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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兩部反仇恨言論法規的介紹與比較

第四章 日本法律架構下的規制與應對

第一節 日本兩部反仇恨言論法規的介紹與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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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法律架構下的規制與應對

第四章,主要介紹日本有關於仇恨言論的三部法規,即「仇恨言論消除 法」、「大阪市仇恨言論應對條例」以及「ISP 責任限制法」,並且討論日本未來可 如何改善這些法規,來對抗網路仇恨言論。

架構如下。第一節詳細介紹日本 2016 年施行的兩部法規——「仇恨言論消 除法」與「大阪市仇恨言論應對條例」——之架構,接著把兩者並列起來討論,

釐清兩者共同特色與問題。

第二節,鑑於兩部法規目前的問題,再結合本文第二、三章的探討結果,釐 清在日本「不受言論自由絕對保護」的網路仇恨言論為何,從而回應本文第一個 研究問題,並基此提供兩部法規未來可能的改善建議

第三節則討論在「ISP 責任限制法」之下,減少網路仇恨言論,以及救濟言 論受害者之方法,以回應本文第二個研究問題。該部分先整理法規的架構,接著 分析如何將網路仇恨言論應用於法規中,促成 ISP 自主規制仇恨言論,以及救濟 受害者。

第一節 日本兩部反仇恨言論法規的介紹與比較

第一節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先探討日本兩部反仇恨言論法規產生的 背景,以便了解哪些歷史因素、國內外近幾年的情勢、或者既有法規應對仇恨言 論的局限,促成了日本立法的討論,最後施行法規。第二部分則介紹兩部法規的 架構、特色及成效,從而確認日本反仇恨言論法規的目前架構、以及 2016 年施 行至今的成果。第三部分透過比較兩部法規,來釐清兩者關係、以及目前共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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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以備第二節討論法規之改善可能。

壹、日本憲法的言論自由條款

進入日本兩部反仇恨言論法規的討論前,先來介紹日本憲法如何保護言論自 由,以確認涉及言論兩部法規,得以設計於何種憲政大前提,以及該運作於何種大 前提之下。

現行的日本憲法——稱「日本國憲法196」——從 1947 年 5 月 3 日起施行。第 二次大戰結束前,日本幾乎未保障精神自由及人身自由,不利於國家的任何思想受 到管制、不利於軍部的文字皆遭塗黑、發表不利於當局言論者普遍受到警察或憲兵 拷問,均屬常態(植村泰三,2011,頁 88)。

日本政府戰後從歷史汲取教訓,在憲法此國家最高法規中納入言論自由條款,

要求限制之必須符合最嚴格的合憲審查標準。日本憲法第二十一條一項規定:「集 會、結社、言論、出版及一切表現之自由,均得保障」;同二項規定:「不得進行檢 閱,亦不得侵犯通信秘密」((《日本國憲法》,1947))。

不過,在日本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依據日本憲法第十二條,民眾不得濫用 憲法保障的自由及權利,必須為維持公共福祉(public welfare)而利用之;依據同第 十三條,民眾權利在不違反公共福祉的前提下受到尊重(《日本國憲法》,1947)。

準此,言論當傷害憲法保障的社會利益、或其他個人基本權利時,必將跨出「底線」。 事實上,顯然有損「公共福祉」的言行,國家法規均得以禁止,如殺人、暴力、破 壞活動或名譽毀損。

基於以上,一切形式的限制言論表達舉措,包括反仇恨言論法規的設計,抑或 以此為根據的行政處分或司法機構命令,必須切合憲法保障的基本利益,且以確切 的日本憲政理論而執行。

196 日語:日本国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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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日本反仇恨言論法規產生的背景 一、歷史及文化因素

背景部分,先來略述日本產生兩部反仇恨言論法規的歷史與文化因素。如第三 章所述,日本除外國人外,迄今有各種少數群眾受苦於歧視,如女性、身心障礙者、

阿伊努族197、沖繩人或是「部落198」。尤其,出生於日本殖民時代的朝鮮半島,並 赴日從事勞動,戰後在日本落地生根的朝鮮半島出生者及子孫——「在日」,向來 被以有色眼光看待。因此有關於在日的民族意識、自我認同、生活樣態、或者他們 如何克服日本社會不利待遇的研究,在日本可謂車載斗量。

而近幾年,歧視集中於包含南、北韓人在內的廣義之「朝鮮民族人士」以及中 國人,甚至發展成仇恨言論。本文認為,其主要歸因於兩種因素——政治議題與網 路普及。

從政治議題而言,日本跟韓國之間存在許多外交議題,諸如圍繞「竹島」、「慰 安婦」或是「日本海」稱法的爭端。中國方面,日本人普遍對中國政府「行動有霸 權性質」或「就歷史問題批評日本」感到不滿(言論 NPO,2016,頁 9)。還有,

北韓綁架日本人,或者屢次向日本海域發射導彈、甚至使其跨越日本列島而墜海的 挑釁行為,足以引起日本人的反感。如調查顯示,由於諸種外交或歷史矛盾,日本 人對中國、朝鮮半島國家的印象都不理想(言論 NPO,2016;言論 NPO、東アジ ア研究院,2016)。

網路的科技因素擴大了仇恨的傳播。如第三章探討,網路讓使用者跨越時空,

與擁有相同意識形態者連結,形成並擴大言論的同溫層,因此產生一群抱有強烈的 右翼及排外思想之使用者——稱「網路右翼」。「網路右翼」在電子論壇「匿名制」

197 請見註 164。

198 請見註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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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護傘下,結合歧視用語(如「chon」199、「支那」或「蟑螂」),情緒化地討論 政治議題。網路資訊傳得既快又遠、留存很長時間,且無數次複製,因此會讓眾多 使用者看見,甚至受其感染。

