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早期療育兒童發展評估服務概況
臺灣早期療育的服務概念以及相關法令措施,多參照美國對障礙兒童所提供之 服務和法規制度,因此,本節先探討美國之早期療育服務及評估流程,再瞭解臺灣 之現況,最後將兩國之異同做簡單分析比較。
壹、早期療育服務流程與內容
一、美國之早期療育服務流程與內容
美國 1970 年代以後陸續頒布特殊教育法案及相關修訂案, 1990 年訂定「身心 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簡稱 IDEA,),
此法擴充早期療育服務,包括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聽力檢查、復健諮 商、社會福利服務、相關醫療服務等;並且,為了保障個案及其家庭在評估時的權 益和後續服務,擬訂了相關訴訟程序,包括:(1)實施或改變與孩子相關之鑑定、評 估或教育安置之前,需讓家長接到書面通知;(2)父母有權利審查與孩子相關的評估 記錄和教育安置;(3)若由外聘之合格專業人員對孩子進行一對一標準化測驗,評估 費用由學校支付;(4)學校、家長、機構意見不一時,由學校與家長双方推派選出公 正的聽證官協調(Cohen & Spenciner, 2007)。
IDEA 相關條文及服務內容在美國先後經歷數次的修改,將早期療育實施內容與 經費編算擬定的更詳細完備,服務項目愈趨完善。IDEA 在 2004 修正,更進一步要 求各州積極發現特殊幼兒並服務,針對 0~2 歲身心障礙嬰幼兒及診斷後之生理或心 理有可能造成發展遲緩的嬰幼兒及其家庭,提供家庭訓練、諮商與家訪、專業團隊 評估服務,並由一位服務協調者(service coordinator)負責協調各機構與專業人員,
及執行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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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發現介入的部份,美國的早期療育,是由聯邦政府為最高單位,提供經 濟協助,各州政府則負責早期療育服務的執行。發展廣泛的服務計畫給發展遲緩嬰 幼兒及其家庭,由州長提名領導的專業行政機構(the lead agency),和「州立機構 間協調委員會」(the State Interagency Coordination Council, SICC),一起掌管和監 督早期療育服務。每一州都被要求提供中心指南和 「孩童發現系統(child-find system)」,以安置和轉介發展遲緩或障礙的孩童(Brunim, 1990;廖華芳, 2005),
只要是認為有發展遲緩之危險性,便可納入此系統接受服務,由早期療育機構派人 家訪及指導相關養育、教育、療育之知識,並建立檔案進行早期療育之個管工作,
此系統提供了相當廣泛之服務項目,例如篩檢評估、輔助治療、心理諮商服務、家 庭訪視、家屬訓練、相關醫療診斷、一般健康服務及指導,每個接受服務之家庭,
都會有一份依據其個別情況所設計之 IFSP(Fox, McManus & Almeida, 1998)。
美國早期療育評估鑑定服務程序約有5個步驟:(1)各州利用「孩童發現系統」
發現疑似身心障礙的兒童;(2)由家長、州或地方教育機構任何一方提出評估鑑定 之申請;(3)由州教育機構或地方教育機構選派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團隊,運用多元 的評估鑑定工具和方法來執行評估鑑定;(4)依據評估結果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 畫;(5)最後決定兒童合適的療育及安置地點(廖華芳,2005;沈美君,2009)。
團隊評估的流程(Wilson,2003;Raver, 2009)如下:(1)初步的會談:服務機構先 選派服務協調者,由協調者與個案家人晤談,取得只有父母能提供的訊息,或至個 案學校收集相關的服務的資料。(2)評估前的討論:從初步所得的資料,決定專業 團隊成員,討論擬定評估計畫及初步的療育;經家長同意之後,展開正式評估。(3)
正式的評估:採用適合個案需求的評估工具進行評估。再依據評估結果,考量家庭 的需求,擬定適當的療育方案。(4)向家長提供建議:團隊人員先透過會議,將評 估結果、評估過程的觀察發現、蒐集到的資料或問題提出分享及討論,再以家長容 易理解的方式告知評估結果,建議療育目標。(5)確定結論和建議:由服務協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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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專業人員與家長面對面討論及溝通,確定家長理解並同意建議之療育目標與 方案。透過評估程序完成的IFSP ,必須以書面方式並確實遵照法令規定之內容提 出,同時,也必須提出家長在整個個別化家庭計畫中應參與的部分,計畫內容必須 將家庭本身的能力納入考量,從家庭開始提供相關服務,另外,方案必須每半年檢 討一次並每年評鑑一次,評鑑內容需充分告知家長,若家長認為方案內容、評量方 式以及家庭評估違反其權利,得拒絕此方案(IDEA,1997)。
二、台灣早期療育服務流程與內容
台灣早期療育之相關的法案,分別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以及特殊教育法;由內政部、衛生署、教育部三大單位推動及擬定相關措施(沈 美君, 2009),相關法規對於 0-6 歲有特殊需求之兒童及其家庭之服務及權益保障 日趨完善,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也以這三大法律為依據(內政部, 2010)。
內政部兒童局結合社政、衛生、教育、警政等相關單位資源,提出「發展遲緩 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其中早期療育服務的實施包含以下階段:發現與篩 檢→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與服務(內政部,2009)(流程圖如 2-1)。以下 分別介紹這四個流程之服務內容:
