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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學前特殊幼兒教育研究所 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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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學前特殊幼兒教育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熊同鑫 博士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 療育個案管理員成效滿意度之研究

研 究 生 : 林 于 勝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0 七 年 十 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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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學前特殊幼兒教育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熊同鑫 博士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 療育個案管理員成效滿意度之研究

研 究 生 : 林 于 勝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0 七 年 十 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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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謝 辭

這份論文我延宕好久才完成,歷經好幾年寒暑,回想這段歲月發生好多事情。

猶記當初還在代課的日子,對未來很多不確定下,決定進修汲取知識,沒預期碩一 的時候考上了正式老師,就如進到人生的下一個關卡,只不過沒想到寫論文這件事,

讓我煎熬了這麼多年。整個歷程讓我覺得更認識了自己,不論是優點還是缺點,終 是成就了這樣的我,真實面對自己讓我感到踏實。

感謝指導教授熊同鑫教授,收了一個論文拖這麼久的學生,始終也沒有放棄我,

教導我最後完成論文,除了論文的學問外,也和教授請教很多知識,獲益良多。

感謝葉郁菁教授,一口答應擔任口試委員,給我很多論文的建議,也鼓勵我完 成它。每次台東總是能關心我的工作與生活,在教學上也是請益的良師。

感謝朱思穎教授,總是勉勵我加油,也給我撰寫論文的方向。總是樂觀的和我 說不要放棄,每當我有特殊教育的問題,向教授諮詢必能給予專業的回覆。

感謝一路上鼓勵和幫助我的家人、前輩、朋友和同事們,自認在成長的路上總 是獨自面對事情,但大家卻能在我需要幫忙的時候伸出援手,萬分感謝。

相信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林于勝 2018.11

(7)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人員對早期療育 個案管理員成效滿意度之研究

林 于 勝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摘 要

本研究主要探討臺東縣公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個案管理員成效滿意度,

透過文獻探討與相關實務工作狀況,編制研究問卷進行調查研究,以臺東縣公立幼 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為研究對象,分析有效樣本 274 份,研究發現如下:

一、 在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個案管理員之合作經驗調 查結果,「以面談的方式能達成協助個案的目標」,獲得 94.5%的同意數,而有 87.9%

的教保服務人員所接觸的個案管理員,會以面談的方式溝通個案;「早期療育個案 管理員以區域劃分,以駐點服務有助於早期療育的實施」獲得 94.5%的同意數,;

「地域性,如偏遠地區和市區的不同,是影響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提供服務成效 的主要因素」獲得 86.4%的同意數。

二、 不同背景的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工作知能觀點 答題正確率達 90%以上;對於「個案管理員須整合各項早期療育相關資源問題」答 題正確率達 98.9%;「對新入園之幼兒進行兒童發展初步篩檢」,答題正確率最高達 98.5%。

三、 不同教育程度、專業背景、任教班級和持有教師證等背景的臺東縣公立幼 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員的服務品質影響因素之差異情形和成效滿意度 差異情形,亦顯示達到顯著差異。

四、 以 Pearson 績差相關分析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員 的服務品質影響因素,與成效滿意度的之間的關係具有顯著相關情形。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進行研究結論與建議。

關鍵字:個案管理員、早期療育、教保服務人員

(8)

A Study on the Preschool Educarer’s Satisfaction to Early Intervention Case Workers in Taitung County Public

preschools

Yu-Sheng Lin

Department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aim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viewpoints, quality of service, and satisfaction of the preschool educarers to early intervention case workers in Taitung county public preschools.

Quant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were adopted and “The Preschool Educarers’

Satisfaction Questionnaire to Case Workers of Early Intervention” was designed by the researcher. This questionnaire was sent to public preschool educarers in Taitung County by post and 274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received. The data was analyzed through descriptive statistics (i.e., frequency distribution, percentile rank, mean), ANOVA, T-test and Pearson's r.

1. The preschool educarers agreed that when the case workers adopted interviews with the early intervention cases achieved better effectiveness (94.5%). Preschool educarers (87.9%) indicated that the case workers cooperated with them adopted interviews to communicate with cases. The preschool educarers (94.5%) also suggested that when the case workers based upon the local community would work effectively to case intervention. Preschool educarers believed tha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was the key factor affecting case workers’ services.

2. Preschool Educarers with special education background kept correct percentage of case work (90%). They also performed better in identifying resources integration of early intervention (98.9%). Most preschool educarers (98.5%) gave correct answers of ‘preschools have to conduct developmental screening to newly registered young children’.

3. Preschool educarers’ educational degrees, profession4. Pearson’s product-moment correlation was applied to the correlations between preschool educarers’ case workers’

services.

4. Pearson’s product-moment correlation was applied to the correlations between quality of service and satisfications of case management. It achieved significant.

Keywords: case workers、early intervention、preschool educarers

(9)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3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7

第一節 早期療育的發展與意涵 ... 7

第二節 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之探討 ... 15

第三節 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員相關研究之探討 ... 31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5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35

第二節 研究假設 ... 36

第三節 研究對象 ... 36

第四節 研究工具 ... 39

第五節 研究程序 ... 40

第六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 42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 43

第一節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滿意度調查問卷 分析 ... 43

第二節 不同背景的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工作觀點之差 異情形 ... 54

第三節 不同背景的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服務品質影響 因素之差異情形 ... 89

第四節 不同背景的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服務成效滿意 度之差異情形 ... 134

第五節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員)的服務品質,與成效滿 意度之間的相關程度 ... 16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71

第一節 結論 ... 171

(10)

第二節 研究限制 ... 174

第三節 建議 ... 175

參考文獻

... 177

附錄

... 180

附錄一 專家問卷意見整理 ... 180

附錄二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滿意度看法預試問卷 ... 196

附錄三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滿意度看法問 卷 ... 202

(11)

表次

表 2-1 我國 2018 年兒童發展評估中心一覽表 ... 11

表 2-2 2018 年各縣市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管理中心名冊 ... 20

表 2-3 近十年對於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的相關研究 ... 32

表 3-1 研究背景資料 ... 37

表 3-2 預試問卷信度統計表 ... 39

表 3-3 資料統計方法表 ... 42

表 4-1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的服務品質影 響因素調查 ... 46

表 4-2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服務的成效滿 意度調查 ... 51

表 4-3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 (員)觀點調查 ... 57

表 4-4 不同年齡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觀點之差異情 形 ANOVA 比較分析 ... 61

表 4-5 不同身份別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觀點之 ANOVA 比較分析 ... 64

表 4-6 不同服務年資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觀點之 ANOVA 比較分析 ... 65

表 4-7 不同教育程度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觀點之 ANOVA 比較分析 ... 68

表 4-8 不同專業背景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觀點之 ANOVA 比較分析 ... 71

