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師重道為我國傳統以來運用於教化治理平民百姓的一種道德手段,因此傳 統上對於負起「傳道、授業、解惑」的教師職業具有一份高度崇敬的道德性,除 了歷史、文化背景所遺留的因素之外,更在於早期國家對教師養成的注重,在師 範教育的系統下,教職屬於封閉型態,外人如立志從事教育工作,需進入師範教 育體系內接受師資餈成教育,外人難以進入。當然隨著師資的開放,進入教育的 管道才較為開放。因此教師的工作特質除本身工作的特殊性之外,也有外在附加 於之上的道德高度,因此也背負著對角色期許及社會觀感的壓力。國內對於工作 特質的研究中,可以對工作特質下這樣的定義,「工作特質指的是與工作有關的 客觀屬性,舉凡工作的職業聲望、勞累性、自主性、例行性、專業性、工作環境、
人際關係、升遷機會、工作報酬,以及工作所具備的內在報酬等(如:能促進自我
實現的條件等),都可說是工作特質。」(黃毅志,2003)。本節內容將討論教師 工作的特質和飲酒行為的關聯性。
壹、教師職業地位與角色 一、教師的職業地位
自古以來教師職業就備受尊重,從職業聲望我們就可以了解到教師的地位為 何那麼倍受尊重。黃毅志(2003)所建立的台灣地區新職業聲望與社經地位量表,
我們可以發現教師被歸納為專業人士類,大專教師與國中小教師的職業聲望分別 在五等弟社經地位中皆位居於第五等第,由此可見我國教師地位的重要性,另一 個意涵就是在社會上所賦予的高度評價與關注。
從整個社會階層化來看教師這個職業,其權力、收入、聲望三者在學校與社 會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以權力來看,教師享有專業自主權,在專業的角度 上他有權力可以決定自己的教學以及課程設計。
以收入來看,根據2005年教育部蒐集相關統計資料,發現國中小學教師本俸加 學術研究費但不含導師費、加給等項的待遇,大學畢業時起薪40,040元,平均薪資 55,638元,教了二十四年薪資到頂時為71,235元,研究所畢業則起薪47,190 元,平 均薪資62,355元,任教十九年會到頂,薪資為77,520元,與服務業各項行業相比,
教師待遇絕對不低(翁翠萍,2005)。
以聲望來看,依據黃毅志(2003)的新職業聲望量表與社經地位量表中,教師這 個職業位乃居於第五等等,大專教師與研究人員位是量表中為職業聲望、與社經 地位最高者,再來中小學(特教)教師與校長也都僅次於醫師、法律專業人員以及會 計師及商學專業人員。由此可見,教師的職業地位聲望較一般職業為高。
郭丁熒(2003)以社會學的觀點看教師的角色地位,她發現教師角色在社會 脈絡裡具是多維影象:像是受雇者、也像是母親般的養育者、也像是技術的專家、
像勞工、像有機的知識份子,像新興的小資產階級,也像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代 理人,以及文化工作者…等。教師角色牽涉之因素相當廣泛,其角色模糊且不易 界定的,教師角色兼具正、負功能,這樣個一個角色雖然複雜,但卻具有多元且 多重存在價值。我們可以了解到「教師」這個角色,在社會中所扮演的位置以及 其功能。
如此教師言行舉止也備受矚目,因此身為一位教師,在其所擁有的職業聲望 下伴隨而來的社會角色期待,是不容許被破壞的,也是教師職業與角色的獨特性,
和一般職業無法相提並論。因此教師的言行舉止除了訴諸於文字規範上的。其實 還有很多是無形的道德以及社會價值所規範與侷限,因此飲酒行為在教師角色混 談,將形成角色衝突的現象。
二、教師角色期望與角色衝突
「角色衝突」在教育百科辭典上的解釋為:「個體當被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角 色,或個體無法滿足角色的期待時,內心所產生的衝突。」(引自游肇賢,2002)
而所謂角色期待(role expectation)是指某一特定角色扮演者應該做什麼或不應該 做什麼(黃昆輝,1988)。
在社會系統中,我們會依各種角色而抱持共同的角色期待(shared role expectation),並依該角色來判斷預期某人可能具有的行為。所以角色期待含有一 種預期和規範的特質,當無法滿足或符合一套角色期待的行為模式時,則衝突自 而生。
涂燕玲(2003)將教師角色衝突的類型分為下列四種類型:
(一)角色間衝突:當個體同時扮演兩種(或以上)的角色時,所產生的衝突。
(二)角色內衝突:面對單一角色,個體能力無法達成外在各種角色期望、要求 時,而產生的衝突。
(三)角色與人格間衝突:個體內在人格需求與角色期望不一致,造成衝突的情 形。
(四)社會文化與角色間衝突:當社會變遷時,新舊角色間的衝突,造成個體無 所適從的衝突情形。
