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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 、教育改革對高職學校的衝擊 教育改革對高職學校的衝擊 教育改革對高職學校的衝擊 教育改革對高職學校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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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 、教育改革對高職學校的衝擊 教育改革對高職學校的衝擊 教育改革對高職學校的衝擊 教育改革對高職學校的衝擊

黃乃熒(民 94)指出,教育改革對高職學校經營所產生的衝擊包括:(1) 目標定位不明;(2)教育行銷待加強;(3)學校回應市場需要不足;(4)資源不足;

(5)技術缺乏;(6)組織結構不易調整;(7)教師教學專業不足;(8)課程無法滿足 學生需求。

推動教改十餘年來,確實對技職教育產生諸多實質的影響,高職學校亦 面臨了重大的衝擊。改革層面包括:(1)組織結構的調整;(2)行政運作的變革;

(3)制度與教學方面的變革。列舉上述各層面的重點改革項目分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的成立

(一)設置背景

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我國開始研訂教師法,經歷七年的研修於八十四 年七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八月九日「教師法」正式公布施行(總統府,

民 84),至此奠定了教師會的法源基礎。教師會的成立與運作,目的在展現 教師專業的團體力量。

依據教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我國教師組織可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 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羅標團,

民 86)。並在第二十七條明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第三十七條中更明 訂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二)教師會的組織任務

教師會的設置是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所設置,是一種自願性 的團體,教師可依意願自由參加,此外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 規定:「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復依第二 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 法定組織。」

依據教師法第廿七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總統府,民 84):(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2)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 約準則;(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4)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

理、營運、給付等事宜;(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 之法定組織;(6)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湯堯(民 89)研究發現,學校層級教師會的功能包括:(1)了解法令與教師 意見的匯整與建議;(2)教師專業成長與進修;(3)一般協調與聯誼;(4)一般行 政支援與協助。

有關學校教師會的任務如下:(1)出席法定會議;(2)參與相關會議;(3) 維護教師權益與尊嚴;(4)提昇教師專業知能;(5)建立親師溝通的橋樑;(6) 強化組織運作(柯文賢,民 96;羅德水,民 94)。

學校教師會除應召集例行會議外,遇有緊急事項亦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此外,參與及出席上級教師會,並且將最新資訊傳達給每位會員。

(三)教師會對學校的衝擊

教師會是學校組織權力重構的重要機制,可被視為允許教師參與行政協 商,打破傳統決策由行政主管主導的重要分水嶺(彭富源,89)。教師會有權派 出代表參加會議,並能突顯教師彰權益能的理念,解構長久以來科層掌控的 權力生態。陳幸仁(民 97)研究發現,教師會對學校的衝擊如下:

1.教師會的成立已經改變學校組織權力生態。

2.科層體制逐漸被扁平化,邁向學校經營分權化的理念。

3.教師會常採針鋒相對的運作,容易形成團際間的派系,並造成派系間 衝突來源。

4.意識型態的差異,造成教師會幹部和行政人員的認知不同。

5.利益關係的著眼不同,容易形成教師會和行政人員衝突。

6.在教師會成立運作後,校長領導面臨多重團際衝突。

(四)教師會對學校行政及校長領導的影響

依據現有相關法規,以及高職學校行政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校長處理 校務乃法令所賦予的權責,更是責無旁貸。然而校長或行政人員的領導風格,

會牽動教師會和學校行政之間的關係,部份校長採取較為強勢態度,或是本 身的操守有所瑕疵,無法得到教師的認同,如此校長與學校行政主管將成為 教師會的抗拒對象。

此外在現行校長遴選制度下,教師代表為新任校長遴選當然委員之ㄧ。

任滿四年的資深校長參與連任或調校,教師代表乃屬當然委員,對於校長辦 學績效考評,以及遴選作業具有重大影響力,校長不可不慎。反之倘若教師 會以非理性的手斷過份干預行政,校長有責無權有志難伸,將使校務推動將 窒礙難行,甚至引發校長有不如歸去之憾。

綜合上述教師會的任務與功能分析,可見教師會在學校行政運作的過程 中,的確發揮了實質的監督與制衡之功能。假若教師會能以積極性的態度,

在學校正常行政運作下,發揮溝通與督促的作用,將有導正教學正常化的正 面意義。反之學校教師會若受制於學校教師自身權益下的抗拒,就算校長有 心經營校務,無形中已經造成行政推動上的阻力。

