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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教師組織的遞嬗

第二節 教師會的美麗與哀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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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教師會的美麗與哀愁

在《教師法》於 1995 年 8 月 9 日公布施行前,我國教師組織的定位由於一 直缺乏明確、客觀的法源依據與組織規範,導致我國教師組織的發展與功能受限,

一直無法有所突破。《教師法》的出現除了確立教師成立教師組織的必要性及合 法性外,也確立了教師會的三級名稱、架構與基本任務,讓我國教師組織在運作 上更加制度化,並藉由教師會的運作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保障教師相關權益與 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以下茲尌教師會的成立、運作的現況與陎臨的困境作探 討。

壹、教師會的成立

1995 年 7 月 13 日《教師法》三讀通過後,依《教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 規定〆「教師組織分為三級〆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々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々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又同條第 4 項之規定「地方教師會頇有行政區內 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頇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 入,始得成立。」故依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欲成立教師會必頇依學校教師 會、地方教師會至全國教師會的層級順序,由下而上逐級設置。

一、學校教師會

依照《教師法》第 26 條之規定,我國各級教師會的成立,必頇依照《人民 團體法》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而學校教師欲成立學校層級之教師會 必頇符合學校班級數滿二十班的基準,同時也頇依《人民團體法》第 8 條之規定,

應有三十人以上為發起人使得成立。不過為考量有些地區的學校班級人數較少,

故《教師法》第 26 條第 2 項亦規定,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

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而全國第一個學校教師會是在 1995 年 9 月 27 日於台 北市萬大國小正式成立(台北市萬大國小,1995),並於 1996 年 1 月 21 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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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教師會

在地方教師會部分,首先成立的是高雄市教師會。由於高雄市於 1996 年 5 月時已有過半數學校成立教師會,再加上「高雄縣市教師會籌備會」幹部協助籌 組56與各校教師的積極響應,高雄市教師會便於 1996 年 7 月 27 日在高雄市東光 國小正式成立,成為全國第一個依法成立的地方教師會。而在高雄市率先成立教 師會後,其他縣市也陸續跟進(請參見表 3-1)。不過其實《教師法》通過後,

地方教師會在籌組過程中仍會遇到各種阻礙,而延緩其成立的時間。過去有研究 指出,地方教師會成立的難度,可能與「大縣市成立門檻高」、「教育局態度較 權威」、「教師自主性薄弱」、「學校籌組人數不足」以及「地方召集人的積極 性不夠」等因素有關(沈宗瑞,2004〆8-11)。

表 3-1 地方教師會成立時間表

縣市教師會 成立時間 縣市教師會 成立時間 1. 高雄市 1996.07.27 14. 苗栗縣 1999.06.26 2. 台東縣 1996.10.01 15. 南投縣 1999.09.19 3. 台北市 1996.12.14 16. 屏東縣 1999.09.28 4. 高雄縣 1997.03.23 17. 台南市 1999.10.31 5. 金門縣 1997.06.08 18. 花蓮縣 1999.11.20 6. 宜蘭縣 1998.06.27 19. 嘉義縣 2000.12.02 7. 基隆市 1998.10.14 20. 嘉義市 2002.06.23 8. 台中縣 1998.11.07 21. 台南縣 2003.03.15 9. 台中市 1998.11.08 22. 連江縣 2003.03.30 10. 澎湖縣 1998.11.28 23. 彰化縣 2003.12.27 11. 桃園縣 1998.11.29 24. 新竹縣 2004.03.27

56 1995 年 8 月,在陳銘彬、張輝山、鄭正博、余成章、林宗賢、張中庸、呂勝男等一群熱心教 師的奔走推動下,於高雄中學活動中心成立了「高雄縣市教師會籌備會」(任懷鳴,2006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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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竹市 1998.12.06 25. 雉林縣 2005.06.19 13. 台北縣 1999.05.01

資料來源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2013)

三、全國教師會

由於按照《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會的設置是秉持著由下而上籌組的精神,

故在跨越地方教師會過半數成立的門檻後,全國教師會得於在 1999 年 2 月 1 日 成立。全國教師會順利籌組後,終於開啟教師群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的對話機制。

而傳統上以教育部、立法院和地方政府為主軸的教育決策模式和學校教育生態,

也因全國教師組織的設立而產生重大變化。全國教師會對於基層教師而言最大的 意義在於可提高教師決策權,爭取自主與參與校務的決定,有法律規定的管道使 教師能夠爭取自身權益以及參與決策的過程,不再像過去傳統的校園生態—教師 只能被動得依著政府制訂的教育政策走,教師開始學習主動參與教育的公共決策,

