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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無法沒收時:應一律透過過苛條款排除追徵

1.是否存在法令禁止物

2.所有人是否在法令禁止持有範圍 3.原則:義務沒收

3.1.(若依本文意見立法後)衡量沒收時是否應補償權 利受害人)

3.2.例外:衡量物的危險性與行為人的財產權,決定 是否減免,(若依本文意見立法後)並衡量是否可採取 較輕微手段而保留沒收

1.連結行為:是否存在刑事不法行為

2.危險物存在:行為中曾使用、預備使用(犯罪工具)或 產生(犯罪產物)可能重複投入此不法行為的危害物 2.1.是否具備危害性,以相似種類的違禁物判斷標準為 斷

3.該物的所有權人:行為人或第三人 3.1.所有權以裁判時為判斷基礎

3.2.若為第三人,則額外考量其是否知悉該物投入於不 法行為,而提供或取得該物

4.以過苛條款衡量物的危險性與行為人的財產權,決 定是否沒收或減免,(若依本文意見立法後)並衡量是 否可採取較輕微手段而保留沒收

5.無法沒收時:應一律透過過苛條款排除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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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論文探究犯罪物沒收總體制度議題,於第一章說明現行犯罪物沒收制度於 2015 年隨沒收制度進行大規模修正後,其受到的研究關注較少,且於解釋論以 及規範性質上皆有諸多疑義,因此本文計畫透過回歸檢討規範目的之方式,確認 其體系定位,並將該規範目的衍生的指導原則應用於解釋論上的爭議。

於第二章,本文首先確認犯罪物沒收的概念指涉範圍,以及其與利得沒收制 度、行政法沒入制度的關聯性,進而整理現行法的規範內容,以及學說上就犯罪 物沒收制度的定性、體系分類和規範要件解釋上的爭議,發現現行法下對犯罪物 沒收的要件討論確實會受到其規範目的影響;接著進一步考察我國法制史脈絡中,

與沒收制度相類的「籍沒」、「沒官」制度的淵源,發現「沒收」此一符號在法制 史上乘載財產刑罰的意義,然而此功能隨著基於懲罰目的之罰金刑出現,已顯疊 床架屋;此外,違反現代憲政法治精神的「一般沒收」制度雖然已自刑法典中消 失,然而仍持續於特別法規範中出現。

於第三章,本文自立法理由出發,考察立法者對於犯罪物沒收的設計理念,

然而經過本文檢討後,發現其說明相對於利得沒收顯得過於簡略而難以確知真義,

從而本文進一步考察立法者表示參照的德國法犯罪物沒收制度。本文探究德國法 制後,發現其無論於我國立法者參照時,或者 2017 年該國沒收制度修法後,其 對於沒收制度的設計皆以「利得沒收」、「犯罪物沒收」二分結構規範,並且對於 第 74b 條的保安沒收規定乃是基於危險防衛,而第 74 條和第 74a 條犯罪物沒收 規定皆被認為具備刑罰性,而有違反罪責原則的疑慮。接著回歸我國法制的探討,

本文整理學說上對於犯罪物沒收體系以及規範目的分類的五種觀點,並逐一將規 範目的代入檢驗其與各個沒收制度的相符性,最終認定我國法亦應以二分法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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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犯罪物沒收」和「利得沒收」,分別以「危險防衛」及「犯罪預防」為規 範目的,且兩者皆為財產干預措施,然而在規範目的上與以懲罰目的之罰金刑各 司其職;此外本文亦確立了犯罪物沒收制度的內部體系,應以違禁物為列舉規範,

而犯罪工具產物沒收為其補充規範的結構進行解釋適用。

於第四章,本文根據第三章得出的規範目的結論,針對犯罪物沒收的解釋論 爭議逐一進行檢驗。本文首先發現犯罪物沒收並未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並且經過 基於現行憲法學財產權保障體系的違憲審查流程檢驗後,發現追徵制度無法通過 比例原則適當性的檢驗,而應屬違憲。進而本文發現,違禁物沒收規範及犯罪工 具產物沒收規範雖然在大部分的爭議上可以透過解釋論得出合理結論,然而仍有 部分須要透過立法者修正。

綜合上述,本文主要研究成果有三:

第一、統整犯罪物沒收相關聯制度及特別法規範、學說討論,以利後續研究 檢證及進一步延伸。

第二、探究犯罪物沒收制度的立法理由,以及其所參考的德國法制現況,並 經統整學說後提出本文對於犯罪物沒收制度的體系定位以及規範目的。

第三、以前述體系定位和規範目的為基礎,針對現行法犯罪物沒收制度的實 務、學說意見提出具體適用的意見以及修法建議,以供未來實務工作者適用法律、

研究者進一步討論,以及立法者欲重新檢討犯罪物沒收規範的參考內容。

至於研究的主要限制和未來可能進一步研究的方向,本文認為主要的限制在 於因為研究時間及能力有限,故僅針對犯罪物沒收制度和相關聯的利得沒收制度、

罰金刑進行刑法釋義學以及規範目的之考察,而未能自更宏觀的視角探究本議題,

而可能有見樹不見林之憾。此外由於語言能力及研究範疇的限制,比較法上本文 僅針對德國法做考察,而未進一步考察與我國制度亦具相似性的日本法制,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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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法亦有所影響的歐盟法制以及具備特殊沒收規範設計的美國法制。因此若未來 有進一步研究的機會,本文認為一方面可以自更為全面的視角,例如整體刑罰和 保安制度雙軌體系的規範目的及發展史,或者沒收制度做為國家財產干預制度的 一環,其深層的哲理基礎等方向進行探討,另一方面亦可擴展比較法制的視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