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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新移民母語教育

第三節 新移民母語教育

一、 母語教育

母語的定義是什麼?有學者認為母語並不是專指某一種語言,而是一種通 稱,所有從母親肚子裡出生的小孩,跟母親學習的語言,就稱為母語(鍾吉雄,

1994)。也有學者認為母語是「父母的話」,是嬰兒自出生以後,父母親一直跟 他說的話,是祖先一代一代傳遞下來的語言,它包含了一個族群的文化和感情,

也是一個人對自己的肯定和體認自己語族群關係的重要標幟(施炳華,1998)。

鍾鎮城、黃湘玲(2009)認為,對於雙語或多語家庭及少數語族而言,母語 或是第一語言的存在,通常是複數的概念。此外,在語言流失及移轉的情況下,

母語有可能指涉的是不甚精熟或是已經不會使用而須學習的第二語言。施正鋒、

張學謙(2003)認為母語的同義詞,通常所指稱的是族群的語言,此部分以各語 族區域之少數或弱勢族群為代表。

族群的母語為何要保存?Thieberger(1990)提出了他的理由:(轉引自張學 謙,1999,2)

(一)母語是國家的資源。

(二)母語有助於社會整合。

(三)母語是自我認同、群體認同的表徵,同時聯接族群的歷史和文化。

(四)語言的多樣性包含著不同的哲學觀、科學隱喻、生活方式。

(五)語言保存有助於傳統文化的保存。

(六)有助於認知發展及健全的人格發展。

(七)有助於社會正義的實踐。

Tabor(1997)以容器的比喻介紹「兩種語言學習理論」,他強調母語是語言 學習的重要基礎,母語和其他語言的關係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依賴、相輔相 成,唯有重視母語教育才能達成添加式的語言能力,如果只重視國語教育將導致 削減式的語言學習。也就是說,母語和華語及其他語言都有相輔相成的關係,重 視母語教育不但可學會第二語言還能將母語加以保存發展。

張學謙(2000)提出國家教育單位在制定母語教育政策時應該注意的基本觀 念:母語教育權是基本人權,母語教育是各族群語言生存的重要支援系統,母語 是教育的寶貴資源,他呼籲制定母語教育政策應符合台灣本土的社會語言狀態,

母語教育需要學校、社區及家庭三方面的配合運作。

蔡真宜(2002)建議立法院應就「憲法委託」之義務,制定有關多元語文政 策(母語教育)之法律,以確保其在教育政策的法律位階,並依「住民教育權」

中母語應被視為是地方自治事項之理論概念,制定綱要性的「母語教育基本法」

規範,即為『框架性立法』,內部細則法規則,則由地方依其各地區特殊文化制 定之,如此才能達到母語教育功能性的核心領域本質制度。

張學謙、楊允言、廖秋娥(2005)認為,學校的母語教育雖然有助於母語保 存,但是單靠學校是不夠的。畢竟,語言保存最重要的地方並非學校,而是家庭 和社區。母語復興運動一定得集中在保存及維護母語在家庭、社區的使用,方能 奏效。弱勢族群的家長都應該正視母語流失的危機,珍惜現有母語資源,體認母 語傳承是每一位家長的天職,應該積極的建立母語家庭,把自己的母語傳承給下 一代子女,讓母語能永續留傳於世。

張學謙(2008)認為,語言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於提升語言權利意識,捍衛語 言使用的權利,以促進語言公平和語言保存。語言人權教育不但是強勢族群由語 言歧視轉向社會正義的重要環節,更是弱勢族群反抗語言霸權、追求語言公平的 理論和實踐基礎。因此,語言人權需要成為弱勢語言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將語 言人權融入課程教學可以讓我們重新將母語定義視為權利和資源。

綜合上述相關研究,新移民母親的語言是新移民子女與天俱來的受教權,新 移民子女有權力親近自己的母親、了解母親族群的文化、傳承母親語言的資源、

發展族群血脈的特質。雖然,新移民女性是近年來移入本國的族群,但其所生育

的新移民子女卻是真正的本國人、是新新台灣之子、是國家教育栽培的一份子、

是未來社會的主人翁,這些孩子也應該享有一般孩子能自由學習母親語言的權 力,因此,東南亞新移民子女這方面的母語傳承教育正待教育部的計畫啟蒙推 展,並急待獲得各縣市學校教育單位的重視與推行,讓新移民子女也能享有基本 的母語教育人權。