表 4-9 不同任教班型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觀點t 檢 定 ... 74

表 4-10 學校是否有特教班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觀點 t 檢定 ... 76

表 4-11 不同區域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觀點之 ANOVA 比 較分析 ... 78

表 4-12 持有不同教師證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觀點之 ANOVA 比較分析 ... 82

表 4-13 是否擔(兼)任行政職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 觀點t 檢定 ... 85 表 4-14 是否有收托特殊需求幼兒的經驗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

(12)

表 4-15 目前班級是否有特殊需求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

(員)觀點t 檢定 ... 88 表 4-16 不同年齡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品質影響

因素之 ANOVA 比較分析 ... 91 表 4-17 不同身份別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品質影

響因素之差異情形t 檢定 ... 95 表 4-18 不同年資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品質影響因

素之差異情形之 ANOVA 比較分析 ... 98 表 4-19 不同教育程度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品質

影響因素之差異情形之 ANOVA 比較分析 ... 103 表 4-20 不同專業背景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品質

影響因素之差異情形之 ANOVA 比較分析 ... 107 表 4-21 不同任教班級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品質

影響因素之差異情形t 檢定 ... 112 表 4-22 服務學校是否有學前特教班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

(員)服務品質影響因素之差異情形t 檢定 ... 114 表 4-23 不同任教區域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品質

影響因素之差異情形之 ANOVA 比較分析 ... 117 表 4-24 持有不同教師證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品

質影響因素之差異情形之 ANOVA 比較分析 ... 123 表 4-25 是否擔(兼)任行政職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

服務品質影響因素之差異情形t 檢定 ... 128 表 4-26 是否有收托特殊需求幼兒的經驗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

理(員)服務品質影響因素之差異情形t 檢定 ... 130 表 4-27 目前班級是否有特殊需求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

(員)服務品質影響因素之差異情形t 檢定 ... 132 表 4-28 不同年齡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感受與滿意度之

ANOVA 比較分析 ... 135 表 4-29 不同身份別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感受與滿意度

t 檢定 ... 138 表 4-30 不同年資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感受與滿意度之

ANOVA 比較分析 ... 139 表 4-31 不同教育程度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感受與滿意

度之 ANOVA 比較分析 ... 143 表 4-32 不同專業背景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感受與滿意

度之 ANOVA 比較分析 ... 146 表 4-33 不同任教班級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感受與滿意

(13)

度t 檢定 ... 150 表 4-34 任教學校是否有學特教班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

感受與滿意度t 檢定 ... 152 表 4-35 不同任教區域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感受與滿意

度之 ANOVA 比較分析 ... 154 表 4-36 持有不同教師證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感受與滿

意度之 ANOVA 比較分析 ... 158 表 4-37 是否擔(兼)任行政職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服務感

受與滿意度t 檢定 ... 160 表 4-38 是否有收托特殊需求幼兒的經驗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

員服務感受與滿意度t 檢定 ... 162 表 4-39 目前班級是否有特殊需求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早期療育與其個案管理員

服務感受與滿意度t 檢定 ... 164 表 4-40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 (員)的服務品質與成效滿

意度相關情形 ... 165 表 4-41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員)服務品質與成效滿意度

在資源連結方面相關情形 ... 167 表 4-42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 (員) 服務品質與成效滿意

度在瞭解個案幼兒方面相關情形 ... 168 表 4-43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 (員) 服務品質與成效滿意

度在個案家庭方面相關情形 ... 170

(14)

圖次

圖 2-1 臺東基督教醫院兒童發展中心服務流程圖 ... 14

圖 2-2 臺東縣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服務流程圖 ... 17

圖 2-3 新北市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學期中入園安置申請流程 ... 18

圖 2-4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流程圖 ... 19

圖 2-5 通報轉介流程圖 ... 28

圖 2-6 個案管理流程圖 ... 29

圖 3-1 研究架構圖 ... 36

圖 3-2 研究流程圖 ... 42

(15)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主要探討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 員的看法,全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問題;

第三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壹、國民教育幼兒班挹注偏鄉教育

研究者服務於教育部設立之國民教育幼兒班(簡稱國幼班),這些國幼班附 設於國民小學,臺東縣很多國民小學附近是沒有幼兒園的,幼兒如要接受學前 教育,必須要往比較遠的學區或是當地的鄉鎮立幼兒園就讀。所以國幼班的成 立對於該學區的學前教育是很重要的挹注。

依據教育部網站資料「立法院教育委員會第五屆第五會期報告(2004)」指 出在 2001 年和 2003 年的教育相關會議中,明確指出「幼稚教育之體制應為正 規教育之一環」;另也以「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為政策目標。當時 教育部以推動「國民教育幼兒班」之計畫來做為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之準備。

而「國民教育幼兒班」,是指未滿五足歲、且尚未就讀國民小學之學前幼兒所安 排,符合其身心發展需要之學前教育,以非強迫、非義務、漸進免學費方式來進 行,期有朝一日國民義務教育可以向下延伸到五歲,讓教育可以向下扎根,並且 建立完善的幼兒教育體制。

政府自 93 學年度推動「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在離島三縣三 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地區設立國民教育幼兒班。鼓勵五足歲幼兒入園,並補助多 項就學之費用,讓偏遠地區的幼兒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是我國幼兒教育的 一大變革。

歷程六年的推動,教育部(2011)發布之「100 學年度國民教育幼兒班教師 參考手冊」中述明實施國民教育幼兒班主要的意義在於:提供五歲幼兒合適的 學習環境與空間,並且建立生活自理及主動學習的態度,重視幼小銜接和支持 學前教師的專業成長,以期改善弱勢幼兒教育品質。顯示政府對於幼兒教育的 重視,並期改善幼兒教育的城鄉差距。

(16)

貳、大多特殊需求幼兒在普通班接受教育

研究者近幾年在臺東縣偏鄉服務的經驗,發現許多偏鄉地區的幼兒因為國 民教育幼兒班設置,才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其中身心障礙的幼兒,因為進入 學校體制而能得到轉介的機會,讓特殊幼兒可以接受到較完善的早期療育。但 是在通報的過程中,受限於臺東縣地理幅員寬廣,讓資源到達偏鄉的幅度有限,

或是通報轉介和個案管理中心人力不足,讓處於偏鄉的幼兒園教師的整個通報 過程拉長。以研究者在臺東縣通報疑似發展遲緩幼兒的經驗,學前教育疑似發 展遲緩幼兒的篩檢與評估,是靠通報轉介中心執行,其行政效率與執行成果是 值得關切的。

由於臺東縣人口外移嚴重,在偏鄉有許多幼生的家庭背景為隔代教養,又 加上文化不利與文化刺激不足,部分處於類似背景的幼兒在入園時表現較同年 齡落後。教保服務人員除了對幼兒多點關注與輔導,如在初篩發現落後情況嚴 重,則會通報轉介中心的人員來進行篩檢,此時即和轉介中心有了初次合作的 關係。如果教保服務人員對於通報轉介中心的運作不了解,則在對幼兒提供協 助會有所限制,研究者認為很多教師可能因為初任此工作,並不瞭解通報流程,

