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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育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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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育成中心

世界第一所創新育成中心(Creativity incubator,以下簡稱育成中心)起源於美 國,在 1959 年由企業家曼庫索(Joseph L. Manusco)成立。當時美北東部經濟嚴重 衰退,造成失業率上升以及許多廠房閒置,Manusco 將紐約州水牛城近郊的一塊 荒廢工業用地改為創新育成中心,接受廠商進駐,希望藉由提供共用設施、信用 和顧問諮詢服務給新創業者,以維持當地的經濟活動(李隆生等,2001)。此後 20 年間,育成中心數目快速增加,世界各地的經濟發展組織與研究單位也紛紛在當 地建立育成中心,以協助在地企業的發展(陳玥瑾,2007)。

國際企業育成協會(National Business Incubator Association, NBIA)於 1993 年 將創新育成中心定義為「培育正在創業之企業,提供金融、行銷、管理與諮詢服 務等項目,其目標為加強該企業所在之地區的創業環境、創造就業機會,並促進 地方經濟繁榮」。由此可見,NBIA 對於育成中心的功能著重於「在地化」與針 對「剛成立的新創企業」,不僅培植地方產業更希望能使該產業深根,創造當地 更多就業機會。

Simlor(1987)定義育成中心為一創新經營的系統,協助創業者發展新創事 業,提供財務、技術等各項服務與支援。Lalkaka(1994)指出育成中心為一整合性 且具負擔能力之組織,為進駐之新創企業提供實質作業空間、設備、技術與其他 商業服務,使創業者能降低創業風險與成本,並且提高成功率。國內學者袁建中

(1996)的定義指出育成中心是一個創新設施,藉由廠商負擔得起的出租空間、

共用設備、商業服務與諮詢以及專業技術與管理的援助,營造可引導創業與早期 成長的整體培育環境,減少企業初期創業的壓力與風險。溫肇東(1997)將育成中 心定義為提供創業者創業初期所需的實驗與營運空間、技術支援、相關行政服務 與商務管理諮詢,使科技創業者能順利發展新事業。

綜合上述定義與台灣產業結構,本研究對育成中心的定義是凡能提供創業者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http://incubator.moeasmea.gov.tw/,資料擷取日期:201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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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培育新事業,經濟部認為成立育成中心的目的已由扶植科技業擴大到其 他任何產業,在全球化的今日,產業轉型升級和跨領域間的合作顯得更為重要。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5)將台灣的育成中心分為學術型、研究型、政府經營 型、私人機構型四大類:

表五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台灣育成中心之分類

類型 特色

學術型 大專院校設立,為學校之附屬單位,受到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資助 與管轄,強調「加強產學合作,促進技術創新」,目前所佔家數最 多。亦為我國創新育成中心一大特色。

研究型 為研究機構之附屬單位,由研究機構提供相關的空間與服務給進 駐廠商,強調「技術移轉與創新」,此種公司類型多為財團法人經 營。如:工研院、中科院、鞋類設計中心等屬於此類。

政府經營型 國營事業單位所成立,強調「加速與產業界的合作」,促進技術再 開發,並包括由政府部門所設立,委託民間經營的創新育成中心,

其性質屬於公辦民營型。如:中油公司的創新育成中心、宜蘭科 技中心、南港軟體育成中心等。

私人機構型 由民間機構投資經營,強調「增加利潤」,如明水創新育成中心(主 要輔導資訊軟體公司19)。

資料來源:本研究摘要整理自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5,《2004 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 年鑑》,台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9 〈台灣育成中心發展現況與未來〉,http://www.tri.org.tw/per/doc/t06/033.pdf,資料擷取日期:

2012 年 11 月 20 日。

20〈全國育成中心分布情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http://incubator.moeasmea.gov.tw/,資料擷 取日期:201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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