二、 新移民子女語言教育

為積極落實對新移民子女之協助,2004 年 8 月 23 日教育部訂定「外籍及大 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劃9」,透過本計畫期使能提升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自我 認同、生活適應及學習適應能力、藉由親職教育課程,強化其教養子女能力,並 使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產生認同及樂於學習運用其父(母)之母語,形成其另一 語言資產,同時孕育國家未來之競爭力。

同年行政院第 2900 次會議專案報告「弱勢跨國家庭子女教育處境與改進策 略」提供新移民子女優先進入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就讀,並辦理學習輔導,提供 新移民子女在語文、數學及社會學習領域方面的學習,同時在「教育優先區計畫」

下提供新移民子女的補助;近年來「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計畫」針對新移民子女納 入學習補助的對象,建立接納、關懷及尊重不同族群人士的態度,積極營造良好 的學習環境。

詹郁萱(2009)指出,2003 年至 2009 年新移民子女教育政策歷經數次變革,

無論從政策體系或各政策文本解讀,皆能發現其將新移民子女視為弱勢群體的思 維,並且將新移民子女與其他弱勢群體包裹在各項政策措施中給予經費補助。新 移民子女教育政策措施中以「學習輔導」措施最多。雖然各項措施依其性質具有 不同的政策目標,但皆以「公平正義」、「關懷弱勢」作為宗旨,換句話說,新移 民子女教育政策將新移民子女視為弱勢者,期望透過經費補助方式以提升新移民 子女能力,藉以達成「公平正義」、「關懷弱勢」宗旨的政策思維。

2009 年 9 月 4 日教育部修正「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9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2011 年 7 月 1 日 取自 http://www.edu.tw/plannews_detail.aspx?sn=342&pages=1

訂定「新移民子女教育改進方案」10,第二條目的第(四)項修訂為「讓外籍及大 陸配偶子女認同並樂於學習、運用其父(母)之母語,形成其另一語言資產,同 時孕育國家未來之競爭力。」,第四條補助項目的(九)項,增加「辦理母語傳承 課程」。第五條辦理方式第(九)項,增訂「辦理母語傳承課程:藉由開辦外籍配 偶母語之傳承課程,讓外籍配偶子女認同並樂於學習、運用其父(母)之母語,

形成其另一語言資產,同時可孕育國家未來之競爭力。」

陳得文(2010)指出我國新移民子女教育政策內涵以大陸及外籍配偶及其子 女為主要實施對象,提供輔導和語言補救教學,文化交流則比較少。針對教師的 項目經費不多,宣示意義可能大於實質意義。社區人士可參與的多元文化或國際 日活動,在人數較少的縣市經費減少,規模縮小。北部和都會區較重視歐美人士 子女,南部較重視弱勢外籍配偶子女處境。政策經費主要來自教育部,縣市政府 自籌 10%-50%。經費分配以外配子女人數佔全國比例為依據,並限定外配子女 15 人以上學校申請,不利於偏鄉和小校。缺乏專家講師資料庫,專案教學師資 之專業化考量不高,行政單位倚賴借調老師,教育體系和民間團體少有合作。

台灣是移民社會,只不過來的時間早晚不一樣,所有的台灣新移民都有做台 灣人的權益,新移民子女也應該有學習父母兩國語言的機會,促進台灣多元文 化。目前台灣的母語教育課程並未包含新移民母語的領域,教育部於是修正「外 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時,訂定「新移民子女教育改進方 案」,讓各學校因地制宜自由申請辦理新移民子女母語傳承課程,讓新移民子女 認同並樂於學習使用其父(母)之母語,期使新移民子女能從教育的過程裡獲得 的知識和自覺,可以在他們身上注入自信,讓他面對語言永續的難題時,可以站 穩腳跟。

10教育部電子報(98.8.4) http://www.edu.tw/files/news/EDU02/新移民子女教育改進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