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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研究─以桃園市國民中學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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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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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活動領導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林安邦 博士. 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研究 ─以桃園市國民中學為例. A Study on Teacher’s Cognition and Attitude towards Legal Liability of Outdoor Education —Taking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oyuan City For Example. 研究生: 陳岱盈 撰.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 謝誌 終於到了要寫謝誌這天,回首過去平日上班,假日唸研究所的時光,還要 抽空把論文產出,利用下班從桃園搭車北上找資料等等,想來還真是充實的三 年生活。 首先,論文能順利完成,功不可沒的當然是我的論文指導教授林安邦老師, 感謝老師這三年以來的指導,您總是非常有耐心,仔細地指導我論文哪裡如何 修改會更好,時常口頭給予我鼓勵,祝福一切順利,也因為時常在桃園下班後 才能找老師討論論文,感謝老師在您忙碌的行政工作中撥空指導,因為有您的 指導,論文才得以順利完成。 再來,要感謝的是口試委員鄧毓浩老師與王錦雀老師,感謝您協助讓我看 見論文的不足之處,有您給予論文修正上的建議,使我的論文更加完整;感謝 居澤老師、智謀老師、明忠老師、永清老師、若蘭老師、佳範老師、素秋老師、 永龍老師、崇旗老師,在師大修課的這三年,有您帶領我探索更深入的領域, 每堂課都精彩可期;特別感謝富甲團長、德昌團長、美鈴團長、以琳團長、幸 君主任、嘉慧老師、侑潔老師、欣儒學姐、玉鈴學姐、儒蕙學姐、玉卉學姐、 君寧學姐、宏霖、心華、繼弘、鈺敏、瑋婷、筑軒、自婷、孟欣,協助論文的 問卷發放及收回,有你們的鼎力相助,才有如今足夠的問卷樣本數;感謝指導 教授及兩位口委,以及桃園市大竹國中的王朝鍵主任、邱愛婷主任、林俊呈組 長,百忙之中抽空檢視我的問卷,並給予寶貴的建議,感激不盡!另外,感謝 林先生,在要上班的平日,特地排開事情請假來擔任我論文口試的好幫手,謝 謝你! 此外,要感謝我的爸媽、弟弟,有你們的支持與鼓勵、關心我的論文進度、 帶我出門放鬆抒壓,才有持續不斷的動力繼續完成我的論文,如今,也順利取 得碩士學位。最後,感謝在論文完成過程,幫助我的所有人,謝謝你們。. 陳岱盈 謹誌 2019 年 7 月.

(3) 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研究 ─以桃園市國民中學為例. 摘要 本研究旨在瞭解桃園市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現況, 並探討國中教師之各種背景變項(性別、教學年資、目前教學職務、戶外教育 策劃或帶領工作經驗、是否曾修習過戶外教育法律相關研習或課程) ,是否為影 響桃園市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因素。 本研究以自編之「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問 卷」作為研究工具,並以桃園市國中教師為研究對象,將問卷調查所得之資料 進行次數分配、百分比、平均數、標準差、t 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相關分 析等統計方法。 最後綜合文獻分析以及問卷統計分析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之結果如下所示: 一、國中教師的性別、教學年資、教學職務、戶外教育策劃工作經驗、是 否曾修習過戶外教育法律相關研習或課程,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並無差 異。 二、國中教師的性別、教學年資、戶外教育策劃工作經驗、戶外教育帶領 工作經驗、是否曾修習過戶外教育法律相關研習或課程,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 態度並無差異。 三、國中教師的教學職務與其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有顯著差異。經本 研究發現,主任在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比導師正向。 四、國中教師的戶外教育帶領工作經驗與其對戶外教育租用車輛法令認知 有顯著差異。經本研究發現,具備戶外教育帶領工作經驗的國中教師對戶外教 育租用車輛法令的瞭解程度較高。 本研究根據研究結果,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立戶外教育人員需參與戶外教育法律研習機制 二、戶外教育法律研習或課程的內容需再調整 三、策劃戶外教育工作經驗的變項可再研究 四、帶領戶外教育工作經驗的變項可再研究. 關鍵字:國中教師、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法律責任態度.

(4) A Study on Teacher’s Cognition and Attitude towards Legal Liability of Outdoor Education —Taking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oyuan City For Example Abstract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eachers in Taoyuan City on the cognition and attitude of outdoor education legal liability, and to explore various background variables of teachers in junior high schools (such as gender, seniority, current teaching positions, outdoor education planning or leading experience, whether they have practiced whether it is a outdoor education law-related study or course) is a factor that affects the cognition and attitude of teachers in Taoyuan City to the legal liability of outdoor education. The study tool ‘‘Teacher’s Cognition and Attitude towards Legal Liability of Outdoor Education’’ which is designed by the researcher has been used in this investigation. The research subjects are the teachers of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oyuan City. The result is analyzed by the statistical methods like frequency distribution table, percentage, mean, standard deviation, t-test, one-way ANOVA, correlation analysis,etc. The following findings are emerged from this study. A.There are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cognition of outdoor education legal liability between gender, seniority, teaching positions, outdoor education planning experience, whether they have studied outdoor education law-related studies or courses. B. There are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attitude of outdoor education legal liability between gender, seniority, outdoor education planning experience, outdoor education leading experience, whether they have studied outdoor education law-related studies or courses. C. There is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the attitude of outdoor education legal liability for teaching positions. According to this study, the director’s attitude.

(5) towards legal liability in outdoor education is positiver than that of the homeroom teacher. D. There is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the rental vehicle law cognition of outdoor education legal liability for teacher’s outdoor education leading experience. According to this study,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with leading experience in outdoor education have a higher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on renting vehicles for outdoor education. According to the above findings,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A. Establishing the mechanism that outdoor education personnel ne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outdoor education legal study. B. The content of outdoor education law study or course needs to be adjusted. C. The background variable of planning outdoor education experience can be studied again. D. The background variable of leading outdoor education experience can be studied again.. Keywords: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outdoor education, legal liability cognition, legal liability attitude.

(6) 目次 目次 I 表次 Ⅲ 圖次 Ⅶ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研究目的與問題 ………………………………………………………5 名詞釋義 ………………………………………………………………6 研究範圍與限制 ………………………………………………………8. 第二章 文獻探討………………………………………………………9 第一節 戶外教育的意涵、內容與風險管理 …………………………………9 第二節 戶外教育的法律責任 …………………………………………………29 第三節 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與態度相關研究 ……………………34.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45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研究方法 ………………………………………………………………45 研究架構 ………………………………………………………………46 研究假設 ………………………………………………………………47 研究對象 ………………………………………………………………48 研究工具 ………………………………………………………………49 實施程序與資料處理 …………………………………………………56.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59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統計分析 …………………………………………59 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與態度之分析 ………………………62 不同背景變項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之差異分析 ………66 不同背景變項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之差異分析 ………80 I.

