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將討論飲酒行為的可能限制因素。在社會學人口變項上 影響因素中,來 探討出限制教師飲酒行為的可能因素。
壹、性別與飲酒行為
飲酒行為中的性別可以從三個部份來看,分別為傳統社會觀念、社交習慣、
生理構造的差別。
從傳統觀念來看,傳統中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裡,男性因工作需要而交際 應酬是被認為有必要而且被允許的,因此其中的飲酒行為也不會受到反對。因為 在台灣飲酒是社會規範下允許男性從事的「正當」文化行為,較不許女性從事(胡 幼慧,1990)。從成年人飲酒行為的研究中看見,男性成年人的飲酒盛行率較女性
為高(梁文敏、郭憲文、王昶弼,2002;楊明仁、何啟功、施春華、河內一郎,1998),
另一方面,關於青少年飲酒的研究中也發現,男性青少年比女性青少年有較多的 飲酒行為(姜逸文、黃雅文、黃春太等,2002;葉美玉、黃松元、林世華、姜逸群,
2002;劉美媛、周碧瑟,2001),Tyler F. B.等人(1994)針對美國華盛頓地區拉丁 美洲移民的父母對其子女飲酒的態度的研究指出,大部分的父母親不贊成其女兒 喝酒的比例顯著高於不贊成兒子飲酒的比例。在這種社會規範強制約束下,我們 可以預期男性教師人員的飲酒行為及相關問題,應高於女性教師人員。張美賞等
(1995)研究父親為酒癮之青少年飲酒行為之危險因素,結果發現男生的飲酒比率 顯著高於女生。可能是因為社會文化上對男性飲酒採較開放寬容的態度所導致。
從上述實證研究中映證了男性的飲酒行為較女性更為普遍的觀點。
從社交習慣上來看,依據Harrel(1981)1972 至1973 年間在台灣的研究結果 指出,中國人喝酒時遵循特定的規則,互相敬酒的時候雙方必須喝大約等量的酒,
藉此強調自己和對方的社會關係可以維持一種平衡。但這一點並不適用在女性身 上,女性被別人敬酒時,通常是可以隨意喝一小口酒,或以非酒精飲料回敬。因 為女性拒絕喝酒是被社會所接受的。董時叡、王淳妍(2004)研究基層農業推廣人 員社交性飲酒行為,結果發現男性推廣員比女性推廣員有較多的飲酒頻度和飲酒 量。同樣地,。但不容忽視的是,隨著社會的開放進步,女性就業率大增,且大 量進入職場而占有重要職位。因此社交活動上,台灣女性的飲酒行為是否會受到 影響,而逐漸提高比例,仍有待觀察。性別是社會人口學一個常常被探討的因素,
就許多研究發現,飲酒行為會因性別的不同而有顯著的差異。
以生理構造的醫學觀來看,根據研究報告顯示,男生喝酒行為的發生率會顯 著於女生。 ole-harding Wi lson( 1987) 認為:性別差異會造成飲酒習慣的差別。
他們指出男生和女生的酒精代謝率不同( 吸收率、血液中酒精濃度最高水準及排 出率),女性較男性快,因此女性飲酒後容易臉部容易潮紅、身體發熱、心跳加 快等變化(引自陳順利,1999)。而同樣體重的男女生,由於女性的有較高比例的 身體脂肪,較低比例的水分和較小的體積,也就是說相對的體液( 身體中水的組 成) 就比男性少,在同樣的酒精量的情況下,就易使女性比男性易產生較大的毒 性反應現象、所以女性比較不勝酒力,也就是說男性易比女性較有飲酒行為( 陳 順天、侍台平, 1993)。因此,男女在生理上的差異,造就其對飲酒行為的不同,
然就教師來說,或許不盡然,所以探討性別與飲酒行為的差異性,亦是相當重要 的一個課題。
貳、婚姻狀況與飲酒行為
