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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故本文仍採基本權利論,認定為公法關係7。為嘗試探究臺灣政府行使國 土占用清理下的強制拆遷手段,相對於居民之居住權是否具足正當性,是故本 文擬以華光社區作為個案,探討非正式住居居民所可能享有之基本權利,並就 現有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上之公共利益概念進行反思,以及淹沒於公共利益背 後,受到忽略之居住權內涵:一個超越財產權的實質內涵。

第二節、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本節分為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兩小節,第一小節旨在透過現有研究成果,包括 歷史、城鄉、法學及社會學研究,以釐清本研究為回答上開問題意識可能研究 路徑及學術貢獻。第二小節則說明本文使用之研究方法,以及其後的章節安排。

一、文獻回顧

臺灣住宅政策、非正式住居之研究,主要仍集中於地政、城鄉發展或社會學相 關學術領域,如針對臺灣長期住宅政策發展、都市邊緣住宅之研究,藉由對於 社會現況的實證觀察與研究,以解釋臺灣在歷經早期以科技官僚為主體的發展 型國家,以及 1990 年代後新自由主義式的治理模式如何導致臺灣住宅市場機制 的長期失靈(夏鑄九 1987;米復國 1988;許坤榮 1988;楊友仁 1998;張雅慧 2009;陳怡伶、黎德星 2010;游千慧 2012)。而針對非正式住居之研究中,

1990 年代末期多以康樂里拆遷與其後寶藏岩為研究標的,而近年則多聚焦於華 光、紹興社區等個案。內容多聚焦於社區內部人際支持、非正式經濟網絡發展 等民族誌式的田野研究,並強調其在戰後的特殊歷史脈絡,及其在正式住宅市 場供給外的調節性角色,以及社區內部多元的社會連帶功能,如何補足了都市

7 筆者感謝審查委員戴秀雄教授提醒此一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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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層階級工作、長照等國家社會安全往未能給付之功能(楊長苓 2004;蔡敏真 2012;黃孫權 2012;楊宜靜 2015)。

關於臺灣公有土地被同占用問題的研究,則有主要聚焦於如何增進管理效率,

以及國有資產增值等功能之研究(蔡信三 1999;何銘欽 2000;江金郎 2004),

以及持批判性立場的國土管理之研究,以解釋臺灣威權主義轉型過程中,國土 規劃、發展如何受到民主化、全球化等內外部因素之制約(陳東升 1999;周志 龍 2001, 2003;周素卿 2003)。而臺灣都市更新的相關研究,則可約略區分為聚 焦於都市更新法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行政程序)之法學研究(何彥陞 2012;

蔡志揚 2012, 2013;林明鏘 2013;李建良 2013),以及臺灣都市更新長期發展、

變遷的實證研究,以釐清臺灣政經發展變遷如何影響都市區域發展,而都會縉 紳化、都市基盤設施惡化等現象如何影響生活品質,以及經濟弱勢如何被被邊 緣化、排除之原因(周素卿 1999;方定安 2008;黃麗玲 2009;孫瑞穗 2009;

夏鑄九、成露茜、陳幸均、戴伯芬 2012;王志弘、李涵茹、黃若慈 2013)。

而關於人權法研究,則有自不歧視、平等之觀點切入的居住權研究,認為居住 權保障在部分區域人權體制已具有局部之可司法性,因其可能侵害當事人之家 庭生活權利,而強制驅離手段的使用,更應以迫切社會需求為前提(Hohmann, 2013;翁燕菁 2015)。持有權的研究方面,則認為居住權保障不應過分限縮,

而應擴及不同形式之居住保障,並應審酌長期之居住事實(Thiele 2012; Rolink 2013)。

前述諸多研究,啟發本文所欲補充之政治學問題意識。目前非正式住居研究多 與住宅政策聯結,其中又以民族誌式的田野調查以及量化統計數據的實證研究 為主。而法學研究雖相對著重現行制度的檢討與反思,或藉重國際人權法規範 下的個案探討,然較少及於規範背景理論之批判。相對於前揭研究,本文不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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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田野中探討社會學之人際脈絡或城鄉研究之住宅政策,惟期借用部分研究成 果,梳理華光社區個案的歷史淵源以及政策脈絡。其次,本文雖將觸及行政法 之公強權行為或人權法之居住權概念,然僅欲借用其中之法益與比例原則等概 念,結合法哲學與政治理論,評析強制拆遷爭議下的正當性危機。由此,本文 試圖自法哲學對於法權威正當性的反思出發,以反思臺灣強制驅離個案中,國 家是否給予當事人適當之法律保障?國家積極保障居住權之義務,是否尚需進 一步反思公平正義?