也不知道該如何協助有這樣情況的幼兒,而沒有協助通報。

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的統計資料,臺東縣近三年特殊需求幼兒,107 學年度(2018 年 10 月 20 日資料)有 229 名,其中有 194 名為發展遲緩;106 學年度(2017 年 10 月 20 日資料)有 208 名,其中有 160 名為發展遲緩;105 學年度(2016 年 10 月 20 日資料)有 159 名,其中有 115 名為發展遲緩。數據 顯示在特殊需求類別,以發展遲緩居多,而歷年的特殊需求幼兒逐年增加,亦經 過通報轉介取特殊教育服務資格的人增加。

臺東縣近三年特殊需求幼兒安置班別,臺東縣 107 學年度(2018 年 10 月 20 日資料)安置班別 206 名幼兒在不分類巡迴輔導班,6 名幼兒在普通班,集 中式特教班 15 名;106 學年度(2017 年 10 月 20 日資料)安置班別 182 名幼兒 在不分類巡迴輔導班,10 名幼兒在普通班,集中式特教班 16 名;105 學年度

(2016 年 10 月 20 日資料)安置班別 98 名幼兒在不分類巡迴輔導班,49 名幼 兒在普通班,集中式特教班 12 名。其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和在普通班,其實是 相似的安置班別,數據顯示 107 學年度有 92.58%、106 學年度有 92.30%、105

(17)

學年度有 92.45%的特殊需求幼兒在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含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且障礙類別為發展遲緩為多數。而幼兒園普通班的老師,如在初接觸特殊需求 幼兒時,即能馬上進行通報作業,對幼兒將是一大助益。

參、幼教機構是早期療育通報的一大來源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服務網資料,

2017 年臺東縣接受早期療育的幼兒有 398 名,其中透過幼教機構通報的有 134 名(33.67%)、醫療機構的有 128 名(32.16%)、社福機構的有 88 名(22.11%),說 明早期療育的通報,幼教機構是一個重要的通報來源。早期療育的服務年齡為 零到六歲,而臺東縣的幼兒教育大都為三到六歲為入學年齡(少數有兩歲即入學 的班級),即使到三歲才進入幼教機構,其通報數亦約占全體三分之一,顯示幼 教機構在早期療育的通報作業極為重要。

臺東縣的幼兒教育大多為公立,公立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對於通報作 業扮演極為重要角色,故本研究欲探討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於通 報作業與個案管理的認知程度,就現況服務品質瞭解滿意程度,進而瞭解需求 項目。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因研究者在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服務的經驗,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師大部分 於國小附設幼兒園任職,在一個班級依幼兒人數會有一到兩名教師和一名教保 員的編制,大部分教師必須身兼行政之職,在處理幼教行政上責無旁貸。又因研 究者為公立幼兒園教師身分,故以公立幼兒園教師為研究對象是研究者想要瞭 解和探討的方向。

壹、研究目的

一、 瞭解目前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 觀點。

二、 瞭解目前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服 務品質影響因素。

三、 瞭解目前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服

(18)

務成效滿意度。

四、 瞭解目前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員的服務品質與 成效滿意度之間的相關程度。

貳、研究問題

依據研究目的,本研究擬探討之問題如下:

一、 目前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觀點 為何?

二、 目前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服務品 質影響因素為何?

三、 目前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服務的 成效滿意度為何?

四、 目前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的服務 品質,與成效滿意度之間的相關程度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發展遲緩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15)對發展遲緩的定義,

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 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 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 狀況建議之。本研究所指的發展遲緩為臺東縣學前階段持有聯合評估報告證明 確定為發展遲緩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

貳、早期療育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15)對早期療育的定義,

指的是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 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

(19)

服務及照顧。本研究所指是經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幼兒園等跨團隊的服務及照顧。

參、早期療育通報暨轉介中心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布之早期療育工作手冊,該中心應設立通 報專線,主動發現或被動受理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提供兒童獲得相關早 期療育服務。本研究所指的是 2015 年臺東縣委由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 育協會承辦之個案管理中心。

肆、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布之早期療育工作手冊,早期療育個案管 理中心為受理各縣市通報中心轉介之兒童,依照個案需求協助提供與統合各種 服務資源,亦支持與協助個案家庭解決各項問題的能力,讓兒童及其家庭可以 獲得所需之早期療育服務。本研究的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所指的是 2015 年臺 東縣委由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協會承辦之個案管理中心。

伍、個案管理員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布之早期療育工作手冊,個案管理員的定 義為執行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本研究所指的 個案管理員是 2015 年臺東縣委由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協會承辦之 個案管理中心,負責早期療育個案管理員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

陸、教保服務人員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指出,教保服務人員為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

(20)

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本研究旨在探討臺東縣公立幼兒園實際進行教學 與行政之人員,故本研究所指的是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師、幼兒園代理教師、教 保員、助理教保員。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園長為校長,因探討的是與幼兒有教 學接觸和與通報轉介中心暨個案管理之社會工作者有關之人員,故國民小學附 設幼兒園園長(即國小校長)非本研究對象。

柒、成效滿意度

依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查詢「成效」與「滿意」兩個詞 義,成效意指事物已顯現的功效,滿意意指符合心意。而研究者就「研究滿意 度」整理其意思為對事物已顯現的功效其符合心意的程度,而本研究所指成效 滿意度為教保服務人員對於早期療育其個案管理員服務的感受是否符合心意,

判斷感受予以評價。調查問卷訪問樣本對於變項問題是否同意,而獲得滿意度 的計分依據,共分為「非常同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依序為 4、3、2、1 分,分數越高表示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師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 服務的滿意度程度越高,而非常同意和同意選項視為「滿意」,不同意和非常不 同意視為「不滿意」。

(2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 員工作內容的認知程度、接觸服務後的滿意程度,和瞭解臺東縣早期療育之個 案管理服務現況。本章文獻主要在探討相關研究和理論基礎,全章共分三節,第 一節為「早期療育的發展與意涵」;第二節為「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之探討」; 第三節為「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員相關研究之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的發展與意涵

壹、 早期療育的定義與內涵

早期療育的服務對象應為零到六歲之特殊需求幼兒,而服務內容應提供醫 療、教育、社會服務性的整合性的服務,實施個別化的教育措施,透過早期療育 服務降低發展遲緩狀況,並達到補救和預防的功能,進而啟發特殊需求幼兒的 潛能。除了對幼兒提供資源整合且個別化的服務內容,對於親職教育和家庭心 理層面的支持亦是不可或缺的,服務的最終目標是達到家長能成功的調適。(林 惠芳,2010;馮瑜婷、田凱倩,2010;許天威,2004;Feldman,2004;Shonkoff

