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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築相關法規之檢討

第二節 施工風險與安全之建議

綜上整理相關法規後發現,除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有將風險之字眼納入外,相關法規皆將施工安全評估 納入,若能將施工風險理念導入,將有助於進行施工安全評估。鑑於建築相 關法規之修法程序煩瑣耗時,實務操作可從以下述之幾點建議作為,將施工 風險理念導入於施工安全評估中。 

一、公共工程設計、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應納入施工風險評估項目,並訂於 契約中規範 

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6 條,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 報其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

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主辦工程機關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 要定之。其屬設計簽證者,得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施 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設計圖與計算書、施工安全評估、工地 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其中施工安全評估應包含施工風 險評估,並訂於契約中規範。 

二、營造業製作施工計畫書時應納入施工風險評估項目 

依營造業法  第 26 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建議製作施工計 畫書時應納入施工風險評估項目,以作好施工風險評估,確保施工安全。 

三、丁類危險性營造工程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應包含施工風險評估內容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17 條,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 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施工安全評 估人員簽認文件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各三份:(一)施工計畫書。(二)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建議丁類危險性營造工程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應包含施工風險評 估內容,以降低施工災害之風險。 

四、機關工程查核時納入施工風險評估項目之評分 

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3 條,機關查核小組之主要查核項 目,得包含 

(一) 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 障礙之處理。 

(二)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 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執行 情形。 

(三) 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 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對於丁類危險場所,建議主辦機關辦理可行性評估及規畫設計 階段需納入風險評估、監造單位需將施工風險評估需納入監造計畫 及承包商施工計畫納入施工風險與安全評估等三項,列入工程查核 評分項目。 

   

表 5-1 施工風險評估增列建議表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