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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內容與流行音樂產業政策現況

第四章 日本流行音樂產業政策

第三節 日本內容與流行音樂產業政策現況

相較於臺灣與韓國,日本政府更早意識到文化價值的重要性,以及內容 產業的發展潛力。然而,長期以來,日本官方並未建立一套事權統一的創意 產業政策體系。主因在於文化內容產業政策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日本政府在文化與教育行政領域,儘量不採取直接指導的政 策作為,而將施政重點置於建設基礎制度環境。在政策規劃上,以建立政策 網絡與溝通平臺,凝聚政府由民間共識為主要策略。

1990 年代,日本政府主要關注提昇「內容產業的文化價值」,認為大眾 文化有助於提昇人民生活素質,因此,將電影、音樂、動畫等都劃規文化政 策範圍,而非視為戰略產業。

另方面,當時日本內容產業的市場不斷擴大,企業也發展出成熟的經營 模式,並未期待政府的政策支援。但在 1990 年代,日本政府已將文化及內容 產業發展視為施政重點,並且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政策。161

1995 年,日本文化政策推進會議發表《新文化立國:關於振興文化的幾

161 経済財産商務情報局,《コンテンツ産業の現状と今後の発展の方向性》(東京:経済財 産商務情報局,2012.12),頁 1-2。

37.1 37 39.1 40.4

45.9 48.2 47.8

57.4 56 56.6

0 20 40 60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個重要策略》的報告中,確立日本在未來二十一世紀的「文化立國方略」;並 在 1996 年正是提出「21 世紀文化立國方案」。162

2000 年,日本國會立法通過「形成高度情報通訊網絡社會基本法」(統 稱「IT 基本法」或「資訊技術基本法」),建構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為目標 的基本法律架構。

2001 年日本政府又提出「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並修改「著作權法」。 上述政策發展的軌跡,顯示日本政府是以保障文化內容的價值作為施政重點,

以「著作權管理法」而言,主要目標是在引導民眾公正使用文化成果,有效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並能有序健康的發展內容產業環境。163

對日本政府而言,政府制定「產業政策」的目標,應是在保護、扶持原 本弱小但具潛力的產業。164日本文化產業發展蓬勃,並不需政府刻意透過保 護、補貼的方式,刻意扶持,政府的工作應在於保障公平競爭,維護產權。

直至 2002 年前後,日本政府逐漸調整原有的施政方向,不但仍重視應保 障文化內容的價值,也開始強調政府應主動領導提昇文化產品的經濟效益。

2002 年,日本政府在產官學界的建議下,不但持續強化保障智慧財產權,

並且開始將發展「內容產業」列為正式施政項目。政府除了通過「知的財產 基本法」、「文化振興基本法」等法律,並且調整政府的組織及權責架構。首 先,在內閣層級建立「知的財產戰略本部」,165並且定期頒佈「知的財產推進 計畫」作為制定相關政策時的指導方針,另方面,配合日本政府在 2001 年推 動的「組織改造」,在主管經濟及產業政策的「經濟產業省」內部,設置「商

162 経済財産商務情報局,《コンテンツ産業の現状と今後の発展の方向性》(東京:経済財 産商務情報局,2012.12),頁 3。

163 姜毅然等編,《以市場為導向的日本文化創意產業》(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頁 71-7 2。

164 三輪芳朗、J.マーク・ラムザイヤー,《産業政策論の誤解――高度成長の真実》(東京:

東洋経済新報社,2002),頁 5。

165 知的財産戦略本部是根據「知的財産基本法」設至於首相官邸的跨省廳機構,游內閣總 理大臣出任本部長,而內閣官方長官、文部科學大臣、經濟產業大臣及一名專責知的財產 政策的內閣特命大臣擔任副本部長,成員則包含產官學界的代表,層級相當高,另設有專 門的事務局負責秘書事務,網址: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index.html(瀏覽日 期:2012.12.20)。

務情報政策局」,負責制定「內容產業」政策。2003 年,「知的財產戰略本部」

擬定第一次計畫,提出應制定「文化產業商務政策」的構想。166

2004 年,日本經濟產業大臣向內閣經濟財政諮詢會議提出「新產業創造 戰略」報告,並將發展「內容產業」列為重要戰略,同時修訂「知的財產推 進計畫」,擴大振興「內容產業」的範圍。167

同年,日本國會批准通過「關於促進創造、保護及應用文化產業的法律 案」(即「文化產業促進法」),這是一部既包括「資訊技術基本法」和「文化 藝術振興基本法」的內容,又包括發展振興電影、音樂、戲劇、詩歌、小說、

戲曲、漫畫、遊戲產業等內容的法律文獻;168此外,日本政府也制定了「著 作權仲介業務法」,目標在保障文化市場的仲介業務,鼓勵設立著作權管理團 體,以期有效保護、提昇著作權的價值及經濟效益。169

日本政府將「內容產業」視為帶動經濟成長的重點,主因並不在於扶持 幼稚產業,而在於日本內容產業規模已相當龐大,並且擁有領先各國的產業 技術,以及較成熟的商業模式,具有朝海外市場發展的實力。

以 2010 年為例,在日本國內,影像、音樂、遊戲及圖書出版等四項內容 產業,規模已達 11.9 兆日元。整體內容產業的產值則在 20 兆日元(200 億美 元)左右,居世界第二位。相較之下,韓國內容產業尚未達 10 億美元的產值。

