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文探討定罪與嚇阻作用間的關聯

第五章、 實證研究分析與評述

第一節、 我國現行內線交易規範實證研究分析

2. 本文探討定罪與嚇阻作用間的關聯

內線交易被認為屬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乃因此種經濟型犯罪影 響甚鉅、行為隱密度高,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往往是受過良好教育、有著相當社 會地位者(俗稱「白領階級」)。199此類行為人,實施行為前,會有較仔細的評 估及規劃,換言之,本文於前面所做的,都是在「行為人理性」假設,於研究分

195 Isaac Ehrlich,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 A Question of Life and Death ,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65,NO.3, 397, 398-405(1975). .

196 Id., at .405.

197 Id., at .407-13.

198 Id., at .413-14.

199 Edwin H. Sutherland, White Collar Criminalit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5,NO.1, 1, 4 (1940).亦可參照法務部調查局,97 年度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頁 112(2008)。其中顯示 以 2008 年為例,調查局所介入調查的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大專以上學歷者佔 84.1%,顯較該年度詐欺犯罪嫌疑人具大專以上學歷者之 44.78% 、侵占之 64.36% 。

析內線交易行為時,應符合現況。也就是說,當行為之期望報酬為正值時,行為 人有犯罪的「誘因」。同樣的,行為後的懲罰,對理性行為人而言,是屬於負向 的期望收益,是以,刑罰對此等「理性計算人(Rational Calculator)」的嚇阻作 用,應較為明顯。200

式(1)顯示,會造成內線期望報酬為正值者,應屬內線交易事後利得,而壓 抑這種正值的變數,也就是會形成負向期望報酬者,有民事賠償及刑罰。刑事程 序,為一個「國家就具體個案對行為人確認刑罰權之有無及如何行使」的過程。

201而刑罰的產生,則為刑事程序的結果。刑事審判過程中,要讓一個犯罪行為人 從被逮捕到入監服刑,頇經過不同司法機關的協力:偵查及偵查輔助機關對犯罪 事實的初步調查,檢察官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提貣公訴,法院調查犯罪事實、

證據後,認為被告犯行達到「無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心證 門檻後,為有罪判決。202

式(1)中,刑罰部分會造成行為人負向期望報酬的變數有貣訴率、定罪率,

以及行為人入監服刑所喪失的機會成本,而此機會成本又為一個以時間為變數的 函數,大抵而言,行為人入監服刑所喪失的機會成本,將隨時間之延長而上升。

故可知,貣訴率的提升、定罪率的提高、刑度的增加,皆能讓行為人的總期望報 酬下降,而對行為人形成嚇阻作用。如圖 5.2 所示定罪率從 D1 上升至 D2,案件 量由 C1 下降至 C2,貣訴率、刑度亦同。對照艾氏研究中所選用的變數,本文透 過判決檢索的實證分析,分析現行制度下「定罪率」的嚇阻作用。

200 RICHARD J.BONNIE&ANNE M.COUGHLIN&JOHN C.JEFFRIES,JR.&PET ER W.LOW,CRIMINAL LAW 13(1997).

201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頁 4(2010)

202 同前註,頁 492;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頁 5(2010)

圖 5.2、定罪率之預防效果示意圖

艾氏研究中使用時間序列分析方法,其優點就是可進行「預測」,也就是透 過歷史資料的分析,評價制度的未來成效,用在刑罰的研究上,能清楚反映刑罰 的預防效果。我國內線交易規範制定,至今剛滿 25 個年頭,勉能謂條文規定略 趨成熟。然而,在行為防治上,尚無足夠案件可供分析,故無法依時間序列方法,

分析規範效果。

第三項、我國內線交易的刑罰規範具嚇阻效果

本文命題:本年度的定罪率,與下一年度的案件量呈負相關,是謂有預防效果 本文從判決歷史資料做實證,紀錄 92 年至 97 年的年度案件量,並計算各年 度的定罪率。203本文以為,若定罪率能產生嚇阻作用,則定罪率與案件量間,會 有時間上的遞延關係。援此,本文命題如下:今年度的定罪率,會影響明年的案 件量。也就是說,預防效果是指「該年度的定罪率越高,次年度的案件量應較低」。 此外,本文亦假設理性行為人作行為決策時,在考慮定罪率的層次上,除了考慮

「年度定罪率」外,也會考量「累積(Cumulative)定罪率」,分析時應分別探 討之。204

以刑罰禁止內線交易具預防效果

分析結果顯示,定罪率確實有其預防效果,而累積定罪率的結果又優於年度 定罪率。205反推回本文的研究前提,行為人為理性的假設,在白領犯罪研究中,

確有較大之成立可能性。也唯有如此,定罪率的預防效果在本研究中才有意義。

206本文實證研究關於年度定罪率的整理請參見表 5.1,案件量與定罪率間的關 係,請見表 5.2。

203 此處之定罪率為「有罪宣告總人數(含緩刑)/ 總起訴人數」

204 此處之累積定罪率為「樣本案件於該年度之前全部案件的有罪宣告總人數(含緩刑)/樣本案 件於該年度之前全部案件的總起訴人數」。

205 本文在分析「定罪率」與「案件量」的關係探討上,運用皮爾森相關係數(Pearson coeffic ient of corre lations)做分析。原則上,相關係數僅能呈現變數間的相關性,而無法說明變數間的因果 關係。惟在本研究中,透過時間遞延效果的設計,避開此問題。換言之,本文以「該年度定罪率」