& Meisels,2003;Ramey & Ramey,1998)。

針對文獻對早期療育所下的定義,研究生歸納出接受早期療育的幼兒為出 生到六歲之發展遲緩幼兒,透過醫療、教育、社福等各方的資源整合對其提供個 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達到減緩已有的障礙和避免二次障礙的發生,並期 許啟發幼兒的潛能。其中特別是對於發展遲緩幼兒之家長提供的親職教育、相 關知能、心理諮詢、社會支持等協助,賦予家長增權(empower)的效益,可以 成為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幼兒堅固的後盾。

貳、從法規來看早期療育

在美國,以早期療育的概念來講,可以溯及早期介入的理念從何開始。曹純 瓊(2006)、林惠芳(2010)指出美國法規上有早期介入的最早時間點為 1960 年代的「啟蒙計畫」(Head Start Program),該計畫是以改善貧窮家庭以至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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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希望減少低收入戶家庭的孩子在入小學前和其他孩子有明顯的落後;1968 年「身心障礙兒童早期教育輔助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Program, HCEEP),該法案政府以經費補助接受早期療育之身心障礙兒童;1975 年的 94-142 公法「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明確規範三到十一歲身心障礙者 應在公平且不受社會歧視下接受免費教育,並依個別需求接受個別化教育計畫;

1986 年 99-457 公法裡,要求全美必須為零到二十一歲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提 供特殊教育和相關的服務,尤其是本文探討之早期療育,另外提及提供對發展 遲緩之家庭協助,應規劃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及親職教育;1990 年 101- 476 公法「個別化障礙者教育法案」(IDEA)修正 94-142 公法,強調早期療育 的服務與功能效益,應以全面性與整合性的早期介入服務。一系列的法規發展,

讓美國對於發展遲緩幼兒所提供的早期療育服務可以更加完整,而不是只有各 種資源單一方面注入發展遲緩幼兒,而是以整合性的理念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也是本文探討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應扮演的角色,該員在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時是否理想,而美國對特殊教育的發展也是我國一大借鏡。

在對早期療育的定義上,美國的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P.L. 105-17, 1997)說明早期療育為一種發展性的服 務(developmental services),是被設計來滿足具有障礙之幼兒在生理、認 知、口語能力、心理與社會發展、自理能力等發展需求(何華國,2006)。

我國法規首見早期療育為 1993 年內政部頒布之「兒童福利法」,該法指出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

1995 年內政部頒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說明衛生機構應辦理嬰幼兒健康 檢查,提供發展遲緩兒童醫療復健和早期醫療等相關服務,政府也應設立與獎 勵學前療育機構;1997 年教育部頒布之「特殊教育法」,指出特殊教育應向下 延伸至三歲,於該法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

上述國內早期療育相關法規,隨著社會環境的變更,在內容也陸續做更改,

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來說,內政部廢止該法而另頒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依據其實施細則中對早期療育的定義,說明早期療育是一個跨專業的 服務模式包含了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共同合作來提供服務。對象則 是未滿六歲的發展遲緩幼兒與其家庭,具體來說是提供治療、教育、諮詢、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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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如透過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則需要進一步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另同時施細則也對發展遲緩下定義,

發展遲緩指在認知、生理、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等方面,

具有疑似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須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開立 發展遲緩評估報告書證明之,確立之發展遲緩幼兒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內政部 2009 年修訂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也指出早期 療育的目標應結合社政、衛生、教育、警政等相關單位資源,推動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發現與介入,促進早期療育之服務成效,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完善 之服務。

從法規層面來看,亦可歸納出早期療育的年齡層為出生到未滿六歲這階段,

目標是減少發展遲緩幼兒的障礙程度,早期介入期望可預防功能的退化和補救 障礙。完善的早期療育必須結合教育、醫療、社福、警政等單位的合作,擬定最 有利於幼兒與其家庭的服務計畫,幫助具有高風險和發展遲緩的幼兒。而在整 合各項資源的角色有賴於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故個案管理員在整個服務中 有其重要性。

參、我國早期療育的發展

早期療育在我國的萌芽是從民間開始,陳英進等人(2007)指出 1980 年以 前,我國的學前特殊需求幼兒是在慈善機構的挹注下,而得到照顧與訓練的關 注。而 1980 年以後,身心障礙學前發展中心針對學前特殊需求幼兒專業的訓練,

加上醫療單位也提供相關的協助,對於早期療育的關注已有顯著的進步。

我國的第一個早期療育中心亦是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而早期療育的 發展和家長密切相關,像是智障者家長總會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主張,影響政 府對於政策的制定,對於早期療育的進步是一大推手。

我國對早期療育的態度在法規上也不斷修正,從最早入法的「兒童福利法」

到 2015 年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明訂對早期療育需求 之幼兒應提供所需的服務及措施,而衛生和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早期療育的醫療、

通報與轉介、教育等相關事宜責無旁貸。法規亦要求政府自辦或委辦早期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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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療育等相關服務,要求社福、教育、醫療這三個和兒童息息相關的單位獲悉發 展遲緩兒童須通報與轉介。另早期療育機構也列為兒少福利機構之一。

肆、早期療育的把關者-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從個案管理的流程和各單位的職責,聯合評估中心是重要的一環,在進入 探討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前,研究者認為應瞭解臺東縣目前的聯合評估中心,

聯合評估中心是會左右整個早期療育的方向,瞭解其運作模式有助於我們了解 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

一、我國的兒童發展評估中心概述

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11 年的資料,當時我國共有 35 家聯 合評估中心,各中心皆以跨專業團隊的方式進行疑似發展遲緩幼兒的評估,包 括了相關專業的小兒科醫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 師、聽力師、社工等。從國民健康署統計的數據來看,2010 年增加 10 家聯合評 估中心後,大幅提升其醫療資源與其交通的方便性,從 2010 年 35 家兒童發展 聯合評估中心接受各方轉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之到診評估數計 11,873 人,相較 於 2009 年(25 家聯合評估中心)之到診評估數多 2,473 人。其中 2010 年經確 診遲緩人數計 6,758 人,較 2009 年之確診遲緩人數 4,981 人來得高,說明設立 足夠的兒童發展評估中心有助於早期發現遲緩幼兒,及早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根據 2018 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資料,目前我國共有 45 家兒童發展遲 緩評估中心如表 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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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我國 2018 年兒童發展評估中心一覽表

縣市別 醫院名稱

臺北市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臺北榮民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新北市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天主教耕莘醫院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桃園市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新竹縣 東元綜合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新竹市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 苗栗縣 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大千綜合醫院

臺中市

臺中榮民醫院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

彰化縣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雲林縣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嘉義市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嘉義縣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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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別 醫院名稱

臺南市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南市安南醫院-委託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