(7) 第五節 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相關分析 …………………93.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97 第一節 研究結論 ………………………………………………………………97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01 參考文獻 …………………………………………………………………………103 附錄一: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預試問卷……109 附錄二: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正式問卷……117. II.

(8) 表次 表 2-1. 各學者對風險管理的步驟 ………….……………………………………………...…24. 表 2-2. 風險影響程度分類表 …………….…………………………………………….………27. 表 2-3. 風險發生機率分類表 …………………………………………………………….….…28. 表 2-4. 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相關論文研究 ………………………………………………36. 表 3-1. 專家效度諮詢名單(依姓氏筆畫排列) ……………………………………..……51. 表 3-2. 專家建議統計表 …………………………………………………………….……………51. 表 3-3. 法律責任認知預試項目分析結果 …………………………………………….……54. 表 3-4 「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預試問卷信度分析 ……..……55 表 4-1. 正式問卷回收情形 ………………………………………….………………………..…59. 表 4-2. 有效樣本基本資料 ……………………………………….…………………………..…59. 表 4-3. 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情形分析表 ……………………….……...……62. 表 4-4. 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情形分析表 …………………………..……..…63. 表 4-5. 不同性別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之差異分析表 …….…………66. 表 4-6. 不同性別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之獨立樣本 t 檢定表 ..….…66. 表 4-7. 不同性別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各構面之差異分析表 …..…67. 表 4-8. 不同性別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各構面之獨立樣本 t 檢定表 ..…68. 表 4-9. 不同教學年資之教師人數、平均數、標準差 ………………………………...….69. 表 4-10 不同教學年資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III.

(9) 表 ……………………………………………………………………………………….……69 表 4-11 不同教學年資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各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 分析表 ...............................................................................................................70 表 4-12 不同教學年資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衡量認知之事後檢定表 .…70 表 4-13 不同教學職務之教師人數、平均數、標準差 …………………………...…….…71 表 4-14 不同教學職務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之單因子變異數分 表 ……………………………………………………………………………………….……71 表 4-15 不同教學職務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各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 分析表 …………………………………………………………………………………...…72 表 4-16 不同教學職務之教師對戶外教育行政準備認知之事後檢定表 …………73 表 4-17 不同教學職務之教師對戶外教育租用車輛法令認知之事後檢定表 .…73 表 4-18 是否具有策劃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人數、平均數、標準差 …….…74 表 4-19 是否具有策劃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之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74 表 4-20 是否具有策劃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各構 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75 表 4-21 是否具有帶領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人數、平均數、標準差 ……….76 表 4-22 是否具有帶領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之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76 表 4-23 是否具有帶領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各構 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77 表 4-24 是否曾經修習戶外教育法律相關研習或課程之教師人數、平均數、標準. IV.

(10) 差 ……………………………………………………………………………………….…...78 表 4-25 是否曾經修習戶外教育法律相關研習或課程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 任認知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78 表 4-26 是否曾經修習戶外教育法律相關研習或課程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 任認知各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79 表 4-27 不同性別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之差異分析表 …….……....…80 表 4-28 不同性別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之獨立樣本 t 檢定表 ………80 表 4-29 不同性別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各構面之差異分析表 ……..81 表 4-30 不同性別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各構面之獨立樣本 t 檢定 表 ………………………………………………………………………………………….…82 表 4-31 不同教學年資之教師人數、平均數、標準差 ………………………………....…83 表 4-32 不同教學年資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表 ……………………………………………………………………………………….……83 表 4-33 不同教學年資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各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 分析表 …………………………………………………………………………………..….84 表 4-34 不同教學職務之教師人數、平均數、標準差 ………………………………..…84 表 4-35 不同教學職務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表 ………………………………………………………………………………………….…85 表 4-36 不同教學職務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之事後檢定表 …….…..85 表 4-37 不同教學職務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各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 分析表 ……………………………………………………………………………………...86 表 4-38 不同教學職務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衡量態度之事後檢定表 ....87 V.

(11) 表 4-39 是否具有策劃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人數、平均數、標準差 ……..….88 表 4-40 是否具有策劃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之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88 表 4-41 是否具有策劃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各構 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88 表 4-42 是否具有帶領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人數、平均數、標準差 …………89 表 4-43 是否具有帶領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之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89 表 4-44 是否具有帶領戶外教育工作經驗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各構 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90 表 4-45 曾經修習戶外教育法律相關研習或課程之教師人數、平均數、標準 差 …………………………………………………………………………………………….91 表 4-46 曾經修習戶外教育法律相關研習或課程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 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91 表 4-47 是否曾經修習戶外教育法律相關研習或課程之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 任態度各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92 表 4-48 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相關分析表 …………………………………....93 表 4-49 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與態度各構面之相關分析表 ………………………93 表 4-50 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與認知各構面相關分析表 ……………………….…94. VI.

(12) 圖次 圖 2-1. 戶外教育內容 ………………………………………………………….…….……………11. 圖 2-2. 戶外教學三部曲示意圖 ………………………………………………….……………13. 圖 2-3. 戶外教育風險管理之分析與評量圖 ……………………………………..….……25. 圖 2-4. 戶外教育風險管理之分析與評量圖 ……………………………………..….……26. 圖 3-1. 研究架構圖 ………………………………………………………………….……….……46. 圖 3-2. 實施程序圖 ……………………………………………………………………….….……57. VII.

(13)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教師對戶外教育的法律責任,瞭解桃園市國中教師在戶外 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現況,並探討其與國中教師各種背景變項之關係。 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敘述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提出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與 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一、戶外教育的重要性 戶外教育自 1800 年後期開始發展,美國第一個有組織化的露營活動出現後, 1930 年開始轉型,學校露營活動為大眾所接受,戶外教育在許多有志之士的努 力及研究下,逐漸開始發展與興盛。 美國戶外教育之父 Lloyd Burgess Sharp(1943)曾表示:「那些應該且最適 合在學校課堂裡教的東西,那就在學校課堂裡教;而那些最好是透過自然實物 和生活環境直接學習才能學得好的東西,那就應該在學校外的天地裡教。」1 另外,根據美國國家教育協會(1970)的定義指出,戶外教育不是一單獨 科目,而是所有學校科目、知識和技能的綜合;它也不是將學校科目搬到戶外 來進行教學,而是教師使用環境去幫助學生瞭解各個學科、環境和人之間的相 互關係,以協助藝術、科學研究或傳播學等學科的教學。2 戶外教育為達成下列課程目標、目的之方法:第一,教室的延展至戶外實 驗室;第二,課程的一連串直接體驗,將會增強個人對環境和生命之意識;第 三,學生、教師和戶外教育人力資源共同努力,策劃發展最適宜的教學環境完 善計畫。 (周儒、呂建政譯,2012). 二、戶外教育存在較多風險 即便如此,人們仍不免要質問著: 「戶外教育為何物?」 、 「為何要到戶外教 育?」 (桂景星,2011)其實,考量到戶外教育相對在教室內學習,有其他存在 的風險,最常遇到的問題之一為「安全考量」 ,包括活動本身的性質就具有較高 1. 轉引自周儒、呂建政(譯) (2015)。Donald R.Hammerman、William M.Hammerman、Elizabeth. L.Hammerman 著。戶外教學。(Teaching in the Outdoors)。台北:五南。 2. 同註 1。 1.

