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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技術實作的持續完成

本的問題,也就是「常識世界」就其本身而言是如何可能的?47(Garfinkel, 1967: 

36)換言之,雖然社會學一直以來都是以各種社會現象或是所謂的「社會事實」

47  當然,Garfinkel(1967: 36)同時也指出了一個例外,也就是 Alfred Schutz 所從事的社會學探 究。俗民方法學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延續、並經驗化了 Schutz 關於日常生活研究的觀點與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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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熟悉的、有組織的場景是如何可能完成的問題卻始終在種種「預設」之中 被忽略。因此,Garfinkel(1967: vii)在 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 一書的開頭 便宣稱: 

有別於某些人認為 Durkheim 是將社會事實的客觀實在視為是社會學的 基本原理,俗民方法學則是相對地認為,Durkheim 教導我們的是:社 會事實的客觀實在「作為」日常生活的協同行動的持續完成,這件事 情對於所有做社會學的成員來說是一個根本的現象。 

也就是說,在 Garfinkel 看來,「社會事實」並不是社會學探問之中毫無疑問的預 設與起點,相反地,它實際上是不斷地由社會成員共同建構生成的,同時,這 一建構生成的過程正是社會學探問對象的核心基礎。換言之,Garfinkel(1990: 70; 

2002:93)認為,所謂「社會事實」的客觀實在其實包含了每一個當下場景實際、

有組織的協同實作,正是這些實作的持續完成才使得社會事實成為理所當然的 秩序現象──而同樣地,本文認為在技術物的發展與影響上,日常的技術實作 過程亦是扮演著這一關鍵的角色。 

        從這樣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說俗民方法學實際上是以一種相當不同的方 式詮釋、並繼承了 Durkheim 的遺產。對於社會成員日常生活的尋常行動之關注 標示了俗民方法學與典型社會學研究之間的差異。(Garfinkel,  1990:  78)就像 Warfield Rawls(2002: 20, 30)所說的,過去人們在理解 Durkheim 時,其對於細 節與實作的關注系統性地被忽略了,而對於所有俗民方法學的研究來說,一個 基本的共同理念則是:成員們的方法確實創造了社會秩序,且只要研究者細心 觀察,他們就會發現此一過程的細節。這種關於尋常行動關注的差異也表現在 俗民方法學者對於 Parsons 的批評之上。Parsons 對於社會行動的探問,在俗民 方法學看來形成了一種矛盾的弔詭,也就是說:從一個以行動者的主觀觀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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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點的框架出發,Parsons 最終卻走向了全然「外在」的規範與價值分析,並 將規範與價值視為是束縛與決定著行動者的作為。(Heritage, 1984: 18‐19)而此 一弔詭正是由於 Parsons 在分析的根本立場上忽略了日常生活尋常、具體行動的 有秩序特徵所致。換言之,在俗民方法學看來,在 Parsons 所謂的「意志性行動 理論」中,真正被關注的不是行動者實際上的思考與選擇的過程,而是那些在 分析概念層次上決定了行動的因果元素。就像 Heritage(1984: 22)所說的: 

不再有它們[行動者的思考與感受]容身的空間,因為在被視為行動決定 因素的「主觀元素」與被概念化為可理解的組織行為的焦點的「行動 者觀點」之間已全然地被視為是一致的。因此,Parsons 建立於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 一書之中並持續存在於其學術生涯的行動理論,

全然地朝向了一種取徑,也就是以幾乎完全「外在於」行動者觀點的 概念來處理行動。 

而這也是為何 Garfinkel(1967: 67‐68)會批評 Parsons 的行動者是「判斷的白癡」。

因為,當 Parsons 採用了內化的規範與價值傾向作為社會行動的因果解釋時,即 意味著他是以實際上「外在於」行動當下的分析元素取代了行動者對其實作環 境的詮釋與判斷的重要性。(Heritage, 1984: 27) 

        對於俗民方法學來說,社會成員日常生活尋常、具體的行動是有秩序的。

(Garfinkel, 2002: 95‐96)這同時也意味著社會事實的秩序特徵就是由人們尋常、

具體的行動完成的,而不需要透過任何外在的元素加以闡明。換言之,即便社 會成員確實內化了某些規範、規則,但僅僅從規範與規則的內化制約作用來解 釋社會行動,無疑地便是化約了行動者詮釋與判斷的能力,同時也是忽略了行 動場景在時間參數影響下所帶有的變動性。就如同 Heritage(1984: 108)所指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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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了 Parsons 在內,都將人們的行為視為是受到內化的規範所制約的。

換言之,這樣的理論預設著人們一旦辨識出情境,共享的規範就會使 人們採取相應的行動。這樣的理論同時也經常預設行動者的環境不僅 是預先定義好的,也不會受到行動所改變。換言之,時間做為一個根 本的元素,在行動者環境不斷地重構、開展的接續之中所具有的重要 性一直以來都被傳統的行動理論所忽略。 

        總而言之,從以上的討論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俗民方法學探問──以 及本文的切入觀點──的特殊性。Rawls(2002:  20)認為當 Durkheim 的理論遺 產被詮釋為「將社會事實的客觀實在看作是社會學的基本現象」時,這種詮釋 方式導致的是一種聚焦於社會制度研究的實證方法。而 Garfinkel(2002: 94)即 認為俗民方法學乃是 Durkheim 被忽略的遺產的繼承者