高雄市

高雄榮民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屏東縣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基隆市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宜蘭縣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花蓮縣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花蓮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臺東縣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 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

澎湖縣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民 金門縣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連江縣 連江縣立醫院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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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東縣的兒童發展評估中心

目前臺東縣的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有兩個單位,一個是於 2003 年設置於 臺東馬偕醫院;2000 年臺東馬偕醫院即設立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復健教 室」,甚至在 2001 年即接受政府委辦之通報轉介中心,負責通報、轉介、評估、

追蹤、家訪等業務,結合醫院內各醫療人員,以專業團隊合作的模式,給予臺東 縣發展遲緩幼兒在早期療育上的協助。另一個單位則是於 2007 年設置於臺東基 督教醫院,提供了小兒科、跨專業整合復健科等醫療評估。(資料來源:臺東馬 偕醫院和台東基督教醫院網站)

依據臺東基督教醫院之兒童發展評估中心網站上的服務流程資料,通報來 源可能是家長、教保服務人員、通報轉介中心、其他醫療衛生單位、該單位其他 門診等。其中教保服務人員應在幼兒剛入園,即幫幼兒進行篩檢,如有疑似個案 需通報轉介中心,把握早期發現的原則。而評估中心進行聯合門診後,如有確立 發展遲緩,則通報轉介中心,依通報轉介的作業轉給個案管理中心,開始進行早 期療育服務。圖 2-1 為臺東基督教醫院兒童發展評估中心之服務流程。

另依據臺東馬偕醫院之兒童發展評估中心網站上的服務流程,通報來源大 致相同,相異的是臺東馬偕醫院之兒童發展評估中,是在通報後個案管理員即 進入服務,以專業整合的能力協助個案進行評估作業。整個流程兩個單位並無 太大的差異,以研究者在臺東進行通報個案的經驗,如發現疑似個案,即通報給 臺東縣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而社工到園進行評估如有需要則再轉介到 醫院進行聯合評估。個案管理員介入的時間點則看通報來源是如何進行通報到 兒童發展評估中心,原則上如有發現確立個案,會直接通報轉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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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臺東基督教醫院兒童發展中心服務流程圖(引自臺東基督教醫院網 站)

單一窗口受理轉介

(單一窗口接案、諮詢、資 料蒐集、安排相關檢查)

由專人引導

1. 跑台式聯合門診:3 歲以上兒童,由專人引導致各科別看診。

2. 舞台是聯合門診:3 歲以下兒童,由專人引導,至各科別看 診,同,一時間由各治療師一同評估兒童。

個案來源

1. 家長或幼教老師發現 2. 通報轉介中心轉介 3. 其他醫療衛生單位轉介 4. 該院門診轉介

轉介「通報轉介中心」

六週內綜合報告書給家長

疑似/發展遲 緩 個案討論會議

後續追蹤

安排療育、門診追蹤及特殊需 求

結果正常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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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之探討

壹、個案管理的緣起

林武雄(2000)指出美國在 1975 年制定的「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是個 案管理的一大發展。該法案指出了公立學校在面對身心障礙兒童或是青少年時,

應提供最少限制性的環境,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學校應指派個案管理員監 督和監控其政策及條款。學校中的社會工作者服務,包括蒐集個案兒童的社會 和發展的背景資料;提供個案與其家庭諮商服務;以個案的生活情境裡解決問 題,幫助個案適應學校生活;整合學校和社區資源,使個案能從整體服務中得到 幫助。

在內政部頒布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是我國法律中,首見「個案管理」一 詞:條文中明訂主管機關應建立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 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服務,使其獲得最適當之輔導及安置。前項個別化專 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等制度。雖然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 2007 年更名為身心 障礙權益保障法,但該法仍提到「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服務 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其中個別化和多元化的服務,

即是個案管理服務的意涵。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發現美國公法指出「個案管理員應由學校指派」這點規 範和目前的處理方式不同,不論是個案管理員或社會工作者,目前國民中小學 包含幼兒園,仍無在學校體制內設置社會工作者。在台灣早期療育裡的個案管 理員屬於衛生福利部的管轄,而學校是屬於教育部,兩者的合作是需要跨部會 的,如雙方沒有合作,將出現各自獨立的行政體系,並不利於個案。在 P.L. 94- 142 的規範我們可以清楚了解,在美國個案管理員的角色,和教育體系密切相 關,且是互相存在的合作關係。本研究將檢視分屬不同行政體系下,個案管理員 和學校教師之間的互動關係及學校教師對個案管理員的服務的觀點。

(30)

貳、早期療育之通報轉介與個案管理中心 一、依據

依據 2012 年 8 月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

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 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以研究者在臺東縣 幼兒園進行發展遲緩通報的經驗,當幼兒園教師在期中發現疑似個案時,教保 服務人員則會進行通報作業,而通報轉介中心之社工即會入班級內進行篩檢與 評估,是否再轉介醫療單位之聯合評估中心進行進一步的評估。上述法規提到 的篩檢、通報和評估機制,即須仰賴發展遲緩通報轉介和個案管理中心的運 作。參照羅晏如(2008)研究論文,研究者引用並繪製台東縣通報轉介暨個案 管理中心服務流程圖,從中即可瞭解臺東縣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的服務流 程(見圖 2-2);2018 年臺東縣的通報轉介中心與個案管理中心為同一機構。

另以新北市為例,當幼兒園教師通報疑似發展遲緩幼兒時,則會安排心理 評量教師或稱鑑定老師,為幼兒進行篩檢與評估作業,以決定疑似個案是否需 要特殊教育的安置。參考新北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資料,繪製圖 2-3

「新北市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學期中入園安置申請流程表」,可以瞭解其運作流 程。依據本研究之探討,須注意的是在通報之後,臺東縣是社工員進行評估,

而新北市是心理評量教師進行評估,兩者均是屬於初篩,會依評估結果,判斷 是否需要轉介醫療系統的聯合評估中心。

(31)

醫 院 門 診

產 前 檢 查

新 生 兒 篩 檢

社 區 護 士

健 兒 門 診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保 母 或 其 他 學

齡 前 教 育 機 構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及 托 育 中 心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未做篩檢

安排初步篩檢

資格不符

不開案

定期追蹤

提供資源訊息

結束追蹤

已做篩檢

社工員家訪、

評估服務申請及確認

進入個案管理服務

擬定個別家庭服務計畫

轉介療育資源

定期追蹤、評估

結案或轉銜小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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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在<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條:「……每年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狀況 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後,應建立及運用各階段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並 與衛生、社政主管機關所建立之通報系統互相協調妥善結合」。以研究者自身經 驗,目前臺東縣對於學前特殊幼兒需求的安置,即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背景 之幼兒,可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輔 會)進行是否符合需要特殊教育安置評估。而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如在入 園前即有接受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服務,則教師會能更快瞭解幼兒的背景和提 供相關的教育資源服務。如幼兒在入園後發現疑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個案,