一般社會觀念中,沒有婚姻關係者似乎較有情緒上的困擾,如以情緒低落者 有較大的藉酒澆愁的傾向來看,沒有婚姻關係者的飲酒量和飲酒頻率,應比有婚 姻關係者高。然而飲酒行為依飲酒動機可分為紓解工作或生活所帶來的困境而飲 酒的逃避型飲酒,及一般社交的非逃避型飲酒二個向度。因此,Tejera 等人(1991)
研究發現,鄉村地區已婚者有較高的酒精消耗量。可能由於有婚姻關係者有較好 的家庭支持,較多的人際網絡,飲酒成為一種歡愉的社交活動,可以縱情於人際 關係的開拓,而使促進人際交流的飲酒行為增加。
不過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林琴惠(2004)一項研究發現已婚但目前單身者(分 居、喪偶、離婚等),其飲酒量、頻率等,較其他婚姻狀況高,梁振翊等人(2004)
做的一項臺灣飲酒盛行率的調查中也有同樣的發現。
而董時叡、王俊雄(2000)研究國內基層農業推廣人員社交性飲酒行為,結果 發現婚姻狀況在飲酒行為上並未達到顯著差異,亦即婚姻狀況不會影響個人飲酒 行為。由於飲酒行為和婚因狀況相關較缺乏,尚待驗證。
參、年齡與飲酒行為
飲酒行為屬於一種社會化活動,所以隨著年齡的增加,我們對飲酒行為的標 準和限制也隨之放寬。依照「少年福利法」的規定,商店不能賣酒給未成年人,
所以依法律上對未成年的定義,臺灣地區合法飲酒的年齡應是十八歲。但是從來 就沒有少年因喝酒而被逮捕過。雖然文化在道德規範上有要求,但由於社會對飲 酒行為的法律規範過於放鬆,而這種抱持允許的態度,使飲酒行為隨著年齡的增 加而增長。
根據國外文獻對於青少年飲酒之相關研究亦不難發現:青少年多數承認有飲酒的經驗,在
「年齡」、「性別」與「種族」三個變項上則顯著影響青少年飲酒行為。青少年年齡與其飲酒的盛行 率為正相關(林佳靜,2006)。陳善慧(1998)對台北市公車司機的調查發現,年齡愈低的公車司 機,其飲酒行為愈多。不過楊明仁等(1996)的研究將年齡分組,分別為 15-30 歲、31-40 歲、40 歲以上共三組,結果飲酒量的差異並不明顯。而董時叡、王俊雄(2000)的研究也發現年 齡在飲酒量上並沒有明顯的差異。就國內的一項飲酒盛行率的調查研究發現(財 團法人 21 世紀基金會,2010),針對國人飲酒年盛行率(一年內飲酒人數除以全 體人數)其中年飲酒人數男性 49.2%,高於女性 27.5%,而整體上來說 40 歲至 49 歲者高於其他年齡,參閱表 2-4 國人飲酒年盛行率。
表 2-4 國人飲酒年盛行率
一年內飲酒人數 全體人數 飲酒年盛行率
男 性 276 561 49.2%
性
別 女 性 156 568 27.5%
1 9 歲 以 下 17 28 *60.7%
20 歲至 29 歲 100 215 46.6%
30 歲至 39 歲 90 230 39.1%
40 歲至 49 歲 111 229 48.4%
50 歲至 59 歲 67 200 33.4%
年 齡
6 0 歲 以 上 43 211 20.4%
*該類別全體人數少於 30 人,故數據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國人飲酒行為電話調查報告書(2010)。
將性別從全體受訪總人數分開時,男性飲酒行為明顯高於女性,參閱圖 2-1
圖 2–1 不同年齡層之年飲酒盛行率
同樣的,從國人飲酒月盛行率(一個月內飲酒人數除以全體人數)其中月飲 酒人數中男性 31.4%,高於女性 12.5%,而整體上 40 歲至 49 歲者高於其他年齡,
參閱表 2-5 國人飲酒月盛行率。
表 2- 5 國人飲酒月盛行率
一月內飲酒人數 全體人數 飲酒月盛行率
男 性 176 561 31.4%
性