(14) 的危險性,例如攀岩、高空繩索等等;交通工具的進步與使用,移動過程中也 增加風險的產生,且往往愈進步的交通工具,發生意外時的傷害也愈大,例如 飛機;住宿地點的選擇、對住宿環境的認識,以及逃生路線的了解,尤其是發 生火災時的應變;膳食清潔的管理,例如:食物中毒。 根據 2017 年各級學校校安通報事件數據顯示,國民中學的意外事件共 2862 件,占總通報件數 22946 件中的 12.4%,相較其他教育階段的數據,發現高中及 大學的意外事件比率雖然比國中階段來得高,但因其恰好是學生頻繁且能自駕 交通工具之年齡。因此,相較同樣未能使用自駕交通工具的國小及幼稚園階段, 國中階段意外事件占總校安通報事件比率較高。自以上的數據來看,國中教師 面對的是較多意外事件發生比率的教育階段。. 三、臺灣重視戶外教育而持續修正法規 臺灣於 2008 年公布「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及「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校外教學要點」,並於 2012 年公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 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2014 年再訂定發布「教育部戶外教育推動會設置 要點」,同年 6 月召開記者會發布《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正式揭示我國推 動戶外教育的新里程,同年 12 月再發布「104 年至 108 年中華民國推動戶外教 育實施計畫草案」 。另外 2015 年修正前述 2008 年公布之「校外教學」為「戶外 教育」。 在 2018 年 8 月 3 日修正「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其中的戶外 教育辦理次數,從每學年一次,修正成每學期一次,目的是為鼓勵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動戶外教育,提高戶外教育之辦理頻率。由此可見,臺灣自 2008 年起,開始從法規上推動各縣市的戶外教育,後續再從法律上不斷作修正,以 實質的作為來推動臺灣的戶外教育。 綜合以上,戶外教育有其重要性,但普遍被認為風險較高,尤其是國中階 段的學生參與戶外教育,且一旦發生意外事件,除了身體上的傷害之外,在原 本愉快的戶外教育活動中,增添一分心理上的驚嚇。而教師與學生一同處在這 樣的第一現場,當安全問題發生時,教師也即將面對法律上的相關責任,教師 對於戶外教育的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將影響後續問題處理結果。. 貳、研究動機 一、任教科目與戶外、法律相關 研究者在學校教授童軍科及公民科,童軍課須時常帶領學生在校園內進行 戶外活動課程,像是繩結相關的斥堠工程、搭架帳篷、雙旗通訊、定向。然而, 2.

(15) 這個平時熟悉的活動場域,卻容易在因為熟知與輕忽之下發生危險,輕則受傷, 重則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其實,不只童軍科需要室外場地,其他科目若有在 室外進行課程的需要時,也會面臨相同的問題。公民課時,國中八年級下學期 談的是法律概念課程,民法、刑法、行政法皆涵蓋其中,每位老師也都在求學 過程中學習過,但是當我們身為教師這個角色時,學生在戶外教育時因故產生 的法律責任,教師是否還具備法律責任上的認知,以及對法律責任的態度為何, 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二、擔任教師不可避免的戶外教育活動 研究者目前在桃園市國中任教,曾擔任導師,已經帶領學生參與過一日的 校外教學、兩天一夜的隔宿露營,以及三天兩夜的畢業旅行。回顧這幾年來帶 領學生參與校外教學的經驗,看著學生在旅行社領隊的帶領之下學習,任何一 個看似安全的活動,其實隱藏著意料之外的危險,稍不留神,行走、跳躍、奔 跑,都可能產生危機。危機發生後,若學生平安,亦沒有造成任何人財產上的 損失,倒也不構成法律上的相關責任;但反之來說,卻可能要面對相關的法律 責任。那麼,身為教師,是否知道意外事件發生的當下,應如何及時反應,此 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三、戶外教育意外事件時常造成嚴重傷亡 研究者亦曾參與過風險管理課程的工作坊,了解到各種活動課程其背後的 風險、事前做好風險管理的確有其重要性,以及確實做到風險管理能有效降低 或避免風險的發生,並降低相關的法律責任。隨著帶領學生參與戶外教育的日 期愈來愈近,更加注意到新聞上報導遊覽車的意外事件,也使筆者開始擔憂戶 外教育時的全體人員安全。 「快樂出門,平安回家」是一件看似容易,卻又不是 保證百分之百能做到的事情。 在 2018 年 3 月,美國一輛學生巴士結束在佛州迪士尼樂園的校外教學後, 在返回德州的路程中,不幸在阿拉巴馬州發生意外,墜落在當地鮑德溫郡 (Baldwin County)一處約 15 公尺深的溝壑之中,有 1 人死亡、6 人重傷。2015 年 11 月,高雄市鼎金國中畢業旅行,遊覽車行駛國道三號時,疑未注意前方路 況,遊覽車左側撞到砂石車右後方,導致左前車體嚴重毀損,座椅嚴重扭曲變 形,擋風玻璃碎裂滿地,8 人輕重傷,其中韓姓女學生左小腿斷肢,最後進行手 術接回。以上之戶外教育意外事件顯示,一旦戶外教育發生意外,時常對生命 造成不小的傷害,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綜合以上,研究者深感戶外教育有其重要性及必要性,教師又是在戶外教 育意外發生時的第一線人員,戶外教育前、中、後的注意事項,以及當下應具 3.

(16) 備的注意義務能力,甚至是戶外教育意外事件發生後的處理方法,皆能將傷害 降到最低。因此,本研究將以桃園市國中教師為研究對象,針對戶外教育的法 律相關文獻入手,以文獻分析及問卷調查所得資料,探究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 法律責任的認知與態度現況。. 4.

(17) 第二節、研究目的與問題 壹、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背景與動機,產生以下研究目的: 一、瞭解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的法律責任認知現況。 二、瞭解不同背景的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的法律責任認知差異。 三、瞭解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的法律責任態度現況。 四、瞭解不同背景的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的法律責任態度差異。 五、探究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的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關係。. 貳、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產生以下研究問題: 一、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現況如何? 二、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在不同背景上之差異情況如何? 三、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現況如何? 四、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在不同背景上之差異情況如何? 五、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關聯?. 5.