則須立即通報通報轉介中心,故在教育現場的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在早期療育 之教育環節是很重要的角色。

二、設立情形

曹純瓊(2006)指出 1997 年起各縣市陸續設立「通報轉介中心」,該中心 功能以個案管理服務模式,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為主。但在剛開始推動 時多數對「個案管理服務模式」缺乏認識,直至今日演變成「通報轉介」和「個 案管理」兩個功能不同的中心。而通報轉介中心和個案管理中心可以區分「公辦 公營」和「公辦民營」兩種,縣市會設立一個中心或多個中心型態。地方政府可 依評鑑結果選擇是民營單位是否繼續合作,以期服務對象可以得到應有的權益。

各園提出申請 校內協調鑑定教師

彙整鑑定申請表 個案鑑定

審查會議

公告議決紀錄

特殊教育服務介入 資格不符合者

特教服務不介入

圖 2-3 新北市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學期中入園安置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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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少數縣市的委託單位或某託區域更換頻繁,這樣容易造成該單位內部的 不安定感也會影響服務對象的權益。從我國的通報轉介中心和個案管理中心兩 者的演變,和內政部所發布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流程圖(圖 2-4),可以看 出兩者是具有密切相關的。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服務網的資 料整理,在表 2-2 中我們可以看到 2018 年各縣市的個案管理中心的辦理情形。

另個案管理中心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該市亦有委外模式)、澎湖縣衛生所之承 辦單位為公辦模式,其他的縣市之承辦單位均為委外模式辦理。

(34)

表 2-2

2018 年各縣市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管理中心名冊

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新北市

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中和、新店、深坑、

石碇、平溪、坪林、

蘆洲區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 庭扶助基金會大同育幼 院

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板橋、五股、金山、

八里、瑞芳、萬里區

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 基金會臺北縣愛智發展 中心

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土城、鶯歌、三峽、

貢寮、雙溪、蘆洲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附設三峽身心障 礙福利服務中心 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三重、淡水、三芝、

石門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唐氏 症基金會

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永和、樹林、烏來、

泰山、新莊、汐止、

林口區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明 新兒童發展中心 新北市政府兒童健康發

展中心

全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

中正萬華區早期療育社

區資源中心 中正、萬華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發展

遲緩兒童基金會 南港信義區早期療育社

區資源中心 南港、信義區 第一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會 松山內湖區早期療育社

區資源中心 松山、內湖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 大同中山區早期療育社

區資源中心 大同、中山區 財團法人光仁社會福利

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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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臺北市

大安文山區早期療育社

區資源中心 大安、文山區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

事業基金會 士林北投區早期療育社

區資源中心 士林、北投區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

事業基金會

桃園市

第一區早期療育社區資

源中心 大園、觀音、復興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桃園市分事務所

第二區早期療育社區資

源中心 桃園、龜山、八德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桃園市分事務所

第三區早期療育社區資 源中心

中壢、龍潭、

楊梅、新屋區 中原大學

第四區早期療育社區資

源中心 平鎮、大溪、復興區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 基金會

新竹市 新竹市兒童發展早期療

育個案管理中心 新竹市全區 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 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

新竹縣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

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新竹縣全區 社團法人台灣新願社會 福利服務協會

苗栗縣

苗栗縣兒童早期療育苗 栗及通苑地區個案管理 中心

苗栗市、公館鄉、後 龍鎮、西湖鄉、通霄 鎮、苑裡鎮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幼 安教養院

苗栗縣兒童早期療育中 港溪地區個案管理中心

竹南鎮、頭份市、三 灣鄉、南庄鄉、造橋 鄉

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 會新竹教區附設苗栗縣 私立聖家啟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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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苗栗縣 苗栗縣兒童早期療育山 線地區個案管理中心

獅潭、卓蘭、大湖、

三義、銅鑼、泰安鄉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苗栗分事務所

臺中市

臺中市第一區兒童發展 社區資源中心

西區、西屯區、北 區、中區

財團法人瑪麗亞社會福 利基金會

臺中市第二區兒童發展 社區資源中心

北屯區、大雅區

、潭子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附設中區服務中 心

臺中市第三區兒童發展 社區資源中心

東區、南區、南屯區

、烏日區、大肚區

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 利基金會

臺中市第四區兒童發展

社區資源中心 太平、大里、霧峰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附社中區服務中 心

臺中市第五區兒童發展 社區資源中心

豐原、后里、石岡、

東勢、和平、新社、

神岡區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弘 毓社會福利基金會

臺中市第六區兒童發展 社區資源中心

大甲、清水、梧棲、

沙鹿、龍井、外埔、

大安區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弘 毓社會福利基金會

彰化縣

彰化縣花壇區兒童發展 社區發展資源服務中心

彰化市、花壇鄉、

芬園鄉、秀水鄉、

福興鄉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中 教區附設臺灣省私立慈 愛殘障教養院

員林社頭區兒童發展社 區資源服務中心

員林市、社頭鄉、大 村鄉、永靖鄉、埔心 鄉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中 教區附設彰化縣私立聖 家啟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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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彰化縣

和美鹿港區兒童發展社 區資源服務中心

伸港鄉、線西鄉、和 美鎮、鹿港鎮、埔鹽 鄉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 庭扶助基金會附設彰化 家扶發展學園

二林區兒童發展社區資 源服務中心

二林鎮、埤頭鄉、芳 苑鄉、竹塘鄉、大城 鄉、溪湖鎮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 督教喜樂保育院

溪洲區兒童發展社區資 源服務中心

北斗鎮、田中鎮、田 尾鄉、溪州鄉、二水 鄉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中 教區附設彰化縣私立聖 智啟智中心

雲林縣

雲林縣兒童發展早期療 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 中心

雲林縣全區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 庭扶助基金會附設雲林 縣私立家扶發展學園

嘉義縣 嘉義縣兒童發展通報轉

介中心 嘉義縣全區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

義基督教醫院

嘉義市 嘉義市兒童發展通報轉

介中心 嘉義市蜷曲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

義基督教醫院

臺南市 臺南市第 1 兒童早期發 展服務管理中心

新營區、鹽水區、後 壁區、白河區、東山 區、柳營區、佳里 區、西港區、七股 區、學甲區、將軍 區、北門區、麻豆 區、下營區、六甲 區、官田區

財團法人天主教伯利恆 文教基金會

(38)

