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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與研究範圍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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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要承擔採取措施(如刪除資訊、阻斷使用者傳送資訊等)的責任。基於上述,

本文討論如何促成 ISP 自主規制不受絕對保護的網路仇恨言論。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範圍

基於以上,本文希望達到兩個研究目的。

壹、釐清網路仇恨言論在日本不受絕對保護的底線

如前一節述,基於一、「言論自由與仇恨言論的權衡」及二、「網路科技特 性」的雙重考量,明確「何謂不受絕對保護的網路仇恨言論」,為本文研究第一 個研究目的。但本文把範圍縮成網路仇恨言論「在『日本』不受絕對保護的底線 和原因」。

為何只談日本?第一,研究者查閱仇恨言論相關研究的結論發現,釐清全世 界共同的「底線」非實際辦法。換言之,要制定全球統一、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仇 恨言論規制標準,實屬困難。如曾至楷(2013)稱,其歸因於各國互不相同的憲 政價值取捨,以及社會或歷史等文化背景,充分反映各國對仇恨言論的管制方式 與態度。例如,美國法院堅持國家不得從特定內容或觀點(如「不允許種族歧 視」等)限制言論,故此幾乎不限制仇恨言論;對此,德國法院不但限制仇恨言 論以保障受害者名譽及人格權,更宣示禁止讚揚納粹的法律縱使違反法律中立性 要求,仍不違反基本法的客觀價值(曾至楷,2013,頁 235)。因此,聯合國人權 事務委員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相當尊重各國管制仇恨言論 的歧異,肯認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Conve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 ICCPR)第二十條第二項55之下,各國依據其社會文化背景 而採取不同管制模式,而至於難以管制的網路仇恨言論,ICCPR 亦是相同態度,

55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 之。」(“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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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多元的管制標準,此時透過科技之協助即可達成(林煜騰,2014,頁 209)。

由此可見,網路仇恨言論受保護的「底線」必然因地而異。

第二,研究者有能力運用日本資料,分析該如何把正議論紛紛的日本新的兩 部法規,往對抗網路仇恨言論的方向改善。如前說明,法規的爭議點是:1.該否 設定言論底線、及 2.不夠充分考慮網路科技特性。就此,研究者因攻讀傳播研究 所,也修習新媒體相關課程,因此可以從傳播學觀點探討日本社群網站上的仇恨 言論可能造成的影響。此外,因本身是日本人,對自己生長的國家算熟悉,蒐集 與閱讀日文資料無太大障礙,所以能夠整理出可以決定日本仇恨言論管制模式或 態度的憲政價值、以及社會文化背景等「國情」。因而,最後能將「法學」、「傳 播學」及「社會文化學」加以跨領域結合,提供兩部法規以對抗不受絕對保護的 網路仇恨言論為前提之改善方向。

基於上述,接下來的章節架構如下。本文第二章,對「言論自由」與「仇恨 言論」分別確認名詞概念,尤其對概念過度廣泛的仇恨言論,鎖定本文涉及的範 圍。接著分析「保護」前者與「規制」後者的價值:保護的主張通常根基於言論 自由相關理論,而規制的意見則對言論自由理論提出疑惑,並考慮規制可帶來的 利益,如保護少數群體尊嚴、或維持社會穩定等。考慮如何權衡「言論自由」與

「仇恨言論」,為釐清仇恨言論在日本不受保護的底線,可取得部分線索。關於 架構,第一節談言論自由,第二節為仇恨言論。至於研究方法,由於法學上有豐 富的先前研究和紮實的理論基礎,所以此章主要以文獻探討進行。

第三章聚焦網路仇恨言論。第一節先探討網路如何改變人的互動模式、和如 何強化仇恨言論會造成之威脅,再談規制網路仇恨言論的基本概念,包括該否規 制及如何強化規制強度、網路科技特性帶來的規制困難、以及因規制局限而逐漸 受到重視的 ISP 責任等。此節將運用傳播理論,分析網路給民主對話帶來的改 變。第二節將進入日本,以社會文化學觀點,描述日本網路仇恨言論有別於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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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情形,諸如在日本容易受到歧視的群體(本文稱「敏感群體」)、網路使用 者以仇恨言論攻擊敏感群體的歷史或社會因素、或者網路的科技因素強化對敏感 群體的偏見或誘發更多攻擊的歷程等。規制網路仇恨言論,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 做法,本文盼透過釐清網路仇恨言論盛行日本的脈絡,獲得設計仇恨言論規制法 的材料。

第四章第一、二節,深談日本新的兩部反仇恨言論法規,未來該如何對抗網 路仇恨言論。第一節先分別介紹消除法及大阪條例的法規架構、特色、至今的成 效及爭議點,接著並列分析兩部法規,釐清日本目前對抗仇恨言論的特色、以及 共同問題。而第二節,將顧及目前法規的問題,再結合本文第二、三章的討論,

