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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教師對戶外教育的法律責任,瞭解桃園市國中教師在戶外 教育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之現況,並探討其與國中教師各種背景變項之關係。

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敘述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提出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與 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一、戶外教育的重要性

戶外教育自 1800 年後期開始發展,美國第一個有組織化的露營活動出現後,

1930 年開始轉型,學校露營活動為大眾所接受,戶外教育在許多有志之士的努 力及研究下,逐漸開始發展與興盛。

美國戶外教育之父 Lloyd Burgess Sharp(1943)曾表示:「那些應該且最適 合在學校課堂裡教的東西,那就在學校課堂裡教;而那些最好是透過自然實物 和生活環境直接學習才能學得好的東西,那就應該在學校外的天地裡教。」1 另外,根據美國國家教育協會(1970)的定義指出,戶外教育不是一單獨 科目,而是所有學校科目、知識和技能的綜合;它也不是將學校科目搬到戶外 來進行教學,而是教師使用環境去幫助學生瞭解各個學科、環境和人之間的相 互關係,以協助藝術、科學研究或傳播學等學科的教學。2

戶外教育為達成下列課程目標、目的之方法:第一,教室的延展至戶外實 驗室;第二,課程的一連串直接體驗,將會增強個人對環境和生命之意識;第 三,學生、教師和戶外教育人力資源共同努力,策劃發展最適宜的教學環境完 善計畫。(周儒、呂建政譯,2012)

二、戶外教育存在較多風險

即便如此,人們仍不免要質問著:「戶外教育為何物?」、「為何要到戶外教 育?」(桂景星,2011)其實,考量到戶外教育相對在教室內學習,有其他存在 的風險,最常遇到的問題之一為「安全考量」,包括活動本身的性質就具有較高

1轉引自周儒、呂建政(譯) (2015)。Donald R.Hammerman、William M.Hammerman、Elizabeth L.Hammerman 著。戶外教學。(Teaching in the Outdoors)。台北:五南。

2同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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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險性,例如攀岩、高空繩索等等;交通工具的進步與使用,移動過程中也 增加風險的產生,且往往愈進步的交通工具,發生意外時的傷害也愈大,例如 飛機;住宿地點的選擇、對住宿環境的認識,以及逃生路線的了解,尤其是發 生火災時的應變;膳食清潔的管理,例如:食物中毒。

根據 2017 年各級學校校安通報事件數據顯示,國民中學的意外事件共 2862 件,占總通報件數 22946 件中的 12.4%,相較其他教育階段的數據,發現高中及 大學的意外事件比率雖然比國中階段來得高,但因其恰好是學生頻繁且能自駕 交通工具之年齡。因此,相較同樣未能使用自駕交通工具的國小及幼稚園階段,

國中階段意外事件占總校安通報事件比率較高。自以上的數據來看,國中教師 面對的是較多意外事件發生比率的教育階段。

三、臺灣重視戶外教育而持續修正法規

臺灣於 2008 年公布「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及「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校外教學要點」,並於 2012 年公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 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2014 年再訂定發布「教育部戶外教育推動會設置 要點」,同年 6 月召開記者會發布《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正式揭示我國推 動戶外教育的新里程,同年 12 月再發布「104 年至 108 年中華民國推動戶外教 育實施計畫草案」。另外 2015 年修正前述 2008 年公布之「校外教學」為「戶外 教育」。

在 2018 年 8 月 3 日修正「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其中的戶外 教育辦理次數,從每學年一次,修正成每學期一次,目的是為鼓勵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動戶外教育,提高戶外教育之辦理頻率。由此可見,臺灣自 2008 年起,開始從法規上推動各縣市的戶外教育,後續再從法律上不斷作修正,以 實質的作為來推動臺灣的戶外教育。

綜合以上,戶外教育有其重要性,但普遍被認為風險較高,尤其是國中階 段的學生參與戶外教育,且一旦發生意外事件,除了身體上的傷害之外,在原 本愉快的戶外教育活動中,增添一分心理上的驚嚇。而教師與學生一同處在這 樣的第一現場,當安全問題發生時,教師也即將面對法律上的相關責任,教師 對於戶外教育的法律責任認知及態度,將影響後續問題處理結果。

貳、研究動機

一、任教科目與戶外、法律相關

研究者在學校教授童軍科及公民科,童軍課須時常帶領學生在校園內進行 戶外活動課程,像是繩結相關的斥堠工程、搭架帳篷、雙旗通訊、定向。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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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平時熟悉的活動場域,卻容易在因為熟知與輕忽之下發生危險,輕則受傷,

重則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其實,不只童軍科需要室外場地,其他科目若有在 室外進行課程的需要時,也會面臨相同的問題。公民課時,國中八年級下學期 談的是法律概念課程,民法、刑法、行政法皆涵蓋其中,每位老師也都在求學 過程中學習過,但是當我們身為教師這個角色時,學生在戶外教育時因故產生 的法律責任,教師是否還具備法律責任上的認知,以及對法律責任的態度為何,

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二、擔任教師不可避免的戶外教育活動

研究者目前在桃園市國中任教,曾擔任導師,已經帶領學生參與過一日的 校外教學、兩天一夜的隔宿露營,以及三天兩夜的畢業旅行。回顧這幾年來帶 領學生參與校外教學的經驗,看著學生在旅行社領隊的帶領之下學習,任何一 個看似安全的活動,其實隱藏著意料之外的危險,稍不留神,行走、跳躍、奔 跑,都可能產生危機。危機發生後,若學生平安,亦沒有造成任何人財產上的 損失,倒也不構成法律上的相關責任;但反之來說,卻可能要面對相關的法律 責任。那麼,身為教師,是否知道意外事件發生的當下,應如何及時反應,此 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三、戶外教育意外事件時常造成嚴重傷亡

研究者亦曾參與過風險管理課程的工作坊,了解到各種活動課程其背後的 風險、事前做好風險管理的確有其重要性,以及確實做到風險管理能有效降低 或避免風險的發生,並降低相關的法律責任。隨著帶領學生參與戶外教育的日 期愈來愈近,更加注意到新聞上報導遊覽車的意外事件,也使筆者開始擔憂戶 外教育時的全體人員安全。「快樂出門,平安回家」是一件看似容易,卻又不是 保證百分之百能做到的事情。

在 2018 年 3 月,美國一輛學生巴士結束在佛州迪士尼樂園的校外教學後,

在返回德州的路程中,不幸在阿拉巴馬州發生意外,墜落在當地鮑德溫郡

(Baldwin County)一處約 15 公尺深的溝壑之中,有 1 人死亡、6 人重傷。2015 年 11 月,高雄市鼎金國中畢業旅行,遊覽車行駛國道三號時,疑未注意前方路 況,遊覽車左側撞到砂石車右後方,導致左前車體嚴重毀損,座椅嚴重扭曲變 形,擋風玻璃碎裂滿地,8 人輕重傷,其中韓姓女學生左小腿斷肢,最後進行手 術接回。以上之戶外教育意外事件顯示,一旦戶外教育發生意外,時常對生命 造成不小的傷害,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綜合以上,研究者深感戶外教育有其重要性及必要性,教師又是在戶外教 育意外發生時的第一線人員,戶外教育前、中、後的注意事項,以及當下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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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的注意義務能力,甚至是戶外教育意外事件發生後的處理方法,皆能將傷害 降到最低。因此,本研究將以桃園市國中教師為研究對象,針對戶外教育的法 律相關文獻入手,以文獻分析及問卷調查所得資料,探究國中教師對戶外教育 法律責任的認知與態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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