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文化創意產業
2.1.1 文化創意產業之意涵
文化創意產業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簡稱文創產業,該中文詞彙源自 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 2002 年 5 月所提出「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 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經建會,2002)。「文化創意產業」為台灣官方之定 名,但其實各國在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命名以及定義皆不盡相同,例如聯合國教 育 、 科 學 、 及 文 化 組 織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出文化產業 (Cultural Industries) 也 可 以 稱 為 創 意 產 業 (Creative Industries) 或 內 容 產 業 (Content Industries) 等 (UNESCO, 2007)。而從各種現有的各項文獻與官方說明可以發現,世界各國目前對 於「文化創意產業」並沒有一完整且一致的定義。
UNESCO (2007) 在「文化、貿易及全球化 (Culture, Trade and Globalisation)」
的問題與解答中認為「文化產業 (Cultural Industries)」是「以無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
經過創造、生產與商業化結合的產業」,這些內容被著作權保障著,並可以透過產品 或服務的形式來呈現。簡言之,文化產業即是指生產和銷售文化產品或服務的產業。
而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05 年通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表 述,文化活動、產品與服務是指「從其具有的特殊屬性、用途和目的考慮時,體現或 傳達文化表現形式的活動、產品與服務,無論他們是否具有商業價值」 (UNESCO, 2005)。其規範之文化產業範疇包含:印刷、出版及多媒體、影音、唱片和電影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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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工藝和設計。對於部分國家,這個概念也包含了建築、視覺和表演藝術、體育、
樂器製造、廣告和文化旅遊。
英國政府的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政策,為目前國際上產業別架構最完整 的文化政策。英政府在 1997 年即成立「創業產業策略小組 (Ministerial Creative Industries Strategy Group)」而文化媒體暨體育部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DCMS )於 1998 年提出創意產業的定義與完整的報告 (1998 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在此報告中其定義「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是「那些源 自個人創意、技能和才幹的活動,通過知識產權的生成與利用,而有潛力創造財富和 就業機會」(DCMS, 1998)。該單位於 2001 年提出延續 1998 年的報告提出「2001 創 意產業報告 (2001 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其中規範創意產業包含 十三項範疇,分別為:廣告、建築、藝術與古董市場、工藝、設計、時尚、影視、互 動式休閒軟體、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體與電腦服務及廣播電視 (DCMS, 2001)。
香港在創意工業(Creative Industries )的定義上,沿用英國對於創意工業的概念,
認為主要範疇包含:廣告、建築、漫畫、設計、時尚設計、出版、電玩、電影、藝術 與古董、音樂、表演藝術、軟體與資訊服務、電視,總計十三項 (國藝會, 2002)。紐 西 蘭 則 與 英 國 、 香 港 一 樣 , 歸 類 文 化 藝 術 相 關 產 業 為 「 創 意 產 業 ( Creative Industries )」,其整合相關產業中的創意部門( Creative Sector ),濃縮提出以下主要創 意產業類別:廣告、軟體與資訊服務(包括休閒軟體)、出版、電視與電台、建築、設 計、時尚設計、音樂與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 (精緻藝術、工藝與古董) (國藝會, 2002)。
綜合以上的整理,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界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出文化產 業的範疇通常包括:印刷、出版、多媒體、視聽商品、電影、工藝與設計,而國際上 有些國家的文化產業概念亦包括建築、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運動、歌舞劇與音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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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廣告與文化觀光等。因此可以發現,文化產業的範疇界定在不同國家與情境之 下,定義是相當多元的。因為國際上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尚未有統一的界定,較多 國家採用英國的架構,如香港與紐西蘭皆採用英國創意產業體系作為發展的方向,因 此,針對基礎產業統計及分類,英國之架構可作為參考之依據。然而,英國的界定和 其他各國的產業分類方式不一定適合台灣,由相關文獻可知,創意產業報告中較少提 及其文化性與社會性的意涵,因此,台灣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在經濟性指標方面可參考 英國之研究,但考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文化性及社會性,則需考量台灣的發展現況 及市場潛在利基,發展出適合台灣的方法。
我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具體範疇已透過行政院做相關政策之擬定,2010 年台灣立法通過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亦同步實施相關配套子法,可以預見我 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將更趨成熟 (李仁芳、方芷絮、張金鐘、許德明、孫瑞穗、
董澤帄,2010)。依據我國「文化創意產發展法」公佈的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源 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 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 (文建會,2010 )。「產業範疇」則涵 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
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 內容產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各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定義如表 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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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各國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定義
單位 定義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文化產業 (Cultural Industries)」是「以 無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 產與商業化結合的產業」,這些內容被 著作權保障著,並可以以產品或服務的 形式來呈現。
英國 (DCMS, 2001 )、香港、紐西蘭 「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是「那 些源自個人創意、技能和才幹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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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計畫」,建議可以利用現代行動通訊科技的便利性,以文化旅遊網之主題故事,
將台灣豐富的文化資產、自然景觀、美食小吃、節慶……等資訊,透過 Google Map 文化地圖方式呈顯,豐富文化旅遊資訊,並藉由社群經營反饋,使網站內容多元充實 (文建會, 2009)。而行政院提出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劃」重點在於政府利用科技 發展的基礎,以策略引導帶動產業轉型加值,不只從文化的角度切入產業,而且將文 化進一步融合科技,直接轉換提升產業部門的附加價值 (徐木蘭、張國偉、黃美華,
2005)。由此可以發現,台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廣之趨勢為期望透過資訊科技力量的介 入,來提升產業附加價值並達到推廣之效益,而其中網站與社群媒體的應用更是不可 或缺。
除了運用資訊科技之外,文創產業亦可透過群聚效果來提升競爭力。產業的群 聚為特定的區域帶來強大的創意經濟競爭優勢 (例如:好萊塢 (Hollywood)、倫敦 (London)、義大利第三工業區 (the industrial districts of the third Italy)等地區)。群聚像 是磁鐵般能夠為在地的區域不斷吸收發展的能量,創造出來其他地方所沒有的優勢,
包括人才、工作技能、企業經營等。而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絕對不能忽視空間的要件,
地方 (place)、文化與經濟三者是一種「共生的」(symbiotic)關係 (Scott, 1997)。而台 灣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過程中也透過規劃許多「文化園區」,例如:華山創意文化園 區、台中創意文化園區、嘉義創意文化園區與台南創意文化園區等,無不是希望透過 群聚的效應來提升產業的效益,包含區域內資源的流通、創意的激盪等;區域外消費 者對於產業專業度看法的提升等效益。綜合運用社群媒體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以 及創造產業群聚效應的趨勢可以發現,在網際網路的情境之下,善用社群媒體的特性 來達到「虛擬空間」的群聚效應,將會是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
在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以故事 (story)、意象 (image)、品味 (taste)、生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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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ue)等元素做為核心價值的產品服務很多,其可以為消費者帶來豐富與強烈的體 驗,並且在消費市場上引發廣泛的迴響 (劉維公,2010)。因此,不管在文化產品或 是文化服務上,未來都強調其所能帶給消費者的體驗,透過的手法可以是透過說故 事的方式來傳達理念、或是帶給消費者一種生活型態 (life style)的體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