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之探討
壹、個案管理的緣起
林武雄(2000)指出美國在 1975 年制定的「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是個 案管理的一大發展。該法案指出了公立學校在面對身心障礙兒童或是青少年時,
應提供最少限制性的環境,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學校應指派個案管理員監 督和監控其政策及條款。學校中的社會工作者服務,包括蒐集個案兒童的社會 和發展的背景資料;提供個案與其家庭諮商服務;以個案的生活情境裡解決問 題,幫助個案適應學校生活;整合學校和社區資源,使個案能從整體服務中得到 幫助。
在內政部頒布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是我國法律中,首見「個案管理」一 詞:條文中明訂主管機關應建立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 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服務,使其獲得最適當之輔導及安置。前項個別化專 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等制度。雖然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 2007 年更名為身心 障礙權益保障法,但該法仍提到「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服務 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其中個別化和多元化的服務,
即是個案管理服務的意涵。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發現美國公法指出「個案管理員應由學校指派」這點規 範和目前的處理方式不同,不論是個案管理員或社會工作者,目前國民中小學 包含幼兒園,仍無在學校體制內設置社會工作者。在台灣早期療育裡的個案管 理員屬於衛生福利部的管轄,而學校是屬於教育部,兩者的合作是需要跨部會 的,如雙方沒有合作,將出現各自獨立的行政體系,並不利於個案。在 P.L. 94-142 的規範我們可以清楚了解,在美國個案管理員的角色,和教育體系密切相 關,且是互相存在的合作關係。本研究將檢視分屬不同行政體系下,個案管理員 和學校教師之間的互動關係及學校教師對個案管理員的服務的觀點。
貳、早期療育之通報轉介與個案管理中心 一、依據
依據 2012 年 8 月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
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 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以研究者在臺東縣 幼兒園進行發展遲緩通報的經驗,當幼兒園教師在期中發現疑似個案時,教保 服務人員則會進行通報作業,而通報轉介中心之社工即會入班級內進行篩檢與 評估,是否再轉介醫療單位之聯合評估中心進行進一步的評估。上述法規提到 的篩檢、通報和評估機制,即須仰賴發展遲緩通報轉介和個案管理中心的運 作。參照羅晏如(2008)研究論文,研究者引用並繪製台東縣通報轉介暨個案 管理中心服務流程圖,從中即可瞭解臺東縣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的服務流 程(見圖 2-2);2018 年臺東縣的通報轉介中心與個案管理中心為同一機構。
另以新北市為例,當幼兒園教師通報疑似發展遲緩幼兒時,則會安排心理 評量教師或稱鑑定老師,為幼兒進行篩檢與評估作業,以決定疑似個案是否需 要特殊教育的安置。參考新北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資料,繪製圖 2-3
「新北市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學期中入園安置申請流程表」,可以瞭解其運作流 程。依據本研究之探討,須注意的是在通報之後,臺東縣是社工員進行評估,
而新北市是心理評量教師進行評估,兩者均是屬於初篩,會依評估結果,判斷 是否需要轉介醫療系統的聯合評估中心。
醫
另在<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條:「……每年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狀況 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後,應建立及運用各階段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並 與衛生、社政主管機關所建立之通報系統互相協調妥善結合」。以研究者自身經 驗,目前臺東縣對於學前特殊幼兒需求的安置,即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背景 之幼兒,可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輔 會)進行是否符合需要特殊教育安置評估。而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如在入 園前即有接受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服務,則教師會能更快瞭解幼兒的背景和提 供相關的教育資源服務。如幼兒在入園後發現疑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個案,
則須立即通報通報轉介中心,故在教育現場的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在早期療育 之教育環節是很重要的角色。
二、設立情形
曹純瓊(2006)指出 1997 年起各縣市陸續設立「通報轉介中心」,該中心 功能以個案管理服務模式,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為主。但在剛開始推動 時多數對「個案管理服務模式」缺乏認識,直至今日演變成「通報轉介」和「個 案管理」兩個功能不同的中心。而通報轉介中心和個案管理中心可以區分「公辦 公營」和「公辦民營」兩種,縣市會設立一個中心或多個中心型態。地方政府可 依評鑑結果選擇是民營單位是否繼續合作,以期服務對象可以得到應有的權益。
各園提出申請 校內協調鑑定教師
彙整鑑定申請表 個案鑑定
審查會議
公告議決紀錄
特殊教育服務介入 資格不符合者
特教服務不介入
圖 2-3 新北市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學期中入園安置申請流程
但也有少數縣市的委託單位或某託區域更換頻繁,這樣容易造成該單位內部的 不安定感也會影響服務對象的權益。從我國的通報轉介中心和個案管理中心兩 者的演變,和內政部所發布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流程圖(圖 2-4),可以看 出兩者是具有密切相關的。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服務網的資 料整理,在表 2-2 中我們可以看到 2018 年各縣市的個案管理中心的辦理情形。
另個案管理中心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該市亦有委外模式)、澎湖縣衛生所之承 辦單位為公辦模式,其他的縣市之承辦單位均為委外模式辦理。
表 2-2
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臺北市
大安文山區早期療育社
區資源中心 大安、文山區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
事業基金會 士林北投區早期療育社
區資源中心 士林、北投區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
事業基金會
桃園市
第一區早期療育社區資
源中心 大園、觀音、復興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桃園市分事務所
第二區早期療育社區資
源中心 桃園、龜山、八德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桃園市分事務所
第三區早期療育社區資 源中心
中壢、龍潭、
楊梅、新屋區 中原大學
第四區早期療育社區資
源中心 平鎮、大溪、復興區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 基金會
新竹市 新竹市兒童發展早期療
育個案管理中心 新竹市全區 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 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
新竹縣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
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新竹縣全區 社團法人台灣新願社會 福利服務協會
苗栗縣
苗栗縣兒童早期療育苗 栗及通苑地區個案管理 中心
苗栗市、公館鄉、後 龍鎮、西湖鄉、通霄 鎮、苑裡鎮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幼 安教養院
苗栗縣兒童早期療育中 港溪地區個案管理中心
竹南鎮、頭份市、三 灣鄉、南庄鄉、造橋 鄉
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 會新竹教區附設苗栗縣 私立聖家啟智中心
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服務網
三、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員 (一)個案管理員的定義
在討論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員前,應該先對個案管理下定義。引自內政 部所屬之社區發展雜誌社編印之《社會工作辭典》指出:「個案管理係指專業人 員替一個或一群案主協調整合一切助益性活動的一種程序」。
陳慧媚(1993)對於個案管理的定義是:「案主在一互動的服務網絡內,受 到支持並且透過調理分明的不同步驟,取得實際又有效的服務」(引自潘淑滿,
2000)。
潘淑滿(2000)依據美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NASW,1987)資料,說明 個案管理為:「由社會工作者為個案統整協助活動的一種過程。」藉著跨領域的 專業人員相互溝通與協調,以團隊合作之方式為個案提供服務,達到最大服務 之成效為目的。早期療育之個案需要跨單位和來自各種資源來達成服務,個案 管理即須發揮其協調與監督之功能。而早期療育裡的個案管理員的角色即為醫 療、教育、社政等單位的協調與監督者,也是位整合者。
內政部兒童局委託民間出版的「早期療育個案管理實務工作手冊」則指出:
「個案管理絕對不僅有個案檔案管理的價值,是一種運用工作方法以強調資源 連結與服務整合輸送的支持系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2000;引自林幸 君,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