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教師管教態度之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管教態度之相關研究

討論完體罰與零體罰的相關研究後,接著就要探究管教方面的問題,那為 何還需要探討「管教」呢?因為體罰只是管教內的一環,而如果我們能做好管 教的措施,根本就不需要使用到體罰。由此可知「管教」對於教師及學生是何 等的重要了,所以這一節研究者針對教師管教的發展與管教態度之改變、正向 管教政策及教師執行管教之現況與問題等三部分加以說明:

壹、教師管教的發展與管教態度之改變

一、針對教師的管教發展

研究者試圖從黃振豐(2004)「康德《論教育》」一文中的管教觀談起。康德 認為人是唯一需要教育的生物;而該用什麼教育呢?那就是養育、管教和教學,

三者合成教化;它的進展次序為,嬰兒時期需要養育、兒童需要管教、成為有素 養的人則需教學。不同於其他生物,人類的養成是需要不斷的細心呵護與關懷 的,過程中需要搭配著多樣的方法去引導、去開發其潛能的。管教是防止孩童因 動物的本性衝動朝向野蠻行為發展,所以要用管教的方式加以杜絕;然而管教只 是消極的對失序行為的反制,教導才是教育的積極面。

缺乏教養的人是粗俗的,缺乏管教是無法彌補的,所以康德認為教育要注意 四要點:(一)要培養服從紀律的規範。(二)培養帶著走的能力。(三)培養具 有判斷力的人。(四)道德品格的訓練。學童在校首重就是服從;服從教師的指 導及服從自己良善的與合理的認知。服從具有強迫性,但要學生信服,應該是以

德服人以使學生養成絕對性與自願性的服從。因此教師要放棄體罰式的管教,建 立道德為標竿的準則,讓每位學生都能心悅誠服,這樣才有達到真正管教的目的。

吳清山(1996)提到教師管教的三個準則:(一)要合乎專業性:管教目的 應是老師出於善意,鼓勵學生向善;而不能因教師自身的工作壓力、倦怠,任意 刁難、處罰學生。(二)合乎適當性:不能因為學生屢犯就大發雷霆體罰學生,

造成其身心受創;處罰更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根據犯錯情節輕重做出適當處置。

(三)要合乎價值性:管教是要學生變好,不能為管教而管教。教師不可因學生 成績低落而懲罰,也不可採用體罰方式處罰,必須思考多樣化的管教方式以使學 生樂於改善其偏差行為。而由於零體罰的立法,教師的管教發展漸漸朝向多元 化、正向化的方向前進了。

李仁宗(2011)以學生觀點指出,教師常用的管教方式為勸導學生及告知家 長;而其中上課不專心、上學遲到、忘記帶學用品、作業缺交、服裝儀容不整齊、

罵髒話、說謊、欺負同學等偏差行為,以口頭勸告最有效;至於破壞公物或偷東 西等不法行為以通知家長最有效。李冠荻(2007)也以學生立場研究指出,針對 和同學吵架行為、不主動學習行為,以正增強策略、符號性的獎賞方式最為有效;

針對上課不專心、不準時繳交作業、沒有經過老師同意就發言或說話行為,以正 增強策略、社會性或人際的獎賞方式最為有效;針對不愛乾淨衛生習慣不佳行 為,以正增強策略、活動性的獎賞方式最為有效,而針對不主動學習及思考行為,

教師以正增強策略獎賞主動學習及思考良好行為的有效程度最高。其中又以「給 予成績加分、聯絡簿蓋獎勵章或發給獎勵卡」的賞罰方式最有效。

至於以教師的觀點談,很多研究明顯指出教師的不當管教會造成學生不良的 影響。教師的管教的想法明顯影響到教師的管教方式,教師的管教觀念越傳統,

趨向的管教方式就越權威;而管教態度越開放的教師,其管教方式更多元、更有 變化(孫旻儀,2005)。

洪莉嬌(2007)則以家長的立場研究指出:(一)家長認為當教師管教學生 前,教師應先溝通並告知學生為何需要實施懲罰,給予學生申訴的機會,如教師 遇到學生難以管教的情形,應尋找協助通道,是比較好的處置方式。(二)家長 認為教師應採用不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管教措施;而體能訓練和平常的體育課的 訓練並不相同,所以體能訓練不能當作處罰方式;而「罰站」則是可以接受的。

(三)家長認為教師管教態度不能因學生的身家背景、學生的年紀、及學生過去 的行為表現而有所不同,應該要一視同仁的公平性對待學生。(四)家長對於學 生在校發生嚴重的偏差行為比功課未寫、上學遲到更願意去配合教師管教,顯示 家長較注重學生的行為表現。(五)家長重視教師應有立即處理學生不當行為的 專業表現,認為教師應以更多元的方式去管教學生。(六)家長了解如何保護孩

