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歷史文化溯源:有關日本的溫泉與納涼
第一節 日本對於溫泉與納涼的定義
第一節 日本對於溫泉與納涼的定義
第一項 溫泉的定義
「溫泉」與「納涼」是源自於日本的文化,於日治時代的初期引進臺灣,兩者皆 以北投為出發點,且在北投溫泉區最廣為人接受,並逐漸擴散紮根於臺灣各地區。然 而,「溫泉」與「納涼」究竟是什麼樣的概念呢?至今為止有關北投溫泉、納涼會等 的研究中,「溫泉」、「納涼」等重要概念,往往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知識而輕描淡寫 地帶過,研究者未見前人深入探討其時代及地域性質不同所造成的差異。上述情形的 結果是,在前人未探討「歷史文化之背景與變遷」、「臺灣與日本本土之比較」的情 況下,論著始終無法跳脫對於真實情況不完泉有把握、片面之見解、流於時間序列介 紹等的窠臼。因此,本文首先將針對研究的核心概念──「溫泉」與「納涼」定義,
並重新爬梳整理其歷史文化背景。
首先,關於何謂「溫泉」,研究者針對溫泉的概念及日本的溫泉文化形成之歷史 背景進行了整理。先從自然環境方面著手探討,而後為能更具體地掌握「溫泉」的概 念,作為參考,筆者將進一步確認現代日本及臺灣兩地之於溫泉的法規定義與泉質成 分規範。溫泉法是於現代制定的法律,其定義中具體地標示了溫泉應達之溫度與所含 成分。而且,日本的溫泉法是在明治時代,以西洋近代科學進入日本後的成分分析為 基礎所制定的。如此即使時代不同了,亦有助於研究者理解溫泉的概念。最後,筆者 再以歷史、文化的觀點來檢視型塑臺灣溫泉文化背景之日本溫泉,並全面性地考究北 投溫泉發展的脈絡過程。
一、地球與溫泉
16全日本温泉研究会、きむら芳春 《溫泉入門講座 Kindle版》(全日本温泉研究會,2017年),頁3 -5。
17玉生志郎〈非火山性の温泉〉《地質ニュース634號》(地質調査綜合センター,2007年),頁63 -64。
度以上的泉水才稱作溫泉,而在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等西歐國家則是攝氏20度 以上即稱作溫泉,美國則規定攝氏21.1度(華氏70度)以上的礦泉為溫泉。
日本於1948年(昭和23年)制定了溫泉法,在此之前溫泉並未有法規上的定義,
而是由各都道府縣制定相關規範來管理18。然而,亦並非全無相關定義理據可循。在日 本江戶時代時,蘭學學者宇田川榕菴的著作《諸國溫泉試說》就已經有了對於溫泉獨 到的分析及評價。時至明治時代初期,由政府招募的約聘外國醫師及學者已將西洋近 代科學的觀點導入泉質分析之中。以荷蘭藥學家荷魯茲(Anton Johannes Cornelis Geert s,1843~1883)著作為基礎之1879年(明治12年)出版的「日本溫泉獨案內」及1880年
(明治13年)由德國醫師貝爾茲(Erwin von Bälz,1849~1913)所著「日本礦泉論」等 書籍問世,科學上的療效亦被納入成為評量溫泉的重要指標。再者,自發現北投溫泉 以來,針對其泉質成分進行科學性分析的工作仍持續進行著,在向世人宣稱其療效的 同時,北投溫泉的特色同時也被廣為宣傳。
接著,為了能使「溫泉」更容易為人所理解,研究者將介紹由科學化之成分分析 及溫度來定義之現代日本及臺灣的溫泉法規。1848年制定頒布之日本的溫泉法有以下 幾點定義19:
18佐々木信行《温泉の科学 温泉を10倍楽しむための基礎知識!!》(SBクリエイティブ ,2013 年),頁17。
19溫泉法「昭和二十三年七月十日法律第百二十五號」最終改正年月日:平成十三年六月二七日法律
第一章 總則(目的)
第一條 本法律係為保護溫泉使用的正當性,以增進公共福祉為目的所訂立 之。(定義)
第二條 本法律所述之「溫泉」係指地層中湧出之溫水、礦物水及水蒸氣、瓦 斯(以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之天然氣除外)等,具溫度且含有附表中列載 的物質之水泉。
2本法律中,「溫泉源」係指尚未開發之溫泉。
如同此溫泉法第2條溫泉源的定義,無論該泉水溫度是否達到25度,只要其泉質成 分含有附表中載列的19種物質的其中一項,且濃度於規定量以上,則為法律認定之溫 泉。
日本溫泉的溫度基準設定為25度是根據戰前臺灣及西南諸島的地域平均氣溫之最 高數值24.9度為基準所設立的。然而,日本在戰後制定的溫泉法則明定泉質成分只要 達到一定的濃度,即使是未滿25度之冰冷地下水也稱之為溫泉20。
20山村順次《新版 日本の温泉地-その発達・現状とあり方-》( 日本溫泉協會,1998年),頁1-2。
表2-1 日本的溫泉法(1948年制定)之定義
資料來源:日本環境省首頁「溫泉之保護與利用 溫泉的定義」https://ww w.env.go.jp/nature/onsen/point/(參考時間 2018.06.15)
另外,臺灣於2003年,以「為達成溫泉之保全、養成及永續利用之目的,使其成 為有助健康之場域,促進國民身體健康、觀光事業及公共福祉發展」為目標制定了溫 泉法。如此一來,溫泉之定義、利用及保護皆有了明文化的規範,「溫泉」一詞亦得 到了如下定義21。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
如此一來,根據中華民國溫泉法第三條,「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瓦斯或 是地熱(蒸氣)」皆視為溫泉,溫泉法中的溫泉標準闡明了「符合本標準之溫水,無
21中華民國溫泉法 第一條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
論是從地底湧出的泉水或是人工開鑿汲取的地下水,只要溫度達到攝氏30度且符合下 列基準」就將其定義為溫泉。
表2-2 臺灣的溫泉法(2003年制定)之定義 資料來源:「溫泉基準 水利法規查詢系統」
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ip/cp.jsp?lawId=8a8a852d1ffd917b011ffda607d20012 (參考時間 2018.06.15)
因此,從地底深處湧現而出的泉水,附帶著各個土地岩層中滲出的礦物元素,也 誕生出了硫磺泉、二氧化碳泉、酸性泉等種類豐富多樣的溫泉。並且依據其成分的差 異,也展現了不同的功效及呈現乳白色、黃褐色等相異色澤。所以見到有顏色的溫泉 並不是什麼離奇怪異之事,甚至能說混濁或是附帶著顏色的泉水才是溫泉最原始自然 的樣貌。
小結
溫泉是因為地球和火山的運動造成溫暖的地下水湧現出地表的現象,且泉水中富 含了礦物質。溫泉大抵可分為兩個種類,一是火山性溫泉,二為非火山性溫泉。臺灣
和日本兩者都處於複數板塊交界的火山地震帶上,成了溫泉容易湧現而出的地域。溫 泉的定義及其基準會因時代、氣候、及各國的法律等而有所差異,但在日本和臺灣,
並非凡是從地底湧出的溫暖泉水就稱之為溫泉,還須依據法律規定的內含成分來為其 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