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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C. WWF:觀光旅遊貿易對於環境及社會影響的事前評估-以土耳其為案例(陳靜 儀、張琍雯)

3. 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永續評估

3.1 貿易政策之制訂

貿易政策之制定必須考量對於環境永續性的影響,在政策實施上應盡量降 低對環境的負面衝擊,此部分得以事前評估的方法來衡量貿易政策施行的結果 是否恰當,並適時提供廣泛的決定基準,以作為政策的形成依據,以下為三種 評估方式:

1. 環境影響評估

評估特定計畫的標準方法,例如興建水霸或港口對環境的影響,主要重點 在於環境

2. 策略性環境評估

近年來評估範圍擴大,包含政府的重大政策、計畫等。

3. 永續評估

目前更擴張到社會、經濟、環境的綜合永續性評估。

以上的三種方式雖為評估方法之演進,但由於評估的對像、目的不同,因 此可以針對不同的政策或協定選擇適合的方式進行分析。

3.2 主要爭點之檢視

永續發展評估的方法目前並非完善,而且尚未有一體適用的評估方法,因此以 下從近期的部分出版品與國際重要會議所特別強調之重點來介紹:

21. 永續評估的目標:

首先應盡可能以量化性地方法評估所衝擊之經濟層面,告知決策者關 於貿易的損失與利益,如此將有助於整合性談判的發展,對於永續發 展亦可提出良好之政策建議。

22. 因地制宜:

由於每個國家組織的評估方法不同,因此必需因地制宜。

23. 使用事前及事後評估方法

在協商或政策決定形成階段即開始進行評估,主要是為了對政策的發 展有所影響,事前的評估得以適時提供廣泛的決定基準,以作為政策 的形成依據,尤其越早開始評估,對於政策的影響也越大。但由於並

或政策的實施,此二者之間的差異來學習、修正,使下一次的評估便 為周全、精確。

1.4 評估觀光旅遊貿易之目的、範圍與方法

1.4.1 目的

首先盡可能地了解觀光旅遊部門下貿易、環境和發展之間的關係,使談判者了 解相關的影響,進而有助於談判,確認所有貿易與非貿易政策的實施可以減輕部分 衝擊,以避免對永續發展產生負面之影響,並進一步的產生正面的效應。

1.4.2 範圍

觀光旅遊服務主要以GATS的自由化條款、投資自由化政策及其它自由化的方 法為其架構,進行環境及社會方面的永續性評估。

1.4.3 方法

24. 完全使用質化分析方式,因此必須在事前設定合適的指標評估之。

25. 主要為事前評估,盡可能的在協商前或政策形成階段即開始預做永續 性的事前評估,越早評估,對於協商或政策的影響力即越大,同時亦 可適時為之提供一個廣泛決定基礎,以做為其依據。但亦於協商中或 政策決定階段,再適時的檢視該協定或政策是否符合永續發展的目 標,並即時修正方向。最後評斷政策實行的情形,適時修正偏差的結 果,同時亦可將所有對於永續性之影響優劣列入下個協定或政策形成 的考量。

1.5 影響層面

透過各方面正負向影響之分析,將有助於政策或協定之形成。以下為針對經濟、

社會、環境、政府及政策的影響進行探討;

1.5.1 經濟方面

觀光旅遊業著重需求面而非傳統供給面分析,而經濟利益是觀光服務業發展的 主要目的,在競爭方面,觀光旅遊的貿易服務在各地正面臨不同程度的競爭問題,

已開發國家的資本相對充裕,得以大規模興建旅遊設施或以低價收購旅館飯店,造

成當地業者營運上的困難,顯示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的力量競爭不均。另外在就業 方面,觀光旅遊業不僅是世界最大的行業,同亦也提供了最多的就工作機會,其就 業人口約占總世界就業人口的百分之十,海島型國家的比例更高,而由於觀光旅遊 業需要低度的工作技巧以及較低工資,因此引發了部分社會問題。

1.5.2 社會方面

觀光旅遊業需要低度的工作技巧以及較低工資,造成流動率高、工作環境不佳 的問題產生。而移民亦是其中一項問題,分為勞動型移民及消費型移民,前者主要 係因為工作,而後者則可能係由於投資或退休因素所產生。另外觀光旅遊帶來大量 的人口移動,疾病也藉此快速擴散。最後雖然觀光旅遊對於文化的了解及保存有正 面效應,但亦可能使歷史古蹟或傳統文化漸漸消失。

1.5.3 環境方面

觀光旅遊增加運輸量,遊客們搭乘飛機、火車、公車等交通工具,不僅耗費能 源,亦導致空氣、噪音污染以及全球暖化。許多觀光地區廢水處理設施不足,導致 廢水流入海岸、河流中,威脅到生態系統。而旅遊景點的不當開發,破壞許多的物 種與天然地形,可能造成無法回復的遺憾。

1.5.4 政府及政策方面

觀光旅遊涉及人口跨國境的移動,因此需要政府的政策及法規進行管理,而由 於觀光旅遊帶來了上述經濟、社會及環境問題,因此亦需要政府的事前規劃、事後 改善。

1.6 與觀光旅遊服務自由化之連結:服務貿易總協定、投資與其他貿易 政策自由化之影響

本處以三種自由化(liberalization)的形式來討論對於觀光旅遊服務之影響:

1.6.1 服務貿易總協定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根據GATS第一條第二項,服務貿易可區分為四種模式,

1. 模式一為「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即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分位於 二會員領土,二者於提供服務時均不必移動,例如以國際電話進行之法律

諮詢。

2. 模式二為「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即消費者進入服務提供者所 處之會員領土進行消費,如觀光客至他國進行之服務消費。

3. 模式三為「商業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即服務提供者於他會員國領 土設立據點以提供服務,例如多國企業在他會員國設立飯店提供住宿服務。

4. 模式四為「自然人呈現」,即提供者以自然人之身份進入他會員領土提供服 務,如律師前往他國提供法律服務者。

由於目前WTO在服務貿易項目係依談判結果分已開發國家、低度開發國家 之不同,有程度不一的開放程度,因此在各國條件不同,再加上國內政策訂定 的嚴格不一,將影響觀光旅遊服務自由化的程度。

1.6.2 投資自由化

在提供觀光旅遊服務下,外國直接投資(FDI)扮演了一個特別重要的角色,

FDI在過去十年已經成長了四倍,而多國企業即佔了世界貿易的三分之一強,透過 GATS的模式三「商業呈現」,將有助於觀光旅遊服務之成長。

1.6.3 其他貿易自由化政策之影響

其他一些影響觀光旅遊服務的自由化政策包含總體、個體經濟政策,例如匯率 變動,國際收支平衡或大規模的一籃子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