(18) 第三節、名詞釋義 本研究之專有名詞及操作型定義如下:. 壹、國民中學教師 本研究的國民中學教師係指桃園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 (不含留職停薪、實習教師)。. 貳、戶外教育 戶外教育學者蘇永明(2000)在教育大辭書中將校外教學定義為: 「在校外利 用社區資源所進行的教育活動。」戶外教育學者呂建政(1993)曾指出各國民中 小學所辦理的校外教學亦可以視為戶外教育的實施。 本研究定義之「戶外教育」,是指 2014 年修正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 育實施原則」中的戶外教育,即以往所稱之校外教學,包含一日的戶外教育、 兩日的隔宿露營及三日的畢業旅行。. 參、法律責任認知 「認知」是指個體經由意識活動對事物認識與理解的心理歷程,舉凡知覺、 想像、辨認、推理、判斷等(張春興,2011)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須 負擔相對應的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法律責任認知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能知 道應負擔哪些法律上的責任。 本研究定義之「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 ,是指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概念的 瞭解程度,也就是指受試教師在研究者自編之「法律責任認知量表」中的「對 戶外教育行政準備的認知」、「對戶外教育租用車輛法令的認知」、「對戶外教育 法律責任衡量的認知」三個向度的認知表現,得分愈高,表示該受測教師對戶 外教育法律責任的認知愈豐富。. 肆、法律責任態度 「態度」是指個體對人、對事、對周圍的世界所持有的一種具有持久性與 一致性的傾向(張春興,2011)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須負擔相對應的 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法律責任態度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對於應負擔哪些法 律上的責任,所抱持的價值觀。 本研究定義之「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態度」 ,是指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所 抱持的價值觀,也就是指受試教師在研究者自編之「法律責任態度量表」中的 6.

(19) 「對戶外教育行政準備的態度」、「對戶外教育租用車輛法令的觀點」、「對戶外 教育法律責任衡量的態度」三個向度的態度表現,得分愈高,表示該受測教師 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的態度愈正向。. 7.

(20) 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一、依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以現任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為研究對象,不包含留職停薪、實習教 師。. 二、依研究地區而言 本研究以桃園市國民中學為研究地區,共 60 所公立國中,不包含私立國中 與特殊學校。. 三、依研究內容而言 本研究以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為研究內 容。. 貳、研究限制 一、文獻之限制 由於本研究的相關論文文獻較舊,因此僅能參考約十年前的論文文獻。. 二、時間之限制 法律會隨著時代變遷而有所修正,以順應時代的潮流,而不同年代的人們 也對法律的認知、態度不一,因此本研究僅限於得知截至目前的國中教師對戶 外教育法律責任的認知及態度。. 三、地域之限制 本研究的研究範圍為桃園市國民中學,因此研究結果僅能得知桃園市國民 中學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情形,無法將研究結果推至全國教 師。. 8.

(2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根據前述的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問題,本章將深入探討與本研究 相關之文獻資料。第一節為戶外教育的意涵、內容與風險管理,第二節為戶外 教育的法律責任,第三節為教師對戶外教育法律責任認知與態度相關研究。. 第一節、戶外教育的意涵、內容與風險管理 壹、戶外教育的意義 戶外教育的意義,先從其最基本的定義來看,國外的戶外教育學者 Donaldson, G. W. & Donaldson, L. E.(1968)對戶外教育提出一個簡單明瞭的定 義: 「戶外教育就是在戶外教學、有關戶外的教學、為了戶外而教學。」而美國戶外 教育學者 Ford(1981)也提出: 「戶外教育就是在戶外進行教育,進行有關戶外 的教育,以及為了戶外而教育。」Lewis 歸納 1948 年至 1968 年間的戶外教育 概念,指出「戶外教育是擴展課程學習目的至戶外的一個直接的、簡單的學習 方法。」 美國戶外教育之父 Lloyd Burgess Sharp(1943)曾表示:「那些應該且最適 合在學校課堂裡教的東西,那就在學校課堂裡教;而那些最好是透過自然實物 和生活環境直接學習才能學得好的東西,那就應該在學校外的天地裡教。」3 美 國國家教育協會(1970)的定義也指出,戶外教育不是一單獨科目,而是所有 學校科目、知識和技能的綜合;它也不是將學校科目搬到戶外來進行教學,而 是教師使用環境去幫助學生瞭解各個學科、環境和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協助 藝術、科學研究或傳播學等學科的教學。4 D. R. Hammerman 等(1985)也認為, 將戶外環境視為一個實驗室,一種學校課程的自然延伸,而非一個單獨科目。 而國內的戶外教育學者蘇永明(2000)在教育大辭書中將校外教學定義為: 「在 校外利用社區資源所進行的教育活動。」陳叡智(1995)認為: 「校外教學有廣義、 狹義之分別,廣義的校外教學是指走出校園以外的地方所進行的教學活動;而 狹義的校外教學是指教師為了有效達成某項教學目標,透過教學活動設計,引 導學生在校外透過感官的使用,所進行直接的,生活的探索體驗學習活動,以 達成對特定主題的瞭解及培養學生認識人與人生活環境的關係,並孕育學生尊 重生命與愛護自然環境的高貴情操 。」戶外教育學者呂建政(1993)曾指出 戶外教育一詞在過去雖不普遍,但各國民中小學所辦理的校外教學亦可以視 3. 轉引自周儒、呂建政(譯) (2015)。Donald R.Hammerman、William M.Hammerman、Elizabeth. L.Hammerman 著。戶外教學。(Teaching in the Outdoors)。台北:五南。 4. 同註 3。 9.

(22) 為戶外教育的實施。沈六(1997)在台灣省各級學校校外教學參考手冊中指出: 「校外教學是一種達成課程目標的途徑,它可以是科學教育、露營教育、自然 教育或環境教育等的加強,包含多種的課程領域。」 有關戶外教育意義的相關論文當中,胡安慶(1995)與王永賢(2000)皆 認為校外教學是戶外教育的項目之一,是眾多的教學方法之一。林儷蓉(2000) 認為,校外教學是由學生、教師與參與工作的校外資源人物共同發展的一種 課程,是有目標、有規劃的綜合性教學活動,在學校以外的社區、田野、大 自然裡進行有助於學生學習的活動,是一種走出學校,在校外的場所進行已 規劃好的教學活動。李晶(2001)表示,校外教學是教師運用社會上相關的 教學資源,彌補教學的不足,並著重於自然環境中學習,利用相關活動與學 科的結合,擴展教學空間,提升學習意願和教學效果。朱妍蓓(2007)指出, 戶外教育並非僅是室內以外的教學,而是一種整合了各學科之認知、情意、 技能,將課程由室內延伸至室外環境資源,讓學生透過直接體驗來達成各項 教育目標的綜合性教學。 黃嘉慧(2010)指出,國內外學者對「校外教學」的定義眾說紛紜,也有人 以「戶外教學」 、 「戶外教育」等名詞代替,而「校外教學」與「戶外教學」 、「戶外 教育」的概念相通,是指學生在教師和家長的協助、引導下,走出校園之外, 利用社區、大自然以及其他校外的資源,去親身體驗的一種具規劃和設計性的 教育活動。其所指之「校外教學」 ,是以國民中小學每學年經常舉辦之班級、組 群或學年性之校外教學活動為主,活動時間在一天(含)以上,路程往返需承 租交通工具之大規模校外教學活動。 紀秋燕(2011)表示,戶外教育就是戶外教學,戶外教學是一種在戶外進 行有目標性、規劃性、系統性和程序性的學習活動,它統整了各學科領域。戶 外教學是指教師帶領學生踏出學校,利用校外的自然與社會資源,來指導學生 從事學習活動,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及各種性質的教學。 曾鈺琪(2012)整理美國對戶外教育的定義,從各學者對戶外教育的理念 指出以下幾個共同特徵,包括:(1)利用戶外環境資源進行學習活動、(2)運 用感官創造直接經驗、(3)允許學生自主探索、(4)整合學科的跨領域學習。 此外,戶外教育也要(5)創造從社會互動中學習的機會,並(6)讓學習者瞭 解自身與環境的關係。 綜合以上,研究者認為,戶外教育是指在教師的引導下,進行有目標、有 規劃、有系統的教學,在戶外的環境中,培養學生生活實踐的能力。而本研究 所指的戶外教育,即以往所稱之校外教學,包含一日的戶外教育、兩日的隔宿 露營及三日的畢業旅行。. 10.

