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教師管教之相關概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師管教之相關概念

壹、管教的意義

在『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四款明定:輔導或管教學生,並導引其適性發展、

培養健全人格為教師之義務。管教一詞出現在法律條文裡,顯示其重要性,所以 以下必需就『管教』一詞加以說明,並定義之。

「管教」(discipline),在國語活用辭典(1987)及當代國語大辭典(1984)中,對 其解釋為:「約束與教導」。牛津英文辭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對此則作如 下解釋:「教導學生,使其表現適當行為」(Simpson & Weiner,1989)。另外根據 韋氏辭典解釋:「1.訓練個體,使其依規則行事。2.設計教學訓練個體,使其表 現適當的行為或行動。3.透過矯正和訓練所科予的處罰。」,以下整理各學者觀 點如表2-1。

2-1 管教之概念

作者(年代) 管教的定義

歐陽教(1996) 認為學生管教是指運用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來引導學生,這些措施包含訓 導、輔導等方法在內,目的是促進適應發展,啟發身心潛能。

周志宏(1997) 管教包含權力性的懲罰、制裁性等強制手段,也包含非權力性的建議、勸導、

指示等手段來管理學生的外在行為,以事先避免或事後矯正偏差的產生。

傅木隆(1999) 「管教」兩字,實際上含有「管而教之」的意涵,乃是施教者意圖讓受教者 養成與表現良好的習慣,使得教育活動能夠順利進行的一種過程,這整個活 動本身就是教育活動的一部份。因此,管教活動是教育活動的一部份。

黃馨儀(2000) 管教為我國社會生活中慣用的詞彙,常予人濃厚的權威感,隱含一種上對下 的控制與約束關係。

楊昌裕(2000) 「管理與教導」,亦即包含教室情境佈置、課程安排、團體紀律等以團體為中 心的管理,及以個別學生為中心,導正學生不當行為,養成良好生活與學習習慣,

進而陶冶健全人格與群性的教導。狹義的管教界定為::「管而教之」,換言之 是指教師於班級教學或學校中,為達成教育目的,對於干擾教學活動進行、破 壞團體秩序或規定、有礙學生正常發展的不當行為,立即加以管束、禁止或懲 戒的措施,以使學生心生警惕,從而向善或習得良好習慣的措施與過程。

吳其鴻(2001) 管教就字面上的意義為教師對學生所做的管理、教導、約束及指示等手段,

蘊藏透過管理而達成,管理終究非是目的,而是達成目的的手段。「管」是 建立在「教」之上,學生有「教」的可能,才有「管」的意義,故「教」的 意義在「管」之上。

2-1(續)

Charles(1999) 管教是教師針對學生的行為表現所給予的回應行為,而學生的行為可分為適 切與不良,端賴當時學生行為表現的情境而定。

三、目的在引導學生趨於良善風格

管教的目的是使得個體可以改進錯誤的行為,並可自律自省,使其趨於良 善,不但是個人的進步,也是整體的和諧。

四、管教意義有隨著時代改變的趨勢

管教的意義也隨著時代改變,原來是較偏於強硬的、高壓的管教方式逐漸轉 變成平等式、對談式的管教。從過去的行為約束,轉變為行為者自己的價值自省。

貳、管教的目的與規準

一、目的

教育部訓委會(1993)指出管教目的在塑造有力的教學環境,使學習活動能順 利進行,讓受教者了解及接受教育環境中的行為準則,進而能遵守社會規範。鄭 石岩(1993)認為賦予教師管教權的目的,在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矯正不良行為、

排除干擾或不良行為的產生,其皆以善意為出發點,以維護學校正常學習環境為 前提。吳清山(1996)研究認為「任何管教學生的目的,在達到提升學童的自我概 念,增進學生的學習動機,即使是以強制方式為之尚可被接受,被視為教育上必 要之惡;反之,如果管教學生若已傷害學生身心健康,即是教育裁量權的濫用,

視為教育之惡。」

教育部頒定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三條中,明定教師管教學生時應符 合四項目的: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自治及自律之處事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 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傅木龍(1999)認為管教係指教師對學生外在行為與立即性處置之措施,是教 育過程中的重要活動。教育活動乃施教者意圖使受教者養成或學得良好的行為習 慣,進一步的說,其目的可從積極與消極兩個層面來說明。積極目的有:一、要 能適時鼓勵學生的優良表現,以激勵學生表現更多的優良行為;二、要能塑造有 利的教學情境,使各種學習活動順利展開;三、要能養成學生守法守紀的良好習 慣。消極的目的有:一、管教活動是在避免破壞秩序或不當行為的發生;二、管 教活動是要有效處理學生的問題行為。