別 女 性 71 568 12.5%
1 9 歲 以 下 5 28 *17.9%
20 歲至 29 歲 47 215 21.9%
30 歲至 39 歲 50 230 21.7%
40 歲至 49 歲 71 229 30.9%
50 歲至 59 歲 44 200 22.0%
年 齡
6 0 歲 以 上 28 211 13.3%
*該類別全體人數少於 30 人,故數據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國人飲酒行為電話調查報告書(2010)。
再將性別從全體受訪總人數分開時,月飲酒盛行率中男性飲酒行為也明顯高於女 性,參閱圖 2 - 2
圖 2- 2 不同年齡層之月飲酒盛行率
從相關研究可以發現,飲酒行為在青少年時期隨著成年時的年齡增加而影響 力逐漸遞減。此一觀點可以說明,青少年飲酒行為受到社會禮俗及經濟因素所限 制,而年齡較高則因為健康因素而減少飲酒行為次數。
肆、宗教信仰與飲酒行為
宗教的信仰對飲酒行為的接受態度,常會影響其信徒的飲酒行為,愈是虔誠 的信徒,受到的影響愈大。即個人所信仰的宗教教義會影響個人的行為規範,不 同的宗教信仰會產生不同的規範標準。如「摩門教」對飲酒採取絕對禁止的態度,。
而真耶穌教會對酒也是採取禁止的態度。基本上佛教對「酒色財氣」乃屬四大皆 空,其教義也要求信眾禁止飲酒行為。
臺東縣民間宗教信仰,大致可以區分為佛教、道教系統,天主教、基督教系 統,以及原住民泛靈信仰等三個部份來討論。基督教早期剛傳入社區時,對飲酒 採取禁止的態度,而天主教則其態度則較為開放(黃宣衛,1986)。因此,王慶福、
邱南英(1994)研究南投縣仁愛鄉泰雅族和布農族二個部落的飲酒問題時,發現真 耶穌教會信徒的酒精濫用者和酒精依賴者比天主教信徒及長老教會信徒還低。
Hawks 和 Bahr(1992)研究對飲酒行為採取禁止態度的摩門教,相較於其他宗教 其信眾在飲酒行為方面,摩門教徒比其他宗教信仰者、無信仰者要來得低。
伍、職業與飲酒行為
工作情境對飲酒行為的影響,意義有二,一者係指個人所處之工作環境中,
共事同事飲酒行為所形成之規範或文化對個人之影響。所以個人在團體中的角色 行為是在社會影響(social influence)下學習而建立的(張春興,1996)。每個團體 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規範來約束其成員的角色行為(role behavior)。個人在團體 中的活動,在希望別人能喜歡我們及希望能做對的心情下,會出現從眾行為
(conformity behavior)(洪蘭,1990),以順應符合大家所認可之標準。飲酒行為 在某些文化脈絡中不僅不會被歸為病態或偏差,反而是一種被認可的行為。其所 代表的意義是對工作及同事認同的象徵表現、是一種溝通的工具也是一種完成工 作的方法。一個特定職業或工作場所之團體的飲酒型態與飲酒行為,也會受其職 業組織及工作場所中關於飲酒之態度、規範等次文化因素所決定(引自楊明仁等,
(conformity behavior)(洪蘭,1990),以順應符合大家所認可之標準。飲酒行為 在某些文化脈絡中不僅不會被歸為病態或偏差,反而是一種被認可的行為。其所 代表的意義是對工作及同事認同的象徵表現、是一種溝通的工具也是一種完成工 作的方法。一個特定職業或工作場所之團體的飲酒型態與飲酒行為,也會受其職 業組織及工作場所中關於飲酒之態度、規範等次文化因素所決定(引自楊明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