吳清山(1993)指出,克服角色衝突的策略有:
(一)調整順序:只確定一種角色為最重要,其他角色為次要。
(二)排除另一角色:排除其中一種角色衝突。
(三)平衡角色行為:不可能將一種角色列為首要時,則必須平等對待各種角色。
(四)角色隔離:在不同的場域中暫時將衝突的一個角色隔離。
一般而言,社會每一個人並非扮演單一個職務角色,在教師為例,校長期望 教師能關懷學生,家長期望教師能嚴格督導學生,而學生期望教師能讓他們輕鬆 學習。因此三方期望對教師就產生了衝突。當然衝突對每一個人的影響並不一樣,
端看角色規範及角色期望對個人認知及理解強度為何。
所以說唯有個人透過個對角色規範、期望之了解後,再由他人對該角色作出
回饋之後才會對個人產生影響,當個人不同意他人對角色期望行為,於是角色衝 突就產生了。由於教師在職業上具有高度的社會期待,假如教師行為和社會文化 定義的教師期望不同時,例如教師參與飲酒行為,教師就會產生角色衝突的問題。
貳、教帥的權利與義務
教師作為學校教育的主體,作為協助學生自我實現的參與者,應賦予教育上 的特殊權利。此外,秦夢群(1999)指出這些權利包括言論自由權、教學自主權、
俸給及福利權、進修權、結社權、工作保障權、申訴權、罷教權及管教權等。以 下將針對我國教師權利、義務以及教師聘約分述如下:
一、教師權利
我國自84年8月公佈實施的教師法,具體的明文規定了教師權利與義務,研究 者在探討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時,乃基於教師法的立法精神與法律依據為基礎。私 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契約雖屬於私法上的契約關
係,但教師權利仍須受教師法保障,2009年6月也三讀通過私立學校退撫新制,各 縣市政府必須提撥32.5%的比例,作為私校老師的退休金。依據教師法第16條規定: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 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 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教師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法第14條更規定了教師停聘、解聘與不續聘之限制條件,以及停聘期間 需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 聘任關係。至於教師權益受損時申訴及訴訟的依循在教師法第29條至第33條中也明 確的規定了相關的救濟管道。
二、教師義務
有權利,相對的就有義務,兩者是一體兩陎不可分離的。教師法第17條規定: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教師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由上述可見,教師的權 利與義務是相對的,在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更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 訓導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 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及輔導責任。
另外,在國民教育階段教師義務除教師法所規定這17條之外,教師對學生之 有訓導、輔導及依據學生特性因材施教之義務。此外,全國教師會也於(2000)第 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全國教師自律公約」,以作為全國教師專業倫理 之規準,從教師工作守則中,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祈能重新形塑教 師之形象(高荾黛,2011)。
參、教師工作之環境
級任導師的工作量和班級學生數成正比,學生愈多工作量愈多,而學生數愈 少教師的工作量也愈少。不過在學校行政當中,不管學校的學生數多和少,處理
級任導師的工作量和班級學生數成正比,學生愈多工作量愈多,而學生數愈 少教師的工作量也愈少。不過在學校行政當中,不管學校的學生數多和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