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 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 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 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 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 分為之。

進一步值得注意者,乃是「沒收」一詞的指涉範圍。本文作為刑事法研究,

著眼重點主要鎖定在刑事法規範,然而不可忽視的是,除了刑事法制度中的沒收 以外,在規範模式十分相近的行政罰領域,同樣存在所謂「追繳」及「沒入」概 念,其指涉者乃是對應德國行政罰法中的「Verfall」及「Einziehung」概念,而立 法時或為與刑法用語作出區隔,特別將之使用不同的名詞標示。從制度實際應用 面而言,現行法兩者確實透過用語區隔在規範內容上區分,行政罰法中的沒入及 追繳制度連結行政不法行為,透過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訴訟進行救濟;而刑法中的 沒收連結刑事不法行為,透過刑事程序發動及審判,從而即使刑法沒收規範發生 修正,行政法的沒入及追繳規範沒有連動調整,仍然維持在行政罰的框架下,似 乎亦無妨其各自的運作。

然而若自規範目的思考,對於刑法沒收制度的理念檢驗似乎也應套入行政法

15

相類制度討論,例如就追繳制度,究竟設計此種連結同樣連結不法行為、被視為 處罰,運作上又和罰鍰制度高度重疊的規範,是否在體系上有所必要,現行制度 又是否能夠達成利得剝奪的任務32?針對沒入制度,其處罰目的究竟以社會保安 或者制裁為要、是否應當「去處罰化」33,皆是應被考量的問題。就此伴隨刑法 修正,行政法學界針對利得沒收規範,有質疑現行行政罰以罰鍰為中心的剝奪體 系違反利得剝奪制度其「普遍性」及「客觀性」要求者34,而就沒入制度,亦有 統整規範體系的呼聲35。受限於研究篇幅,本文無意越俎代庖,率將刑事法沒收 制度的討論直接套用至行政罰領域,故僅在此處將沒收研究同樣須關注的相關制 度納入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5 條(節錄)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 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 機關。

本條(民國 90 年時條號為 24 條)立法理由:

二、工廠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裁判確定者,其已申請取得之工廠登記證,主 管機關應予廢止,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以維護國民健康,確保社會安寧。

漁業法第 7-1 條(節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二、漁船經沒收或沒入。

本條修法理由:

二、漁船經法院沒收,或主管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海關或其他機關予以沒入時,

漁業人已無法以該船經營漁業,均不予核發漁業證照,爰修正第二款。

32 林明昕,論不法利得之剝奪:以行政罰法為中心,載:沒收新制(三)不法利得的剝奪,頁 333-334,2019 年。

33 洪家殷,行政罰法論頁 47-48,2006 年,2 版;詹鎮榮,行政罰定義與種類之立法政策上檢討

-以裁罰性不利處分與沒入為中心,法學叢刊,61 卷 4 期,頁 20-21,2016 年。

34 林明昕,前揭註 32,頁 351-369。又,其所參照的德國秩序違反法(OWiG)第 29a 條亦於 2017 年 依 據 「 刑 事 財 產 剝 奪 改 革 法 案 」 中 第 5 條 (Artikel 5 Ä nderung des Gesetzes über Ordnungswidrigkeiten)針對利得剝奪制度有所修正。

35 洪家殷,論行政罰法上沒入之性質,東吳法律學報,29 卷 3 期,頁 19-24,2018 年。

16

最後,關於現行沒收制度附隨的其他法律效果,不若刑罰實際上已經緊密連 結大量的附隨法律效果36,就沒收制度,目前僅有兩個規範針對沒收制度設定特 別的附隨效果。首先是工廠管理輔導法中,認定工廠若製造、加工違禁物並經沒 收裁判確定,主管機關有義務廢除其設立許可或登記,立法理由表示此為保護社 會安寧及國民健康;而漁業法則針對事實上不能的狀況,當漁船經沒收或沒入時,

漁業人既已無法營業,不核發漁業證照。綜合而言,沒收制度目前僅連結少部分 規範,並未形成強烈的標籤效果,也尚未產生明顯的調整必要。

36 例如迭經釋憲,先經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宣告合憲,又經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宣告部分違憲 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計程車登記規範;或者實質展現刑罰標籤效果,為民間大量作 為素行證明,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

17

18

19

20

第二項 犯罪物沒收要件

就法條規範結構及學說對犯罪物沒收制度的詮釋,本文將 2015 年修正前後 的法條規範內容以表格對照整理為上表一:2015 年犯罪物沒收新舊法規範條文 比較表,並且為利理解規範內容,將其規範內涵變化整理為表二:2015 年犯罪物 沒收新舊法規範條文比較表。最後為利對於下述犯罪物沒收制度的規範內容相關 詮釋有整體性視野,本文將其所涉爭點整理為上表三:犯罪物沒收制度爭點列表,

