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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養態度的涵義、理論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養態度的涵義、理論與相關研究

本節分成四部份,第一部分探討教養態度的涵義,第二部份探討教養態度 的理論基礎,第三部份探討教養態度的類型,第四部份探討教養態度之相關研 究。

一、 教養態度的涵義

關於父母教養態度,不僅分類方式複雜,名稱也不盡相同,雖然「教養方 式」、「教養態度」、「教養行為」、「管教方式」、「管教態度」等的名稱 不同,但其內涵卻大致相同(楊國樞,1986)。Sears 等人(1957)認為,父母 對子女管教方式,在本質上是一種親子間的交互作用,包括父母的態度、價值、

興趣、信念、照顧和訓練等行為(引自黃玉臻,1997,頁 20)。楊國樞(1986)

則認為,父母教養態度為家庭訓練或教導其幼小成員時所採用的社會化方式,

其內涵同時包括態度與行為層次,前者是教養態度,後者為教養行為。茲將國 內學者對教養態度所持之涵義,如表 2-1-1,分述如下:

表 2-1-1 教養態度之涵義

二、 教養態度的理論基礎

心理學家 Mead(1976)曾提出六種心理學的理論,用來解釋有關教養態度 與親子關係的概念,包括心理分析論、認知發展論、社會學習論、發展成熟論、

行為論及存在現象論(引自王鍾和,1993,頁 22),茲將六種理論簡述如下:

(一)心理分析論(psychoanalytic approach)

Freud(1961)提及「本我」是人類天性的一部分,本我的驅力是無法改變 的,但能將由外在的引導而修正。Freud亦提出「雙親團體組成合適之性別認同 的最小的單位」,心理分析論重視兒童的早期經驗,認為父母對兒童人格發展 有關鍵的影響力。理論中特別強調「認同」與「社會化」的概念,由此可知,

父母教養態度對於子女人格教育是維持兒童身心持續正常發展的重要關鍵(引 自陳建勳,2003,頁22)。

(二)認知發展論(cognitive-development approach)

Piaget 認為個體的認知發展需經過四個時期:1.感覺動作期、2.運思前期、

3.具體運思期、4.形式運思期,且這四個時期的發展是有順序性的。認知發展論 強調,父母的教養態度應配合四個認知發展期,提供有利兒童發展與學習的刺 激,瞭解幼兒思維態度,以建立良好親子關係,並培養兒童未來適應社會的行 為和能力(張瑛玿,2006)。

(三)社會學習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

Bandura(1971)認為兒童模倣最多的對象,多半是具有威信和權力的人。

在兒童早期,父母是子女最早接觸的人,也是主要的認同對象,因此,父母本 身的行為與態度,不可避免地成為子女學習的主要內容。後來有許多的研究皆 採用親子相似性的觀點,分析親子之間反應模式的傳遞及父母示範的抑制或反 抑制效果,其結果均獲得支持(引自王鍾和,1993,頁23)。

社會學習論對成長的看法著重在行為強化與觀察學習上,親身經歷或是觀 察而得的經驗均能造成學習,其中以重要他人、具威信與權力者及同性別的人,

最能引起幼兒模仿的楷模(張春興,1996)。

(四)發展成熟論(development-maturational approach)

Gesell的成熟理論認為,成熟是個體發展的主要原因,所以,父母應該要針 對個別差異,配合子女身心發展成熟給予不同的教養方式及協助,才能讓其順 利發展。其主要觀點為一螺旋發展觀,幼兒的發展是循序漸進的,父母必須尊 重其生長過程而不催促孩子的急速發展。所以,父母必須尊重子女的個別差異,

給予兒童足夠的準備與時間去發展。父母對孩子的文化要求、規律的遵守,需 與孩子發展相配合,提供必要的協助與指導,使子女身心發展健全(王珮玲,

1992)。

(五)行為論(behavioral approach)

