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法律如何保護言論自由

第二章 言論自由與仇恨言論

第一節 法律如何保護言論自由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1

第二章 言論自由與仇恨言論

如何在「保護言論自由」與「規制仇恨言論」間權衡,是法學或傳播學一直 以來的命題。言論自由是民主核心價值,理應充分保障,但仇恨言論對受害者乃 至社會造成的威脅應不容忽視。而在網路時代,人獲得自由發言平台、又能大量 接觸良莠不齊的資訊,權衡的討論必然更加熱絡。走向高度國際化及全民網路時 代的日本,也絕不是例外。

本章由兩大部分構成,第一節探討「言論自由」:第二節則談「仇恨言論」。 有此結構的用意是,本章作為解決本文第一個研究目的——探討網路仇恨言論

「在日本不受絕對保護的底線和原因」——之第一階段,藉由法學理論,分別確 認「言論自由」與「仇恨言論」的名詞概念,並且劃定本文涉及的概念範圍;再 來釐清保護言論自由的理論依據、以及規制仇恨言論的必要及極限,從而明確本 文權衡的方向及態度。

第一節 法律如何保護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應該是現代人常聽到也常看到的單詞。根據《台灣教育部國語 辭典》,「言論自由」意指「人民在群眾集會或大庭廣眾間有發表演說或參加討論 問題的權利61」。這個權利應相當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

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條文名列「言論自由」的保障,但未明述「言論」包括哪些,因此會有 不少人以為言論自由僅保障以「言語」(說話或文章著述)表達論述的自由,或

61 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路版「言論自由」http://dict.revised.moe.edu.tw/

cgi-bin/cbdic/gsweb.cgi?ccd=JaRYZ4&o=e0&sec=sec1&op=v&view=0-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2

不曉得「言論」受保護的範圍。鑑此,本文先釐清何謂言論自由保障的「言 論」,接著談本文的言論自由之「言論」定義。再來試圖釐清「言論」受保護的 可能範圍乃至底線,並探討其範圍根立足於何種言論自由理論,以資討論仇恨言 論乃至網路仇恨言論不受絕對保護的底線。

壹、言論與言論自由的概念

先談言論自由的「言論」。台灣法律學者許宗力(2002)說明,言論自由保 障的「言論」涵蓋以各種傳播手段(如口頭、說唱、傳單、布條或塗鴉)和透過 不同媒體(如錄音帶、錄影帶、電影或網路)發表的話語、文字、圖像、音像或 影像等聽覺或視覺訊息——本文統稱為「純粹言論」,便於跟下一段探討之「象 徵性言論」區分62。因此,網路上的資訊,理應也在保護範圍內。

另外,表明想法的「行為」也是「言論」所包含,如靜坐示威、肢體表演、

外表裝扮乃至裸奔等(許宗力,2002,頁 242)。這些行為可稱「象徵性言論」

(symbolic speech) 。此因為能夠承認發表者在表達內心的「意念」,即行為具有

「表意」功能,亦可將發表者視為「表達意念者」(以下簡稱「表意人」),所以 與純粹言論一樣,應當享受保障(林子儀,2002,頁 111)。

可見,「言論自由」保障的「言論」意涵甚廣,發表形態豐富不已 63,所以此 權利有幾種說法,如「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自由言論」(free speech)、

「表達 / 表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等等。鑑於台灣社會大眾已習慣使用

「言論自由」一詞(林子儀,2002,頁 107),本文採用「言論」與「言論自由」之 用法。

62 「純粹言論」一詞由台灣憲法學者林子儀使用,概括未進入「行為」層次的言論,以便與

「象徵性言論」區分(林子儀,2002,頁 146)。

63 因此,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二條之秘密通訊自由,及憲法第十四條之集會自由與結社自由,

亦應是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多數台灣學者亦認為兩者同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林子儀,

2002,頁 10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3

貳、憲法如何保障言論自由

現今,言論自由,均由各民主國家的憲法及國際公約保障,可謂普世權利。

為何言論自由如此重要?理由可窺見於被視為民主國家的言論自由權利之根源,

即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64在 1791 年得以增補的動機:「聯邦政府 對人民之基本權利仍有潛在的威脅,因此要求必須在聯邦憲法中明確規定,排除 聯邦政府有任何可侵奪人民基本權利之權限」(林子儀,1998,頁 9-10)。對照來 看,台灣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稱,言論自由是「人民之基本權利」65,而此權有

「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66,因此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67。可見,言論自由因具備特殊「價值」,如防止 政府侵犯民眾自由活動等權利,因此值得享受充分保障。

那麼,言論受保護的底線在何?首先,許宗力提出「精神層次鬥爭」的概 念,稱言論自由僅止於對「精神層次鬥爭」的保障。許稱,逾越「精神層次」的

「鬥爭」,即為進入物理強制力,亦即使用暴力的象徵性言論,如打架、殺人、

爆破建築物等恐怖表達行為,固然在表達某種意見,不過自始與「言論自由的概 念」不符,而不列入保護範疇。許又稱「至於焚燒、撕毀或踐踏旗幟、芻像等象 徵物品,乃至丟擲雞蛋、茶水、墨水、麵粉或其他污穢物等行為,是否應界定於 精神層次鬥爭,恐有爭議」,而許認為不妨從寬列入言論自由保護範疇,只是這 並不代表法律所許可(許宗力,2002,頁 242)。

