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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法適用原則

我國整體沒收制度針對新舊法的比較原則,於刑法第 2 條針對沒收制度的進 行修正一律採取「從新原則」。細繹立法理由,其論述理由澎湃,然而關於犯罪 物沒收的說明可謂付之闕如。

其中僅有以下原則性說明,可適用於犯罪物沒收:「沒收已非刑罰,而性質 較類似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故不適用罪刑法定原則」、「本次修正不涉及 刑罰之創設,與溯及既往禁止原則無涉」、「犯罪工具產物沒收裁量規定和過苛條 款為有利修正」(然而舊法下的犯罪工具產物沒收本即為裁量規定)。其餘就德國 刑法施行法第 307 條,乃是針對利得沒收而發291,關於信賴利益的論述乃是針對 利得沒收,就修正的公益目的亦僅針對利得沒收說明,實可謂說明不備292

以下本文將嘗試針對犯罪物沒收,就此議題進行回應。

291 此外德國 2017 年新施行法在利得沒收採取折衷從新原則,遭部分法院宣告違反歐洲人權公 約,詳見前揭註 232,並參見 BeckOK StGB/Heuchemer, 44. Ed. 1.11.2019, EGStGB Art. 316h Rn. 1 ff.

292 謝煜偉,前揭註 16,頁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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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罪刑法定原則

按照立法理由的主張,本次修正的效果不僅及於刑法第 2 條,尚且及於刑法 第 1 條。換言之,其不僅排除溯及既往禁止原則的適用,同時尚且排除罪刑法定 原則適用。

按照實務穩定見解293,此二條文就溯及既往議題各有適用,涇渭分明,然而 就罪刑法定原則尚有三大子原則,亦即「不利習慣法禁止」、「不利類推適用禁止」

以及「明確性要求」294,此時亦明確落入新法第 1 條但書中而不受拘束。就此學 者即批評此為 2005 年修正刑法第 1 條錯誤的惡果浮現295,文獻上亦不乏觀點認 為立法者誤解本條所謂「處罰」本可包含保安處分,故其實不應以「拘束人身自 由」為對保安處分的區分標準296。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在本次修法前,該等文獻 無法預測到本款但書會涉及刑罰和保安處分以外的規範。

本文認為立法者未就沒收制度和罪刑法定原則適用關係的調整敘明理據,並 非妥適。然而在實踐上,縱使真有司法者計畫運用此一例外,此時從憲法角度而 言,沒收制度仍受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以降揭示的法律保留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 第 432 號以降揭示的明確性原則控制,故在解釋上似乎不會如文獻所擔憂造成重 大影響297

293 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6306 號刑事判例:「法律不溯既往及罪刑法定主義為刑法時之效力 之兩大原則,行為之應否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規定處罰為斷,若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 皆有處罰規定,始有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原判決竟謂上訴人等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

觸犯公布施行在後之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自屬適用法則不 當。」

294 王皇玉,前揭註 28,頁 40-49。

295 謝煜偉,前揭註 16,頁 351。

296 林山田,二○○五年新刑法總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67 期,頁 82-83,2005 年;柯耀程,刑 法總論釋義──修正法篇(上)頁 71-72,2006 年;蕭宏宜,保安處分與罪刑法定,法令月刊,57 卷 4 期,頁 12-13,2006 年。然而亦有學者強調保安處分為有益措施,過此為立法政策選擇而非 錯誤。參見:許玉秀,罪刑法定原則的構成要件保障功能(上)──第十六次修正刑法檢討系列

(第一、二、二八至三一條),月旦法學雜誌,123 期,頁 10-11,2005 年。

297 就此學說則表示刑法作為具強烈干涉效果和標籤性的規範,不應「自降標準」。謝煜偉,前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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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就刑法第 2 條的運用,有學者批評其違背立法裁量,在行政罰法的沒入制度 尚且適用行政罰法第 5 條從舊從輕原則,此時相似的沒收制度不應有差別對待

298。然而根據本文上述探討,行政罰法規範者乃是具有處罰性質的沒入(而不及 於各該專法不具裁罰性的沒入) 299,而犯罪物沒收乃是基於危險防衛功能的財產 干預措施,確實不具備裁罰性,干預內容亦不及於人身自由,從而依照現行法的 規範框架,乃在溯及既往禁止原則之外,與行政罰法的裁罰沒入亦無類似性。

但是符合現行法的規範體系只說明在平等原則上無所違背,至於就憲法原則 上本次修法是否符合法治國原則要求下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 比例原則300,依照基本權審查體系301,首先須確立干預對象涉及的基本權以及本 規範的影響範圍、公益事由。

就犯罪物沒收制度轉而適用裁判時法,影響者是因新法而加入的受沒收對象,

註 16,頁 351 註 20。

298 黃宗旻,前揭註 38,頁 4-5。

299 洪家殷,前揭註 36,頁 14-16。

300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參見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第 605 號、第 717 號及近期涉及年金改革的 第 781 號至第 783 號。就其具體運用,學理上有質疑溯及原則作為信賴保護原則的特殊下位類 型,不應回頭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者,甚而揚棄信賴保護原則「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 護」三要件模型者,然而參照上述釋憲實務,大法官仍綜合操作各個模型,因此本文從實務操作。