(23) 貳、戶外教育的活動類型 在戶外教育的活動類型方面,英國教育學者 Peter Smith(1987)指出戶外 教育主要包括戶外探究(outdoor pursuits)、戶外研究(outdoor studies)、及戶外生 活體驗(the residential experience)三大部分 5,如圖 2-1: 戶外教育. 戶外探究. 戶外研究. 戶外生活體驗. 圗 2-1 戶外教育內容 整理自英國教育學者 Peter Smith(1987) 上述圖 2-1 引自國內學者王鑫、朱慶昇(1995),王鑫、朱慶昇認為戶外 教育基於發現學習原則與感官的使用,使學生從直接的、實際的、生活的體驗 中學習,並藉由戶外習得的智能,促使學生認識自我以及自己的社會角色,同 時有助於其對特定主題的瞭解,並引述 Peter Smith 的歸納,說明有關戶外教 育及戶外教學的範疇,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戶外探索: 如爬山、露營、旅行等戶外活動,屬於技能本位的培訓教學。這些活動能給學 生對大自然的親身體驗,帶有某種程度的危險;第二部分,戶外研究:如在地 理學、人類學、自然科學、鄉土教學、環境教育等戶外觀察、發現、感受的教 學活動,能助學生從戶外活動中建立自我觀念;第三部分,戶外生活體驗:就 是在真實生活中讓學生實際去體驗、成長和社會化發展的活動,如:實習、建 教合作、認養、義務工作等,以促使為將來成人生活的準備。 有關戶外教育類型的相關論文當中,朱妍蓓(2007)以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已發布之「臺北縣政府各級學校辦理班級暨班群校外教學實施要點」來看, 命令之第二點規定: 「校外教學係教師配合課程教學之需要,內容以學生學習 為核心概念,辦理活動前應向學校提出申請。」以及第三點規定: 「為避免校 外教學流於玩樂性質之活動,實施內容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結合本縣藝術與人 文教育之『學習路線』 ,納入學校校外教學探索課程。 (二)推動學校與社教場館 策略聯盟,鼓勵學生認識及運用場館資源。 (三)配合『社區有教室』方案課程, 進行社區踏查活動。 (四)參加『校際文化交流活動』 ,分享與觀摩學習他校特色。」 而「臺北縣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更是於第三點明白規定: 「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善用社區資源,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由近而遠妥 適規劃,避免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教學活動。」 5. 轉引自王鑫、朱慶昇(1995)。戶外教育的範疇。教師天地,75,1-11。 11.

(24)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第五條規定: 「教學路線及活動設計: (一)安排認識公共機關(如鄉(鎮、市、區)公所、衛生所、警察局、消防隊、 圖書館、法院、議會等)。(二)配合課程內容,結合社教機構資源進行,如國立 故宮博物院、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 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職涯 教育機構(中心)等藝文館所。(三)整合走讀臺灣鄉鎮文史百科(包括鄉(鎮、 市、區)歷史、地方人物、古蹟、地方產業、景點、動植物、地形、地質等主 題) 、教育部「在地遊學-發現台灣」一百條遊學路線資源(包括地方政府、學 校、館所、農場、社區或地方文史資源)及獲補助之活化校園空間暨發展特色 學校。(四)透過參訪漁市、海港、踏查海岸潮間帶地形、地質,認識河流、海 洋生態、產業,參與海洋民俗或信仰活動等,以培養熱愛海洋之思想情感。(五) 結合地方耆老、地方文史工作者或適當解說人員,編排深度知性學習之旅。(六) 規劃適當體驗活動之設計,參訪農場、牧場及具有合法性之生態中心、戶外中 心等地。 綜合以上,研究者認為,戶外教育的活動類型不僅限於登山、露營,靜態 的博物館、美術館亦包含在內,且戶外教育的活動應包含三項要素:戶外探索、 戶外研究以及戶外生活體驗,例如攀登百岳時(戶外探究),目標不只是登頂, 在登頂的過程中,亦能反思、分享(戶外研究),並學習團隊合作,彼此關心及 支援(戶外生活體驗)。. 參、戶外教育的實施方式 國外學者 Lang 分析美國及加拿大各地學校的戶外教育課程,指出戶外教 育的課程大致有五種實施模式(引自呂建政,1993),分述如下: 一、傳統學科教材模式: 透過校外教學來加強、加深或驗證各個學科原有的知識或概念,因此戶外 教育不需成為單獨的學科,它可以是各科教師採用的一種教學方式,如社會科 老師帶著學生參觀古蹟講解當時的人物或故事,自然科老師運用科學博物館的 資源教授課本上的抽象觀念。 二、主題/概念模式: 將數個學科的知識技能,統合運用在所選定的學習主題上,使學生激起自 發的求知慾,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此模式即為目前九年一貫課程標準中所強 調的課程統整精神,目前學校多半將其運用在學校所舉辦的育樂營、校外參觀、 畢業旅行或特殊節慶活動,此模式必須注意主題或概念的選定是否明確,否則 學習項目過多,容易模糊焦點。 三、環境/生態研習模式: 強調提昇環境覺知、認識環境生態原理、瞭解人與環境之關係、強化環保 12.

