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沒收制度的立法設計

關於犯罪物沒收制度,立法者設計的原意,無法直接從立法理由尋得,因為 根據立法紀錄,最終版本條文為經黨團協商而制定,而關於黨團協商又僅有非常 有限的紀錄,無從考察其討論內容,故僅能自黨團及政府部門提出的草案立法說 明,以及後續法務部的立法說明中進行探尋。

該次修法的草案版本共有三種,分別為民進黨團、國民黨團以及行政院和司 法院共同提出的版本,後兩者在犯罪物沒收部分規範內容完全相同。首先必須說 明的是,兩個版本中最大的區別,在於民進黨團版本針對犯罪物沒收的規範要件,

基本上未區別規範對象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一律如同違禁物般沒收,並且其 於第 38-2 條第 2 項設有過苛條款,而國民黨團及政府版本則仍限於對犯罪行為

聯客體須有特別規定始可沒收」,而刑法 38 條第 2 項所謂「特別規定」即為此授權規範。

就此本文認為雖然德國於 2017 年新法亦於第 74 條第 2 項將過往實務見解明文納入,規定「關 聯客體原則不得沒收,例外經特別規定可沒收」的具體授權規範,然而我國法規範未必須如同德 國法解釋,從而「關聯客體」此一概念在文義上其實具備納入「供犯罪所用之物」一詞涵蓋範疇 的解釋空間,並且其是否納入應視乎犯罪物沒收的規範目的決定,因此關於此物是否應解釋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又或應透過修法明文增訂為妥,本文將於後續第四章進行檢討。

60

人的沒收,亦無過苛條款的設計,僅同樣設計追徵制度,整體規範與舊法幾無差 異。然而這兩個版本皆非最終黨團協商後產生的版本,最終版本不僅如同民進黨 版設有過苛條款,並且對於第三人犯罪工具產物沒收有額外的要件設計,此外針 對犯罪工具產物沒收亦是從「義務沒收」轉為「職權沒收」模式。又,相對於草 案版本皆僅針對單獨沒收設立從新原則,最終版本尚且新舊法比較更是進一步直 接全面針對沒收制度採取從新原則。就此,法務部尚於其官方平台設有對此最終 版本的立法說明222,雖然本質上其作為行政機關應無此取代立法者針對立法理由 說明的權限,然而由於此版本的立法理由才是基於最終版本的法案,因此仍有參 考的必要,以下將比較這三個版本對於犯罪物沒收制度的立法說明。

首先是民進黨團版本的草案,其對於刑法 38 條犯罪物沒收的基礎僅就違禁 物略作說明,而就犯罪工具及產物則語焉不詳:

「沒收係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規範體例明確,其 中違禁物之沒收係考量違禁物本身即具社會危害性,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如偽造之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至於行政院和司法院及國民黨團版本則內容相同,以預防犯罪為其內容,並 對於相關制度做了最低限度說明:

「一、沒收既具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規範明確,依沒收標的之不同,而分別規 範其要件。二、違禁物之沒收係考量違禁物本身即具社會危害性,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合併在第一項規定。三、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如偽造之文書),係藉由剝奪其所 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段及第三項合併在第二 項規定。四、考量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如價值昂貴,經變 價獲利或轉讓予他人,而無法原物沒收,顯失公平,爰增訂第三項,就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得追徵其價額。又因上開物品未必有明確市價,

亦非均有追徵價額之必要,故是否有追徵必要,委由實務依具體個案判斷之。」

223

222 參見法務部網頁: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38(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223 參見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以及行政院暨司法院提案中就第 38 條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公報 第 104 卷第 89 期第 4288 號第一冊第 3 頁,第 104 卷第 96 期第 4295 號第一冊第 2 頁,第 104 卷 第 96 期第 4295 號第一冊第 36 頁。

61

至於法務部針對最終版本的立法說明,在行為人犯罪工具產物沒收基本上沿 襲上述政府部門版本強調預防犯罪的說明,然而最為重要的,則是其針對第三人 犯罪工具產物沒收有所闡述:

「一、沒收為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為使規範明確,依沒收標 的之不同,而分別規範其要件。

二、違禁物之沒收係考量違禁物本身即具社會危害性,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沒收之,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合併在第一項規定。

三、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如偽造之文書), 係藉由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有沒收之必要,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前段及第三項合併在第二項規定,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

但本法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如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仍應優先適用,以茲明確。

四、為防止犯罪行為人藉由無償、或顯不相當等不正當方式,將得沒收之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移轉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團體等第三人所有,或於行為時由第三人以可非難之方式提供,脫免沒收之 法律效果,將造成預防犯罪目的之落空,爰參諸德國刑法第七十四 a 條之精神,

