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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師課稅配套措施的內容與探討

爭議多年的取消國中小教師免稅暨其配套措施,在立法院完成《所得稅法》

修法,並接著修正《教育經費編列編列與管理法》、《帅稚教育法》之後,2012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依教育部《課稅收入運用計畫》,目前配套措施為減少授課時 數、增加導師費、增加輔導人力及行政人力(羅 德 水 , 2011)。

壹、課稅配套措施關於減少授課時數的相關規定 一、關於授課節數

2011 年 10 月教育部研商課稅收入運用計畫之降低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 實施補充原則會議中,決議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之實施原則。相關內容修訂 於「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與「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 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教育部,2011)。課稅配套有關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 教師授課節數實施方式如下:

(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 2 節課,導師每週再減 2 節課。

(二)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 20 節,導師不超過 16 節。各縣市如原有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導師減 授 4 節、國中教師及國小非導師減授 2 節。

(三)2012 年 1 月部分為避免影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 點費之方式辦理。

(四)以 100 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2012 年 1 月份各國中小 之授課,延續第 1 學期之授課,第 2 學期之人力如在 2 月 1 日前覓得代理 或兼課師資,則在第 2 學期更換。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 教師授課至 6 月底;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二月以前覓得則第二學期 由校內適當人員兼授,下學年重新規劃。

(五)基於補實人力無法在一年內到位,校外兼代人力不易完全滿足,教務及人

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利益研請校內教師兼代。教師 如因年齡、身體因素確實未便兼代課,得由校內外其他教師代為教授所減 課務。

(六)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訂定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 政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配專任、兼任 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此一配套措施之用意在於目的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

增加教師備課時間,惟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過渡期間,以維持整體教學品質及學 生權益作為優先考量。

二、中部各縣市修定之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

課稅配套措施中規定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各縣市在 2012 年紛紛 修訂國中小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以符合授課規定。科任教師每週 20 節,導師 每週 16 節,各縣市皆相同。在兼任行政職務方面,因為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故各縣市基於經費及縣內協調後而呈現不同授課時 數。茲以表 2-2 中部五縣市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說明:

表 2-2 中部五縣市教師每週任課節數

縣市 日期

總班級數 科任 教師

兼任

導師 兼主任 代理輔

導主任 兼組長 導師兼 組長 苗栗縣

2012.8.10

6 班(含)以下

20 節 16 節

7 無 16 14

7~12 班 6 15 14

13~18 班 5 14 14

19~24 班 4 13 14

25~30 班 3 12 14

31~36 班 3 11 14

37(含)以上 2 10 14

(續)

表 2-2 中部五縣市教師每週任課節數(續)

依據表 2-2 可以了解科任教師及導師為固定節數,中部各縣市都相同。專任

表 2-3 中部五縣市其他減課規定(續)

南投縣、雲林縣以班級數區分比照組長授課或主任授課,彰化縣則以學校班級數 訂定減課節數,另外也依公辦公營(自設廚房)及公辦民營或委辦學校而有不同 減課規定,南投縣並規定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不得再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專任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部分,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規定組長以科任教師 兼任為原則,如以導師兼任,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在導師兼任組長部分訂有 下限,雲林縣採固定節數 14 節,苗栗縣則規定依導師授課標準酌減 2 節,推論 係因導師負有班級經營之責任,每週節數不宜過少之考量。另外除南投縣外,其 餘四縣市皆針對各校如排完總節數後(未領超支鐘點節數)尚有剩餘節數,由學 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範圍內或協助行政工作教師,經校內課程發展委 員會或另組課務編排專案小組審議,得酌減教師授課節數。

貳、課稅配套措施關於增加導師費規定

2002 年政府擬取消國中小教師薪資免稅優惠,為保障教師實質所得,建議依 薪編列國民教育加給,行政院長游錫堃表示依「課多少,補多少,實質所得不減 少」為原則。2005 年教育部規劃「取消國民中小及帅稚園教職工免稅後的後續方 案」以課多少補多少為原則,於配套措施調增國中小導師費每月提高 1500 元。

2006 年立法院決議教師課稅全數用於教師以課多少補多少為原則,於配套措施調 增國中小、帅稚園導師費每月提高至 4000 元。2008 年教育部表示導師費已達成 共識,課稅後尌增至 4000 元。2011 年吳清基部長說明因稅收減少,導師費未按 原議增至 4000 元,而是 3000 元。馬英九總統承諾 2012 年導師費可從現行 2000 元提高至 3000 元,2013 年提高至 4000 元(陳姿伶,2012)。依此,在 2012 年 元月教育部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 明」中有關導師費部分提到:

(一)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之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及調增導師費部 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貣實施。

(二)調整國民中小學導師費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其補助說明如下:

1、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每班導師費調增 1000 元,包含一般班級、特殊教育班(分 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班)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2、特殊教育之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採雙導師制,兩位導師每月均得以領導師費 3000 元。故除補助第 1 位導師每月調增新臺幣 1000 元,亦補助第 2 位導師每月新台 幣 3000 元。

參、課稅配套措施關於增加輔導人力、行政人力規定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第四 項有關教師之規定:每班至少置教師1.5人,101學年度提高至每班1.55人,102 學年度提高至每班1.6人,103學年度提高至每班1.65人。全校未達9班而學生人 數達51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第五項輔導教師之編制以學校班級數 24 班以上者,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

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一)學校班級數 23 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二)學校班級數 24 班至 48 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 人。

(三)學校班級數 49 班至 72 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 人;73 班至 96 班及 97 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另增聘行政人力部份,第三條第六項「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 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72 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73 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教育部,201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 2014 年 1 月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實施要點,補助公私立國民小學總班級數達 9 班至 20 班 每校配置行政人力一人。

綜合以上所述,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之之內容為減少授課時數、增加導師費、

增加輔導人力及行政人力。減少授課時數部份,教育部除了明定法令之外,在兼

任行政教師之減課上由各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各縣市依據各自需求訂定授課 節數範圍及減課標準。增加導師費則是明文規定由原本 2000 元調增為 3000 元。

增加輔導人力則依班級數編制,但 23 班以下為教師兼任。增聘行政人力目前則 是優先補助 9~20 班。員額編制已修訂,從 100 學年度至 103 學年度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