Skinner於1904年的研究中認為,人的行為發展不只是遺傳或自然發展的結 果,更是和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個體學到的行為是對環境刺激與反應操作之 間的聯結,因此,父母在教養子女時,可以適時的運用增強原理或削弱原理及 報酬懲罰原理,來約束或規範子女的行為,培養子女良好的行為表現(黃拓榮,

1997)。

(六)存在現象論(existential-phenomenological approch)

存在現象論主要以「自我概念(self-concept)」為中心,以 Rogers 為最具 影響力的學者。早於1947年將理論應用在孩子身上,強調個體對現實的主觀感 受,著重個人的意識。此一理論對於父母教養方式的看法為:

1.父母要能接受自己和他人、控制情緒及適度懲罰子女是好父母的重要條件;

對於子女的行為應有所選擇,使其發展對自我與他人行為反應之評價能力。

2.父母不僅可改變自我情感及與子女互動型態,更可提供更多的情感交流,營

造親子間良好的關係或氣氛(引自吳美玲,2001,頁14)。

綜合以上各學派有關父母教養態度理論的探討可發現,雖然各學派對父母 教養態度所持觀點不同,但皆認為父母自身行為和態度對子女具有重大影響 力,在教養孩子成長的過程中,不能忽視孩子發展階段的身心特質及本身的特 質,隨著子女的成長而適時的靈活運用各種方法來調整變遷,包括:以身作則、

增強、削弱原理、親子之間培養濃厚的情感溝通等正向的教養態度,避免專制、

怒罵、忽視等負向的教養態度。父母在幼兒成長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必須 給予良好環境,才能協助孩子健全發展。

三、 教養態度的類型

在父母教養態度的類型上,許多專家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分類上也有很大 差異,而造成不一致的原因,有的是基本論點不同;有的是研究方法(如問卷 或觀察)或研究內容(一般價值態度或某類特殊行為)不同,大致上可分為單 向度、雙向度及多向度三大類。

(一)單向度的父母教養態度分類

1、Elder(1962)以父母對孩子行為,將「支配型」的父母教養方式分為七種類 型(引自黃玉臻,1997,頁24):

(1)專制(autocratic) (2)威權(authoritarian)

(3)民主(democratic) (4)平等(equalitarian)

(5)溺愛(permissive) (6)放任(laissez faire)

(7)忽視(ignoring)

2、Baumrind(1971)認為影響父母教養態度的向度為父母的權威性,並依此 將教養態度分為三種類型(王鍾和,1993,頁24-25):

(1)專制威權(authoritarian)

(2)開明權威(authoritative)

(3)溺愛型(permissive)

3、賴保禎(1972)將父母的教養態度分為六種(吳美玲,2001):

(1)拒絕 (2)溺愛

(3)嚴格 (4)期待

(5)矛盾 (6)紛歧

4、初正平(1974)將父母的教養態度分為以下十類(賴婉甄,2009):

(1)愛護 (2)保護

(3)寬鬆 (4)命令

(5)拒絕 (6)忽視

(7)精神獎勵 (8)物質獎勵

(9)精神懲罰 (10)物質懲罰

5、Hurlock(1978)將父母教養態度分為八種類型(引自吳萬春,2006,頁26):

(1)過度保護 (2)過度放任

(3)拒絕 (4)接納

(5)權威 (6)順從

(7)偏愛 (8)期待

6、吳武典、林繼盛(1985)將父母教養態度分為四種類型(張瑛玿,2006):

(1)嚴厲 (2)縱溺

(3)分歧 (4)誘導

以上分類可知,教養態度分類雖然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採單一向度的分類,

然而在現實的環境中,父母可能會運用各種不同的教養策略,或許同時溺愛又 獨裁,因此單一向度的分類無法解釋父母的教養態度。

(二)雙向度的父母教養態度分類

雙向度的學者認為,在實際情況中,父母教養態度應該有不同的層面,每 個層面之間產生交互作用。因此,提出雙向度的教養態度分類會比較完整,茲 將相關主張分述如下:

1、William(1958)將兒童所知覺到的父母教養態度分為「關懷」(loving)和

「權威」(authority)兩個層面,並依兩層面的高低而區分成四種類型:高 關懷高權威、高關懷低權威、低關懷高權威、低關懷低權威(引自林玉萍,

2005,頁29)。

2、Schaefer(1959)研究父母教養態度的資料加以因素分析後,提出以「自主- 控制」(antonomy-control)與「關愛-敵意」(love-hostility)為兩軸的管教方 式環狀模式圖(如圖1)。所有父母教養態度可依其偏重程度不同而劃分為 數種不同類型(引自黃玉臻,1997,頁25)。

(1)象限一是自主關愛面:父母給子女獨立自主權並予以關愛和支持。

(2)象限二是控制關愛面:是複雜且矛盾的態度和行為,父母既關愛卻又 想支配子女的行為。

(3)象限三是控制敵意面:包括敵意的控制與情緒。

(4)象限四是自主敵意面:包括忽視、冷漠及孤立。

3、Roe和Siegelman(1963)在其所編製親子關係問卷中,將教養態度分為十種 類型:愛護、保護、寬鬆、命令、拒絕、忽視、精神獎勵、物質獎勵、精神 處罰、物質處罰等,並經由因素分析結果,分成兩個層面:「關愛—拒絕」

(loving-rejecting)與「忽視—要求」(causal-demanding)(引自陳建勳,2003,

頁17)。

自主

自由

孤立 民主 冷淡

忽視 Ⅳ Ⅰ 合作

敵意 拒絕 接受 關愛 苛求對立 Ⅲ Ⅱ 過度縱容 保護縱容 專制獨裁 過度保護 佔有

控制

圖1 管教方式的環狀圖(Schaefer, 1959, p232) (資料來源:引自黃玉臻,1997,頁26)

4、李宗文(2003)研究指出,Baumrind 在1959年開始他的教養研究,他以加州 Berkeley和Oakland 附近的十三所保育學校中的中產階級白人父母及其幼兒 為研究對象,並以觀察和訪談的方式來作為他的研究方法。在他1966年發 表的研究中就確認了三種教養的型態:威權型、權威開明型和寬大嬌寵型。

在1967年的研究中,指出這三種主要的教養型態和幼兒的行為有關。1971 年,Baumrind 更清楚的界定了這三種教養型態的細節,並加入第四種型態,

拒絕-疏忽(或稱不參與)。1989 年,Baumrind 又以兩個因素(反應和要求)

配上兩個階層來說明他的教養型態,如表2-1-2(引自李宗文,2003,頁175)。

表 2-1-2 Baumrind 教養因素及教養型態

高反應 低反應

高要求 權威開明型 威權型

低要求 寬大嬌寵型 拒絕-疏忽型

資料來源:李宗文(2003)。城鄉幼兒母親教養型態及相關變項之比較研究。

台東大學教育學報,14(下),173-196。

茲將Baumrind四種教養型態做進一步說明如下:

(1) 權威開明型(authoritative type)-高反應高要求

權威開明型的教養型態,是所有教養型態中最適當的一種(Baumrind , 1996)。此型態的父母傾向於以理論和就事論事的方式指導孩子的活動,

他們鼓勵語言上的互動並以愛和支持作為回應(引自李宗文,2003,頁 175)。父母重視子女的需要及要求,因期望有成熟的行為表現,所以堅 定的要求子女依準則行事,必要時會施以命令或懲罰,以防止子女形成 或持續不良的行為。

(2) 威權型(獨裁型)(authoritarian type)-高要求低反應

父母對子女的要求遠多於子女對父母的要求或子女所能接受的,對孩子 的行為以既定之標準來控制要求,希望孩子絕對服從,對於孩子踰矩的 行為,會以嚴厲處罰來糾正。很少對子女表達感情,給予孩子較少的反

父母對子女的要求遠多於子女對父母的要求或子女所能接受的,對孩子 的行為以既定之標準來控制要求,希望孩子絕對服從,對於孩子踰矩的 行為,會以嚴厲處罰來糾正。很少對子女表達感情,給予孩子較少的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