以下將針對學說見解進行詳細說明。

第一款 總說

就共通規範部分,相對於舊法沒收的從刑定位,新法沒收改列專章使之成為 獨立法律效果,於新舊法比較部分亦從原本刑罰定位下「從舊從輕原則」轉為「從 新原則」,立法者主要理由包含「沒收性質已非刑罰」、「沒收制度具備回復合法 財產秩序的重要公益」、「犯罪利益持有人不具備高於公益目的信賴保護需求」以 及「參考德國刑法施行法第 307 條」,故而參照「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同樣採取從新原則。就此實務對於此等立法均接受並適用37,然而在學說上針對 其論理和結論則有壁壘分明的正反意見,構成 2015 年沒收制度修正的重要文獻 群38。對照立法理由,爭論主要可分成三個方向:「本次修法沒收是否違反法律不

37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568 號刑事判決:「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105 年 6 月 22 日迭經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 1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 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

38 以下整理大致上正反意見文獻,然而多數文獻皆有僅針對利得沒收作詳細論證的傾向。

反對此種立法者,薛智仁,前揭註 1,頁 1100-1110;薛智仁,評析減免沒收條款,載:沒收新制 (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頁 170-175,2016 年;薛智仁,犯罪所得沒收制度之新典範?評析食安 法第四十九條之一之修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4 卷特刊,頁 1336-1340,2015 年;朱石 炎,評述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修正──質疑修正沒收關於時之效力,司法周刊,1782 期,頁 2,

2016 年;張志偉,刑法不法利得沒收制度溯及適用之憲法問題,法令月刊,68 卷 6 期,頁 107-130,2017 年;林書楷,刑法總則,頁 566-570,2018 年,4 版;曾淑瑜,論修正前後沒收轉型 之爭議,司法新聲,120 期,頁 15-16,2016 年;柯耀程,沒收法制修正之評釋,軍法專刊,62

21

溯及既往原則?」、「本次修法沒收是否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本次修法沒收制 度本身是否違反憲法的財產權保障?」,採取本次從新原則修正制度合憲觀點只 有一個回答版本,亦即「否」、「否」、「否」,至於主張違憲理由者,在第一和第 二個問題皆為「是」,在第三個問題則視其對沒收制度定性,可能為是或否39。此 外尚有一延伸討論,是針對刑法第 1 條但書的適用範圍亦因本次修法而擴張,學 者質疑如此一來沒收將可以進行不利行為人的類推適用40。值得注意的是,在舊 法從刑規定下,針對違禁物,實務見解即認定其本質為保安處分,故而採取從新 原則41。然而就此亦有學者批評其「未善用解釋空間」,沒有利用舊法形式上的從 刑定位採取從舊從輕原則,避免當事人受到突襲42

解釋上,對於犯罪物沒收的性質,實務亦接受立法者的安排,強調沒收制度 作為獨立規範而非屬從刑的定性43,針對其規範基礎,實務見解就違禁物強調傾

卷 3 期,頁 13-16,2016 年;柯耀程,沒收制度的實然與應然,東海大學法學研究,53 期,頁 14-17,2018 年;謝煜偉,前揭註 16,頁 349-352;黃宗旻,新修正之刑法沒收相關規定的爭議 問題,萬國法律,207 期,頁 1-5,2016 年;林臻嫺,沒收新法──雷神索爾的戰錘?,臺灣法 學雜誌,292 期,頁 1,2016 年。

支持此種立法者,陳重言,前揭註 23,頁 3-36,然而本文頁 33-35 疑似認為犯罪物沒收舊案無 法全面適用新法,尤其在舊案未規範得沒收的情形;陳信安,由憲法觀點論刑法新修之不法利得 沒收規定,載:沒收新制(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頁 46-95,2016 年;王士帆,2017 年德國沒收 新法-從新原則與裁判安定性,載:沒收新制(三)不法利得的剝奪,頁 187-188,2019 年;王玉 全,枉費心機一騙子──沒收新法之解釋與適用(一),法務通訊,2804 期,頁 4,2016 年;許絲 捷,沒收之競合──以煙毒犯為例,法務通訊,2827 期,頁 9 註 8,2016 年;黃士元,從適用 論刑法第 58 條規定之存廢──兼評「沒收新法──雷神索爾的戰錘」幾點質疑,臺灣法學雜誌,

297 期,頁 78,2016 年。

39 例如薛智仁,前揭註 38,犯罪所得沒收制度之新典範?評析食安法第四十九條之一之修正,

頁 1336-1340,即是針對沒收第三人制度的合憲性進行論證。

40 謝煜偉,前揭註 16,頁 349-352。

41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 1262 號刑事判決:「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處分性質,應適用裁判時 法,即應以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為宣告沒收之依據。」,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

41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 1262 號刑事判決:「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處分性質,應適用裁判時 法,即應以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為宣告沒收之依據。」,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