參見:張志偉,前揭註 38,頁 125;陳愛娥,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化──兼評司法院大法官相關 解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8 期,頁 179,2007 年;林起衛,信賴保護原則的捨繁取簡──理論 基礎的反省與要件重構,中研院法學期刊,6 期,頁 263-266,2015 年。

就法律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間的關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74 號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 書。

認為信賴保護原則應在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前審查者,參見林三欽,信賴保護原則與法令不溯及既 往──兼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四號判決,政大法學評論,100 卷 91-111,2007 年。

301 基本權體系及違憲審查模型、釋憲實務見解及審查基準,參見:許宗力,基本權的保障與限 制(上),月旦法學教室,11 期,頁 64-75,2003 年;李建良,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 考層次,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9 卷 1 期,頁 39-83,1997 年;湯德宗,違憲審查基準體系建構 初探──「階層式比例原則」構想,載: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頁 581-660,2009 年;黃昭元,

大法官解釋審查標準之發展(1996-2011):比例原則的繼受與在地化,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1 卷 2 期,頁 245-258,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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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刑法第 38 條第 3 項第三人,和刑法第 38 條第 4 項的追徵對象302。而犯罪物 沒收基於危險防衛的公益目的剝奪人民的所有權,涉及的是該等人民的財產權侵 害,就此涉及的是固有財產侵害,從而參酌釋憲實務如司法院釋字第 781 號、第 782 號、第 783 號解釋針對個人提撥費用本息部分之財產上請求權,其涉及固有 財產的存續,應給予較高的保護,故以中度審查密度為審查標準。以下據此進行 犯罪物沒收制度的違憲審查。

首先針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此應先區別其涉及針對過去已終結法律關 係的「真正溯及」抑或並非涉及已終結法律關係的「不真正溯及」303,若為「真 正溯及」則受到違憲推定,若為「不真正溯及」則須再經比例原則檢驗304。而本 案中,涉及的要件事實,雖然部分涉及基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作為前提,然而實 際上最關乎根本的其實是「危險財產的既存狀態」,換言之,若該危險財產已不 存在,則無論行為人過往是否具備不法行為,犯罪物沒收皆不干涉,因此應可認 為犯罪物沒收涉及的規範狀態是「不真正溯及」。

進而針對信賴保護原則,此時被沒收人對於刑法法規作為基礎有所信賴,並 且基於此等信賴保有並使用該固有財產,乃合乎信賴表現的要求,而其對於危險 財產不被沒收的信賴作為憲法的財產秩序值得被保護,因此應肯認其符合信賴保

302 本次沒收規範的其他部分要件並未更動,章名變更主要影響者為規範內容的解釋基礎,本文 認為並非法律變動,至於過苛條款則為減輕規範而非干預規範。

另外在此尚須注意新舊法比較原則在違憲審查上的特殊性,在於「其效果會隨每一次的法律修正 而改變」,也就是說「每一次法律變動時,適用法律的人民都會受到此原則影響,並且每一次的 影響效果都要視其法律變動內容而定」,本次修正在犯罪物沒收的影響對象和舊法比較後為第三 人沒收和追徵制度,本文據此作出審查,不代表下一次修法時,其適用從新原則的合憲與否結論,

和本次相同,因為每一次的修法效果都不相同,此即新舊法比較原則影響效力較為深遠之處,也 因此立法者在每一次進行法律變動時,都應將新舊法比較原則納入考量。若立法者希望限縮影響 範圍,較好的做法則是透過施行法規範,使選法規則僅有一次性的效果。

303 陳信安,前揭註 38,頁 48-52 及 77-80,其並認為利得沒收制度意在剝奪既存的財產不正分 配狀態,而非針對行為人過去已結束的行為。

304 林起衛,前揭註 300,頁 24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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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原則的要件。然而確立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後,並非即證成沒收制度違反憲法,

而尚須進一步視比例原則權衡。

犯罪物沒收涉及的公共利益在於公共危害的防止,為了避免此等危害,其對 於彰顯該物危險性的行為人沒收,然而此部分基本上與舊法要件相比,並未有更 嚴重的影響。實際上須經審查者,乃是追加的第三人沒收和追徵。然而就比例原 則適當性部分,追徵制度針對已不存在的原物發動替代利益沒收,並無任何防止 危害效果,故應認為其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審查,其不僅適用裁判時法部分違反憲 法第 15 條及 23 條的財產權保障,甚而由於不具備達成制度目的的適當性,刑法

犯罪物沒收涉及的公共利益在於公共危害的防止,為了避免此等危害,其對 於彰顯該物危險性的行為人沒收,然而此部分基本上與舊法要件相比,並未有更 嚴重的影響。實際上須經審查者,乃是追加的第三人沒收和追徵。然而就比例原 則適當性部分,追徵制度針對已不存在的原物發動替代利益沒收,並無任何防止 危害效果,故應認為其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審查,其不僅適用裁判時法部分違反憲 法第 15 條及 23 條的財產權保障,甚而由於不具備達成制度目的的適當性,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