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Channe),讓電視前的觀眾也有能看到日舞影展的影片,是一種垂直整合的手法

第二節 文化治理與權力

上一節有關影展的文獻回顧中,不論國內、外,都可以清楚看到政府角色,

從提供經費、影展定位、與城市觀光結合,政府(尤其城市級政府)都是影展

討論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這種角色在台北電影節歷史爬疏中也能明顯看到,因 此本節將釐清何謂影展中的文化治理,在台灣脈絡下又呈現哪些特徵?

Foucault 談論的治理性並非特定指涉國家機器,而是透過論述堆砌而成的 權力施展,對Foucault 而言,治理性是權力的中心,權力不是實體,也非單向 進行,它將一路擴散、滲透至整個社會中公私部門、國家機器、市場與市民社 會,因此討論文化治理時權力經常被放在中心位置檢視。而首位直指文化治理 核心的學者則是Tony Bennett (1988),當時文化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與真實世界 脫離,他認為需要重新思考文化研究定位,讓文化研究更接近實用主義

(pargmatics),繼而提出「文化治理」概念。Bennett 討論文化治理時援引不少 Foucault 的概念,將治理性(governmentality)與維安(police)等概念應用在文化 與社會的辯證關係中,藉以重新梳理文化與權力之間的關係,藉由博物館研究 (1998; 1995; 2000)為切入點,細緻談討文化治理在真實場域的形貌。

西方文化治理概念可追朔至十八世紀晚期、十九世紀早期,當時文化治理 志於建立能增進國民素養的環境。1849 年時,當時的社會改革者 James Silk Buckingham 提出一項前所未見的企劃:建立一座模範城鎮 (model town),此 計畫預計將該城居民打造為擁有更高生存狀態、具備良好文化水準的市民。

Foucault (1978 ;引自 Bennett, 1995)指出這種思維出現代表當時政府以家庭作 為形式典範,將自己視為「負責所有人的財富和舉止」的機構,監控和管理以 更細緻方式深入市民網絡中,從政府、家庭、深植入每個個人。儘管當時 Buckingham 的提案失敗,他卻顛覆往後政府與文化間的關係,二十年後,市 立博物館和圖書館真正出現在地方,某方面也算實現Buckingham 的提案。就 這樣,文化被帶進政府的管轄區,政府開始認為他們必須負擔提升人類內在 (the inner life)的責任,開始廣設公共空間,透過藝術、畫廊等教化人心,並意 識到博物館和公共圖書館對市民心靈和道德健康的重要性 (Bennett, 1995)。

Bennett (1995)認為對政府而言,博物館主要意義為二:控制與薰陶,一 方面類似警察的功能,認為文化需要由政府出面輔導轉型、進行管制。另一方 面則是文化活動的普及,此想法源自十九世紀後半,當政府和文化關係以現代 化方式被緊綁後,現代化思維認為政府有義務將早期被視為菁英專屬的文化活 動,帶向平民階層,薰陶整個市民社會。此時政府更致力於「一段距離外的監 控 (work at a distance)」,透過自動、自我管控 (self-activating, self-regulating) 達到目標,新的政府管理形式透過文化管道形成,Bennett (1995)認為英國博 物館的出現便是為了薰陶工人階級,當時工人階級有嚴重酗酒問題,當時認為 博物館能幫助工人階級進行自我控制,選擇更道德、更高級、更精神層面的生 活。

上述的「文化」成為一種由上而下的品味定義,同時成為一種監控,文化 活動形構Foucault 所說的權力實行機構,透過合法、象徵符號資源讓大眾成為 服從的大眾,文化與權力巧妙結合,成為另一種政府統治手段。Bennett(1995) 分析文化技術與新型態權力間的關係,他認為兩者有許多雷同之處。Foucault 在分析權力時曾指出十八世紀晚期逐漸不再以斷頭台方式展現權力,監獄成為 更有效的運作方式,其改變更深植人心,能由裡到外滲透個體。

現代社會利用高級文化作為治理性權力,文化被視為有效監控方式,文化 是社會規約管理的獨特治理領域,文化既是治理的對象、亦是治理的工作,透 過文化,權力以過往不同的方式施展在市民社會中。透過精緻化、普遍化、科 技化的方式,讓權力微觀無所不在滲入,權力的產生方式會不斷移轉、以不同 形式出現。現代權力不能再被單純化約為一種壓迫關係,是一種複雜機制,伴 隨新的權力技術、知識不斷演變(林淑芬,2004;范家豪,2007;

Foucault,1975/劉北成譯,1992)。

王志弘(2015)在討論台灣文化公民權一書《台灣文化權利地圖》中曾提 出幾個重要論點:文化權的界定與操作有多重內涵與模式、文化概念與實作接 脫離不了與政治、經濟及社會的關係、都市文化是治理與規訓權力運作的策略 性場域。他認為不論如何界定,文化常被挪用並體現於規訓紀律、生意牟利,

以及社會秩序,文化因此經常成為其他戰役的戰場,文化逐漸成為治理的安全 裝置,由於其無法被精準定義,成為各種利益考量不斷操弄的話語,只為達成 利益/治理目的。

一旦文化必須落實制定政策,也就是Bennett (1992)的說法” Putting policy into cultural studies”,這過程之間會有許多實際問題現身。Bennett 援引

Foucault 的 governmentality(治理性)概念,因此他特別在意知識與權力的關 係,從政策制定到落實,對文化的多樣想像必須找到折衷點,沓雜的紛亂辯論 必須整合成適用於政策的論述。這時各式說法的交錯開始成為目地性的論述鬥 爭,權力在這時不斷成為驅動著各種立場/利益團體的思考中心,因為治理就 是權力的分配,誰能治理誰就有權力,而論述的辯論過程就是搶奪權力/治理 的過程 (Bennett, 1992; McGuigan, 2004)。

文化治理中,知識會與權力相互效用,知識成為權力被落實的方式,文化 將作為權力滲透場域的個人,促成屈從主體化(subjected subjectification)、自 我治理(self-governance),透過框架特定論述、議題控制場域中的個人以達到 治理目的。權力以Foucault 所說的凝視滲透社會網絡中,論述構成的文化以細 微方式鑽入實際運作場域,從國家、機溝、家庭,一路到個人身體,規訓方式 既精緻化又隱微化,無所不在滲入,原本外在的凝視將在高效率規訓過程逐漸 內化在主體日常的自我監視中,文化成為一種規訓,由那些「我說了算」的人

以看似合理的過程塑造(王俊斌,2008;王志弘,2014;Foucault,1975/劉 北成譯,1992)。

壟斷地租即可解釋論述鬥爭的形成過程,Harvey (2001)曾解釋「文化」的 獨特性和真實性如何與壟斷地租力量相互糾結。文化中原本具有正面意涵的獨 特性、真實性、特殊性,構成掌握壟斷地租能力的基礎,資本家的挪用和藝術 家的創意這兩方之間,經常是片段但相當普遍的鬥爭。包含歷史建構的文化產 物和實踐以及特殊環境品質,都非常適合這類宣稱,這些例子就是論述建構和 鬥爭的最佳範例,尤其當牽涉商業利益時,文化成為爭辯不休的議題,過往的 典型作法是文化資本的捍衛者(博物館、大學、國家機器)拒絕溝通,建立起 文化的高門檻。

綜上所述,與其討論文化是什麼,不如討論「是誰在發言談文化」,他代表 了誰,他想達成什麼樣的目的,這樣才能避免陷入文化本質論的討論方式,拆 解出背後的意識形態和利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