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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障礙的意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智能障礙的意涵

一、 智能障礙的定義

自古有人類以來,就有智能障礙的問題存在。由於年代久遠,智能障礙的狀況又頗 為複雜,因此,在國內外的特殊教育界,和「智能障礙」意義相近的術語有許多,以下 就國內學者陳榮華(2001)、何華國(2002)之見解,整理列表如下:

表 2- 1 各國有關智能障礙之術語

國家 術語名稱

台灣

二次大戰前後:低能兒童 民國 51 年:智能不足

民國 79 年:智能障礙者,簡稱智障者

美國

低能(feebleminded)、智能遲滯(mental retardation)、

發展障礙(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智能低下(mental subnormality)、智能缺損(mental defective)、智能障 礙(mentally handicapped)

日本

1896 年:白癡(重度及極重度)

1908 年:低能兒(輕度及中度)

1918 年:精神薄弱兒(輕度至極重度)

英國 低能(feeble mindedness)、智能缺損(mental defectiveness)、mentally disordered

蘇俄、法國、北歐諸國 智能不足(oligophrenia)

其他華人地區 弱智

資料來源:陳榮華(2001:4-9);何華國(2007:79)。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上表可知,有關於智能不足的術語之多,令人眼花撩亂,由其所衍生出來的界

W. W. Ireland:白癡是發生於出生前或兒童心智發展 前,因神經中樞營養不足或疾病,所引起 的智能不足或極度愚蠢的現象。低能一詞 一般係指智能不足程度難以確定的情況。

A. F. Tredgold:出生或早年因腦部的發育不全,所造成 的智能缺陷,會使當事人無法盡其身為社

將其納入神經心理學之面向。而 Gold(1980)從社會責 任的觀點認為智能不足和社會訓練與經歷不足有關。也

行為方面的缺陷。

1983 年:智能不足係指在發展時期,即已產生一般智力 功能明顯低於常態之現象,而且它常導致或附 帶適應行為方面之缺損。

1992 年:智能不足係指目前功能的實質上限制。其特徵 是為智力功能顯著低於平均的水準,同時伴隨 下列兩種或兩種以上之相關限制:溝通、自我 照顧、居家生活、社交技能、社區資源使用、

自我指導、健康與安全、功能性學科能力、休 閒與工作。智能不足發生於十八歲之前。

2002 年:智能不足是在智力功能和表現在概念、社會、

與實際的適應技能之適應行為方面具有明顯 限制的一種障礙。這種障礙發生時十八歲之 前。

我國的定義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及鑑定基準:係指個 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知識學習及生 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

1.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 二個標準差。

2. 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 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衛生署訂定之「身心障礙等級」:成長過程中,新制的 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 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稱為智能障礙。

資料來源:何華國(2007:79-86)。研究者自行整理。

再者,美國智能和發展障礙協會(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AIDD,即美國智能不足協會(AAMR)的前身)Schalock 等人於 2010 年,修訂了 2002 年第十版的智能障礙定義,形成第十一版的定義(紐文英,

2010):

「智能障礙係指在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上呈現顯著的限制,適應行為包含概念

(conceptual)、社會(social)和應用(practical)三方面的技能,智能障礙發生於 18 歲 之前。」

紐文英參考 Luckasson 等人(2002)和 Schalock 等人(2010)的文獻,發現 2010 年的定義是 2002 年的延續,依據「生態」觀點,強調「環境」和「個人能力」互動的 重要性,著眼於個體在其所處環境的功能表現(紐文英,2010)。

二、 智能障礙的成因

有關智能障礙的成因,眾說紛紜。它有可能是先天的,也有可能是後天造成的;有 可能源自於生理上的,也有可能與社會心理有關(江亮演等,2005)。由目前已知的研 究結果顯示,其智能障礙的病理因素約在 200 種以上(何華國,2007)。若加上其他成 因,可說多如繁星。雖然我們無法將每個造成智能不足的原因一一去檢視清楚,不過若 能了解部分常見的智能障礙的成因,所謂「知己知彼」,雖不見得能百戰百勝,但能加 以預防或改善,便可將智能障礙的發生率降低。

國內相關的著作研究對智能障礙的成因分類不一,研究者將其表列如下,以便對照 參考(陸莉、黃玉枝、林秀錦、朱慧娟,2000;江亮演等,2005;何華國,2007):