(25) 信念與行動,如紅樹林、七股等地的自然生態之旅等,此依課程模式較偏向於 極端的環境取向。 四、野外探險模式: 透過野外探險活動的歷程,使參與者對自我、他人、人與自然的關係,有 完整而深刻的體驗,從而發展出自尊自重的好品格。通常此模式下的校外教學 會利用高難度與冒險性質的活動,來加強心靈體驗,如:高低空繩索活動、登 山、攀岩等。 五、學校露營模式: 此模式與臺灣的童軍教育課程相近,目的是提升學習興趣、鍛鍊健康身心、 培養戶外休閒活動興趣與技能、體驗團體生活、增進師生關係,例如目前臺灣 各國民中學會在學生就讀二年級時舉辦隔宿露營活動。 國內學者王佩蓮(1998)曾指出校外教學的範圍是以學校室內之外至校外 各地皆可為實施校外教學的地點,著重的是落實教育即生活的理念,讓學生 在自然中學習,利用遊憩活動與學科的結合,擴展教學空間,使學生能充分 發揮學習原則,利用感官進行觀察與知覺,提升學習意願和教學效果。 就整個戶外教學的歷程而言,吳務貞(1992)以童軍小隊戶外活動為例, 建議應遵循下列原則來實施:第一,小隊共同策劃與實施,教師應從旁協助, 但並非代替學生思考;第二,掌握活動主題與目的,學習項目與主題不宜過多, 避免模糊焦點;第三,保持愉快的學習氣氛,活動不宜太過嚴苛或密集,以免 耗竭學生體力;第四,保持純樸的野趣,不要過度依賴或使用現代聲光電器; 第五,維護生態環境,建立學生生態保育的正確觀念;第六,維護學生安全, 不可放任學生自行實施,以免意外發生;第七,活動後應有追蹤輔導,藉以了 解學生的學習成果與心得感受。 李崑山(2006)提出戶外教學三部曲,為活動前的預像與建構、活動中的 驗證與探索,與活動後的討論與歸納,如圖 2-2 所示: 活動前: 預像與建構. 活動中: 驗證與探索. 活動後: 討論與歸納. 圗 2-2 戶外教學三部曲示意圖 修改自李崑山(2006) 13.

(26) 另外,根據我國針對戶外教育實施,有「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 則」及「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國民中小學 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包括課程目標、辦理次數、辦理地點、教學路線及活 動設計、教學實施、行政準備、請假處理、緊急應變等,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 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包括選擇信譽良好的業者、租用車輛規定、車隊管 理及編組、車輛安全檢查、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注意駕駛精神狀況及檢查車 輛各項安全設施等。 另外,根據 2018 年 8 月修正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每 學期至少辦理一次戶外教育,從戶外教育活動開始著手規劃辦理,至活動順利、 安全結束,整體的實施流程大致上可以分成三個步驟,分別為「事前準備事項」、 「事中注意事項」 、 「事後檢討事項」 ,以下茲以研究者所服務之學校經驗加以整 合,並結合「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 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臺北市公立中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實施要點」、「新北 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 教育活動補充規定」、黃嘉慧(2010)、李宗翰(2011)等人所提出之戶外教育 實施流程的見解,統整、歸納並闡述如下: 一、事前準備事項 (一)成立籌備小組 成立戶外教育活動籌備小組,籌備小組成員包含校長、相關處室代表(各 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參與戶外教育活動年級導師)、家長代表(家長會長、 副會長) 、學生代表(參與戶外教育活動年級班長)等,共同召開行前籌備會議。 籌備會議中討論戶外教育之日期、地點、場所、路線、食宿安排、教學活動設 計等事宜,並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環境衛生、 公共安全、教學資源、傳染病流行之期間及地區等事項,以確保活動安全無虞, 且必須參考學校行事曆,避開學校重大活動(例如段考或校慶等) 。確認戶外教 育之內容後,交由訓育組擬定實施計畫,再由總務處籌備戶外教育活動招標事 宜。 (二)擬定實施計畫 謝文全(1993)認為戶外教學計畫應包括教學的目的、時間、日程、參加 的人數、領隊、編隊、交通工具、食宿安排、路程、車速、距離、前後車聯絡 方法、中途停留地點、目的地、學生注意事項、安全指導、事故防治措施等事 項。而擬定戶外教育的實施計畫,由學校的學務處訓育組承辦,計畫內容應包 含:活動依據、活動目的、活動日期、參與人數及編組、活動地點、活動內容、 應攜帶物品、活動參加費用、安全指導及事故防制措施等,提經相關會議加以 討論,並經校長核定同意後實施。但目前學校的訓育組長由教師兼任,要同時 兼顧教學及行政事務,因此目前各校的戶外教育活動大部分採委外辦理,在進 行採購時,必須注意審核參與競標的旅行社資格,應具有交通部頒發旅行業執 14.

(27) 照、經濟部頒發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 員證、最近一期營業稅之完稅證明、最近一年內曾一次承攬二百人以上機關、 學校團體旅遊活動證明文件、且無不良紀錄等,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採購。 各項的規範條件與相關內容談妥後,由校方與承辦旅行社公開簽訂旅遊契 約書。承辦的旅行業者也需為旅客投保責任險(意外死亡二百萬、意外傷害十 萬、家屬國內處理善後五萬)及履約險(綜合旅行業六千萬、甲種旅行業二千 萬、乙種旅行業八百萬、甲種每增加一家分公司應增保四百萬,乙種每增加一 家分公司應增保二百萬) ,學校可要求業者附上影本,藉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 來保障校外教學的安全及品質。 簽約之旅行社的隊輔人員,也應有一定的素質,危機處理能力、隨機應變 能力、初級急救常識等,需要經過旅行社內部的專業訓練及取得相關證照,另 外,品行及言行舉止也要得宜,不能超越與學生間該謹守的本分。 (三)進行行前勘查 依據「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是否行前勘查,由學校視活動 地點、路線及安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若要辦理行前勘查,應由學校及旅行社 代表共同進行,勘查戶外教育行經路程、停留地點、餐飲及住宿,以下就四個 項目加以說明: 1.路程:路程的遠近及路況,影響戶外教育的品質及安全。路程過於遙遠,會 使參與戶外教育所有人員舟車勞頓,花費太多時間在交通上;行經路線地面不 平、行經山路或砂石車行經路段,容易發生危險。因此路程上的規劃,車隊行 進應以國道為主。 2.地點:過於開闊的地點、容易發生危險的地區,都應該避免。同時,要配合 各旅遊地區之規定,並遵守氣象、災害防治單位發布之警報,確實遠離禁止進 入及危險之地區。遊樂區選擇方面,則應注意應有國家旅遊局評定之合格標章, 遊樂設施亦需有定期檢查合格證等。 3.餐飲:應選擇合法立案、正當經營、投保責任險之餐飲公司。同時注意選用 食材必須新鮮、當季,菜色營養均衡、分量足夠。另外,由於戶外教育中的隔 宿露營活動,學生須進行有具炊事,因此隊輔要能引導學生進行食材處理、注 意烹調過程的清潔與衛生。 4.住宿:應選擇有營業登記證合法經營的飯店或露營地。選擇的住宿地點,其 在住宿品質、防火逃生設備、逃生路線等皆有良好的規劃。房間及床位分配上, 學生四到六人一間,且要避免與他校學生或遊客同房。 (四)辦理旅行平安保險 所有參與戶外教育的人員,皆須辦理旅行平安保險,其最基本的保障為「人 身意外險」 ,在戶外教育活動時,所遭遇之意外,導致人員身故或受傷殘廢均可 獲得給付;也可附加意外醫療險,以所有因意外導致的醫療行為都可申請給付。 15.

