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爭點總結與判斷流程表

經過本章上述的考察,本文確立了現行規範在解釋上的內容,以及部分需要 透過立法論解決的議題。以下透過本文第二章提出的表三爭點表,本文將總結本 文的回應於下列表八,並且彙整上述討論後提出違禁物沒收制度和犯罪工具產物 沒收制度的判斷體系流程圖,參見下圖二及圖三。

表八:犯罪物沒收制度爭點列表(本文見解) 一、總論部分

1.沒收專章規範是否具備統一的性質,或者應依個別規範探討其性質?

沒收專章皆為財產干預措施,分為利得沒收制度與犯罪物沒收制度,前者以犯 罪預防為目的,後者以危險防衛為目的。

2.違禁物沒收、犯罪工具沒收、犯罪產物沒收的規範目的及制度性質為何?

三者皆以危險防衛為規範目的之財產干預措施。

3.犯罪物沒收制度於刑法第 2 條採取從新原則,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 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犯罪物沒收制度並未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惟就追徵制度部分,違反法律不溯及 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二、個論部分 (一)違禁物沒收 1.違禁物的定義為何?

現行法下,違禁物應為法令禁止持有或所有之物;若未來修法增訂輕微措施條 款,則違禁物可定義為法令禁止私人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所有之物。

2.違禁物沒收應如何適用過苛條款?

345 鄭文中,政治轉型後人民因不當刑事判決遭沒收財產返還之研究──以國際間發展為比較,

黨產研究,3 期,頁 11-14,2018 年。

106

107

追徵制度違反憲法,應修法廢除。修法前則應透過過苛條款一律排除適用。

14.多數人犯罪工具產物沒收,可否宣告連帶沒收?可否重複宣告多人沒收?

多數人犯罪工具產物沒收,不可宣告連帶沒收及重複宣告多人沒收。

(三)特別法規範 1.刑法施行法第 10-3 條立法是否妥當?

刑法施行法第 10-3 條立法並無明顯不妥處。

2.沒收新法的犯罪物沒收特別規定有哪些?

參見附錄一:2015 年後犯罪物沒收特別規範。

3.沒收新法的犯罪物沒收特別規定的立法是否妥當?

多數立法在規範設計上直接以為進物沒收方式規範且立法理由說明極少,並不 妥當。

4.沒收新法的犯罪物沒收特別規定以「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方式規範,

是否適用刑法總則的過苛條款等規定?

仍應適用刑法總則的過苛條款等規定。

5.洗錢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洗錢行為標的沒收」立法是否妥當?應如何 解釋?

立法者未說明和前行為利得沒收的適用關係,有造成適用混亂的可能性,應修 法調整;修法前應透過過苛條款避免重複沒收。

6.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第 2 項的沒收規定立法是否妥當?應如何解釋?

該立法未附理由且與體系有所扞格,立法並不妥當,應修法重行調整規範;修 法前應將沒收客體限於違禁物、犯罪工具及產物。

7.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7 條第 1 項及國家安全法第 5-1 條第 8 項的沒收規定立 法是否妥當?應如何解釋?

該立法為一般沒收規範,違反憲法財產權及比例原則要求,應修法廢除;修法 前應停止適用並聲請釋憲。

三、修法建議彙整

1.修正違禁物定義,明列禁止物規範,並與查禁物整合。

2.違禁物沒收應設立損失補償、輕微替代措施規範,犯罪工具產物沒收應設立 輕微替代措施規範。

3.追徵制度違反憲法,應修法廢除。

4.洗錢防制法應增訂規範明示犯罪物沒收和利得沒收的適用關係。

5.少年事件處理法應重新思考規範目的修正沒收規範。

6.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和國家安全法應修法廢除一般沒收規範。

製表人:林秉衡

108

圖二:違禁物沒收判斷流程圖 製圖人:林秉衡

圖三:犯罪工具產物沒收判斷流程圖 製圖人:林秉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