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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文化∕創意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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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y)一詞源自 1947 年法蘭克福學派的霍克・海默 (Max Horkheimer)及阿多諾(Theodor Adorno)在其著作《啟蒙的辯證》中,表達他 們對大眾文化被商品化(commodification)的一種負面看法(張維倫等譯,David Throsby 著,2003:16)。時至今日,「文化產業」已非帶有貶抑的詞彙。

「在全球化經濟之資本、技術、資訊、文化的匯流下,已經不再是 阿多諾當年以菁英文化和大眾文化的辯論環境,取而代之的是多元視野 與意涵,並且涵蓋了藝術文化消費和大眾消費的一種文化「消費」產 業。……1970-80 年 UNESCO 開始討論與制定文化產業的定義與政策,

而法國也在 1980 年代制定了文化產業政策。」(原來,2012)

也就是說,今日的文化產業是包含了精英與大眾雅俗皆能共賞的消費文化。

該產業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在於它具有影響人們思想的力量,並用各種方式來管理 符號創作者的作品,更扮演著引領產業、社會及文化變遷的角色(廖珮君譯,

David Hesmondhalgh 著,2009:20-27)。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定義「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為「結合 創作、生產與商業的內容,同時,這些內容在本質上具有無形資產與文化概念的 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以產品或服務的形式來呈現。」14Lawrence and Phillips(2002)從消費者行為的角度分析文化產業,認為文化商品與服務的價值在 於它們代表的「意義」,而這個「意義」由消費者決定,而非商品本身。David Throsby 提到「文化商品」是內含創意的產品,是智慧財產的體現,並且能傳達某種象徵 意義(張維倫等譯,David Throsby 著,2003:142)。UNESCO(2009)對「文化商品」

定義為一種傳遞想法、符號、生活方式的消費商品,例如:書籍、雜誌、多媒體

14 同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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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軟體、記錄、影片、電視節目、工藝品及時尚。根據文化產業、文化商品 的定義,本研究認為「文化產業」為「以歷史、文化為主軸,經過創意將其包裝 成商品來行銷。」能為國家帶來經濟繁榮。

「創意產業」起源於英國,由於製造業衰退,政府轉而推行「創意產業」

(Oakley,2004:68),1998 年由一位內閣閣員提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 一詞,來形容藝術部門對英國經濟運行的積極貢獻,英國對「創意產業」的定義 為:「起源於個人的創造力、技能和才華,透過生產與開發為智慧財產權後,具 有開創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潛力。」15強調「個人創作精神」而不侷限於國家的歷 史和文化。DCMS 在〈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 2001〉16中提到「創 造力」(creativity)能提升產業競爭力,且英國富有活躍的創意能量,相當適合發 展創意產業。未來學大師托佛勒(Alvin Toffler)提出「創意經濟」已成為各國強化 競爭力重要關鍵(楊敏芝,2009:26),正意味著時代邁入一股崇尚個人創造力、

才華和強調文化藝術對經濟的滲透和貢獻,被稱為創意產業或者創意經濟 (Creative Industry,Creative Economy)(花建,2003)的潮流。

另外,有學者認為「創意產業」或「創意經濟」在國際間定義缺乏一致性,

雖然大多數國家同意創意和其它產業包括所有形式的創造性想像力,卻有少數國 家如英國、澳洲等把「創意產業」限制在藝術及文化上,排除科學和專利產業(李 璞良譯,John Howkins 著,2003:11)。Andy Pratt 認為英國由原本的「文化產業」

轉變為「創意產業」與政治因素有關,有些評論家贊同創意產業政策,但有些則 持懷疑態度(Hesmondhalgh and Pratt,2005),Nicholas Garnham 認為推行創意產 業是為了以智慧產權的開發來促進產業發展(Garnham,2005)。英國定義的創意 產業與知識經濟有關,缺乏文化的特殊性與重要性,導致政府政策注重藝術創意 卻沒有包含文化內容( Galloway and Dunlop,2007:11)。不過,本研究卻有不一

15 同註 3

16〈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2001 〉,DCMS,

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http://www.culture.gov.uk/reference_library/publications/