(28) 保費的金額不高,但卻能為參與戶外教育的全體人員不幸發生意外時帶來保 障。 (五)簽訂家長同意書 學生在參與戶外教育前,須先徵得其監護人之同意,因為戶外教育地點通 常遠離學校,也會發生與在學校上課不同的危險,為了確保監護人同意其子女 參與戶外教育活動,因此學校會準備好家長同意書,確認監護人了解戶外教育 活動內容並同意子女參加。同意書上會載明活動實施計畫、活動內容、行程、 交通、住宿地點、教師緊急聯絡方式等,並告知家長活動中較具危險性的項目, 請家長共同協助提醒孩子。若學生有特殊的身體狀況,例如氣喘、蠶豆症等, 應要求家長告知並說明相關處理方式,若的確有安全上的顧慮,學校或教師基 於安全考量則應禁止其參加活動。 (六)實施行前教育 為了使戶外教育能圓滿順利,活動前一週應由學務處召集該活動年級的各 班導師召開行前協調會,使各班導師了解戶外教育之活動行程及注意事項,並 傳達給學生;全體學生亦會於出發前被召集,向學生說明活動內容及行前注意 事項。出發當日將由各班導師或旅行社的隊輔人員發給每位學生識別名牌,名 牌背面應附有旅行社名稱、住宿旅館名稱與電話、旅館房間號碼、座車號碼, 以及教師與隊輔人員的緊急聯絡電話。若無法列印其後,也應於出發前告知學 生相關資訊,請各位學生自行書寫於名牌上。此外,學務處需將所有參加的校 方人員、家長進行臨時任務編組,例如領隊、副領隊、急救組、安全組、總務 組、協調組、夜巡組等。學校健康與體育領域、綜合活動領域亦可於平日課程 加強基本急救常識(如簡易包紮、CPR 、傷患搬運等) ,遇到緊急狀況時,也能 處變不驚,學以致用。 (七)租用交通工具 依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租用戶外教育活動 搭乘之遊覽車及大客車,租用前需注意租車公司應有合法營業登記證、遊覽車 客運業執照、車輛紀錄簿、駕駛人名冊、乘客意外責任險投保資料等;車輛經 監理單位最近一期檢驗合格;車輛符合法律之規定;營業用行車執照需在有效 期限內;駕駛人具有該車合格之執業駕駛執照;車輛檢修保養記錄良好;車輛 制動設備功能良好;車輛燈具、雨刷、喇叭功能良好;車輛備胎、隨車工具、 故障警告標誌、滅火器、安全門、車窗擊破器等均可正常使用;未存放危險易 燃物品;乘車人數未超載;駕駛員的資格、履歷及精神體力狀態正常良好,持 有職業大客車駕照,無任何交通違規不良記錄等為佳。尤其是兩天以上行程的 戶外教育活動,於交通行車往返時間上增加,教師及隨車的隊輔人員更應隨時 注意駕駛人的身心狀況,以保障全車人員的安全。如該公司車輛不足,必須調 租其他公司車輛時,仍應遵守合約及一切相關規定,並由訂約公司負一切責任。 (八)設計及編印戶外教育活動手冊 16.

(29) 依據「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規定,應依照教學路線及活動 設計內容,蒐集相關資料,編印學習單或學習手冊,提供學生使用,以確保教 學目標之達成。戶外教育活動學習手冊之內容包含實施計畫、活動行程、領隊 須知、學生須知、緊急聯絡電話、安全注意事項、緊急應變措施、簡易急救處 理方式等,並於行前提早發給相關人員,讓教師能在活動前針對手冊內容為學 生講解、介紹或演練操作,充分發揮其功能。 二、事中注意事項 (一)掌握學生出席狀況 戶外教育活動當天,應依約定時間準時出席,導師及隊輔人員應提早到校, 開始分配工作並注意尚未到校之學生是否已經在前往學校的路途中,確實點名, 掌握學生去向,指派學生將行李、礦泉水等搬運上車。 (二)適當安排車上所有人員座位 確定車上所有人員均有座位,若座位空間尚有剩餘,盡量避開意外發生時 較易造成傷害之座位,且務必全程繫好安全帶;提醒較易暈車之學生坐在前座 並服用自備的暈車藥;身體不適或受傷之學生坐在導師或隊輔人員附近,以就 近照顧及注意其身體狀況。 (三)提醒學生行車途中安全相關事項 禁止學生在行車時離座、站立或走動,若有需要裝水或上廁所,舉手請導 師或隊輔人員協助;控制車上音量,以免干擾司機注意力,而導致行車意外。 (四)注意行車之車速、距離及路線狀況 各車駕駛維持適當車距及車速,並且保持聯絡,以應付突發狀況,並立即 做出適當處理;行車路線依照契約規定行駛,不得隨意變更路線。 (五)說明即將抵達地點之注意事項 教師及隊輔人員應於抵達目的地前,向學生說明目的地之環境、安全狀況、 注意事項、集合時間,使學生對即將面臨的環境有基本的了解,並相互照應、 提醒該注意之事項。 (六)備妥足夠的急救藥品以及商請具備護理經驗人員隨行 事先備妥急救藥品,並請具備護理經驗人員隨行,以便面對並處理突發之 受傷事件。 (七)返校前聯絡家長接送時間 戶外教育活動的結束時間要告知家長,由家長接送者,於即將返校前聯絡 家長;自行返家者,亦於即將返校前聯絡家長,告知戶外教育活動已結束,即 將返家。 (八)學生安全返家後回報導師 學生安全到家後,要回報導師,確認每位學生皆安全返家,並無在外逗留。. 17.

(30) 三、事後檢討事項 (一)填寫活動滿意度調查表 活動結束後,全體師生應填寫「活動滿意度調查表」 ,針對此次戶外教育活 動中的行程、交通、住宿、餐飲、隊輔人員等項目,給予意見調查之回饋,良 好的項目給予鼓勵,待加強的地方給予改進的空間,作為再次辦理戶外教育活 動之參考。 (二)召開檢討會議 由戶外教育活動籌備小組召開檢討會議,針對本次戶外教育活動中的各項 事前準備工作、活動進行流程、全體人員分工以及危機處理能力情況等做全盤 的檢討,作為下次辦理活動時改進之依據。目前各校之戶外教育活動多採委外 辦理,則此檢討會議應請旅行社業者代表出席,一同審視是否依約行事,如有 違約事宜再依情節嚴重程度商議扣款比例或賠償措施。. 肆、戶外教育的風險評估及管理 一、風險的意義 先從國外學者對於風險的定義來看,Lenz(1983)將風險的定義分為二種, 第一種定義為「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risk is uncertainty),第二種定義為「事 故發生遭受損失的機會」(risk is the chanceof loss);Snider,H.W.則稱風險為損 失之不確定性風險(張春雄等,2004);Williamson(1943)將其定義為「使我 們損失某些價值的可能性」。 而國內學者鄧家駒(2005)亦指出風險是由於對未來事件發生結果之不確定, 而可能造成人身、財物等方面的非預期損失或獲益;鄭燦堂(2013)指出,風 險的定義可分為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與事故發生遭受損失的機會;鄭鎮樑(2014) 表示,風險的定義特別強調「損失」層面,並認為風險之所以存在,是看發生 損失的「可能性」 ;凌氤寶、曾鹿鳴、陳森松(2017)認為,國內外的學者給予 風險的定義頗多,要視其被使用的場所來決定,給予其適當的定義,一般而言, 風險的定義為有關損失的不確定性(Mehr & Cammack)、發生財務損失的不確 定性、對主觀上不確定性的客觀衡量、觀察某一活動事件後,實際結果與原先 預期結果產生偏差的情況 (Williams & Heins)。 一般風險管理導論教科書將風險之定義再劃分為廣義及狹義。廣義的風險 則考慮有盈有虧的情況,將損失與獲利性一同納入風險的範疇,此時風險包含 了獲利、損失、沒損失三種狀況,例如:對於各種金融商品投資所引起的風險; 狹義的風險,排除了事件發生後的可獲利性,最後只有損失與沒損失兩種狀況, 例如:校外教學中各種人身意外傷害所引起的風險。 相關論文指出, 「風險」為某種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同時包含損失(loss) 18.

