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8
值與目的(Sandel 2014, 201-206)。
換言之,一個正義的社會所追求的不是特定價值或者秩序,而是讓其公民得以 在此一制度框架下追求其個人目標,是以基本公民政治權利的保障外,Rawls 的
《正義論》同時也主張規範社會經濟的二項正義原則:維護政治自由的公平價 值,以促進公平的機會平等;以及伸張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的差異原則(Rawls 1971)。由於個人機運的不同,有人天生生於富裕家庭,或者同為掌握國家決 策權力社會主流族裔,亦或作為父權結構下的受益者;但也有人位於其相對的 位置上,而因此蒙受此等不平等結構下的不義。
因此,而無論是正義論或者平等主義的出發點,其共同特徵或在於「公平的機 會平等」,亦即試圖透過法律所設置的制度框架,以保障個人擁有平等之機會 尋求自我發展的空間。是以 Rawls 兩個正義原則的概括解釋或在於:首先,所 有人均享有平等之基本自由;其次,社經資源的分配,應以社會上最不利者的 利益最大化為前提。Dworkin 的機運平等觀則認為,基於自然與社會樂透等機 運所造成的實質不平等,應該透過制度對於劣勢者進行補償(顏厥安 2014, 12-14;Sandel 2014, 222)。因此,差異原則的落實與否,則如政治自由的公平價 值一般,取決於社經不平等能否受到有效抑制(陳宜中 2014, 22-23)。
第三節 群體差異下的居住正義
若國家進行開發仍有其正當性,則保障居住正義之積極義務仍應納入考量。故 本節第一小節將自「平等」價值的反思切入,並自承認政治的觀點切入,以證
支持社會福利國原則,除了基本政治權力外同時主張偏好特定經濟、社會權利的公民自由制度,
諸如教育、醫療權利;後者則擁護市場經濟,認為重分配政策同時也是種侵犯個人權利之主張
(Sandel 2014, 20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9
立國家的公行政作為與介入措施必須利基於差異原則的肯認上。第二小節則進 一步探討都市更新過程的程序權保障與參與式民主等概念,除闡明居住權之制 度性保障下,納入都市更新利害相關人參與規劃、實施過程之程序保障的重要 性,並進一步申論現行制度設計如何可能對無產權居住者構成限制,以筆者又 為何進一步提倡涵容式民主之概念,以確立制度得以涵納、補充各方利益正面 衝突,以達成最大程度之利益衡平。
一、差異原則與承認政治
對於非正式住居的居住者而言,居住形式差異的原貌可能不僅只是階級間的剝 削關係,而是社會主流刻意遺忘這城市發展過程中的歷史經驗,以及都市少數 與弱勢族群的居住需求。因此,思考差異,或者承認差異存在的目的,並非一 昧訴諸差異群體本身的特殊性,或者因此主張給予特定少數、弱勢群體絕對優 勢之資源與特殊權利,而是只有在認清現今制度環境本身即隱含著結構性不平 等的現象,人們才得以在此基礎之上構築實質平等,或者合乎社會正義的資源 分配或者制度設計。
簡言之,訴諸、肯認差異原則在居住權論述的建構上,其實並非主張弱勢者之 居住權凌駕於財產權,而否定現有國有資產管理之秩序下,追討國有被占用土 地之必要性。而是政策設計、執行必須理解既成制度環境與安排下,對於無實 質產權保障之非正式住居、租戶等身分所設下之限制。華光社區拆遷所揭示的,
是現今司法機制下無產權者即不擁有權利保障的現況,是以其一旦違反既有法 律制度構築之公共秩序,即無須審酌其境遇之歷史背景或者國家過往政策之瑕 疵。
臺灣都市非正式居住部門的出現,是植基於戰後特殊歷史脈絡與政治經濟環境 下的產物,是國家住宅政策長期不健全的歷史債務;也是是國土經營管理、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0
督強度不足,以及集體社會安全制度疏漏下的副產品。是以華光社區強制拆遷 個案所揭示的,不僅是都市發展主義意識型態對於都市發展單一、扁平化的經 濟效益構想;也是國家無法給付弱勢者足夠適足居住環境的同時,卻以不周全 行政程序破遷都市底層居住者的事實。
在當代民主政治之下,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的精神是奠定憲法運作之 基礎,是明確界定以有限政府與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憲政精神。是以國家的存在 乃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法律則是公民防範國家過度擴權的武器,進 而使得人們得以於政治社群中共同生存。因而古典社會契約論主張於當代的意 義,或在於透過國家權力的分化、制衡,以實現人民自由與權利的保障。簡言 之,符合憲政主義框架的憲法,即是以人權保障為核心,並輔以制度設計為配 套的憲法(曾國祥 2004, 37;吳豪人 2012, 10)。對本文而言,問題在於:民主 國家應該如何看待與對待這般多元價值與差異並立的當代社會?
