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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執行之意涵及其影響因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育政策執行之意涵及其影響因素

在探討教育政策執行之意涵前,宜先將「政策」和「教育政策」的定義、內 容釐清,以期對教育政策執行之相關概念有深入的了解,並進一步探究政策執行 之影響因素。

壹、教育政策的意涵

一、政策的定義

中外學者對於「政策」一詞的看法各有不同,茲將各家定義臚列如下,並做 出歸納。

Anderson(1975)認為政策是個人或群體在處理問題或關切事項時,所採取 具目的性的行動。

Dye(1972)認為政策是政府選擇作為或不作為的行動。

吳定(2005)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機關為了解決某一項公共問題或滿足某一 項公眾需求,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相關活動。

曹俊漢(1990)認為政策應該包含三個要素,一是一個政治單元的目標、目 的與承諾;二是實現或達成這些目標所選擇的方法;三是方法選用後所產生的效 果。

張芳全(1999)認為政策是政府部門在解決公共問題,所進行作為或不作為 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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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學者意見與研究者的看法,歸納出政策的定義為「政府機關為解決公共 問題,或尋求大眾福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相關活動。」

二、教育政策的定義

教育的目的在教人成人,透過學校知識、技能的學習,使個體能自我實現,

並達成社會、經濟、文化與政治目的。教育政策雖然是公共政策的一環,但教育 組織是一種服務性、養護性的組織,與一般的行政組織不同。有關教育政策的定 義茲列舉各家說法如下:

吳政達(2008)認為教育政策是指政府機關為解決某項教育政策問題或滿 足某項公眾的教育需求,決定作為及如何作為的教育政策行動,以及該政策行動 所產生的結果及對公眾的影響。

瞿立鶴(1992)認為教育政策是教育行政當局針對當前社會需求和學生願望 所形成的問題及未來發展趨勢。其依據目前國家教育宗旨及法令規章,確定方針 並規劃方案,經由合法的立法或行政命令之程序,公佈實施,以作為行政部門或 教育機構執行之準則。

張芳全(1999)認為教育政策是在教育的情境中,受教主體或社會大眾對教 育體制運作的不滿,或教育體制無法提供各項教育服務,因而讓受教育主體或社 會大眾感到困擾、不安,或者教育運作與教育目標和價值有相對性差距時,政府 及其他社會團體所必須進行作為或不作為的活動,以解決問題,達到教育目標的 歷程。

由上所述可知,教育政策與公共政策的定義差異不大,唯教育政策是在教育 的情境中產生與運作,且最終目的在達成教育目標。綜合各家說法,研究者認為 教育政策係「教育行政機關為解決當前教育問題、滿足社會大眾對教育的需求,

或提供教育前瞻性發展,選擇作為或不作為的相關活動,其目的在達成國家的教 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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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政策的特性

依照前述對教育政策下的定義,可以分析教育政策具有下列幾個特性(張芳 全,1999;謝文全,2003):

(一)服務性

教育政策的制定,有別於一般利益團體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服務社會大眾 為目的。教育政策旨在解決教育問題、滿足社會需求、提供教育前瞻性發展,總 而言之,是為大眾謀取福祉,因此具備服務性的特質。

(二)人本性

擬定教育政策的考量因素為「人」,任何教育政策都是為了提升人的能力、

品格,或是解決人的問題而制定的。如學生、教師、教育行政人員,乃至社會大 眾,都是教育政策關心的重點,也是教育議題產生的原由。

(三)公共性

教育政策屬於公共政策的一環,其影響的範圍多半廣大,且程度深遠,因此 受到社會大眾的高度關注,具有公共性的特質。

(四)複雜性

教育問題的向度廣泛,因此擬定教育政策需考量的因素相當多元,而執行教 育政策時需面臨的情境也很多樣,這都是教育政策具備複雜性的原因。

(五)導向性

教育政策旨在達成教育目標。在規劃教育政策時,目標的確立能指引相關人 員努力的方向,因此教育政策具備導向性。

貳、教育政策執行的意涵

教育政策在歷經合法化程序後,即進入執行的階段。執行過程是教育政策推 動能否成功的關鍵,因此了解教育政策執行的意涵顯得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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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政策執行的定義

有關教育政策執行的定義,專家學者眾說紛紜,大致可從行動觀、組織觀和 互動觀三種觀點做分析,茲將三者做一概述,再歸納出研究者的看法。

(一)行動觀

Van Horn 和 Van Meter 認為政策執行是「公私個人或團體為了達成政策訂立 的目標,而採取的各項活動」,這些活動包括將政策轉換為可行的作為,和完成 政策預期變革而持續做的努力(引自林水波、張世賢,2006)。Jones 認為政策執 行包含的各項活動中,最重要的三個活動為解釋、組織和應用。解釋指的是政策 執行機關將政策轉化為可了解和接受的指令;組織係實現政策目標所設立的執行 單位和執行方法;應用指的是由執行機關提供例行性的服務,和支付所需的經費