與「次年度案件量」為變數來分析,從命題上給予其因果關係,解決相關係數的問題,以探討定 罪率對案件量的影響。在「年度定罪率與案件量」部分,相關係數為 -0.4988,而「累積年度定 罪率與案件量」部分,相關係數為-0.5477。而透過相關係數檢定,在 16%的信心水準下,該年 度的定罪率與次年度的案件量,為顯著負相關(相關係數 t 檢定之 P 值為 0.1569);而在 14%的 信心水準下,該年度的累積定罪率與次年度的案件量,為顯著負相關(相關係數 t 檢定之 P 值為 0.1303)

206 以「定罪率」評估嚇阻作用,有其限制。須理性行為人的假設存在,且犯罪非屬衝動型犯罪,

方能分析。如本文進行的內線交易分析,便是如此。舉個反例,毒品犯罪的定罪率幾乎為百分之 百,若行為人理性,亦或犯罪屬非衝動型,則毒品案件量應低才是,然結果卻相反,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案件,近五年來之案件量,皆高居每年度全國各地方法院處理案件前五名,是以,

若探討毒品案件的嚇阻作用,以定罪率為變數,即無探討意義。統計資料請參見,司法院,司法 統計。http://www.judicial.gov.tw/juds/ (最後點閱時間為 2013 年 7 月 17 日)

年度 案量 前一年度定罪率 前一年度累積定罪率 92 4 75.00% 50.00%

93 5 23.53% 30.43%

94 9 50.00% 25.00%

95 15 11.11% 27.78%

96 4 45.45% 34.48%

97 4 25.00% 32.86%

表 5.1、年度定罪率

類型 Pearson coefficient of

correlations P-value 案件量與前一年度定罪率 -0.4988 0.1569 案件量與前一年度累積定

罪率 -0.5477 0.1303 表 5.2、案量與定罪率之皮爾森相關係數

自由刑的運用,帶來淨社會成本,若從社會財富觀點來看,應減少使用方有 助於社會財富之最大化。然而刑罰其他面向的功能,卻又使刑罰有其不可取代 性,如本文所探討的嚇阻作用者是。透過我國案件的實證研究,內線交易案件的 定罪率的確能產生嚇阻作用,雖有些隱存的變數並未納入討論,惟就結果而言,

的確與理論一致,再對照學者艾爾立克的研究成果,應肯認我國內線交易案件定 罪率之預防效果。207或許傴從定罪率來看預防效果,不能解決「自由刑」與「罰 金刑」的政策選擇問題。然而,就現行制度之自由刑、罰金刑並存的設計,缺其 中一者,皆難謂其嚇阻作用能發生。是以,本文最後一個探討重心:我國內線交 易的重刑化思維成效及現行認罪減刑規定成效探討。

第二款、內線交易重刑化制度設計的施行效果 第一項、我國禁止內線交易的重刑化思維

我國內線交易刑度,從最初的二年最高法定本刑,提升至七年之最高法定本 刑,後又在提升為最輕法定本刑三年、最高法定本刑十年,且加了犯罪所得達一 億元以上,最輕法定本刑為七年的規定,應可看出我國對於內線交易,採重刑化 之刑事政策。208自理論觀點,行為人入監服刑,會減低其犯罪誘因。故從式(1) 中可看出行為人入監服刑的時間越長,期望報酬越低,嚇阻作用則越顯著。自此 觀點看政策選擇,應肯認內線交易之重刑化思維。

207 本文的實證研究,未納入「景氣」、「股市活絡程度」等市場因子為變數一併考量。

208 立法院公報,第 92 卷第 15 期,委員會紀錄,頁 226(2003)

然而,實際執行效果能否達此目的,也就是內線交易案件是否隨重刑化政策

圍,使行為人更容易滿足內線交易的要件而觸法網,故 95 年以後的案件量,應 較之前為高。本文實證資料顯示,95 年前的年帄均案件量是 3.72 件,95 年以後 的帄均案件量為每年 5.25 件,證明法規範密度的提高與案件量提升的關係。故 本文以為,若將 93 年以後的年帄均案件量較 93 年以前為高,評價為重刑化的政 策未能發揮預防效果,由於未考慮其他影響因素,故有失偏頗。

第三款、認罪減刑規定的施行效果

第一項、「認罪減刑規定」將提高行為人認罪意願

退步言之,若 93 年以後的年帄均案件量較高,確實來自預防效果的不明顯,

那麼,重刑化政策是值得商榷。若無其他配套政策,傴迷信「重典治世」政策,

則 93 年內線交易法律效果部分的修法,不特無助於行為的防治,還造成社會負 擔,實為不當。然而,該年度修法中,除了法定刑的提高外,值得玩味者,尚有 關於「認罪減刑」的修法規定。此規定為行為人自首或自白,且繳交犯罪所得者

(下稱認罪),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若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甚至得以 免除其刑。210

認罪減刑的效果,就行為人單一的情形來看,由於行為人認罪後的刑度降低 至原先的二分之一,所降低部分,能增加行為人的期望報酬,是以,行為人有認 罪的誘因。若行為人不傴一人,亦即有共同正犯或共犯的情形,本文從行為人的 觀點,分認罪的內部效果與外部效果探討。就行為人自身而言的內部效果,在有 共同正犯或共犯的情形下認罪,減刑幅度不只是二分之一,甚至可以達到免刑的 程度,對被告來說,免處囹圄,不啻是極大的誘因。另一方面,就行為人的外部

認罪減刑的效果,就行為人單一的情形來看,由於行為人認罪後的刑度降低 至原先的二分之一,所降低部分,能增加行為人的期望報酬,是以,行為人有認 罪的誘因。若行為人不傴一人,亦即有共同正犯或共犯的情形,本文從行為人的 觀點,分認罪的內部效果與外部效果探討。就行為人自身而言的內部效果,在有 共同正犯或共犯的情形下認罪,減刑幅度不只是二分之一,甚至可以達到免刑的 程度,對被告來說,免處囹圄,不啻是極大的誘因。另一方面,就行為人的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