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族群婚姻配對文獻回顧
臺灣族群關係研究中,吳乃德(2002)、黃毅志與章英華(2005)及 劉千嘉(2011)的研究報告皆指出臺灣族群間的社交和婚姻的族群隔離,
隨著年齡層有明顯降低的趨勢,而婚姻關係是人類彼此最深刻結合的一種 形式,也是討論族群關係最重要的一環,當一個區域內族群通婚的比例提 高,代表族群間在文化習俗、族群態度上有較大的接受程度,因此族群通 婚向來被視為測量族群關係與社會距離的有效性指標(梁世武,2009)。
臺灣目前既有的通婚研究主體多為漢人族群間的通婚,以閩南、外省 及客家人間的通婚現象為主(劉千嘉、章英華,2012),而族群間的互相 婚配融合,則可從族群的社會距離看出些許端倪;而族群的社會距離主要 可分為空間同化(space assimilation)和婚姻同化(marital assimilation)兩 大類來看(劉千嘉,2011),族群間彼此接觸、通婚可以積極促進族群間 之相互瞭解及文化溝通,有助於族群融合。
在臺灣早期研究婚姻配對的研究中,蔡淑鈴(1994)將婚姻關係分為 兩個重要的假設:同質性婚配和異質性婚配;同質性婚配通常因為社會地 位或出身背景相近、具有類似的生活風格,因此較容易發展出親密人際網 絡,建立婚姻關係(林瑞華 2012;章英華、黃毅志,2005),其是較為常 見的婚姻型態(林俊瑩,2001),也有助於穩固社會既有的階層順序,保 有既有的階層特質(Goldthorpe, Llewellyn, & Payne, 1980);反之,如果交 往雙方不具有相對等的社經地位,則便稱為異質性地位的婚姻模式(蔡淑 鈴,1994)。
族際通婚的實際情況可視為族群關係和諧與否的重要指標(馬戎,
2004),故在多族群共同生活的臺東縣中,差異的族群文化很可能會造成 族群間相處之文化隔閡,進而影響其族群交友和婚配,但也可能因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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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生活經驗,因族群接觸頻繁而拉近彼此之距離,而促進族群融合。
以美國的族群通婚研究來看,Chen 和 Takeuchi(2011)研究亞洲女性 與美國白人的跨族群通婚研究中,發現教育和職業高低佔有決定性的影響 力;Qian 和 Lichter(2007)也指出雖然教育程度提升與日常生活接觸頻繁,
無論對美國白人、印地安人或其他歐洲和亞裔美國人等,皆有助於促進跨 族群交友與通婚,唯白人與黑人不具有這樣的通婚特色;Smits(2010)討 論前南斯拉夫的族群通婚相對機會時,發現在前南斯拉夫瓦解之前,個人 有機會與其他不同族群通婚的機會非常低,各族群團體間差異非常大,而 其中前兩大族群的塞爾維亞人、克羅埃西亞人可能因人數眾多,反倒與其 他族群跨族通婚的相對機率較低(Smits, 2010: 426),而人數較少的蒙特內 哥羅人因屬於相對少數族群,可能有人際交往、社會資源交換上之需求,
具有較高的跨族群交往機會。由此可知除了個人社經地位、空間距離會影 響人際交友與婚配外,族群的差異與族群人數多寡也可能在族群通婚中,
仍具有重要影響力。
國內研究方面,巫麗雪和蔡瑞明(2006)指出「本省客家與本省閩南」
及「外省人與本省閩南」是跨族群通婚較多的案例,「本省客家與外省人」
則較少。當族群居住、教育與職業上隔離的效應減弱,各族群的交友界限 亦隨之減弱。上述兩者研究接指出臺灣各族群中,以客家人的族群內婚現 象較為明顯,究其原因很可能因客家族群多聚居在花東縱谷、桃竹苗和高 屏六堆地區,當客家人多群聚於客家庄內,在空間上與其他族群相對隔 離,較之其他族群少有機會發展跨族群的交友網絡,空間上的隔離,使得 本省客家與其他族群較少有機會發展跨族群之人際網絡,故客家與外省、
閩南交友機會相對偏低,而本省閩南因仍具有臺灣第一大族群的人數優 勢,與其他各族群的接觸機會較多,在族群婚配中之跨族群婚配上,呈現 較為開放之態勢,而本省客家與外省人、原住民等其他族群的跨族群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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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則偏低(馬戎,2004;黃毅志、章英華,2005);而有關於原漢通婚 的研究中,劉千嘉(2011)、劉千嘉與章英華(2014)皆發現隨著原住民 的離鄉工作及族群互動日益頻繁,加上整體社會風氣的轉變與日益開放,
使得原漢通婚在 1970 年代後比例逐漸增多,族群交友界線減弱。
劉千嘉與章英華(2012:19)以 2000 年原住民大樣本資料庫進行的 婚配研究中,原住民內婚的比例占全體樣本中的 60.7%,原住民與漢人通 婚則佔 39.3%,而其中內婚的原住民中,超過 90%為同族婚配,跨族婚姻 則少之又少,不到一成;又再以 2007 年臺灣原住民社會變遷與政策評估 調查的原住民樣本來進行檢視,我們也發現原住民的婚配對象如果是原漢 通婚約占 26.8%,原住民內婚則高達 73.2%,同族婚配的原住民比例也高 達約 88%;而原住民內婚很可能有助於其族群認同及意識的發展(劉千 嘉、章英華,2014;謝若蘭、彭蔚榕,2007);蔡淑鈴(1994)也曾提及 臺灣民眾多傾向和自己社會地位接近者結婚,其如果站在族群的立場來 看,就是慣於族群內相互通婚。
王甫昌(1994a)在關於臺灣本省閩南、本省客家及外省人的婚姻配對 研究中,發現即使現代社會各族群間之文化與態度差異已逐漸消除,但在 個人面對婚姻對象的選擇中,因社會接觸較多且接近,多數人仍選擇同族 群者往來為主。換言之,文化相似性(個人的婚配偏好)對臺灣漢人族群 通婚的影響性,遠不如鉅觀結構因素(如族群人口結構與組成、婚姻市場 的結構)來得重要(王甫昌,1994a;劉千嘉、章英華,2012)。
以原住民內各族群的婚姻配對來看,劉千嘉與章英華(2012)認為針 對原住民內部各族群中,有些族群因為規模較小而樣本數不多,若採用抽 樣調查研究容易使得研究結果因抽樣偏差而產生推論錯誤的疑慮,故在探 討族群規模較小族群(如雅美族、賽夏族、邵族等)的跨族通婚現象時,
全面性地普查資料應較抽樣調查資料來得理想,故其採用 2000 年臺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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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普查樣本的調查研究中,若將視角聚焦於原住民內部的各族群的內、
外婚傾向之下,可發現賽夏族的外婚比例較高(46.8%),其次依序為卑南 族(40.6%)、魯凱族(34.1%)、達悟族(當時稱雅美族的 31.2%)……
等,其餘阿美族、排灣族、布農族、鄒族皆約為 22%左右,各族差距不大
(劉千嘉、章英華,2012:22);上述研究貢獻在於為臺灣首次直接使用 原住民普查資料進行婚姻配對之探討研究,但可惜的是因調查對象都以原 住民為主,僅能從原住民角度出發來觀察族群婚配的內、外婚情況,無法 較全面地探究臺灣四大族群的互動關係,並且婚姻配對的分析結果僅是針 對普查資料進行簡單地描述性統計,雖然顧及小規模族群的樣本分析,但 仍無法正確估計實際邊際次數效應的影響力,故其研究結果在應用上仍多 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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