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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障礙者在身心發展上有注意力不足、記憶力 缺損、反應遲緩、空 間感與平衡感差、易躁動、缺乏耐力、個性無彈性(陳建全,2011)。本節 就智能障礙者的定義、特質等相關文獻及小結加以論述。

一、智能障礙者定義

教育部(2012)統計出,智能障礙學童是我國身心障礙別所佔人數最 多的。智能障礙者在智能上較低下為其主要表徵,而伴隨學習和生活適應 能力困難,以下就智能障礙者定義加以說明。

(一)美國智能及發展障礙協會(America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AIDD】)

過去智能障礙所使用的名稱是心智障礙( Mental Retardation),

目前已由智能障礙(Intellectual Disability)所替代,而定義也有 新的陳述與介紹。

1.智能表現於標準化測驗分數低於 70 或 75 以下,即某一標準化智 力測驗的表現低於平均數負兩個標準差。

2.適應行為上有明顯困難,適應行為又分為概念性的、社會性的、

應用性的三方面。

3.出生到 18 歲顯現

(二)我國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將特殊兒童分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兩類,而智能

且在學習和生活適應能力表現有嚴重困難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學生鑑定辦法」對智能障礙者的鑑定基準如下。

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兩個標準 差。

2.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為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 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情形。

(三)身心障礙者者權益保護法

身心障礙者要享受身保法所提供的一切保障、福利,都須先向政 府機關申請鑑定,而其鑑定基準如下。

1.極重度: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 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 長期養護的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2.重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 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 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重度智能不足 者。

3.中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 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以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 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 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的 中度智能不足者。

4.輕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 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在特 殊教育下可部份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 輕度智能不足者。

從上述定義可看出,智能障礙於智能測驗中低於負兩個標準差,顯示 智能障礙者主要強調智力上的能力明顯不足,進而導致在生活適應上的困 難。

二、智能障礙者的特質

(一)智能障礙者外觀

身體發展上須視障礙程度之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輕度智能障礙 學童其外表與一般學童在身高、體重上並無明顯差異,但當程度愈重,

可能伴隨其他障礙,而影響身體發展(何華國,2004)。然在身體姿態 上與眼神卻很容易看出其障礙,智能障礙者常有將頭向前伸的情況,

常伴隨了駝背、膝關節無法伸直、走路時會腹部挺出,整體看上去會 有無力與不協調感(莊美鈴、林曼蕙, 1998)。

(二)智能障礙者動作能力發展

一般而言,智能障礙者動作遲緩、速度掌控、空間位移導向不良、

協調和平衡知覺也有異常,導致在運動知覺發展上有學習困難的情況

(洪清一,1999)。智能障礙者在幼兒與少年期因發育的遲滯現象,在 跑、跳、投擲、瞬發力、敏捷力與手指的握力也較遲鈍(朱敏進,1986)。 曹淑珊(1996)以自編「知覺動作能力檢核表」對啟智班學童做知覺 動作能力測驗,其發現智能障礙學童 1.感官知覺領域表現最差;2.在 知覺動作上,學生的年齡、障礙類別與程度有明顯不同。劉怡君( 2003)

以動作技能教學評估系統對國中小智能障礙學生檢核,發現智能障礙 學生在基本動作能力量表皆未達 70%,且在精細動作、移動性動作、

操作性動作、穩定性動作皆未達五歲兒童的動作技能表現。

智能障礙者在運動能力發展上,普遍有五個基本問題(Fait, 1978):1.直立能力:不會站立,或雖然站著但是無法保持平衡穩定的

「直立」姿勢;2.移動能力:移動包括從匍匐跪爬到走、跑、跳等能 力,有部分無法走、跑,或雖然會走、跑,但是抬腿或腳跟、腳尖使 用方式不當,造成步行姿勢及力量使用不正確。跳的能力則更差; 3.

抓握投擲能力:使用手或手指及伸展或彎曲上臂活動的機會缺乏,因 此操作能力差;4.規律性:覺醒、睡眠、飲食、排泄等基本生活習慣 無規律;5.協調、適應能力:不僅身體動作的協調性差,或在團體活 動中,對他人的關心度及參與活動時的適應能力 亦差。

由以上可知智能障礙者身體上的遲緩行為,會使他們在行為表現 上與一般人有明顯的落差,本研究希望藉由扯鈴運動改善其動作能 力,如知覺動作、精細動作與協調性等。

(三)智能障礙者學習能力

過的題材或事物,不能做類化或轉換應用於其他事物上,無法回饋所 學(郭為藩,2002)。有注意力缺陷,包含注意力無法持久,廣度小,

不會選擇性注意(何華國,2004)。智能障礙者常對不應注意的刺激加 以注意,反而對有意 義的事不能注意,導致學習行為上有注意力缺限 的現象(鈕文英,1990)。

三、小結

從上述文獻可知智能障礙者的能力表現都差於正常人,智能障礙者因 先天智能之缺陷,而伴隨其他能力也明顯落後,因此,本研究將設計扯鈴 課程,期望能提升智能障礙學童的知覺動作能力上與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