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的發展與意涵
壹、 早期療育的定義與內涵
早期療育的服務對象應為零到六歲之特殊需求幼兒,而服務內容應提供醫 療、教育、社會服務性的整合性的服務,實施個別化的教育措施,透過早期療育 服務降低發展遲緩狀況,並達到補救和預防的功能,進而啟發特殊需求幼兒的 潛能。除了對幼兒提供資源整合且個別化的服務內容,對於親職教育和家庭心 理層面的支持亦是不可或缺的,服務的最終目標是達到家長能成功的調適。(林 惠芳,2010;馮瑜婷、田凱倩,2010;許天威,2004;Feldman,2004;Shonkoff
& Meisels,2003;Ramey & Ramey,1998)。
針對文獻對早期療育所下的定義,研究生歸納出接受早期療育的幼兒為出 生到六歲之發展遲緩幼兒,透過醫療、教育、社福等各方的資源整合對其提供個 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達到減緩已有的障礙和避免二次障礙的發生,並期 許啟發幼兒的潛能。其中特別是對於發展遲緩幼兒之家長提供的親職教育、相 關知能、心理諮詢、社會支持等協助,賦予家長增權(empower)的效益,可以 成為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幼兒堅固的後盾。
貳、從法規來看早期療育
在美國,以早期療育的概念來講,可以溯及早期介入的理念從何開始。曹純 瓊(2006)、林惠芳(2010)指出美國法規上有早期介入的最早時間點為 1960 年代的「啟蒙計畫」(Head Start Program),該計畫是以改善貧窮家庭以至於文
題,希望減少低收入戶家庭的孩子在入小學前和其他孩子有明顯的落後;1968 年「身心障礙兒童早期教育輔助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Program, HCEEP),該法案政府以經費補助接受早期療育之身心障礙兒童;1975 年的 94-142 公法「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明確規範三到十一歲身心障礙者 應在公平且不受社會歧視下接受免費教育,並依個別需求接受個別化教育計畫;
1986 年 99-457 公法裡,要求全美必須為零到二十一歲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提 供特殊教育和相關的服務,尤其是本文探討之早期療育,另外提及提供對發展 遲緩之家庭協助,應規劃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及親職教育;1990 年 101-476 公法「個別化障礙者教育法案」(IDEA)修正 94-142 公法,強調早期療育 的服務與功能效益,應以全面性與整合性的早期介入服務。一系列的法規發展,
讓美國對於發展遲緩幼兒所提供的早期療育服務可以更加完整,而不是只有各 種資源單一方面注入發展遲緩幼兒,而是以整合性的理念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也是本文探討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應扮演的角色,該員在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時是否理想,而美國對特殊教育的發展也是我國一大借鏡。
在對早期療育的定義上,美國的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P.L. 105-17, 1997)說明早期療育為一種發展性的服 務(developmental services),是被設計來滿足具有障礙之幼兒在生理、認 知、口語能力、心理與社會發展、自理能力等發展需求(何華國,2006)。
我國法規首見早期療育為 1993 年內政部頒布之「兒童福利法」,該法指出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
1995 年內政部頒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說明衛生機構應辦理嬰幼兒健康 檢查,提供發展遲緩兒童醫療復健和早期醫療等相關服務,政府也應設立與獎 勵學前療育機構;1997 年教育部頒布之「特殊教育法」,指出特殊教育應向下 延伸至三歲,於該法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
上述國內早期療育相關法規,隨著社會環境的變更,在內容也陸續做更改,
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來說,內政部廢止該法而另頒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依據其實施細則中對早期療育的定義,說明早期療育是一個跨專業的 服務模式包含了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共同合作來提供服務。對象則 是未滿六歲的發展遲緩幼兒與其家庭,具體來說是提供治療、教育、諮詢、轉
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如透過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則需要進一步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另同時施細則也對發展遲緩下定義,
發展遲緩指在認知、生理、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等方面,
具有疑似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須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開立 發展遲緩評估報告書證明之,確立之發展遲緩幼兒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內政部 2009 年修訂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也指出早期 療育的目標應結合社政、衛生、教育、警政等相關單位資源,推動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發現與介入,促進早期療育之服務成效,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完善 之服務。
從法規層面來看,亦可歸納出早期療育的年齡層為出生到未滿六歲這階段,
目標是減少發展遲緩幼兒的障礙程度,早期介入期望可預防功能的退化和補救 障礙。完善的早期療育必須結合教育、醫療、社福、警政等單位的合作,擬定最 有利於幼兒與其家庭的服務計畫,幫助具有高風險和發展遲緩的幼兒。而在整 合各項資源的角色有賴於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員,故個案管理員在整個服務中 有其重要性。
參、我國早期療育的發展
早期療育在我國的萌芽是從民間開始,陳英進等人(2007)指出 1980 年以 前,我國的學前特殊需求幼兒是在慈善機構的挹注下,而得到照顧與訓練的關 注。而 1980 年以後,身心障礙學前發展中心針對學前特殊需求幼兒專業的訓練,
加上醫療單位也提供相關的協助,對於早期療育的關注已有顯著的進步。
我國的第一個早期療育中心亦是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而早期療育的 發展和家長密切相關,像是智障者家長總會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主張,影響政 府對於政策的制定,對於早期療育的進步是一大推手。
我國對早期療育的態度在法規上也不斷修正,從最早入法的「兒童福利法」
到 2015 年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明訂對早期療育需求 之幼兒應提供所需的服務及措施,而衛生和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早期療育的醫療、
通報與轉介、教育等相關事宜責無旁貸。法規亦要求政府自辦或委辦早期療育
期療育等相關服務,要求社福、教育、醫療這三個和兒童息息相關的單位獲悉發 展遲緩兒童須通報與轉介。另早期療育機構也列為兒少福利機構之一。
肆、早期療育的把關者-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從個案管理的流程和各單位的職責,聯合評估中心是重要的一環,在進入 探討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前,研究者認為應瞭解臺東縣目前的聯合評估中心,
聯合評估中心是會左右整個早期療育的方向,瞭解其運作模式有助於我們了解 早期療育之個案管理。
一、我國的兒童發展評估中心概述
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11 年的資料,當時我國共有 35 家聯 合評估中心,各中心皆以跨專業團隊的方式進行疑似發展遲緩幼兒的評估,包 括了相關專業的小兒科醫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 師、聽力師、社工等。從國民健康署統計的數據來看,2010 年增加 10 家聯合評 估中心後,大幅提升其醫療資源與其交通的方便性,從 2010 年 35 家兒童發展 聯合評估中心接受各方轉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之到診評估數計 11,873 人,相較 於 2009 年(25 家聯合評估中心)之到診評估數多 2,473 人。其中 2010 年經確 診遲緩人數計 6,758 人,較 2009 年之確診遲緩人數 4,981 人來得高,說明設立 足夠的兒童發展評估中心有助於早期發現遲緩幼兒,及早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根據 2018 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資料,目前我國共有 45 家兒童發展遲 緩評估中心如表 2-1 所示。
表 2-1
我國 2018 年兒童發展評估中心一覽表
縣市別 醫院名稱
臺北市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臺北榮民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新北市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天主教耕莘醫院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桃園市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新竹縣 東元綜合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新竹市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 苗栗縣 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大千綜合醫院
臺中市
臺中榮民醫院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
彰化縣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雲林縣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嘉義市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嘉義縣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縣市別 醫院名稱
臺南市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南市安南醫院-委託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
高雄市
高雄榮民醫院
高雄榮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