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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證據(物證)收集與分析鑑定過程與內容-證據蒐集流程

第五章 江國慶案件自白信用性之評價

第二節 本案證據(物證)收集與分析鑑定過程與內容-證據蒐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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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等語。460

第二節 本案證據(物證)收集與分析鑑定過程與內容

-證據蒐集流程 第一項 被告自白前

一、9 月 12 日發現的證據

(一)現場狀況

陳屍處南面為福利社北面牆,牆上有一廁所氣窗(寬約 1M,高約 60CM),木 板橫隔間隙約有 17.6CM 下方木板上緣離地約(202CM)窗下緣距牆底約 180CM 窗 下方外牆緣發現有血跡及毛髮沾附,窗戶之下方橫隔木板上緣亦發現有血跡沾附,牆 底下有塑膠水管,並發現有破裂痕跡,折痕處另發現有疑似平整切割痕,撥開樹葉後 地板有滴落血跡,另距牆底約 155CM 有一寬約 50CM 之東西向排水溝。

(二)死者陳屍狀況

死者身體正面朝上,頭朝牆壁(南側)面朝左(東)側,雙手交叉胸前,兩腳稍 開, 眼睛微張,嘴唇發白,死者身體上方蓋有樹葉及兩片木板(大小分別為 90×174CM、94×160CM)。

(三)現場示意圖(詳見附表四)

(四)飲食部正門血跡的發現

南面為飲食部正門入口,正門內側離地高約 93CM 處有擦抹血跡,高約 183CM 處有疑似血跡。

460 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1-8;另見台灣法醫學誌(06)第三卷.第二期,頁 45-46,201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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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洗手間血跡的發現

南側有洗手台,其中有兩盒肥皂及一只海棉布、洗手台上水漬及海棉布有血跡反 應,北側靠西邊有兩間廁所,靠東邊的一間廁所,未發現血跡,靠西側廁所門內,西 側牆下方及便盆上發現有噴濺血跡及小血點,廁所門內下方通氣孔橫隔板上發現一擦 抹血痕,分述如左:1.廁所地板於西南側放置有抽取式衛生紙,其內只剩兩張衛生紙,

塑膠包裝外發現有噴濺血跡。2.西側牆下方有噴濺血點,其高度約 40 至 60CM;另南 側門內面下方有噴濺血點,其高度約 5 至 15CM;及北側門框下方有噴濺血點,位於 廁所地板下約 5CM 處。3.地板西北側放置內鋪塑膠袋之垃圾桶,衛生紙已滿,多數 衛生紙沾有血跡,取出塑膠袋後發現死者沾血衣物(黃色上衣、黑色長褲及涼鞋)其 中內褲夾於長褲外翻。4.北側牆上有氣窗,寬約 1M 窗下緣離廁所地板約 145CM 氣 窗中間橫隔兩條木板(寬約 8CM)下方橫隔木板上緣離地約 163.5CM 兩木板間隙約 為 17CM 木板上發現長約 15 至 20CM 之擦血痕,窗下緣有稀釋之流狀血痕。5.福利 社洗手間廁所門內側與牆上與窗戶橫隔木條上之掌紋。

(六)可疑刀具之發現

1.可疑鋸齒水果刀乙支。2.可疑刀器八支。3.牛排刀兩支。4.美工刀乙支。461

二、9 月 13 日解剖屍體初步之情形

1.顱後(左後枕部)有 10×8CM 皮下出血。2.舌骨發現有紅色出血點。3.陰道外 傷口裂至肛門為異物插入所造成,且腹腔內大腸及卵巢遭異物破壞,大腸內破裂處約 有三處相距約有 15 至 20CM。462

三、9 月 20 日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85 年 9 月 20 日刑醫字第 58531 號)

1.廁所疑似血跡部分,DNA 陳現 HLA-DQα 型別為 3,3 型。2.死者陰道採集棉

461 台北市刑大現場勘查報告,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8-10;另見台灣法醫學誌(06)第三 卷.第二期,頁 72-74,2011 年 12 月。

462 國軍法醫中心方中民法醫初步解剖報告,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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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採酸性磷酸酵素檢測法結果為陰性反應。3.塑膠袋之垃圾桶衛生紙,採樣數張以 酸性磷酸酵素檢測法呈陰性,其中編號 11-1 證物衛生紙含血跡部分,採取 DNA 檢測 HLA-DQα 型別為 3,3 型,多基因型 PM 型別,LDLR 為 B 型 GYPA 為 A 型 HBGG 為 B 型,D7S8 為 A 型,GC 為 AB 型。且在為沾血之可疑斑跡處結果為弱陽性反應,

顯微鏡檢查未發現精子細胞,以性別染色體 Y DNA PCR 檢測法檢測有 Y 染色體 DNA 抽取 DNA 檢測 HLA-DQα 型別為 3,4 型,多基因型 PM 型別:LDLR 為 B 型 GYPA 為 A 型 HCGG 為 AB 型,D7S8 為 AB 型 GC 為 AC 型。463