二、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設置

(一)設置背景

長久以來,臺灣在威權體制下多數教師以教學與課程為重,並未落實教 師的民主參與,對於非教學性之校務不感興趣,亦無心過問。

張明輝(民 86c)認為,由於國內政治解嚴及社會環境的轉變,使得學校組 織產生了前所未有的變革。例如教育部依據教師法之授權下,於民國八十六 年三月十九日,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配合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應由各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由校長予以聘任(教育部,民 93),使 得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為參與教師聘任的主要組織。

(二)教評會之組織與任務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評會的任務包 括決定教師是否違反聘約中之法規義務,以及決定教師的初聘、續聘、長期 聘任、不續聘、停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可說是影響師資非常重要的一個 校園機制。

一般而言,教師初聘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缺額並成 立甄選委員會,以辦理學校教師遴聘作業。或決議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 為辦理。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教育部,

民 86):

1.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若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則不置 教師會代表。

2.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 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教評會可說是目前除了校務會議之外,學校內掌理人事制度的最高組織 機構。教師法通過後,依據第十一條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

需先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通過,再提請校長核定發給聘書。

(三)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學校的衝擊

受到前述教評會的設置及其運作方式之影響,致使學校教師在參與中小 學教師的遴選過程中,將大幅提升其影響力。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學校組織的 影響如下(張明輝,民 86c):

1.教師聘任之審核權己轉移至以教師為主的教評會。

2.教評會的成立,改變了過去學校的人事制度及其運作方式,特別是增 加教師對學校行政的實質監督和制衡的力量。

3.學校行政運作的方式,應更為強調與教師與行政人員之間的協調與溝 通,以維持校務的順利運作。

4.傳統學校科層體制的特徵也將逐漸轉化為民主化與彈性化的特徵。

上述衝擊,乃因在政策主導評審委員會的組織模式,以及教育主管機關 積極推動過度介入下所產生。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成立過程過於急迫,驟然間 各校教評會,大幅掌握了許多人事聘用權,這也常使教評會與教師會成為少 數有心教師所主導操弄的特殊組織,成為目前產生校園問題的重要因素之 一。相較於推動民主已有長久歷史之美國,類似於我國的教師組織,如全國 教育協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1999)並非設於學校層級,亦非 全美各校統一實施,而是採逐步推動的改革措施(劉文聰,民 96)。然而就 我國而言,在蒼促推動教評會下問題逐一浮現,似有過當引用國外制度之憾。

(四)教師評審委員對學校行政校長領導的影響

教評會的成立宗旨,是為實踐學校本位管理,藉以提供不同背景成員彰 權益能的一項措施。丁志權(民 86)認為,校長肩負一校行政成敗之責任,假 若教評會只圖充分享有自主之餘,迫使校長無法表達其理念,致使兩者之間

想法產生落差,恐無法營造校園和諧之氣氛。簡述教師評審委員對校長領導 影響如下 (丁志權;民 86) :

1.設立教師評審委員會是一項政策,配合教育改革的措施,若能符合民 主的精神,校長應樂觀其成。

2.配合法令與制度,各校成立教評會,依法制定相關規章,若能運作正 常且有效執行相關業務,將有利於校長領導與學校的校務發展。

3.因教評會所選出的委員,涵蓋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運作 得當,有利於校園民主與客觀性,若能積極發揮正面功能,所提意 見將有效提供校長領導與辦學之方向。

4.教評會的成立,對學校行政運作及教師任用,具有相當制約和督促的 功能。反之若執行不當而各持己見,將直接衝擊校長之領導,甚至 落入意氣之爭。

教評會之成立,目的在於建立自由民主法治體系的校園文化,對以人為 本教育理念的尊重,教育即生活的落實須在維護人性尊嚴的前導下產生(丁志 權;民 86)。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立的目標,應在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以保 障學生學習權,落實「教師是辦學的主體,學生是教育的主體」的精神理念

(吳瑞侯,民 91)。

綜合上述分析,經由教評會的不同成員代表,可以透過多元立場的論述,

啟發個體的內在潛能,共同為促進學校發展貢獻心力,然而卻常面臨各利害 關係人(stakeholders)的權力操弄,以致無法獲得彼此間的互信與認同,因 此衍生理念衝突互爭權力,或正當性不足的問題(黃乃熒,民 91)。此將直

啟發個體的內在潛能,共同為促進學校發展貢獻心力,然而卻常面臨各利害 關係人(stakeholders)的權力操弄,以致無法獲得彼此間的互信與認同,因 此衍生理念衝突互爭權力,或正當性不足的問題(黃乃熒,民 91)。此將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