──

也就是轉而關注於社 會事實如何在人們尋常的社會行動之中持續地被構成

──

同時,也就是典型社 會學探問之外的另一種選擇。循此,採用了俗民方法學探問方法的我們,也就 可以說是過去技術研究取徑之外的另一種選擇。 

(二) 揉合結構於實作 

更進一步來說,本文所採取的探究取徑之所以是「另一種選擇」,還在於其 在分析上強調著「結構」與「實作」之間反身的相互建構關係。也就是說,就 如同我們在第二章中已闡明的,藉由揉合技術現象學與俗民方法學,本文並不 是主張以「實作」的微觀研究取徑取代「結構」的鉅觀分析,而是要指出日常 生活的「技術實作」實際上既是結構性作用的產物,也是人們持續完成的成就。

循此,一種技術物的發展與普及之所以能夠有其結構性的影響,從「人─技術

─世界」之相互關連來看,這不只是因為人與技術物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相互建 構關係──如同我們在 McLuhan(1964)或 Ong(1988)的理論中看到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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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單純歸因於「技術特性」這種外在的因果元素,而是必須同時考量到,內 在於技術實作過程中,人們實際上一方面是將某種「人

技術

世界」的相互 關連狀態視為理所當然,進而具現了其所內蘊的文化脈絡,另一方面也是持續 反身地完成、維繫與再建構了此一社會事實。換言之,藉由此一揉合的取徑,

本文主張,要理解任何技術物所帶來的結構性影響,以及何以其結構性特徵能 成為持續的社會事實,就必須同時要看到在日常的技術實作之中,人們如何將 各種有著不同結構特徵的「人

技術

世界」之相互關連「視而不見」、視為「理 所當然」地以各種技巧、方法加以持續完成,進而將這些理所當然的「常識」、

「預設」再建構為形塑我們自身日常生活的鉅觀結構性脈絡。 

而透過上一章的回顧與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行動電話近年來的發展與普及 逐漸使某些文化知覺成為了人們共享的「常識」。其中,最為根本的是由行動電 話「水平嵌合」的延伸形式所帶來的「混雜實在」意識。換言之,從「人─技 術─世界」之相互關連來看,這意味的是人們在行動電話中介、延伸的世界中 已將日常生活中虛擬與物質、遠處與近在的混雜、交織視為當下行動理所當然 的指涉、參考脈絡。而在接下來的實作過程分析中,我們也將看到此一共享的 文化知覺實際上是如何在人們的實作中不斷地藉由各種「方法」被確認與完成 的。其次,如上一章我們看到的,隨著行動電話的發展與普及,人們日常生活 行動所依據的時空框架也有了轉變,而本文主張,隨著這一時空框架的轉變,

在行動電話的中介、延伸下,人際之間的關係樣態也被理所當然地想像為以「個 人」為核心構築起來的「即刻連結」。換言之,也就是一種「個人化即刻連繫」

之關係預設的浮現。同樣地,我們也將會在行動電話使用、操作以及更廣泛的 日常生活管理中看到「實作」是如何持續地維繫此一人們相互期待的「理所當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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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總的來說,接下來我們的討論與分析將循著幾個軸線展開:(1)從 俗民方法學的取徑切入,關注於實際日常技術實作的過程將是整個討論與分析 的基礎。因此,透過訪談與觀察,我們將描繪人們是如何完成日常行動電話操 作、使用與管理的實作。(2)在第一個部分的分析中,我們將說明行動電話使 用與操作實作的完成如何既具現了鉅觀的「混雜實在」意識,同時也透過各種 方法持續地確認與維繫了此一鉅觀知覺的結構作用。此一部分的討論又可分為 三個小節,首先,行動電話所帶來的「混雜實在」最直接地便是表現在人們隨 時隨地「可連繫」彼此這一「預設」上。亦即,就如同我們先前所說的,「混雜 實在」意味著人們如今在每一個當下行動中都理所當然地參照、指涉著虛擬/

物質、遠處/近在交織的脈絡。因而,對於總是隨身攜帶著行動電話的我們來 說,「可連繫」即是此一混雜脈絡中最基本的行動預設。我們將先說明這種「可 連繫」的相互期待作為日常行動的脈絡特徵是如何可能的。其次,如前一章已 曾提及的,「混雜實在」即意味著我們總是身處於「雙面舞台」上,意即,行動 電話的使用者不僅面對著當下在場的成員,透過行動電話的中介,他同樣也感 覺與不在場的他人「在一起」。因此,我們將說明,當人們自然而然地覺得透過 行動電話的中介「就是」聽到了對方的聲音時,實際上其即是在「體化」與「轉

物質、遠處/近在交織的脈絡。因而,對於總是隨身攜帶著行動電話的我們來 說,「可連繫」即是此一混雜脈絡中最基本的行動預設。我們將先說明這種「可 連繫」的相互期待作為日常行動的脈絡特徵是如何可能的。其次,如前一章已 曾提及的,「混雜實在」即意味著我們總是身處於「雙面舞台」上,意即,行動 電話的使用者不僅面對著當下在場的成員,透過行動電話的中介,他同樣也感 覺與不在場的他人「在一起」。因此,我們將說明,當人們自然而然地覺得透過 行動電話的中介「就是」聽到了對方的聲音時,實際上其即是在「體化」與「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