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臺南市

臺南市第 2 兒童早期發 展服務管理中心

東區、南區、北區、

中西區、安南區、安 平區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 主教美善社會福利基金 會

臺南市第 3 兒童早期發 展服務管理中心

新化區、玉井區、南 化區、左鎮區、善化 區、新市區、安定 區、山上區、楠西 區、永康區、仁德 區、歸仁區、關廟 區、龍崎嶇、大內區

財團法人天主教臺南市 私立德蘭啟智中心

高雄市

高雄市三民兒童早期療 育通報暨個案管理中心

三民區、苓雅區、

左營區、楠梓區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博 正兒童發展中心 高雄市鹽埕早期療育資

源服務據點

新興區、前金區、

鹽埕區、鼓山區、

前鎮區、小港區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博 正兒童發展中心

高雄市旗津早期療育資 源服務據點

旗津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 高雄市旗山區兒童早期

療育發展中心

旗山區、美濃區、內 門區、杉林區、六龜 區、甲仙區、那瑪夏 區、茂林區、桃源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

高雄市鳳山區兒童早期 療育發展中心

鳳山區、大寮區、仁 武區、大社區、鳥松 區、林園區、大樹區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高雄市旗津早期療育資 源服務據點

旗津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

(3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服務網 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屏東縣

屏東縣發展遲緩兒童及 身心障礙者通報轉介暨 個案管理中心

(屏南區)

東港、新園、新埤、

林邊、佳冬、枋寮、

枋山、車城、滿州、

恆春、琉球、南州、

來義、春日、獅子、

牡丹、崁頂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

屏東縣發展遲緩兒童及 身心障礙者通報轉介暨 個案管理中心

(屏北區)

屏東、麟洛、長治、

九如、里港、內埔、

鹽埔、竹田、萬丹、

泰武、萬巒、潮州、

高樹、霧台、瑪家、

三地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

南投區

南投縣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 管理中心

南投縣全區

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協會

臺東縣 臺東縣兒童發展通報轉

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臺東縣全區

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協會

花蓮縣 花蓮縣兒童發展通報轉 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花蓮縣全區 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協會

宜蘭縣 宜蘭縣兒童綜合服務中 心-個案管理中心

宜蘭縣全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宜蘭分事務所

澎湖縣 澎湖縣早期療育通報轉 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澎湖縣全區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金門縣 金門縣早期療育聯合服

務中心 金門縣全區 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

利基金會

連江縣 連江縣兒童發展通報轉 介暨個管中心

馬祖南竿、北竿鄉、

莒光鄉、東引鄉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

(40)

三、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員 (一)個案管理員的定義

在討論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員前,應該先對個案管理下定義。引自內政 部所屬之社區發展雜誌社編印之《社會工作辭典》指出:「個案管理係指專業人 員替一個或一群案主協調整合一切助益性活動的一種程序」。

陳慧媚(1993)對於個案管理的定義是:「案主在一互動的服務網絡內,受 到支持並且透過調理分明的不同步驟,取得實際又有效的服務」(引自潘淑滿,

2000)。

潘淑滿(2000)依據美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NASW,1987)資料,說明 個案管理為:「由社會工作者為個案統整協助活動的一種過程。」藉著跨領域的 專業人員相互溝通與協調,以團隊合作之方式為個案提供服務,達到最大服務 之成效為目的。早期療育之個案需要跨單位和來自各種資源來達成服務,個案 管理即須發揮其協調與監督之功能。而早期療育裡的個案管理員的角色即為醫 療、教育、社政等單位的協調與監督者,也是位整合者。

內政部兒童局委託民間出版的「早期療育個案管理實務工作手冊」則指出:

「個案管理絕對不僅有個案檔案管理的價值,是一種運用工作方法以強調資源 連結與服務整合輸送的支持系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2000;引自林幸 君,2010)。

Barker(1991:29)《社會工作辭典》的定義:「個案管理是指一種計畫的過 程,主要由單一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對與案主問題與需求相關之服務,提供資源 整合、協調與監督服務品質與成效之設計與資源管理流程」(引自潘淑滿,2001)。

王玠(1998)將個案管理的角色與功能區分為三種:一、諮商者:協助個 案建立個別化的資源網路系統;二、整合者:連結個案所需資源;三、倡導者:

協助個案得到幫助。

張秀玉(2003)認為社會工作者在早期療育服務應扮演行政者、諮詢者、協 調者、調解者、教育者和支持者。對早期療育中的社會工作做了以下定義:運用 其社會工作背景之專業知識協助個案與其家庭,引入各項個案需要的資源,使 其可以完成生活上會面臨到的問題;也特別提到,社會工作者可以協助個案透 過社會行動改善不合理的社會現象,期個案可以得到應得的相關權利,讓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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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家庭成員可以獲得具有尊嚴的生活方式。

張秀玉(2009)以「社會工作者」這個名稱涵蓋討論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 員:專業的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必須瞭解個案的背景,當然包括個案的家庭有 何優勢與弱勢,其所面臨到的問題為何,協助家庭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個案管 理員也需要協助家庭依需求和所在環境找到資源;賦予家庭權力,即是增權的 概念,讓家庭可以解決個案面對的問題。這也是個案管理員需要瞭解家庭背景,

才能規劃與執行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的原因。

林惠芳(2009)在文章「介入早期服務中社會工作者的角色與功能」中提 到,早期療育之社會工作者,提供相關資訊與服務,對於資源有轉介和倡導的責 任,支持個案家中每一個成員的情緒,當然也包含了個案的管理者。

林幸君(2010)認為早期療育中社會作者為各方資源的媒合者,並在跨專業 的團隊中負責協調,協助增進家庭在早期療育的效能,對於政府的法規與服務 予以倡導,也是整個服務的管理者。

綜合上述,早期療育裡的個案管理員應確實瞭解個案的背景,評估需求來 結合各項資源,其中在個資源和跨專業領域中必須相互溝通與協調,這當然是 不容易且複雜的事情,也需仰賴個案管理員來達成,尤其在早期療育的過程中 評估各方面的成效,時時修正服務計畫,讓個案與其家庭成員可以有更好的服 務內容。而在美國「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的名詞解釋為「服務協調」

(service coordination),依據上述對個案管理員的定義來看,這個定義似乎 更加貼切,因個案管理員的角色即是在整合與協調早期療育內的各項資源。

(二)服務內容與流程

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早期療育工作手冊,通報轉介服務方式包括電訪、

函件、陪同、晤談、訪視行政管理等,本研究所探討的個案管理作業和通報轉介 作業息息相關,個案管理中心必須接受通報轉介中心轉介個案,其作業流程參 考早期療育工作內容繪製,見圖 2-5 通報轉介流程圖:

(42)

圖 2-5 通報轉介流程圖(引自內政部,2007)

另再參考內政部兒童局公布之早期療育工作手冊,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服 務方式以下幾種方式:以電話和信件與家長及相關人員聯繫、陪同個案與家長 連結所需資源、晤談、訪訪家庭成員和相關資源、提供轉銜和轉介、早期療育相 關行政管理、規劃與執行 IFSP。

