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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內涵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內涵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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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探討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重要內涵;第二節探討國外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前置變項之研究;而第三節探討國內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前置變 項之研究。

第一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內涵探討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內涵植基於組織公民行為之架構發展,故本節先尌組織 公民行為之重要內涵進行概述,再聚焦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源起、理論基礎、定 義、構面等重要內涵進行詳細闡述如後。

壹、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源起

隨著時代之演進,組織的發展已從過去恪遵階層結構與成員任務,轉變成以 團隊為導向的組織結構,此種轉變促使成員主動合作,亦使組織公民行為逐漸受 到重視(LePine, Erez, & Johnson, 2002)。而組織公民行為之發展早在 1940 年代 之前即有我們所謂組織公民行為之概念,直至 1980 年代始有組織公民行為與其 他變項之實證研究,在組織公民行為之研究中,主要源自於管理經驗、工商心理 學、社會心理學與組織理論等領域,其代表人物為 Barnard、Katz 和 Kahn、Blau 等人之重要研究(Organ et al., 2006)。

組織公民行為源於社會系統學派學者 Chester Barnard 於 1938 年最早提出之 概念,認為能提升組織效能之行為,並於其著 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 書中,

以不同於當代的組織觀點論及組織織本質即所謂「合作的系統」(cooperative system),係指組織成員在組織中,組織是合作努力之聯合體(association of cooperative efforts)(Barnard, p.4),並具有―willingness of persons to contribute efforts to the cooperative system‖(成員為組織貢獻之意願)之意涵(Barnard, p.84)。

故 Barnard 不以組織正式規範與控制加以定義合作系統,其原因在於組織具有超 越一般性定義,而以承諾(commitment)與相互聯結性(interconnectedness)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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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定義之。故 Barnard 以―willingness to cooperate‖代替組織公民行為的決定因素

(determinants),認為無論成員對於組織的滿意與否,皆代表某些非理性或情感 反應之不確定程度的功能。總之,Barnard 所認為的組織公民行為係指成員具自 發性貢獻,並超越了組織正式規範與法令規章之限制。

而後西方著名管理學家 Katz 與 Kahn 於 1966 年所著之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organizations,以建立在開放系統模式中進行全面性的組織行為分析,認為組 織欲產生績效,則其組織成員必頇具備三種組織行為(Katz & Kahn, 1978;蘇紅,

2007):

1.維持行為(到職):吸引成員願意留在組織中工作

2.順從行為(本份):成員必頇符合該組織規範與準則,以達其特定角色要求 3.主動行為(自發):激發成員從事超越組織角色規範之創新與自發性行為

其中,在第三項自發行為中,包括與其他成員合作、維護組織系統、提出創 新建言、額外自我訓練以及建立組織正向氣氛(Katz & Kahn, 1978)。然而,第 三種行為當中,由於組織中並未明文規範與準則,故常被任何組織所忽略,造成 組織之衰敗(break down)。故基於成員自發行為的重要性,Katz 亦提出角色內 行為(in-role behavior)和角色外行為(extra-role behavior)之組織行為分類架構,

前者係指組織中要求或期望成員之行為,即傳統績效理論中的工作表現(job performance);後者則為組織成員超越組織實質規範,而額外為組織付出之行為,

亦即 Smith 等人於 1983 年所定義之組織公民行為(李新民、陳密桃,2007;

Chattopadhyay, 1999)。

再者,從社會與人際互動觀點來看,Peter Blau 於其書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 中提出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而此種社會交換並非明確指 出何種交換內容,而是認為人類基於收受別人恩惠的回報(pay back)心理,產 生具利他人的自發行為(Organ et al., 2006)。而後,Smith 與 Organ 於 1983 年提 出組織公民行為之概念,與組織中正式獎勵制度下不同的地方在於組織公民行為 並非屬於該成員於組織中的正式角色,故其所從事之行為屬自發性,並能有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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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組織之效能(Smith et al., 1983)。

而我國最早研究組織公民行為之論文為林淑姬於 1992 年所撰之「薪酬公帄、

程式公正與組織承諾、組織公民行為關係之研究」博士論文,其探究之組織公民 行為在於未包含組織成員的基本工作要求中,然整體而言對組織目標具有正向貢 獻或可以避免負面影響的各種行為;此外,國內鄭伯壎(1991)最早發表與組織 公民行為相關之期刊,主要探討組 織 價 值 觀 與 組 織 承 諾 、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 工 作 績 效 之 關 係 。

綜上所述,國內外研究組織公民行為皆有所獲,然在不同文化背景、研究對 象等因素影響下,組織公民行為之內涵與意義展現與其原本研究之差異性與多元 性,而後影響我國教師組織公民行為開展吳政達等人研究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契 機。

貳、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基礎

一、組織公民行為理論基礎

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基礎源自許多理論,如 Bateman 與 Organ(1983)定義 組織公民行為時,論及其概念源於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與正 向情感(positive affective);Robinson 與 Morrison(1995)提出其與心理契約

(psychological contract)有關;Van Dyne、Graham 與 Dienesch(1994)則以協 同 關 係 ( covenantal relationship ) 觀 點 解 釋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 而 組 織 公 帄

(organizational justice)亦與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相關,茲概述如下(許道然,

2002a;鄭燿男,2004,蘇紅;2007;Blau, 1964): 1.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

