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普通話水平測試之探析
在探討「普通話水平測試」之前,本節首先歸納有關中國大陸「漢語作 為外語教學能力考試」的起源、背景與考試內容,包含了《對外漢語教師資 格審定辦法》以及《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兩個部分,進而瞭解 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考試的發展。其次,研究者再以《普通話水平測試大綱》
為參考資料,並蒐集有關「普通話水平測試」的相關文獻,探討出有關「普 通話水平測試」的要點。
壹、中國大陸「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考試」起源、背景與考試內容 一、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為了建立對外漢語教師素質的具體要求和開展漢語教師資格的基本框 架,1990 年 6 月 23 日,國家教委主任李鐵映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 育委員會第12 號令,發布了《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張和生、步 延新,2006)。為實施該辦法,國家教委成立了「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委 員會」,負責領導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和資格證書的頒發工作。1991 年 5 月28 日,國家教委批准了該辦法的實施細則和組織章程,發出了實施辦法 的通知。研究者依《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及張和生、步延新教授
(2006)提出的要點,分別列出有關審定辦法的重點如以下所示:
(一)目的:根據審定辦法第一條列出:「為了做好從事對外國人進行漢 語教學的教師資格審定工作,提高對外漢語教師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保證 教學質量。」
(二)對象:國內高校和教學機構專門從事對外漢語教學工作的教師以及 相關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審定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外漢語教師應具有 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並具有一學年(累計學時為320 小時)
以上對外漢語教學經歷。」1997 年,審定對象的範圍由專職對外漢語教師 擴展到兼職對外漢語教師。
(三)審定工作分為考核與考試兩部分。教師的思想品德、教學經驗、工 作能力等屬於考核部分;教師的專業知識、外語水準、普通話水準等屬於考 試部分。
1. 考核部分的主要標準是:做合格的對外漢語教師要熱愛祖國,熱愛 對外漢語教學事業,熱心弘揚中國優秀文化,有比較明確的專業思想;有良 好的職業道德,能為人師表,積極承擔教學工作;有組織教學、完成教學任 務的工作能力。
2. 考試部分的主要標準是:做合格的對外漢語教師要懂得語言教學的 理論與方法;熟練掌握對漢語的規則和知識,有比較廣博的中國社會文化知 識和其他相關的知識;口齒清楚,漢語普通話水準要達到中國國家語言文字 工作委員會規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有一定的外語水準。
(四)審定時間與程序:根據審定辦法細則規定,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 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具體辦法是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或 者教學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由審委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申請人所在學校 或者教學機構審核後,連同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和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初審合格者的全部材料統一報送審委會 辦公室進行複審。
(五)考試科目:凡初審合格者,必須參加由審委會統一命題的考試。考 試包括漢語(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對外漢語教學理論和語言學、中國文 學和中國文化知識(中國文學包括現代文學和古代文學)、普通話、外語(英 語、日語、俄語、法語、西班牙語、德語、義大利語,阿拉伯語、朝鮮語等 語種任選一種)。
(六)證書核發:五門科目考試成績全部合格者,經審委會審核批准,頒 發由審委會主任簽署的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成績未全部及格者,其及格 成績保留 3 年。
(七)申請免試資格:
1. 已取得正、副教授等高級職稱的在職教師,1966 年以前大學本科畢 業的在職教師,免考專業知識和外語,只進行自我鑒定、領導審核。
2. 已取得講師等中級職稱、並具有中文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或具 有同等學力的在職教師,免考專業知識,只考外語。
3. 非中文本科畢業,具有五年以上對外漢語教學經驗,已取得中級職 稱的在職教師,免考專業知識,其中非外語本科畢業的教師須考外語。
審定辦法自1990 年實施以來,對中國對外漢語教師隊伍的建設發揮了 重要的作用,產生了積極影響。15 年間(1990~2005 年),有 25,000 多人次 的教師和有志於對外漢語教學事業的人員參加了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考試,現 國內3,690 人獲得了《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高等院校的專職教師取證 率達到了85%(引自張和生、步延新,2006)。
該辦法的實施,為對外漢語教師資格發展奠定了基礎,也規範了對外漢 語教師的素質,但為了滿足對外漢語教師的多樣性需求,建立更科學、分層 次的能力認定制度,中國大陸教育部對原有資格審定辦法進行了相應的調 整,而建立了《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
二、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