1. 發現與篩檢
有機會接觸兒童的所有人員都負有責任,包括父母、保母、醫療人員、教 保人員以及社工人員等,應於平時觀察兒童是否有身心發展異常的情形(陳明 賢, 2000;鍾育志, 2000)。可經由以下方式發現遲緩兒童,(1)醫療體系:
產前檢查、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高危險性嬰幼兒之監測及兒童定期身 體健康檢查、嬰幼兒的發展追蹤、社區親職教育的提供與公共衛生教育的實施 等方式,發現兒童是否有發展遲緩方面的問題。(2)教育體系:幼稚園及托兒 所與通報與轉介中心配合作篩檢;規劃辦理在職訓練,提高幼教老師及教保人 員、保母人員對於兒童發展的敏感度,正確篩檢出發展遲緩之兒童;兒童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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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或托兒所時,由園所建立其健康管理資料,且至少兩年做一次全面性身 心發展檢查,如有異常由園所適時轉介就醫。(3)衛生單位:衛生署在 2004 年開始辦理「兒童發展篩檢及疑似個案追蹤管理計畫」,落實由各鄉鎮市衛生 所公共衛生護士於預防接種或家庭訪視時加強篩檢(內政部, 2008)。
2. 通報與轉介
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是不可缺少的樞紐角色,台灣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採 責任制,家長及相關人員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問題時,應向通報轉介中心 進行通報。目前全國每個縣市均已成立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中心將接獲通報資 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由社工轉介讓個案獲得適切的服務。通報轉介中 心服務的項目有:(1)評估轉介:轉介聯合評估中心進行診斷與評估的工作,
並將評估結果回報給通報轉介中心。(2)療育安置轉介:依據評估報告書及相 關資料,在與家長討論後,共同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依兒童及其家 庭需求爲其媒合適合之資源,使個案能夠盡快得到相關協助(內政部, 2008)。
3. 聯合評估
兒童經篩檢若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現象,便會轉介至聯合評估中心或醫院 進行評估鑑定,透過專業團隊來評兒童的發展狀況,使發展遲緩兒童能及早被 診斷出來並盡早接受療育服務。聯評中心運作的方式可分為聯合門診與特別門 診兩種。評估鑑定的科別及領域包含小兒心智科、小兒神經科、耳鼻喉科與復 健科醫,及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社會工作、臨床心理、特教等,
依每一位發展兒童的狀況,決定由哪些科別的醫師或治療師進行評估(內政部,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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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療育與服務
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本身因為孩子遲緩的狀況而具有多重的需求,這些 需求若沒有適當的資源協助,則會形成更為複雜的問題,因此運用個案管理協 助家長資源整合與連結非常重要(內政部兒童局, 2008;林雅雯, 2003)。
在兒童接受聯合評估中心評估鑑定,確定發展遲緩的事實之後,便由各通 報轉介中心的社工人員擔任個案管理者,依照醫院開立之綜合報告書,若有多 重需求之複雜個案,則再邀請專業團隊與家長開療育會議,共同擬定個別化家 庭服務計畫,協助聯結相關社會福利及療育資源,或轉介適當的療育單位,療 育服務的提供基本上包括:醫療復健、教育安置、家庭服務等,其流程圖如圖 2-1(內政部,2008)。
圖2-1 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流程圖(引自內政部兒童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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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角色功能
在臺灣發展遲緩兒童的評估鑑定工作,主要是由衛生單主管單位委託醫院成立 之聯合評估中心執行,聯合評估中心的設置是台灣早期療育服務的特色(郭煌宗、
蔡明瑀、連婅芬、翁世恆、潘雨辰, 2003)。早期療育兒童發展評估為了因應兒童 發展問題之複雜性,由聯評中心將醫療、社政、教育等不同領域之專業人員組成專 業團隊,依個案需求採聯合評估的方式,為 6 歲以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進行生理、
心理及社會方面之發展評估,評估完成後,再彙整各專業人員之評估結果,填具一 份完整的綜合報告書,依個案發展狀況,開立殘障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提供家長 及當地通報轉介中心做為後續醫療、復健、教育安置、相關福利補助及療育計畫之 參考(內政部, 2008)。
從發展遲緩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來看,進入聯合評估中心管道多元,其一:由通
從發展遲緩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來看,進入聯合評估中心管道多元,其一:由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