法哲學係對於法律權威正當性的反思,為何 Dworkin 認為法律同時是為政治、

道德權利的載體,而在其詮釋性法理論觀點下,整全性與平等概念則是政治社 群中最為重要的合法性價值與政治道德原則,國家也因此應該平等關懷與尊重 政治社群中的所有公民(莊世同 2009,2011,2014; 謝世民 2014b);政治理論部 分則自實質平等之觀點出發,論及承認政治與差異原則,以及涵容式民主對於 當代社會的重要性。正因如此,臺灣亦不乏借用差異政治觀點分析臺灣女性參 政歷程之研究(Young 1989, 1990, 1998, 2000, 2006;黃長苓 2012;郭秋永 2012;

陳靜儀 2013)。本研究之價值,則或在於試圖結合人權法以及政治理論兩領域 不同的進路與思考切面,以尋思臺灣居住權保障難以被落實的結構性限制,並 從中耙梳住宅政策角色的規範性意義。

二、研究方法與章節安排

首先,研究方法的部份,本文係質性的跨學科人權研究,除了既有的政府公開 資料與學術調查資料之外,本文亦將加入臺灣、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先例作為分 析、補充之文本,並以個案研究之方式進行分析、整理,以明晰個案的縱向的 歷史脈絡發展、變遷,以及國家現行的處理方式、策略;並藉由上述資料的整 理,以釐清在歷史縱深下,過往的臺灣住宅政策發展對於適足居住環境供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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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上所帶來的影響、限制,並進一步推論當前政治經濟結構與社會脈絡下,居 住權倡議與司法實務上的可能性。

本文的理論建構的部分,本文由於係跨學科(interdiscipline)的人權研究,是 故筆者試圖透過國際人權法與政治理論的不同觀點、切面,一方面一方面釐清 居住權保障所的實證、經驗基礎,並兼以反思其後設的規範意義。是故除了質 性資料的整理、歸納,外以釐清臺灣居住權發展不健全的結構性限制,本文將 在憲法基本權的討論之外,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先例,藉由釐清理解既有 判例對於居住權利之詮釋所採取的立場,以進一步釐清詳述、闡明強制驅離手 段的使用前提,以及為何強制性手段的使用及為何可能有違部分基本人權?

另一方面,則欲自法哲學對於法律權威正當性的反思出發,以反思國家行為正 當性後設的政治、道德基礎;並透過差異政治理論概念上的詮釋,以證立「承 認政治」原則下的實質平等觀,為何是國家應積極、消極介入居住權保障之依 據;並提供公民參與都市更新規劃、實施程序過程的思想資源與論述基礎。

承上所述,本文擬於緒論之外,另以三章進行論述。第一章為緒論,係就本文 之研究動機、問題意識、文獻回顧、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等作說明。第二章則 以歷史背景鋪陳為主,建立本文欲分析個案所處之時空框架,並探討華光社區 非正式住居之形成與國家責任所在。第三章為理論部分,藉以建立本文分析架 構,而第四章則透過理論切入華光社區個案進行分析。以下分別就主要內容說 明之。

第二章分為兩部分,前者係歷史縱深下的臺灣非正式住居考察,後者則是臺灣 住宅政策,以及公有土地被占用管理等制度變遷的歸納與整理。從歷史脈絡與 當下國家行為的對照下,以釐清非正式住居強制拆遷個案的背後,除了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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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事實之外,是否存在國家過往政策給付不足,甚或是行政單位選擇性不作 為下所生成的歷史債務?

第三章則分為三部分。其一,耙梳現有國際人權規範與實務,借鏡居住權之保 障內涵,尤其借重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監督體系以及歐洲人權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之解釋,確立國家可能之義務範疇。其二,自法哲學分 析與差異政治理論出發,以明晰國家權威正當性構成的基礎,而在顧及人性尊 嚴,以及在為維繫政治社群運作的「平等」價值、原則下,何以承認政治的觀 點有其重要性。最後,嘗試在涵容式民主的基礎上,建構一個實質平等的政治 秩序,做為非正式住居爭議的可能解方。

至於第四章則為個案分析,試圖將華光社區個案置於上述理論脈絡下進行反思、

批判與建言。其一,作為強制驅離命令做成的行政機關,行政與司法兩權的決 策過程是否存在未竟完善的部份。其二,而若作為一個以人性尊嚴、人權保障 等為優先保障下的國家,是否有其應遵守的政治、道德原則。其三,在此等關 懷之下,又應如何處理、對待多元群體間的差異,以及差異背後的不平等社會 結構才符合正義,以及民主社群中的正當性基礎;又應該如何透過程序保障的 建立,以避免都市弱勢註定被邊緣化、排出的身分?

另外,本文之寫作則擬以「正論」、「反論」交叉方式進行論證,一方面指陳國 家在都市更新過程所扮演之角色,何以開發、強制驅離等供行政作為有其必要 性;另一方面,則就憲法與國際人權規範之視角切入,審視是否規避其積極義 務,甚至違反憲政基本原則而造成人權違例事項。最後,若欲矯正這般傾斜之 制度設計,以及不平等之社會結構的結構性不正義,那麼在差異政治理論的視

另外,本文之寫作則擬以「正論」、「反論」交叉方式進行論證,一方面指陳國 家在都市更新過程所扮演之角色,何以開發、強制驅離等供行政作為有其必要 性;另一方面,則就憲法與國際人權規範之視角切入,審視是否規避其積極義 務,甚至違反憲政基本原則而造成人權違例事項。最後,若欲矯正這般傾斜之 制度設計,以及不平等之社會結構的結構性不正義,那麼在差異政治理論的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