增訂第三項之規定,由法官依具體情形斟酌,即使沒收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所有時,仍得以沒收之。

五、考量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如價值昂貴,經變價獲利或 轉讓予他人,而無法原物沒收,顯失公平,爰增訂第四項,就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本條沒收及追徵之宣告,應審酌第三十八條之二過苛條款,以符衡平。」

縱觀上述三個版本,立法者最終的意旨似乎傾向違禁物沒收考量者為「社會 危害性」,亦即危險防衛;而犯罪工具產物沒收,考量的則是「預防犯罪」,並且 在設有過苛條款外又將其發動改為採取「職權沒收」,從而在規範形式上展現了 和刑罰的相似性(制度用於「預防犯罪」、在要件上設有「比例原則外的裁量規範」

而可能是在實踐罪責原則的要求),然而同時又設有擔保制度利益剝奪功能不會 落空的追徵規範以及第三人沒收規範,並且在新舊法比較時採取從新原則224

224 就此立法理由的主張主要為沒收並非刑罰、利得沒收的規範目的、利得人欠缺信賴保護利益、

德國就利得沒收制度採取從新原則的態度以及新法增訂裁量和過苛條款,並非全然不利等,大半 皆關於利得沒收制度其中與犯罪物沒收有關聯者只有「裁量及過苛條款並非不利」以及「立法者 將沒收訂為專章,已非刑罰」,然而犯罪工具及產物沒收於舊法本即屬裁量規範(沒收 2015 年前 舊法第 38 條第 2 項本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 之。……」),而立者將沒收訂為專章此一說法亦未實質說明其規範內容,整體而言真對犯罪物 沒收有欠說理。就犯罪物沒收制度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詳細檢驗,見本文第章第一節。

62

在定位上若將此規範理解為刑罰,則必然與現行刑法基本原則,亦即罪刑法 定原則和罪責原則相衝突,而似乎欠缺在既有制度框架下能夠妥適定位犯罪物沒 收的規範屬性,也無法直接從立法者上述簡略的說明中確知其設計犯罪物沒收制 度的規範精神。從而若欲進一步檢驗立法者針對犯罪物沒收的規範設計,似應求 諸立法理由多次強調其所參照的德國規範,因此本文以下將以犯罪物沒收制度為 中心,探討德國沒收法制的運行狀況,以進一步確認立法者的規範設計理念。

第一項 德國沒收規範總說

德國的沒收制度規範於第 3 章犯罪之法律效果(Rechtfolgen der Tat)第 7 節,

相對於第 1 節的刑罰(Strafen),其與第 6 節保安處分(Maßregeln der Besserung und Sicherung)於同樣於刑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8 款被定義為「措施(Maßnahme)」。其 沒收制度在 2017 年以前透過用語分為主要兩大類型,亦即「利得沒收」(Verfall) (第 73 條至第 73e 條)和「犯罪物沒收」(Einziehung) (第 74 條至第 74f 條) 225,而 在 2017 年時德國進行規範修正,將「Verfall」用語刪除而統一為「Einziehung」, 然而在規範體例上並未調整此分類模式,而僅是因應歐盟指令簡化規範用語,新 法下的利得沒收以「Einziehung von Taterträgen」,而犯罪物沒收以「Einziehung von Tatprodukten, Tatmitteln und Tatobjekten」標示226。2017 年修法的主要目標在於重 整利得沒收制度,尤其是關於舊法第 73 條第 1 項的「潛在被害人」條款其作為

「利得剝奪的核心障礙」227,而關於犯罪物沒收的修正較為有限,主要為規範順 序重整與簡化,最為顯著者是關於犯罪物沒收關聯客體理論的明文增訂(第 74 條

225 MüKoStGB/Joecks, 3. Aufl., 2016, StGB Vor § 73 Rn. 1.

226 Fischer, 65. Aufl., 2018, Vor§§ 73-76a Rn. 4.

227 Fischer, Vor§§ 73-76a Rn. 5; Schönke/Schröder/Eser/Schuster, 30. Aufl., 2019, StGB Vor § 73 Rn. 5.

63 Vermögensabschöpfung)」BGBl. I Nr. 22 vom 21.04.2017 S. 872。德國聯邦政府於 2016 年 7 月 21 日以司法部草案為基礎,附具較詳細說明的草案內容,參見:

https://www.bmjv.de/SharedDocs/Gesetzgebungsverfahren/DE/Reform_strafrechtlichen_Vermoegensa bschoepfung.html(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中文引介,見王士帆,前揭註 7,2017 年德國犯罪所得沒收新法-刑法基礎規定綜覽,頁 135-173 及王士帆,前揭註 7,2017 年德國犯罪所得沒收新法-擴大沒收與第三人沒收,頁 409-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