問題在於,當代自由主義傳統之下的公民身份,是以個人權利與自由為基礎,
因而強調公民經驗的普遍性,在此概念之下,個人與群體間的差異是為社會常 態,國家做為一個中立之分配者,因而平等而無差異的對待所有公民。亦即在 自由民主的法治框架下,承認公民皆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並享有同等的政 治權利。(郭秋永 2012, 543-557;蔡英文 2015, 11)。然而,自由主義下的同等對 待(equal treatment)不等同於被平等對待(treated as equal),無差別對待的觀 點,試圖超越差異,為了使所有社會成員享有同等地位,因而採取同等之規則、
標準對待所有人。然而,卻也忽視了個人與群體間的差異本身的政治意涵,如 男性與女性之差異,主流漢人族群與原住民族之差別,不僅是性別或者族群上 的差異,也同時指涉掌握父權結構與多數政權的男性群體與漢人政權(黃長玲 2012, 93-95;陳靜儀 2013, 64;Young 1989, 250-25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1
是故,若將平等視為相同(sameness)的觀點,而忽視不同群體在資源取得,
或者權利進用上的差異,不僅無法落實實質的平等,也可能強化、鞏固既有的 不平等社會結構,以及弱化弱勢群體的不利處境。承繼對於以上脈絡的批判性 立場,便是從承認政治觀點出發,由Iris Young 所提出的差異政治理論。其基於 對自由主義傳統之反省與批評,認為形式上平等的公民權利擴張無法完備社會 正義與平等的實踐,且社會中既有的弱勢群體所以遭受壓迫、支配一方面是由 於法律上的平等權未能完全涵蓋,另一方面則係由於其文化、生活方式、能力 等方面與支配性的主流價值、法律規範不同,因而無法受到接納而被社會整體 所排除、邊緣化(Young 1989, 250;郭秋永 2012, 543-557)。
是以其在正義與差異政治《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一書所欲處理的 部份問題,即在於如何消滅制度性的支配與壓迫,以建立一平等之正義原則。
Young 認為,正義原則的思考需植基於既存的社會脈絡,理解社會差異如何形 成,而這般差異如何形構對於弱勢、少數群體之壓迫、支配關係,並藉由對於 社會結構、制度與社會實踐的批判、反思,進而 突顯社會正義之具體內涵
(Young 1990, 3,15;陳靜儀 2013, 4-7)。
而若自承認差異(recognition of difference)的觀點出發,即在於肯認潛藏於社 會結構中的支配性規範(ruling norms)的存在。不平等其實植基於積極、種族 與性別等身份的界分之上,並透過諸如法律、市場機制所形成的不利條件,進 而形塑對於特定社會群體的壓迫與社會排除(陳靜儀 2013, 10)。因此,即便非 正式住居的居民未必全屬於社會集體定義之下的弱勢,強制驅離與不當得利等 處分仍可能造成其生活之負擔,是故問題在於這般結構性不平等的根源為何,
以及「家」與「公共利益」等價值的考量,應被放在何種程序下被處理、反思 才合乎平等,合乎人們所期待的公平正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2
差異政治的精神在於重新詮釋群體差異,而透過結構性與關係性的觀點詮釋社 會群體與社會差異,進而要求人們正視、肯認不同群體差異,優勢群體必須察 覺到那些可能導致壓迫、支配與排除的蓄意、非蓄意行為,以及主流文化價值、
法律規範的壓制性作用下,對於個人行動可能性的限制(陳靜儀 2013, 70)。因 此,關注結構,也是為了解釋社會不平等的構成與成因,因為不同之社會位置 下,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個人自由,以及物質、資源的享受與取得,從而框限了 人們的發展空間與可能性,雖人們在此結構下的互動行為可能會反過來形塑社 會結構,然此變化之過程緩慢,且在多數情況下,人的自主性受集體行動邏輯 所框限,因而傾向維持現狀,或者鞏固原有社會結構(Young 2006, 30-31;陳靜 儀 2013, 21)。
是以結構性不正義的指稱,便在於批判此一社會結構運作下,特定優勢、特權 群體得以壟斷資源、機會,而另一些人則非自願的處於相對不利之社會位置,
因而限縮其發展之可能性(Young 2006, 32;陳靜儀 2013, 23)。不正義本身是結 構性的,而反映於決策程序、社會分工、文化等層面。決策程序上的不正義,
不僅是「誰有權決策」的問題,而同時關乎「依據何種規則、程序決策」,經濟 層面的支配關係,源自社會規則、慣例等賦予了部份個人擁有更多關於投資、
生產、雇用、薪資等經濟生產條件的決定權,因而複製了原有分配上的不平等 以及剝削(Young 2006, 21-22)。而社會分工作為一種分配,則存在將特定群體 綁定於特定工作、職位的可能性,工作與職業可能受性別、階級所結構化、類 型化。工作機會的提供,可能係以性別為基礎,因而使得女性的升遷可能受阻,
生產、雇用、薪資等經濟生產條件的決定權,因而複製了原有分配上的不平等 以及剝削(Young 2006, 21-22)。而社會分工作為一種分配,則存在將特定群體 綁定於特定工作、職位的可能性,工作與職業可能受性別、階級所結構化、類 型化。工作機會的提供,可能係以性別為基礎,因而使得女性的升遷可能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