子自身的權益,但也重視與教師間的溝通與協調。(七)家長參與教師管教意願 較不高,家長不常主動向教師提出管教建議,較常與老師溝通管教觀念,但對教 師提出管教建議的互動偏低。而管教方式中「請家長帶回自行管教」,是家長較 不認同的一項管教方式。

從孫旻儀(2010)父母管教方式對教師管教方式影響之代間傳遞模式探討中 得知:教師的管教態度會受到原生家庭的管教方式的影響,如教師的父母管教方 式多採用「要求」的方式,傳遞給教師信念通常也會極力的要求學生的行為,如 教師的上一代採用的是正向的管教方式,教師管教學生也會朝較正向的管教發 展,學生及教師滿意的程度也較高。

由此可見,如果要改善教師的不當管教的行為,進而邁向正向管教的態度,

在家庭教育方面,應該宣導父母親的管教方式要正向,如此才可塑造未來成為教 師者都能秉持正向的態度管教,也可避免不當的體罰事件發生。

林佩萱(2003)也指出教師受其父母親管教的影響會持續不斷的延續到教師 的管教學生方式,所以說要管教方式更多元、更開放、更正向,不止學生的家庭 教育很重要,教師的原生家庭也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地位!

從以上討論,種種因素都足以改變教師管教態度,但是教師的管教態度實在 是影響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的重要關鍵,所以研究者就接下來要好好探討教師的 管教態度從以前到現今有何改變?

二、管教態度之改變

從傳統「尊師重道」根深蒂固的時代慢慢演變成開放多元的紀元,教師的 管教方式也跟著改變了。傳統「以師為尊」的管教方式也有了變化,教師不再 是強勢的、威權的;取而代之的是講理的、謙卑的。當然你會說:體罰的事件 還那麼多,教師還是那麼強勢、威權,哪有謙卑、講理?所以研究者試圖從:(一)

法律觀點;(二)人權教育觀點;(三)教師心理層面等三方面加以探討之:

(一)從法律觀點

現行法律當中並未明確規定教師有像家長般的懲戒權,那麼教師管教學生 的權利有哪些?最主要應有兩種:其一為父母懲戒權的委託,依民法第五百二 十八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 契約。」第五百四十條:「受委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情況,報告委任人,委 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始末。」所以說,家長可向教師詢問子女在校教 育的情形,教師不得拒絕。然而說到家長之懲戒權是否可委託教師,尚有爭議,

而且有的家庭有體罰,有些則無;如果只對有體罰家庭的學生施行體罰,恐怕 也會有不公平的聲音出現也無法令人完全信服,管教就會大打折扣(謝睿智,

2001)。另一權利是「教師專業權」,而教師的輔導與管教權都屬於教師專業權 的一部分,且懲罰又是管教的方式之一,然而是否包含體罰仍有很多的爭議。

針對教師的義務說,憲法規定人人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所以於教師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教師負有輔導與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 其健全人格之義務。」然而很多人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存疑,所以徐藝華

(1995)提出,教師因其職務關係,應對學生的管教產生責任,未盡到責任時,

除受良心譴責,亦可依法規懲處之(引自吳清山,1996:123-136)。政府又於 2006 年 12 月 27 日公佈實施「零體罰政策」,明文規定教師不可任意對學生施 行體罰,造成其身心受到傷害。為了給予教師明確的遵循方向,教育部並於 2007 年 6 月 22 日公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提供教師輔 導的配套措施與管教方法。

(二)從人權教育觀點

以前是重視「上尊下卑」的傳統倫理觀念,但現今應以尊重「學生人權」

倫理來建立校園的倫理觀念,何況講求學生人權並不會喪失教師應有的地位和 學生「尊師重道」的態度。林佳範(2002)認為傳統的教學關係存在著上對下 的支配與下對上的服從等微妙關係;然而我們知道沒有一個人可用壓迫的手段 使人對其服從與尊敬,相反地應該學會如何互相尊重;而憲法談到人人生而平 等,所以教師在管教學生時也應重視其人權。很多教師尚未體認到管教學生必 須依照法律的正當程序,是憲法賦予每人應有的人權。所謂正當程序就是:處 罰時要事先明確說明學生犯錯的原因,其次是組成委員會審理,接者是給予學 生申訴的管道及救濟的方法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然而人權的保障不是毫無限 制,所以老師仍應秉持專業進行學生之輔導與管教。

在人權平等高漲的價值觀下,教師要像從前贏得學生尊重不可以再有傳統

在人權平等高漲的價值觀下,教師要像從前贏得學生尊重不可以再有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