為了促進對外漢語教學的發展和提高對外漢語教師的水平,中國大陸教 育部於2004 年 8 月 23 日頒佈了第 19 號令《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 法》,該辦法自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 定辦法》,原《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同時失效,必須更換為《漢語作為 外語教學能力證書(高級)》。值得注意的是《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 辦法》認定的對象擴大為從事漢語作為外語教學工作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公 民,須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對申請人所學專業不作限制。
認定辦法和審定辦法規定內容的相同之處,即是申請者應要熱愛漢語教
學工作、熱心介紹中國文化、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而對於 外語能力和普通話水平也更明確提出具體的等級標準如下所示:
(一)外語要求:不論申請何種等級證書,申請人必須具有相當於大學英 語四級以上(含)證書或全國外語水準考試(WSK)合格水準。這一條,主要是 針對國內申請人的,對外國公民申請者無此要求。外語水平證明之一如下:
1. 國內高等院校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學歷證書。
2.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成績合格證書。
3. 教育部大學英語四級(含)以上證書(有效期內)。
4. 托福考試(TOEFL)成績 500 分(含)以上(有效期內)。
5. 雅思考試(IELTS)成績 5 分(含)以上(有效期內)。
6. 國家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四級(含)以上。
(二)普通話要求:考慮到對外漢語教師的普通話水準直接關係到語言教 學品質,為保證初級證書良好的普通話水準,《能力認定辦法》對初級證書 申請人的普通話水平測試放在考試科目中進行。而申請中級和高級等級證書 者,必須達到中國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規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水準。
從「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到「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兩者 除了擴大認定對象標準、學歷要求不同之外,最重要的即是建立分級制度。
根據《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能力證書分為三 個等級: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的證書對申請者的能力及應考的考試 科目做了不同的要求,如表2-3-1 所示:
表2-3-1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證書等級與考試科目
表2-3-2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考試要點
分析、論述題、教材分析與處理題。
求之外,對於普通話水平也有一定的標準(二級甲等(含)以上),這也顯 示了漢語教師應具備正確、清晰的語音與口語表達基本能力的重要性。
貳、「普通話水平測試」起源、背景與考試目標
一、起源與背景中國大陸為確立和推廣規範的、全國通用的漢語,1955年10月,在北京 先後召開第一次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討論會。1956 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並對普通話定義做了 論述:「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 著作爲語法規範的普通話。」這是研究、教學、推廣普通話的理論基礎和工 作準繩。在此普通話是規範化的現代漢語,是我國漢民族的共同語,也是全 國各地區、各民族之間交際的通用語;語言的規範指的是某一語言在語音、
詞彙、語法各方面的標準(劉照雄,2009)。
198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 規定,從法律上確立了規範的漢語的地位和作用。普通話的作用在於「全國 通用」,它是在漢語北方話的基礎上確立、發展起來的,但是,它高於方言,
是各方言之間的共同語;同時也是我國各民族之間相互交際的通用語言。
1986 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在北京召開了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爲了增強推廣普通話的工作力度,會 議的工作報告指出:50 年代確定的「大力提倡,重點推行,逐步普及」的 推廣普通話工作方針是正確的,但是,形勢變化了,推廣普通話工作要有新 的進展,工作重點和實施步驟也必須做些調整。1986 年召開的全國語言文 字工作會議指出,普通話的標準只有一個,但是從實際出發,對使用者的熟 練和規範程度的具體要求可以不同。在國家語委主持下,於1988 年組成「普 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課題組,通過論證,確定了普通話水平分爲「三級 六等」。1992 年,國家語委正式將新時期推廣普通話工作的方針調整爲「大
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爲了推進普通話水平測試,1992 年又組 成了新的課題組,對普通話水平測試的性質、目的、方式、內容、範圍進行 了專題論證和研製。
1994 年 10 月,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廣播電影電視部聯合發布《關於 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通知》。從此,主要面向教師、播音員、演員以 及公務員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逐步有序地開展起來。
1994 年 10 月,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廣播電影電視部聯合發布《關於 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通知》。從此,主要面向教師、播音員、演員以 及公務員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逐步有序地開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