(引自顏國樑,1997b)。由行動觀學者對教育政策執行所做的解釋,可知教育政 策執行是政策執行人員為達政策目標所採取的各項活動。此種觀點忽略政策執行 過程的動態性,也忽視目的和手段間的交互影響。從行動觀來看教育政策執行,

其抱持著政策執行人員只要採取行動,則政策自然可以順利執行的觀點。

(二)組織觀

政策最後是由機關組織負責執行,組織內部的作業安排、工作分配,組織成 員的能力和意願都是政策能否有效執行的重要因素。因此,很多專家學者從組織 的角度析論教育政策的執行。但組織現象錯綜複雜,目前尚未有一完備的組織理 論足以解釋教育政策執行的概念。國外學者 Elmore 依據組織模式分析政策執行 的看法相當受到重視,茲說明如下(顏國樑,1997b;林水波、張世賢,2006):

1. 系統管理模式(systems management model)

組織是價值極大化的單位,行事以爭取績效、達成目標為導向。組織結 構依層級節制的原則,由上層管理人員負責決策事宜,並負起監督、考核執 行內容之責。另外,組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依序分配任務內容與績效標準給 各個單位,且明確指陳所欲完成的目標。在執行的過程中,組織內部必須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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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外在環境改變而加以調適,因此系統管理模式下的政策執行是一動態歷 程。

2. 科層體制過程模式(bureaucratic process model)

科層體制過程模式強調組織行政裁量權和例規的角色。行政裁量權指的 是組織握有決定個別成員工作內容和行事準則的權利;例規指的則是組織遵 循的一套標準作業程序。政策執行被視為組織運用行政裁量權和例規來控制 成員,以達成組織目標的過程。

3. 組織發展模式(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model)

將組織視為發展個人自主性、培養參與感和引發隸屬感的機關。組織為 順利完成目標,必須滿足成員心理和社會的需求。此模式主張政策執行的重 點是凝聚成員共識,透過溝通、參與,讓成員有做決定的機會,且在工作上 獨立自主,彼此互信互助,形成對政策的認同感,將政策執行視為自身必須 達成的目標。

4. 衝突協商模式(conflict and bargaining model)

組織常因爭奪有限的權力與稀少的資源而產生衝突。而組織設立規範的 目的在協調和商議這些衝突,使衝突雙方調適彼此的行為,維繫協商過程中 達成的協議,讓權力和資源得以分配,以順利完成組織目標。在衝突協商模 式下,政策執行被視為政策參與者獲得問題或衝突解決的協商過程。

(三)互動觀

McLaughlin 認為政策執行是執行組織與受影響者在目標或手段間相互調適 的過程,此種調適的過程並非是靜止不動的狀態,而是高度變動的歷程。(引自 顏國樑,1997b)由此可知,政策執行是一持續變動的歷程,政策執行者、影響 標的對象,甚至是其他外在因素都可能成為政策執行的變數,而這些變數會為政 策成敗帶來影響。因此,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必須持續檢視、評估內部或外界 的反應,據以做為政策修正和調整的參考。視環境需求不斷調適的政策,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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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徹底落實,並達成所欲的目標,獲得預期的效益。

綜觀國內外專家學者的看法,自行動觀定義政策執行的學者有柯三吉。柯三 吉主張「政策執行乃是某項政策、法規或方案付諸實施的各項活動。」(引自李 武昆,2008)強調政策執行是由欲達成政策目標的各項活動所組成,也就是政策 執行人員採取的行動,為政策能否確切執行的關鍵。

從組織觀點解釋教育政策執行的學者為林水波、張世賢(2006),兩人認為

「政策執行可謂為一種動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負責執行的機關與人員組合 各種必要的要素,採取各項行動,扮演管理的角色,進行適當的裁量,建立合理 可行的例規,培塑目標共識與激勵士氣,應用議商化解衝突,冀以成就某特殊政 策的目標。」定義中可發現其強調執行機關與人員,也就是組織的重要性。所認 為的教育政策執行既具備系統管理模式重視組織分配權責、管理監督的角色;也 擁有科層體制過程模式強調組織裁量權與例規的特色;同時重視組織發展模式對 凝聚共識、激勵士氣的要求,以及衝突協商模式強調政策執行為解決衝突的過程。

「政策執行可謂為一種動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負責執行的機關與人員組合 各種必要的要素,採取各項行動,扮演管理的角色,進行適當的裁量,建立合理 可行的例規,培塑目標共識與激勵士氣,應用議商化解衝突,冀以成就某特殊政 策的目標。」定義中可發現其強調執行機關與人員,也就是組織的重要性。所認 為的教育政策執行既具備系統管理模式重視組織分配權責、管理監督的角色;也 擁有科層體制過程模式強調組織裁量權與例規的特色;同時重視組織發展模式對 凝聚共識、激勵士氣的要求,以及衝突協商模式強調政策執行為解決衝突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