以日本的憲政價值和理論為基礎,探討兩部法規未來改善的可能和具體方案,以 盼達成本文第一個研究目的。

貳、探討如何將網路仇恨言論應用於日本「ISP 責任限制法」

本文第二個研究目的,即為討論如何把網路仇恨言論,應用於規範 ISP 對傷 害性言論的負責要件之法制(以下簡稱「ISP 責任規範法制」),藉此促成 ISP 自 主規制不受絕對保護的網路仇恨言論。此為本文第四章第三節所討論。討論對象 為日本既有的一部法規。

先簡單定義 ISP。狹義上,ISP 指提供網路連線及服務(Internet access and service) 的電訊公司56,如日本的 NTT 或軟銀(SoftBank)、台灣的中華電信等。但 ISP 責任規範法制中的 ISP,通常包括「從使用者在網路上發訊,到訊息顯示在電 子論壇等網頁之流通過程中,構成其中環節的通信服務之提供者,如電子論壇運 營者、網路伺服器管理者等等」(山田茂樹,2014,頁 27)。而其不限於營利事業

56 請見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関連情報網頁「法律の趣旨・対象」http://www.soumu.go.jp/

main_content/0004180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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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亦包含個人。因此,參與網路訊息發布過程的任何服務提供者,都是 ISP。其 亦有「網路中介者」(Internet intermediary58)之稱法。」

再者,所謂的 ISP 負責「要件」,即為 ISP 對其經營之網路服務平台上的侵權 訊息(如名譽毀損、侮辱、隱私侵害、著作權侵害等)負擔責任 / 獲得免責之行 動基準,諸如 ISP 有無進行訊息移除等處理、進行何種處理、有否能力或技術處 理、是否知道侵權訊息流通於服務平台上,等等(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検討協 議委員会,2014,頁 1)。

而所謂「ISP 責任規範法制」意指透過規範 ISP 負責要件,而促成 ISP 主動規 制侵權訊息的法律及機制。此類法制應當從不同考量設計,經研究者整理,可略分 為三項。一是「規範實效性」。政府以法規逐一應對不計其數的侵權網路訊息,非 實際辦法,故此讓直接管理網路服務平台的 ISP 自主規制,才算合理。二為「言論 及營業自由」。即使侵權訊息情節嚴重,但經由政府進行移除,在民主國家畢竟非 理想辦法,易於引發爭議,政府直接命令 ISP 刪除,亦是如此,因此須藉由 ISP 責 任規範法制,「促成」59ISP 自行處理。三是「提高 ISP 規制意願」。雖然 ISP 沒有 自主規制平台上侵權訊息的法律責任,但 ISP 向來希望避免因使用者的非法行為 或訊息,而對受害者負擔損害賠償等民事、刑事責任(生貝直人,2010,頁 1),

所以還是有應對意願,以保自身;不過當 ISP 移除疑似侵權之訊息,又有被發訊人 起訴的風險,因為此時發訊人認為訊息並無侵權情形,其人發言權因 ISP「任意」

的處理遭到侵害。因而,ISP 責任規範法制規範,ISP 要符合哪些要件,才不發生

57 同上註

58 參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的定義(OECD, 2010, p.9)。

59 不過,以法律規範 ISP 責任要件,促使 ISP 為獲得免責而「半不可迴避」地進行規制的形 式,顯然與 ISP 自行設定使用條款(terms of service)等規則而施行的純粹規制(=自治,self-governance)有大差異,故此可以將前者稱為「公共權力之陰影下的自主規制」(Newman &

Bach, 2004;生貝直人,2010),亦可稱為「制裁(sanction)之陰影下的自主規制」(生貝直 人,2010,頁 20)。因此須考慮這樣一種「控管」的正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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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在其身上,藉此引起 ISP 自主行動意願,同時撇開 ISP 規不規制的兩難。

目前美國、德國或日本等均實施 ISP 責任規範法制。本文探討日本「ISP 責任 限制法60」(「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能夠如何規範 ISP 對仇恨言論訊息的責任。

主要理由有三:一是經過研究者各國的比較,日本 ISP 責任限制法均符合上述三項 考量而制定,同時考慮 ISP 自由經營、發訊人發言權及受害者救濟之三方權益而設 計,如保障發訊人被刪除訊息時提出「反駁」機會(發訊人);受害者要求 ISP 揭 示發訊人資料之權利(受害者)等等。可謂該法之完整性取勝,亦見其設計的「特 色」乃至「匠心」。二是該法規範 ISP 對概念不離仇恨言論太遠的訊息——名譽毀 損之責任。日本以刑法禁止名譽毀損,而仇恨言論依照現行屬「理念法」性質之法 規,不被歸類「非法訊息」,因此,把應用網路仇恨言論於該法現行機制之可行性,

與「名譽毀損」與「仇恨言論」之差異性合併加以討論,將可提出與時俱進的網路 仇恨言論應對模式。三是資料蒐集考量。日本不吝公開相當完整的資料,如指導 ISP 如何判斷構成名譽毀損之訊息、或說明處理訊息步驟的「指南書」,以及網路名譽 毀損的案例等等。因此,本文方便深入了解與分析該法機制,以及詳細探討應用網 路仇恨言論於該法之可行性。

60 日語法律全名為「特定電気通信役務提供者の損害賠償責任の制限及び発信者情報の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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