相較於以往的教師組織,全國教師會藉著各種集體行動策略的運作及與政黨間的 合作互動,有較大的獨立自主運作空間。

貳、教師會的運作與發展

一、教師會的組織概況

《教師法》通過後使三級教師會得以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而由下而上逐級設 置的精神,也使得教師組織從早期有著濃厚官方色彩的特質,轉而變成強調應由 教師自主發貣,著重親身參與的教師團體。以三級教師會而言,學校教師會由於 是最貼近教師的第一級教師組織,若能在校園內有良好的宣導與活動推廣,促使 教師充分了解教師會的運作目標與功能,並對教師提供的建議予以回饋,實有助 於提升組織向心力與招募新成員加入々由於地方教師會之會員是各地方之學校教 師會,故可發揮的影響力又較學校教師會大,且透過舉辦活動與聯誼拉近各學校 教師會的關係,有益政策的推行與意見交流,進而達成地方組織的目標々至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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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師會擁有的權利與力量最大,可召集會員進行遊行形成壓力團體,並參與全 國性的教育政策推行,其以「增進全國教師之專業知能、提昇教育品質、改善教 育環境、保障教師之生活及加強國際教師組織連繫」為宗旨,對於提升教師權益 與影響政府施政較能有實際的發揮之處。其會員組成為各縣市的教師會,近幾年 參加教師會的教師人數約為 10 萬人左右,約占全國教師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丁 慧翔,2011〆69)。

全國教師會雖是依據《教師法》而成立,不過在屬性上是依《人民團體法》

組成之職業團體,故實務運作上乃遵照《人民團體法》的規章,由各地方教師會 推出會員代表參與全國性教育事務的討論與推動,訂定組織章程,設立「會員代 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再由會員代表之間推選理事代表成立「理事會」作為 執行機構,以及監事代表成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57,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會重要業務及理事會決議事項,再由理事尌常 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推選出的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 年,連選得連任々至於推舉出的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 事會決議,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々對外代表全國 教師會替教師爭取權益,成為參與教育部教育政策訂定的代表。此外,為順利推 展會務,顧及全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在實際業務運作上設有不同部門,各司其 職,包括〆祕書處、政策部、教學研究部、資訊部、文宣部、組織部、社會發展 部、對外事務部、福利部、諮商輔導處、高級中等學校委員會、大專委員會、私 立學校委員會、生態教育委員會、原住民族教育委員會、性別教育委員會、特殊 教育委員會及帅稚教育委員會(全國教師會,2006)。上述部門的主要幹部多為 教師兼任,另聘有專職人員協助日常會務之推展。

57 依照《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章程》第 13 條規定〆

理事會設理事三十五名,後補理事九名々監事會設監事十一名,後補監事三名。由會員代表選舉、

罷免之。

前項理事之瑝選應保障各地方教師會至少一名々監事之瑝選,各地方教師會最多一名。理監事之 補選得以通訊投票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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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教師會的特色

(一)兼具有專業主義與工會主義的取向

以《教師法》第 27 條內容觀之,依其規定〆「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〆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々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々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々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

給付等事宜々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々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可發現教師組織基本任務的第一、三、六項與保障教 師專業自主權及提升專業形象有關,屬於專業主義取向的規範々至於第二、四、

五項則與教師的個人權益有關,較屬於工會主義取向。因此,教師會為一兼具專 業主義與工會主義色彩的教師組織。

(二)教師組織及其成員均單一化

我國教師組織依《教師法》第 26 條規定分為三級,分別為學校教師會、地 方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且是每校只有一個學校教師會,每縣市只有一個地方教 師會,中央也只有一個全國教師會(舒緒緯,2003〆411)。此與我國《人民團體 法》第 7 條〆「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 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之規定不相同,此也迥異於歐美國家 教師組織所具有的多元性質,因此我國在全國及地方教師會不可能同時存在兩個 以上的團體,而形成教師會一元化的單一壟斷性質。

至於在教師會組成成員部分,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學校 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々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

(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々全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 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又按照《教師法》第 3 條內容規定,《教師法》

僅適用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之專任教師。職是之故,學校教師會是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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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幹部及理、監事均由教師擔任執行會務,並不包括學校其他非教師的人員,

例如〆校長、學校職員、教育行政人員、退休教師、實習老師、兼任老師、代課

例如〆校長、學校職員、教育行政人員、退休教師、實習老師、兼任老師、代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