而個案管理之服務流程為:派案、初步聯繫案家、訪視、填表、後續服務、

結案、資料歸檔。流程見圖 2-6 個案管理流程圖。

1.受理通報

4.個案服務 4-1 追蹤服務 4-2 轉介服務

4-2-1 轉介個案或外縣 市通報作業 4-2-2 轉介資源

2.開案評估

3.開案

結案 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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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 個案管理流程圖(引自內政部,2007)

(44)

本研究探討臺東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成效 滿意度調查,以下即整理國內和早期療育相關教育法規,說明早期療育裡教育 系統扮演的角色,而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則包含個案管理之服務。

早期療育在我國教育法規裡首見是「特殊教育法」,但 1984 年立法的特殊 教育法卻是在 1997 年修法才通過學前教育應向下調整到三歲,至 2003 年通過 確定特殊需求之幼兒則可以在三歲進入學前教育系統,以利早期療育的推展。

2009 年該法規修正身心障礙教育的實施應結合醫療資源,更明訂個別化教育計 畫應以跨專業團隊合作,且家長一同參與訂定。特殊教育法的沿革說明教育在 早期療育中的重要性,是其推展上重要的一環。

在 2011 年 6 月發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提到:對於接受教保服務 之身心障礙幼兒,政府應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 關服務。其中專業團隊指的是醫療、社政和教育單位組成,社政單位中的早期療 育之個案管理員扮演統整個案所需的各項資源,須和教育系統、醫療系統合作 推展早期療育服務。

特殊教育法明訂教育對於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是需要的,而早期療育 中個案管理員其扮演的角色在前面的章節已經論述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也提 到教育系統在早期療育中是服務的一環。在此我們可以了解站在教育系統的第 一線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和個案管理員應互相合作,共同推動早期療育服務。

(45)

第三節 早期療育中的個案管理員相關研究之探討

早期療育服務強調資源間的整合與聯繫,研究者整理近十年國內對於早期 療育之個案管理員的研究(見表 2-3),皆是以個案管理員或和個案最為相關的 家庭為研究對象,而當接受早期療育的幼兒進入教育系統後,教保服務人員擔 任早期療育專業團隊其中一環,角色重要但卻很少被討論,尤其大多特殊需求 幼兒安置於普通班中。在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的相關文獻中,較少探討早期 療育之個案管理員和教保服務人員兩者之間的關係,故研究者欲探討兩者之間 的現況,進一步發現可能出現的問題。以下就以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相關研 究,其發現個案管理員與專業團隊之間的關係,進行相關的文獻整理。

早期療育之社會工作者應對個案與其家庭相關背景相當瞭解,應具備溝通 協調、理解跨領域知識、資訊處理以及流程掌握的能力,進而整合資源而發展個 別化家庭服務計畫。其必須具有專業才能之重要認知與自我評價,和整合資源 的能力,但研究發現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所隸屬之機構,常忽略教育與支持訓 練,而淺層的訓練使社會工作者在實務上無法應對,對於面對家庭服務感受到 較深的壓力,整合工作不易,其對外的職權上也無定位,是社會工作者面對的困 境。另部分縣市涵蓋區域教廣,相對於資源匱乏是現況的問題,在面對各式各樣 的個案情形,可以用多種形式的方次提供服務,面對限制與困難要以多元與創 新的方法來解決 (劉真誼,2012;李昇家,2011;劉仕伶,2011;蕭雅丰,2010;

洪佩宜,2009;邱淑梅,2009;楊依芳,2008;陳蓁蓁,2007)。

綜合以上相關研究論述,本研究以專業團隊裡的教師角色-臺東縣公立幼兒 園教保服務人員為研究對象,探討其對於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在知識和實務 工作上的看法,而教保服務人員即專業團隊的一環,藉由這個角度探討早期療 育之社會工作者是否有其應具備的能力。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員工作範疇 不熟悉,對於推展早期療育若是處於被動的配合,則有礙提供服務,故本研究欲 探討教保服務人員對早期療育的通報作業和個案管理熟悉程度,也就是本研究 調查問卷對早期療育個案管理員的觀點情形,對於通報作業是否影響。另臺東 縣亦有地域較廣且資源相對匱乏的問題,本研究瞭解教保服務人員是否會因服 務學校地處偏遠而對資源分配不均有所感受,因此問卷中調查其服務品質因素

(46)

的差異情形,另從成效滿意度中瞭解不同背景之教保服務人員對個案管理的服 務感受,瞭解其差異情形。

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需要具備專業社會工作者才能,在服務上應具有 效溝通和聯繫各資源的能力,而專業團隊的合作對於早期療育是相當重要的,

連結各資源需個案管理員來整合。本研究即以專業團隊中「教育」的角度來探討 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對於個案管理員在聯繫資源和家庭上,整合早期療育 的服務內容,探討兩者之間合作的成效和看法。

表 2-3

近十年對於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的相關研究

作者/年份 研究方法 研究對象 研究結果

劉真誼 /2012

訪談與問卷調查 早期療育社 會工作者

歸納、整理出早期療育 社會工作者核心能力包 含知識、實務行為與價 值態度三面向,共包含 44 項核心能力

李昇家 /2011

質性研究-訪談法 台中地區兒 童發展早期 療育個案管 理中心,4 位督導或社 工人員進行 研究

探討「以家庭為中心」服 務模式的策略運作的困 擾方面。提出政策面可 以透過跨部門之間的會 議,讓單位間可以有效 的合作與協調,達成資 源有效的利用

劉士伶 /2011

質性研究-訪談法:以個 案管理員執行 IFSP 和 家庭對於進行 IFSP 的 兩個視角,探討個管員 協助家庭參與 IFSP 的 方法

彰化縣個案 管理中心之 個管員和家 長

個管員和家長對於 IFSP 的想法和運作情 形,個管員在執行 IFSP 遇到的困境,需藉由實 務和政策上的改善,則 有助於兩者執行 IFSP

數據

表 2-1   我國 2018 年兒童發展評估中心一覽表  縣市別  醫院名稱  臺北市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臺北榮民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新北市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天主教耕莘醫院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桃園市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新竹縣  東元綜合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圖 2-1 臺東基督教醫院兒童發展中心服務流程圖(引自臺東基督教醫院網 站)  單一窗口受理轉介  (單一窗口接案、諮詢、資料蒐集、安排相關檢查) 由專人引導  1.  跑台式聯合門診:3 歲以上兒童,由專人引導致各科別看診。 2
表 2-2   2018 年各縣市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管理中心名冊  縣市別  個管中心名稱  服務區域  承辦單位  新北市  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中和、新店、深坑、 石碇、平溪、坪林、 蘆洲區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大同育幼院 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板橋、五股、金山、 八里、瑞芳、萬里區 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臺北縣愛智發展中心  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土城、鶯歌、三峽、 貢寮、雙溪、蘆洲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三峽身心障
圖 2-6 個案管理流程圖(引自內政部,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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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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