表 2- 3 智能障礙的成因

研究者(依年代) 智能障礙的成因

陸莉、黃玉枝、林秀 錦、朱慧娟

1. 產前

(1) 染色體異常:唐氏症、易脆 X 症、威廉症候群 (2) 新陳代謝失調:如苯酮尿症

(3) 內分泌失調:如克汀症,或稱呆小症,或稱甲狀 腺機能衰退症。

(4) 頭部異常:如腦水腫和小頭症。

(5) Rh 血液因子不合引起的過敏反應

(6) 中毒:孕婦抽煙、酗酒和服用藥物直接影響胎兒。

胎兒酒精症候群便是一例。

(7) 疾病感染:包括德國麻疹、愛滋病、梅毒。

(8) 外傷及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2. 生產時

(1) 生產時器械的使用而引起的腦傷,或因難產缺氧 而傷及腦部組織,其造成智力缺損的程度視腦部 受傷的程度而定。

(2) 早產:早產兒因為出生前發育不成熟,分娩時更 容易受到傷害。

3. 產後

郭為藩(1998)與林惠芬(2000)所提出的相關文獻中,認為大部分的輕度智能障 礙者以社會心理因素居多,稱為「文化家族性智能障礙」;而中、重度與極重度的智能 障礙者則以生物-醫學的因素居多(郭為藩,1986;林惠芬,2000)。

在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2010)的 研究中,分了生物醫學、社會、行為與教育四個面向來說明智能障礙的成因,如下表所

智能不足的情況自有人類以來即存在,由於每個個體的複雜度頗高,不可一概而 論,以致衍伸出如上的許多定義,經過各方面學者專家的努力,已將智能障礙的定義做 全面性的涵括。對科學家而言,利用量化方式來定義智能障礙,在各項研究上是最精確 也是最有效之方式。不過,站在教育者的角度,智能障礙與周遭環境之間的有著高度互 動的程度,其相對關係更是我們真正關心的。

三、 智能障礙的分類

智能障礙的分類系統因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標準,因此相關的分類系統不勝枚舉。

學者陳榮華(2001)依症候的嚴重性、適應行為、症候病因學、與教育可塑性分成四類

(陳榮華,2001);學者林寶山、李水源(2001)依智障的程度、教育可能性分成二類

(林寶山、李水源,2001);國內學者何華國則依教育可能性、智能程度、適應行為、

醫學病源、與所需支持的程度分成五類,所涵蓋層面較為周全。研究者採用其見解,說 明如下(何華國,2007):

(一) 依教育可能性的分類:

1. 接近正常:智商在 76 至 85。

2. 可教育性智能不足:智商在 50 至 75。

3. 可訓練性智能不足:智商在 30 至 49。

4. 養護性智能不足:智商在 30 以下。

我國教育部社教司在民國 70 年「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分類的規定為(教 育部,1981):

1. 可教育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十~十一歲,對讀、寫、算等基 本學科之學習較感困難,但若施予適當之補助教學,尚能學習日常事務。

2. 可訓練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六~七歲,學習能力有限,在監 督下只能學習簡單之生活習慣與技能。

3. 養護性智能不足兒童:其智齡發展極限為三歲以下幾無學習能力,其一切衣 食住行生皆需依賴他人之養護。

(二) 依智能程度的分類:

美國智能不足學會(AAMR)智能不足程度之分類

表 2- 5 智能不足程度分類

程度 標準差之範圍

智商

比西量表 魏氏量表 輕度智能不足 -3.00 至-2.01 67-52 69-55 中度智能不足 -4.00 至-3.01 51-36 54-40 重度智能不足 -5.00 至-4.01 35-20 39-25 極重度智能不足 -5.00 以下 19 以下 24 以下

資料來源: AAMR 的 Grossman 之智能不足程度分類。引自何華國(2007:88)。

我國教育部社教司在民國 70 年「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將智能障礙兒童 分類為:接近智能障礙兒童、輕度智能障礙兒童、中度智能障礙兒童、重度智能障礙兒 童與極重度智能障礙兒童(教育部,1981)

衛生署在民國 97 年修訂的「身心障礙等級」將智能障礙分成下列四級(衛生署,

2008):

1. 輕度:智商是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 份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不足者。

2. 中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以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 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 自謀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不足者。

3. 重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而須賴人長期養護的重度智能不足者。

4. 極重度: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 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極 重度智能不足者。

(三) 依醫學病源分類

此類係採用 AAMR 的說法,將智能障礙的病因分成下列十大類:

1. 感染及中毒:如先天性梅毒、麻疹、藥物中毒、RH 血液因子不合症等。

2. 外傷或物理因素:如車禍、X 光的照射、缺氧等。

3. 新陳代謝或營養不良:如苯酮尿症、克汀症 。 4. 腦器質疾病(產後):如結節性腦硬化症。

5. 不明的產前影響:如小頭症與腦水腫症 。 6. 染色體異常:如唐氏症 。

7. 妊娠失常:如早產。

8. 精神失常。

9. 環境影響。

10. 其他的情況。

(四) 依所需支持的程度分類

此種分類方式不以智商高低分類,而以智能障礙者在盡可能發揮其功能時所需的支 持程度(levels of suooprt)來分類,共分以下四種(AAMR Ad Hoc Committee on Terminology and Classification, 1992,引自何華國,2007):

1. 間歇的(intermittent):是一種零星、因需要而定的輔助。智能障礙者並非時時

1. 間歇的(intermittent):是一種零星、因需要而定的輔助。智能障礙者並非時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