(參考圖 4-3-1)另方面,日本內容產業的發展似乎已面臨瓶頸,近年來僅維持 穩定但微幅的成長,因此有必要尋新的發展策略,除提昇內容產業本身的功 能,亦能同時帶動相關產業。

166 知的財産戦略,網址: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index_before090916.html(瀏覽 日期:2012.12.20)。

167 日本文化産業戦略,網址:http://www.kantei.go.jp/jp/singi/asia/betten_2.pdf#search='%E6

%96%87%E5%8C%96%E7%94%A2%E6%A5%AD%E4%BF%83%E9%80%B2%E6%B3%95 '(瀏覽日期:2012.12.20)。

168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日本文化產業政策』,網址:http://cci.culture.tw/cci/c ci/law_detail.php?c=239&sn=4285(瀏覽日期:2012.12.20)。

169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日本文化產業政策』,網址:http://cci.culture.tw/cci/c ci/law_detail.php?c=239&sn=4285(瀏覽日期:2012.12.20)。

圖 4-3-1 日本內容產業的市場狀況(2010 年)

就行政權責劃分而言,日本「內容產業」政策的主管機關應為文部科學 省文化廳與經濟產業省,其中商務情報局的地位最為重要。因此,大多數的 音樂專門團體及產業機構都分屬文化廳或經濟產業省管理,若干重要的業界 團體或機構,則受文化廳及經濟產業省共同管理。

大體而言,文化廳針對「內容產業」的施政重點放在保障智慧財產權上。

在音樂相關方面,則較著重活化音樂相關活動。主要透過廳內設置的各個審 議會,負責與文化團體及產業界的溝通協調,並授權民間社團法人日本唱片 協會及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負責音樂著作權及音樂產業的業界組織工作。170 如前所述,日本政府重視「內容產業」的經濟價值,而將此一產業納入 經濟產業省的管轄範圍。然而「經產省」雖是一個擁有超過 8,000 名員工,

預算規模達 1.3 兆日元的重要機構,但卻不能因此高估日本政府賦予「內容 產業」的政策能量。

首先,商務政策情報局的職責範圍極廣,而非專責在「內容產業」,主管 單位實際上是此局轄下的文化情報關連產業課,人員在 70 名左右,171以 2010 年為例,文化情報關連產業課編制在強化內容產業的預算項目約在 19 億元上 下,其中 8.6 億日元運用於支援民間企業或團體。172

「文化情報關連產業課」負責規劃整體的創意產業政策,因此也是音樂 產業政策的主要制定機構。商務政策情報局也是透過各種審議會、研究會進 行政策協調,積極尋找音樂產業的新商業模式。173另方面,日本政府投資大 量預算在保障智慧財產權及產業的專利權益。經產省轄下的特許廳主管專利 業務,除一般預算外,近年來又配合「知的財產戰略」計畫配置大樣的特別

170 參見「日本文化廳」網站,網址:http://www.bunka.go.jp/bunkashingikai/seisaku/index.ht ml(瀏覽日期:2012.12.20)。

171 経済産業省定員規則,網址:http://law.e-gov.go.jp/htmldata/H13/H13F15001000004.html(瀏 覽日期:2012.12.20)。

172 経済産業省預算,網址:http://www.meti.go.jp/topic/data/090820-7.pdf(瀏覽日期:

2012.12.20)。

173 參見「日本經濟產業省」網站,網址:http://www.meti.go.jp/policy/mono_info_service/con tents/index.html(瀏覽日期:2012.12.20);以及経済産業省,《音楽産業のビジネスモデル研 究会報告書(2009 年)》,頁 3。

預算,以 2011 年為例,特許廳編列了 1,154 億日元的「知的財產戰略」特別 預算,分別用於建立世界最高水準的專利審查能力(623.9 億日元),協調國 際間的智慧財產權,打擊仿冒、盜版(27.3 億日元),協助企業活化,運用智 慧財產權的運用(27.7 億日元)。其中編列 7 千萬元在調查臺灣方面的版權行 為。2013 年將編列 1,174 億日元的特別預算,其中 618.1 億元將用於保障技 術、版權及設計等項目,34.2 億日元將支援企業發展全球化的智慧財產戰略。

174

雖然,日本政府調整了內容產業的政策體系,但仍維持一貫的政策邏輯,

而將政策能量置於保障內容產品的價值與產業權益。

大體而言,日本政府認為,流行音樂文化及產業,至少涵蓋三個彼此相 關而有相互獨立的政策問題:

一是如何保障智慧財產及內容創意,提升價值塑造創意產業的制度基 礎。

二是如何協助民間培養音樂創作人才,突破現有音樂環境的限制,活化 日本音樂活動,並使 J-POP 成為足以代表日本的文化品牌。

三是如何將音樂產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相互整合,發展出新型態並具備輸 出潛能的創意內容產業,並將新的創意內容產業建構為日本重要的出口產 業。

基本上,日本的流行音樂文化政策便是圍繞上述三個問題,並依政策網 路逐漸協調形成。政府並不直接執行政策,也少採取資金補助等方式實施行 政指導,而是授權民間機構規劃較具體的政策措施與行動方案,並且負責實 際的執行過程,政府則居於監督或協調的位置。

除文化廳管理的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負責主管音樂著作權,普及著作權 思想、振興音樂文化等業務外,日本唱片協會、日本映像產業振興機構175

除文化廳管理的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負責主管音樂著作權,普及著作權 思想、振興音樂文化等業務外,日本唱片協會、日本映像產業振興機構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