(31) 與不確定性(uncertainty)(匡崇德,2006);風險應包含下列三項特性:第一, 損失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人們無法預知其時間、原因、結果,第二,必須 有經濟盈虧的衝擊,才有風險的存在,第三,損失因為不確定,可能於將來發 生,因而損失必然具有將來性(朱妍蓓,2007)。 本研究探討的是戶外教育活動中可能包含的各類風險,其中並不涉及獲利 的不確定性,因此採用風險的定義是狹義的風險。. 二、戶外教育風險的類型 綜合學者邱潤容、林文昌(2003) 、張春雄(2004) 、鄧家駒(2005) 、葉聰 信(2006)、鄭燦堂(2013)、鄭振樑(2014)、宋明哲(2015)、凌氤寶、曾鹿 鳴、陳森松(2017) 等人對戶外教育風險類型的見解,將風險依據性質的不同, 分類並彙整如下: (一)依風險發生可能的結果,分為純粹性風險與投機性風險 純粹性風險是指當風險發生時,對當事人可能造成損失或沒有損失的結果, 且無獲利機會,例如:進行低空繩索體驗時,不慎從繩索上面墜落;投機性風 險是指當風險發生時,可能造成損失或沒有損失的結果,但有獲利的機會,例 如:購買樂透彩券。 (二)依風險事故的性質,分為靜態風險與動態風險 靜態風險是指風險因自然力之不規則變動、不可預期或不可抗拒的事件, 或人為的錯誤、惡性所導致,例如:參與戶外教育活動期間遭遇大地震;動態 風險是指風險因社會結構或經濟的變動而產生,例如:生產技術的改良。 (三)依風險發生的範圍,分為基本風險與特定風險 基本風險是指風險與團體有關,且包含純粹性風險與投機性風險,基本風 險的特性為範圍大、不易控制,例如:政治變動、經濟失調、社會不安、發生 天然巨災等;特定風險是指風險與特定之人有關,常屬於純粹性風險的性質, 例如對他人財產損失與身體傷害所負法律責任之風險。 (四)依風險的可測定性,分為客觀風險與主觀風險 客觀風險是指風險具有可測定性,可以藉由科學方法或統計等方式來測定, 不受個人主觀認知因素影響;主觀風險是指風險會受到個人對風險的認知與態 度而影響。 (五)依損失發生的對象,分為人身風險、財產風險與責任風險 人身風險是指風險發生於個人身上,例如:參與隔宿露營時,學生因為著 涼而生病發燒。 財產風險是指風險發生於個人、企業或學校所擁有的財產,例如:戶外教 育使用之車輛發生碰撞或毀損等。當風險發生時,會造成財產發生直接或間接 的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因各種風險事故而遭受的實體毀損,而間接損失是 19.

(32) 指財產毀損後所連帶產生的關連性損失,例如:車禍使得車輛毀損,為直接損 失,後續之賠償責任,則為間接損失。 責任風險是指風險因為個人或企業之疏失,而造成第三人之人身傷害或財 產毀損,且其在法律上或契約裡應負賠償責任者,例如:戶外教育時,因教師、 學校或旅行業者疏於在行前勘查較有風險性之場地,導致事故發生,造成學生 傷亡所應負擔的責任風險。 (六)依風險是否可以有效管理,分為可管理風險與不可管理風險 可管理風險是指風險可藉由人類的智慧及科技,採行有效的方法來排除或 降低其不利影響,例如:竊盜、火災等;不可管理風險是指風險目前無法藉由 人類的智慧及科技,採行有效的方法來排除或降低其不利影響。 (七)依人們是否自願從事某項活動,分為自願性風險與非自願性風險 自願性風險是指當人們自願從事某項活動時,所產生的風險,例如:學生 自願參與戶外教育的攀岩活動,卻不慎摔落而造成損傷;非自願性風險是指當 人們並非自願從事某項活動時,所產生的風險,例如:學生並非自願參與戶外 教育的攀岩活動,卻又不慎摔落而造成損傷。 本研究綜合以上的分類方式,可得知戶外教育的風險屬於純粹性風險、靜 態風險、基本風險與特定風險、客觀與主觀風險、可管理風險、自願性風險與 非自願性風險,並包含人身風險、財產風險、責任風險。. 三、戶外教育風險管理的意義 國外學者 Christiansen(1986)指出,風險管理是在危險發生前,事先加以 評估與預測,並針對每一個評估過的危險性,建立一套防範與傷害發生的處理 方法。Kaiser(1986)認為風險管理是有系統地處理風險的管理程序。Horine(1995) 表示,風險管理應該是一套分析意外將會在哪裡發生、如何發生以及這些危險 因素如何被有效控制的整體計畫。Appenzeller(1999 )則認為風險管理是一種用 於避免發生法律危機的特殊危機計畫。Jackson(2006)指出,風險管理是一個 動態的活動,而非靜態的;它是一個可以辨識,評估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風險的 方法。Clearly & Malleret(2007)定義風險管理是一個定義風險和採取適當的風 險管理方法後,進而監督這些管理方法達到應有效果的持續性過程。Rejda(2008) 表示,風險管理是一個組織在確定所面臨的損失風險後,並選擇最適當的技術 來處理這些風險的一個過程。 國內學者沈大白(2010)認為,風險管理是一個管理過程,和危機管理最 大差異更強調事前的評估與防範,包含對風險的定義、測量、評估和發展因應 風險的策略,目的是將可避免的風險、成本及損失極小化。鄭燦堂(2013)指 出,風險管理是指企業單位採取各種可行方法以認知、發現各種可能存在的風 險,並衡量其可能發生的損失頻率與幅度,而於事先採取適當方法加以預防、 2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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