四、9 月 30 日法醫鑑定報告(國軍法醫中心)

1.腹部:切開腹部可見右側昇結腸距迴盲瓣三公分處撕斷裂並向上移位 25 公分 至橫結腸處,右側降結腸與乙狀結腸距肛門約七公分處撕裂傷,乙狀結腸呈斷續狀之 撕裂傷,左側之乙狀結腸及降結腸亦向上移位 20 公分至橫結腸及降結腸及降結腸交 接處。2.四肢、軀幹及會陰肛門部:生殖中隔破裂,處女膜破裂,有出現生前撕裂傷,

肛門口與陰道內面相通,陰道裂口大小約 6×5 公分。3.現場勘查情形:85 年 9 月 12 日 11 時台北市刑大組長謝松善及法醫師蕭開平勘查現場,發現在廁所內疑似死者遇 害之第一現場在廁所進門左側牆上有生前噴濺,經測量為離地 40 公分生前出血噴濺 痕,在廁所門上所採得死者之右手掌手指紋應為死者生前遭悶斃,強姦時掙扎時死者 所遺留,此時可推論疑似嫌犯採跪姿悶斃,兇嫌提死者身體接觸死者會陰部受傷前生 前噴濺痕遺留於現場牆上。4.法醫對死亡經過的看法:死者,在無明顯掙扎能力下,

被悶斃窒息死亡前後遭陽具或異物進入下體造成生前會陰部撕裂傷並在死者完全死 亡後再遭較鈍之刀刃狀長形鋸齒狀異物進入陰道致死者腸道、子宮、卵巢多器官移 位;現場所遺留之血液應為外陰部破裂在生前或死亡不久由死者傷口處流失之血液,

異物經陰道、會陰穿通子宮、卵巢、左右側大腸應為死後一段時間(死亡後三至五分 鐘以上)所為,應懷疑兇手在死者完全死亡後再進行偽裝掩飾之破壞行為;其異物為 長形物,其長度應長於 25 公分以上之鈍凶器,惟其腸道撕裂情形,其長形較鈍之刀 刃狀其尖端仍有類銳器物之切面;死者之死因應為生前悶塞鼻口窒息死亡,死亡機轉

463 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10;另見台灣法醫學誌(06)第三卷.第二期,頁 85-88,201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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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呼吸衰竭,死者推定為他殺,死者會陰部應在死亡前後為陽具或異物所為,腹腔為 死者死亡後刀刃等 25 公分以上之較鈍之異物進入之再遭傷害之死後傷,死後傷應考 慮兇嫌之精神狀態或特意掩飾行兇動機。464

五、10 月 1 日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85 年 10 月 1 日刑醫字第 59948 號)

可疑鋸齒水果刀,檢測血跡,化驗結果均陳極微弱陽性反應,人血,血型無法檢 驗。465

六、10 月 1 日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85 年 10 月 1 日刑醫字第 62033 號)

1.廁所內衛生紙編號 11-1 衛生紙上血跡經吸收解離法化驗結果為 H 抗原,為 A 型血型反應。2.11-2 、11-3 之血跡測得為 H 抗原,為 O 型血跡。466

七、10 月 2 日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85 年 10 月 2 日刑醫字第 59942 號)

江國慶長褲檢測血跡,右褲腿2處,左褲腿 1 處,芝麻大小呈極微弱陽性反應,

人血,血型反應不明。467

464 國軍法醫中心鑑定報告 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11-12;李俊億,江國慶冤死案的致命科 學證據,台灣法醫學誌(06)第三卷.第二期,頁 74,2011 年 12 月。

465 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12;另見台灣法醫學誌(06)第三卷.第二期,頁 40,2011 年 12 月。

466 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12;另見台灣法醫學誌(06)第三卷.第二期,頁 39,2011 年 12 月。

467 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12;另見台灣法醫學誌(06)第三卷.第二期,頁 40,201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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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被告自白後

一、自白後鑑識

10 月 11 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85 年 10 月 11 日刑醫字第 64557 號)

1.衛生紙 11-1 證物再次抽取 DNA 檢測 HLA-DQα 型別為 3,4 型,多基因型 PM 型別:LDLR 為 B 型,GYPA 為 A 型,HCGG 為 AB 型,D7S8 為 AB 型,GC 為 AC 型。

2.涉嫌人江國慶,檢驗結果檢測 HLA-DQα 型別為 4,4 型,多基因型 PM 型別:

LDLR 為 B 型,GYPA 為 A 型,HCGG 為 AB 型,D7S8 為 AB 型,GC 為 AC 型。

4.由 HLA-DQα 型別為 3,4 型及多基因型 PM 型別 不排除可疑斑跡處混有江國 慶 DNA。468

二、自白後(因江國慶自白)所發現的證據: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