於是,日本網路上的右翼、排外言論,如今不計其數,而排外的政治示威從 2013 年起頻繁出現於大城市。日本媒體就其冠以「仇恨言論」一詞大量報導,使其現象 在日本舉世矚目。因為顧名思義,所謂「仇恨言論」的發表者,一般憤慨激昂,紛 紛以「仇恨」為訴求發表政治性言論。此種「與其對外國人負面的刻板印象,不如 以鄰邦的歷史關係作為排外情感之根底」之排外現象,能夠以「日本型排外主義」

一詞概之(樋口直人,2014;轉引自金善映,2017),此有別於西方向來基於膚色、

宗教、性向而發表之仇恨言論。

二、法律在重要案例適用之不足

接著談產生反仇恨言論法規的司法背景。相關的重要判例,本文先舉奈良地 方法庭 2012 年 6 月 25 日之判決。2011 年 1 月,當時擔任「不允許在日特權市民 會」(以下稱為「在特會」)副會長的男子,分兩次前往奈良縣水平社博物館,肆 意發表歧視演講200。該博物館平時介紹「部落」歷史,而當時限期舉辦日本殖民 時代的朝鮮半島之展覽。男子透過擴聲器,以嚴重歧視和恐嚇「部落」及朝鮮民 族人士的言辭(如「穢多」、「非人」、「性奴」等),抗議博物館的「錯誤史觀」

201。博物館同年 8 月提起訴訟,隔年法院宣布博物館勝訴,以名譽毀損(刑法二 百三十條一項)命令男子付 150 萬日圓(約台幣 40 萬元)之賠償金202

199 日語:「チョン」。此為朝鮮民族人士之蔑稱。

200 請見 Asia-Pacific Human Rights Information Center “Rise of Hate Speech in Japan”

https://www.hurights.or.jp/archives/focus/section2/2013/12/rise-of-hate-speech-in-japan.html

201 請見奈良人権文化財団「原告の請求容認判決に対する見解」

http://www.sabekin.net/wp/wp-content/uploads/2012/07 /cf1698ab8f78a4fbb699ca2d9be1b4b92.pdf

202 同註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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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是 2013 年及 2014 年關西地區法院對市民團體的判決。2009 年 12 月,在 特會及「主權回覆達成會203」到京都朝鮮第一初級學校校門,喊出「北韓的間諜培 養機構」、「偷渡者的子孫們」、「給我吃屎」或「滿身泡菜味很臭」等歧視言語,嚴 重阻礙上課,讓學生深感恐懼而哭泣,而市民團體半年內亦總共三次到該校謾罵,

抗議該校「將附近的公園私有化當操場使用五十年」(ヒューマンライツナウ,2014,

頁 6)。結果 2013 年 10 月,京都地方法院因名譽毀損(刑法二百三十條一項)及 業務妨害罪(同二百三十四條),以及抵觸「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條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以下稱為

“ICERD”)規定的「種族歧視」,命令此政治團體賠償 1200 萬日元(約 350 萬台 幣),並禁止該團體未來在學校半徑 200 公尺內舉行示威(ヒューマンライツナウ,

2014,頁 6)。隔年 7 月,二審大阪高等法院駁回原告上訴,從「該示威助長偏見 或歧視,擴散及再生產傷害」以及「種族歧視嚴重傷害學童的精神」之觀點,繼一 審命令賠償及禁止於該校附近示威204。同年 12 月,最高法院亦駁回上訴,確定一、

二審判決,使此案成為在日本「仇恨言論」相關民事訴訟中史無前例的高額判決205。 上述兩者常被視為「仇恨言論」相關判決,尤其第二個案例適用了可與日本 國內法擁有相同地位的國際條約206,作為判定違法的部分依據,可謂對日本人權 具突破意味,也為制定反仇恨言論法規開出一條路(佐藤潤一,2017)。然而兩 者仍然在「名譽毀損」、「業務妨害罪」等現有罪名下判刑。此意味著「仇恨言 論」的受害者必須是可以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救濟的明確客體,如個人或團體(小

203 日語:主権回復を目指す会

204〈ヘイトスピーチ、「在特会」に 2 審も高額賠償判決 京都の朝鮮学校への嫌がらせ〉,

HUFFPOST 2014 年 7 月 8 日

205〈在特会側に 1200 万円の賠償が確定 京都のヘイトスピーチ〉,HUFFPOST 2014 年 12 月 10 日

206 日本憲法第 98 條之 2 規定「日本國締結之條約、以及已設置的國際法規,需要誠實遵守 之」(《日本国憲法》,1947)。此意味著 ICERD 等國際條約,在日本可與國內法一樣通用

(金尚均,2015,頁 26)。

笠原美喜,2016,頁 32)。上述兩個案例中,受害者分別是學校及博物館,而非

「某某人」等群體,法院才得以判表意人有罪。 Discrimination,以下稱為“CERD”)鑑於仇恨言論在日本已成社會問題,於 2014 年 8 月勸告日本政府撤回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第四條(a)、 行為。(請見 weblio 辞書網頁「ヘイトクライム」http://www.weblio.jp/content/

%E3%83%98%E3%82%A4%E3%83%88%E3%82%AF%E3%83%A9%E3%82%A4%E3%83%A0 人權監察網頁「《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http://hkhrm.org.hk/database/

4b1.html)(底線由研究者加入)。而日本以「將其概念作為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恐怕違反 罪刑法定原則,又不當制約集會、結社、表達自由,或不當抑制文明評論、政治評論等正當

4b1.html)(底線由研究者加入)。而日本以「將其概念作為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恐怕違反 罪刑法定原則,又不當制約集會、結社、表達自由,或不當抑制文明評論、政治評論等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