4632.aspx,資料擷取日期:2012 年 11 月 9 號。

時代是如何演變成以創意為潮流?美國學者 Richard Florida 研究高科技產業 帶來的影響,發現時代真正的根本變化來自生活與工作方式的微小轉變,即工作 場所、休閒活動、社區和日常生活轉變的累積,且共同的脈絡為―創意是經濟成 長的根源,創意階級正逐漸興起(鄒應瑗譯,Richard Florida 著,2003:3)。儘管 美國沒有明確定義文化∕創意產業,但來自電影、音樂、書籍、電視節目及其他 著作權產品在 1997 年為美國帶來了 4,140 億美元的產值(李璞良譯,John Howkins 著,2003:3),近年來的高科技產業例如:蘋果電腦生產的 i-phone 在全球良好 的銷售成績。

到底創意為何?創意產業為何如此獨特?John Howkins 指出 「創意」即是 指產生新事物的能力,而「經濟」在傳統上的定義係指財貨和勞務的生產、交換 和消費等體系,雖然創意未必是經濟活動,可是當概念的產生隨著經濟相關事物 或可供交易的產品一起出現時,創意就會形成經濟活動(李璞良譯,John Howkins 著,2003:5-7)。Richard Caves 認為創意工作者展現在他們的產品、服務及創作 過程中的偏好有著實質且系統性的差異,這些差異就是創意產業與其他產業不同

(1)需求之不確定性:創意產品都是體驗性產品(experience good),買方評價十分主觀,創作者無 法預料消費者反應,因此創意組織要處理的問題是對等的無知(symmetrical ignorance),而不僅 是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al information)。創意產業中因無法預料的特性而普遍使用選擇權契約 (Option Contract)。(選擇權契約為: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 權利,得於特定時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 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2)創意工作者重視其作品:創意工作者在乎其作品對於原創力的呈現、個人才華本領的展示以 及最終所達成的堅持與一致性。

(3)創意商品需要多元的技能:不同的創作者有不同的審美觀,合作過程會有衝突,而在複雜的

的文化(Hesmondhalgh and Pratt,2005:6)。即使如此,我國學者夏學理(2008:

11)認為無論是「文化產業」、「創意產業」,都無法脫離「市場」與「法律」二要

創意活動中,合作者之間因偏好而產生的衝突往往透過權力(muscle)的階級機制而得以平撫。

(4)區隔性產品:這便是創意產品中無窮變化(infinite variety)的特性,而這項特性會誘使創作者 創作較會受歡迎的作品或消費者會購買的產品。

(5)垂直性區隔之技能:創作者本身的技能雖然能被評估但會有低潮期影響專業生涯的穩定,市 場經濟人也會依其技術純熟度定位創作者的排名,也就是經濟概念所謂的差異租值(differential rent)。

(6)時間就是金錢: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所有工作統籌的問題,造成選擇創意投入者時,不只 依據才能的優劣,也取決於時間是否能配合。例如:一部電影要在數周內有效率地拍攝。

(7)耐久性產品與耐久性租金:許多創意產品是耐久性的,例如一首樂曲在編寫完許久後,管弦 樂團經理才會因為演奏該樂曲而支付版稅,或是愛樂人購買了售價包含版稅金在內的古典音樂 唱片。摘引自仲曉玲、徐子超譯,Richard Caves 著,2003,《文化創意產業―以契約達成藝術 與商業的媒合(上)》,台北:典藏。頁:5-16。

織(UNESCO)

文化產 會議(UNCTAD)

創意產

資料來源:夏學理(2008)、林炎旦(2011)。本研究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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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 比較 即使有些國家採用「文化產業」這樣的詞彙,但其定義與 UNESCO 也不完全相同,而有些國家採用「創意產業」這個名詞,但也與英國 所定義的創意產業不同。儘管定義方式有所差異,大抵包含下列重點:

(1)文化創意產業是可生產消費品,以供分配與消費的市場需求;(2)文化創意的 商品具有一定的符號意義或文化價值,它是經由個人改良或社會積累而賦予具體 的形式;(3)文化創意商品的獨特性需要受到市場競爭的考驗,以及受到智慧財 產權的保護,使得生產者能在市場中獲利並存活下來。

我國文創法中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之所以將文化與創意聯結起來稱呼,而 非「文化∕創意產業」,因為欲以「文化藝術和創作」為主,與科技、運動休閒產 業有所區隔,目的是希望能推廣台灣文化特色,進而能促進觀光、貿易等,運用 蘊藏在悠久文化歷史背景中的生活精神與現代創意結合,透過智慧財產權來保 護,刺激內需市場與拓展國際市場,使就業機會增加,提升 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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