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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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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規制 / 應對仇恨言論」之間取得平衡,來判斷構成仇恨言論與否;二、網路 仇恨言論的傷害力,高於前網路時代透過傳統媒介傳開的仇恨言論(稱「線下仇 恨言論」,offline hate speech),政府該如何對抗。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壹、網路仇恨言論及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的底線

規制仇恨言論,一直是最具爭議的司法問題。民主國家都有傳統的相關法 律,但如何將系爭言論認定為仇恨言論、以及可否處罰言論發表者,迄今沒有明 確答案。基此,本文討論以下重點。

首先,本文以日本新的反仇恨言論法規之爭議為出發點,基於對一、「仇恨 言論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權衡」及二、「網路的科技特性」之兩種面向的考量,探 討「何種網路仇恨言論不受絕對保護」。

一、仇恨言論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權衡

「政治性言論」與「仇恨言論」往往在一線之間。一方面,依照民主國家的 憲政價值,言論自由是民眾皆享有的自由,是民主政治與個人自由發展有不可缺 少的基礎(陳耀祥,2012,頁 158),而且網路不同於少數人壟斷的報紙或廣電等 傳統媒體,是沒有疆界限制、容易接近使用的溝通空間,所以最符合人類追求

「自由」(陳耀祥,2012,頁 151)。因此政治性言論,尤其網路上的言論,合當 享受保護。但另一方面,民主國家保障言論自由,並不代表民眾可濫用其權。如 德國、瑞士及奧地利均以刑法禁止煽動仇恨;日本憲法第十二、十三條明述,言 論自由等權利,民眾不得濫用(第十二條),在不違反「公共福祉」的前提下受 到最大尊重(第十三條)。這些意味著會嚴重傷害受害者尊嚴、或對社會秩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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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威脅、乃至惡化國際關係的言論,理應存在保護的「底線」,為本文觀點。

二、網路的科技特性

網路仇恨言論相較於線下仇恨言論,可能對受害者或社會秩序等造成更大威 脅,也迫使從前的傳播政策或法規在規制或應對上難以奏效。UNESCO 整理出造 成這些問題的幾種網路科技特性,研究者將其整理為五項:(1)永恆性

(permanence)50、(2)可複製又無遠弗屆(itinerancy and immediate revival)51、(3)

匿名性(anonymity)52、(4)無國境(cross-jurisdictional)53(5)低成本(low cost)54 (UNESCO, 2015, pp.13-15)。由於對網路仇恨言論有較大傷害力的考量,研究者認 為網路仇恨言論受保護的「底線」應當高於線下仇恨言論。換言之,設計仇恨言 論相關法規時,對網路仇恨言論與線下仇恨言論,可以採取不同應對策略及標 準,為本文觀點。

綜上所述,本文探討網路仇恨言論不受言論自由絕對保護的底線。

貳、如何促成 ISP 自主規制網路仇恨言論

網路言論應享受充分自由,就理想而言,即使存在言論受保護的「底線」, 亦不宜加以規制,但近年在網路上流傳的極端言論、以及因前述五項網路科技特

50 指網路訊息會長時間存在於網路空間。除非斬草除根,否則被屢次複製而連結到不同網路 平台。一則訊息留存越久,有越多人看到,即越可能讓受害者遭殃,也越使攻擊者跋扈。

51 指網路訊息沒有不能達到的地方。即使遭刪除,同樣的內容又會被不斷複製並無疆界流 傳。那些從前沒人理會、落在小角落的極端訊息,如今會出現在聚集許多觀眾的平台。

52 指網路上不用公開本名就能發布訊息,抑或可用不同虛擬的帳號登入平台。因此,使用者 可隨意發布在真實世界不方便說的破壞性言論,也不必為說出來的後果負責。

53 指因為網路仇恨言論跨國界流傳,所以光憑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難以規制。例如 A 國的網 路使用者發布的仇恨言論影響 B 國的使用者時(如煽動仇恨心態、傷害攻擊對象族群等),

可能依照 B 國的法律可以取下,但 A 國的法律則無此規定,或憲政價值不允許規制。如此一 來,不知要用哪一國的法規才好。因此,各國不應拘泥自國的司法體系,需要聯合應對網路 仇恨言論。

54 指人只要花一點錢,即可使用網路,亦能任意發布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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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而增加的威脅,不容小覷,因此,經營或管理網路服務平台的業者或個人——

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以下簡稱 ISP)——的角色,日趨重要。

基此,作為「非經過政府或司法機構的仇恨言論應對方法」,本文亦探討如何促 成 ISP 自主規制不受絕對保護的網路仇恨言論。

為何討論不是經過官方的應對方法?因為這畢竟有很大限制。第一,有學者 稱,無論線下仇恨言論還是網路仇恨言論,都可能存在不受保護的底線,但既然 民主國家一般很重視言論自由原則,訴諸法規或基於法庭判決強行將其去除,畢 竟非理想辦法(Perry & Olsson, 2009, p.196)。第二,前頁整理的五項網路科技特 性,使政府以法規的對策早已難以奏效。譬如,不斷複製且無疆界傳播的仇恨言 論,即使政府指令刪除,還是「沒完沒了」地無限制發布又到處流竄;由於網路 以低成本且匿名隨心所欲發布任何訊息,結果網路上造成仇恨言論的氾濫。礙於 這兩種限制,政府逐一取締網路仇恨言論,純屬不切實際。可想而知,日本「消 除法」與「大阪條例」也必將面臨言論自由價值及網路科技特性帶來的衝突。

為何集中探討促成 ISP 自行規制的方式?當然,非經過官方的辦法不是只有 ISP 的自主行動,事實上學者提出不同方法,舉凡設置網路篩選功能(filtering)、

仇恨言論熱線(hate speech hotline)或組織監督機構(monitoring organization)

(Perry & Olsson, 2009, pp.196-197),還有教育啟發學生和社區居民,或動員網路 使用者通報或提供相關資訊——群眾外包(crowdsourcing)——等等(UNESCO, 2015, p.41)。

不過,這些方法恐怕實效性不足,因為都無法能夠「直接」取下網路仇恨言 論。對此,ISP 對自身經營的網路服務平台,掌握著直接且集中的管理權,可以 起到網路上的控管點(control point)作用(Zittrain, 2003;生貝直人,2010)。當考 慮網路改變了訊息傳播方式,讓一般人容易遭遇、接近、甚至自己散播或加工仇 恨言論資訊的情形,所經營之平台傳載資訊,又對其掌握直接管理權的 ISP,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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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要承擔採取措施(如刪除資訊、阻斷使用者傳送資訊等)的責任。基於上述,

本文討論如何促成 ISP 自主規制不受絕對保護的網路仇恨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