教育部(2007a)學校施行輔導與管教辦法須知中指出教師基於下面四點目 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包括:

(一)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 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 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 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二、規準

綜上所述,管教的目的為對學生行為的指導,不僅是對問題行為的修正或常 規管理的預防措施,更以發揮教育向上的提升作用,以陪養學生主動向學、自律 自制、具民主素養的人格為鵠的。除了個人人格的培育,亦重視教學環境與活動 的順利進行,最終是達成團體、班級及校園健全、正常的進行。

由管教目的可知,其目的包含著個人與團體維護之特色,分別描述如下:

一、培育健全人格(含積極與消極)

管教的目的除了避免破壞秩序或不當行為的發生外,要能適時鼓勵學生的優 良表現,以激勵學生表現更多的優良行為,促使其塑造成為健全的人格。

二、維護教學環境,使教學活動能順利進行

除了維護個人健全人格外,亦要適時維護教學環境,確保學生在教室及校園 的安全,使得教學活動能正常進行。除上述管教目的之外,吳清山(1996)認為::

「教師不管採取何種管教措施,都應該具有教育的意義和目的。」並提出面對學 生管教時,教育人員應有的三大規準:

一、合專業性

教育人員是受過一定程度的專業訓練,是具有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

因此,在處理學生不當行為時 , 應憑藉其教育之專業素養,採取有效的管教措 施,才能顯示出管教的教育意義。亦即教師應本著「尊重關懷、冷靜傾聽、愛心 耐心、出於教師自身之善意」等教育專業原則來管教學生。 換言之, 教師管 教學生,是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幫助學生成長為目的,所以,教師在處理學生 問題行為,要多鼓勵少責難,更不可存有惡意的思想來管教學生,唯有學生體會 教師管教所付出的心力,方能達到管教之效益。

二、合適當性

管教學生尺度的拿捏是件不易之事,除須考量學生犯錯之動機外,也要考慮 其行為後果,再施以適當的管教。也就是說在管教方式上,應符合 「比例原則」,

亦即教師在必要的範圍內,以適宜的方式,來進行學生問題行為的管教。

三、合價值性

教師管教學生,應以學生問題行為層面為要,善用各種的管教方式來處理學 生問題,以使學生表現更佳。因學生來自不同的環境,有其不同的背景差異,所 以,教師在管教時也要因材施教,方式要因人而有差別,不可採齊頭單一式的方 法,如此才能使管教的效果產生,教育的價值方能呈顯。

叁、管教之相關名詞

一、體罰

邢泰釗(1998)認為體罰係指:「懲戒之內容係直接以受懲戒人之身體為對象。

亦即以侵害身體為懲戒之內容或予被懲戒者身體肉體上感到痛苦或極度疲勞。不 以有形為限。如長時間端坐或站立等亦是。」

謝文全(1999)將體罰定義為「用手、腳或器械打擊學生的身體,或其他足以 造成學生身體痛苦的處罰方式,來處罰學生。」

吳清山(1996)體罰乃是基於教育目的,直接或間接造成學生身體上痛苦的懲 罰行為。

秦夢群(2002)將其定義為「校方或教師對於學生加以懲戒,使之身體疼痛或 造成疲勞之行為。常見的體罰有罰站、罰抄書、罰跑操場等。」

陳佩英和洪嘉敏(2004)認為在教育領域中,廣義的體罰指的是教師施於學生 身上,使學生的身體與精神上產生疲勞或痛苦的一種懲罰。廣義的體罰包括「身 體的直接處罰」、「身體的間接處罰」、「精神上的處罰」三類;狹義的體罰通常排 除了精神上的懲罰。也有從矯正或改變學生行為的結果來界定體罰行為。人本教 育基金會(2005)認為體罰是經由製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身體,造成心理 上的痛苦,所為之懲罰。

教育部公告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所謂體罰是 指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 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之體罰(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 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及所謂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包含誹謗、公然侮 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教育部,2007a)。

教育部電子報(2007 年 6 月 28 日)定義「體罰」係指教師基於處罰的目的在教 育的過程中,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 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侵害的行為。

由上敘述可知體罰為以侵害學生身體為懲戒之內容方法,用造成學生身體痛

由上敘述可知體罰為以侵害學生身體為懲戒之內容方法,用造成學生身體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