再來,台灣憲法學者林子儀表示,象徵性言論要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須

64 條文全文:「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以下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 論自由或信教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英文原文請見康奈爾大 學法學院《美國憲法註釋》(網頁:https://www.law.cornell.edu/anncon/html/

amdt1toc_user.html)。

65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

66 同上註

67 同上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4

具備以下兩個要素:1.「表意人必須主觀上想藉由該肢體動作,表達內心的意 念」;2.「就當時整體客觀環境,必須他人(觀眾)看到該肢體動作,也知道表意 人想表達某種意念」(林子儀,2002,頁 111)。依照這兩個元素,不能承認在傳 達「意念」的象徵性言論,如僅意圖散播憎恨而不具任何思想的焚燒他國國旗行 為、或純粹以攻擊仇敵為目標的潑上污穢物舉動,均不受保障。

基於許宗力的概念,純粹言論都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因為都不到「行 為」層次,顯然不超越精神層次鬥爭。純粹言論不論對象是公共事務或私人事 務,不管內容是好或壞、有水準或沒水準、有價值或沒價值、基於理性或非理 性,都在保護範圍,還有,所傳播之事實是真或假,對或不對,是真相之全部或 一部亦在所不問(許宗力,2002,頁 241)。當然,這麼說不免有人主張言論自由 未保護涉及刑責的言論,如侮辱、名譽毀損或誹謗中傷等。許對此說明「這是基 本權限制的問題,在界定保護範圍的階段,尚不宜過早加入評價,而將其剔除於 保護領域之外」(許宗力,2002,頁 241-242)。

至於象徵性言論,將許與林的觀點合併觀察,可受保護的要件有兩項:(1)

不入「不符言論自由概念」的物理強制力,止於精神層次鬥爭;(2)不管問表意 人的主觀,還是從客觀環境觀察,皆可知道表意人有透過系爭言論表達內心意念 的意圖。基此,各國圍繞各種政治或性別議題舉行的街頭示威本身,合當受保 護,而示威中參與者喊出的排斥、恐嚇或侮辱性言辭,如日本政治遊行中聽到的

「滾出日本」、「全都殺光」或「蟑螂」等激烈言語,因尚不到行為,故在「界定 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階段先不宜排除其外。至於含有多少物理成分的象徵性言 論,則必然有爭議。例如,台灣學生 2016 年 7 月在行政機關官員頭上砸蛋以示 抗議大學兼任助理納保爭議,這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侮辱公務員罪等刑責68

68 〈政大生蛋洗教育部委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誰優先?〉,法操司想傳媒 2016 年 8 月 3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2017 年二二八和平紀念日,有人在蔣公銅像上以油漆寫出「兇手」、「勿忘張七郎

(二二八事件罹難者)」等字眼,並將其拍下來寄給媒體,表示這麼做是「希望 讓人理解蔣真正的歷史地位」69,而此行為,應構成毀損罪70。固然這些象徵性 言論涉嫌罪行,但都看得出有明顯的表達意念,所以符合要件(2)。因此,表意 人的言論是否受保護,亦即表意人獲得免罪與否,即需考慮(1)——言論符不 符合「言論自由概念」。

叁、言論自由的價值——為什麼保護言論自由?

那麼,何謂言論自由概念?許宗力並沒有交代言論自由「概念」是指什麼,

亦即未說明如何判斷該否保護那些可承認有明顯的表意意圖、又涉嫌犯罪的象徵 性言論。但綜觀言論自由的導論,即可知道這「概念」等同於「價值」兩字。因 為,之所以言論自由會比憲法中的其他權利可享更充分保障71,是從道德論或憲 法論等觀點,可說明此權利具有特別的「價值」(奧平康弘,1992,頁 8)。於 是,確定何謂言論自由的「價值」,即可進一步界定言論受保障的範圍(林子 儀,1998,頁 6)。基此,許所謂的「概念」可與「價值」互換。亦即,思考言論 自由的「價值」,有助於判定要否保護恐怕觸法的象徵性言論。照此邏輯,當今 頗受疑慮的仇恨言論,亦是如此。

至今,許多學者提出不同言論自由的價值——這亦可說成言論自由會造福民

69 〈先總統蔣公銅像 遭大學生噴漆〉,鄭志宏 2017 年 3 月 1 日

70 同上註

71 就日本而言,憲法保障的其他權利,包括「社會權」(如勞動基本權、接受教育之權利 等)、「經濟自由權」(如職業選擇、營業、居住和遷居自由,及財產權)以及「精神自由 權」等等。精神自由權指「人格形成與發展相關人權」,包含信教、學問或言論等自由。其 中,言論自由遑論相較於社會權和經濟自由權,亦比精神自由權框架內的其他權利,應受更 高度保障,堪稱憲法中的核心權利(見《日本国憲法の基礎知識》「表現の自由(21 条)」

http://kenpou-jp.norio-de.com/hyogen/)。主要理由如後述,是言論自由,即人的言論表達活 動,對民主社會及個人具特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