Blau 將人類交換行為主要分為經濟交換(economic exchange)與社會交換

(social exchange)。前者建立在明確交換物與契約協議上;後者則係較具不確定 性之自願性交換,建立在雙方之信任基礎,認為成員在組織中受到協助或有益行 為,成員會基於社會交換而投入對組織之情感、任務,進而表現出對組織之順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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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貢獻(蘇紅,2007;Blau, 1964;Organ et al., 2006)。

2.心理契約(psychological contract)觀點

Moorhead & Griffin (1998: p.88)指出心理契約為成員與組織相互提供對彼此 的誘因與期望,並達成之對組織貢獻的互動與回報特性之行為。而 Robinson &

Morrison(1995)之研究認為,成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係建立在其與組織之互惠 性上,亦即心理契約與組織公民行為呈正向關係,若主管不履行其義務時,成員 之組織公民行為則可能下降(許道然,2002a;Robinson & Morrison,1995)。

3.協同關係(covenantal relationship)觀點

協同關係係指組織主管與成員的一種互動,基於雙方具有開放性承諾、相互 信任與共用價值觀等特性所建立之交換關係(引自許道然,2002a)。從 Van Dyne、

Graham 與 Dienesch (1994)研究可知,協同關係不相當於社會交換之概念,其原 因在於前者具有規範性—情感性之基礎,此外,成員亦體認到其與組織具有「相 互投資」(mutual investment),使組織與成員之價值觀一致時,成員亦會展現對 組織之忠誠,進而表現組織公民行為(許道然,2002b)。

4.組織公帄(organizational justice)觀點

組織公帄受 Adams(1963)之公帄理論影響,認為成員受組織公帄對待,則 對組織與主管呈正向態度。而 Niehoff 與 Moorman(1993)綜合其他研究指出組 織公帄主要可分為程式公帄(procedural justice)、分配公帄(distributive justice)

及互動公帄(interactional justice)。而 Moorman(1991)與林淑姬(1994)研究 皆指出組織公帄與組織公民行為具有正向相關。惟在其構面上,分配公帄與程式 公帄對於組織公民行為較具相關(鄭燿男,2004)。

二、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理論基礎

近年來,組織公民行為在教育領域上逐漸備受重視,進而影響組織朝向正面 發展(Oplatka, 2009; Jimmieson et al., 2010),而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理論基礎以閆 華飛(2009)綜合其他學者研究與教師職業特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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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契約(psychological contract)理論

心理契約為美國管理心理學家 Schein 於 1965 年所提出,其意涵在於個體與 組織間各有所奉獻與獲取之配合關係,特性在於責任與義務之承諾,而成員之期 望與契約亦呈現正相關,並促使成員從事組織公民行為。故教師角色對於其奉獻 亦具有相等之回報性,當組織履行心理契約時,亦促使教師從事組織公民行為。

2.角色定義幅度理論(role definition)

Morrison 於 1994 年提出角色定義幅度,認為成員對於其與其他成員間擁有 相同工作內容,但對於工作之定義卻不盡相同,亦即角色定義幅度必頇建立在兩 個基本前提上,分別為角色內(in-role)行為和角色外(extra-role)行為。此外,

個體對於其於組織中角色之定義與組織公民行為呈現正相關,在教師方面,其對 於教師角色定義幅度之差異而從事組織公民行為亦有所不同。

3.綜合理論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基礎係建立在組織公民行為理論之上,故教師組織 公民行為理論所呈現之理論受多元因素影響,其中鄭耀男(2004)研究中小學教 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綜合模式,認為其影響因素在於社會交換關係(工作支持、情 感交換)、組織公帄(獎勵公帄、程式公帄)、個人與組織匹配(價值匹配、工作 匹配)、工作滿意度等,故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基礎更具實證性。

參、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定義

一、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

學者對於此種自發性且不求回報之行為,直至 1980 年代早期始有 Organ 及 其與同事之研究,並以「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該詞 彙加以描述(LePine et al., 2002),然而,對於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各方學者予 以不同見解,諸如組織自發性行為(organizational spontaneity)(George & Jones, 1997)、親組織行為(prosocial organizational behavior)(George & Bettenhausen, 1990)、角色外行為(extrarole behavior)(Van Dyne, Cummings, & McLean P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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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等,故即便組織公民行為理論長久發展以來,仍無法予以其統一性之定義

(LePine et al., 2002; Shweta & Jha, 2009)。

早期工業組織心理學研究中(e.g., Barnard, 1938; Katz & Kahn, 1966),組織 公民行為被定義為自願性的員工行為表現,且視情況自由實施、不被組織承認或 正式獎勵之行為,然卻能提升組織之效能(Organ, 1988; Dalal, 2005)。而至 1988 年,Organ 又提出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成員於組織中之 自發性行為,不求組織回報與獎賞,而能致力於提升組織績效與服務奉獻,亦為 超越組織成員該角色標準之外的行為(Organ, 1988)。而最有影響力之組織公民 行為定義亦為 Organ 所提出,並指出組織公民行為之內涵有其主要特徵:該行為

早期工業組織心理學研究中(e.g., Barnard, 1938; Katz & Kahn, 1966),組織 公民行為被定義為自願性的員工行為表現,且視情況自由實施、不被組織承認或 正式獎勵之行為,然卻能提升組織之效能(Organ, 1988; Dalal, 2005)。而至 1988 年,Organ 又提出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成員於組織中之 自發性行為,不求組織回報與獎賞,而能致力於提升組織績效與服務奉獻,亦為 超越組織成員該角色標準之外的行為(Organ, 1988)。而最有影響力之組織公民 行為定義亦為 Organ 所提出,並指出組織公民行為之內涵有其主要特徵: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