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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白信用性之判斷基準與審查標準

第三節 自白信用性之日本裁判演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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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自白信用性之日本裁判演變概述

自白信用性判斷方法,在日本裁判例上有二大流向:

其一為松川事件第一次判決(昭和 34)最高裁判所田中耕太郎長官與下飯坂裁 判官之反對意見及八海事件第二次判決,到最近判例是千葉大學 TYPHUS 菌案件,

該立場對於自白信用性評價,重視從自白內容本身之具體性,詳細性、直感印象等至 於自白變換狀況與細部差異,若其差異不具重要性則仍肯定自白具有信用性。首先在 松川事件第一次判決田中反對意見,對於多數意見關於所謂太田自白轉換與虛偽存在 之指摘「僅從單就供述之矛盾轉換,而否定彼此之謀議是過份輕率之想法,裁判官應 從種種原因與動機對於有意識或無意識的真實與虛偽混合之供述中把握真實,裁判官 對同一人之二矛盾之供述,若其一為真,是能否定二供述之真實性,但矛盾之二供述 相抵觸並非為零。」

松川第二次判決下飯坂意見,則引用被告偵查階段詳細自白,就此所觸及部分(關 於盜出棒子與板手225之大內與菊池自白)稱「通覽各筆錄被告人之供述,同一被告供 述間有所差異,又若比對大內、菊池、小林各供述,就同一事件供述有所差異或出於 一人之供述,而非出於他人供述是事實。但是三人深夜共行,從八坂寮進入松川線路 班倉庫內,盜出棒子與板手持歸八坂寮之梗概,為原判決強調被告三人共同體驗之事 實,(原審)所稱或是胡扯的供述,或是空想(與事實相異)之供述,並非全無疑問。

原審分解被告供述而使用放大鏡,將無理供述過份誇大,在此雖確有搜查欠缺及超過 搜查目的之如此假設,進而稱供述全體信用性崩潰,但是作為被告供述並非一定需要 全體合致真實,若在細部超出真實之外,或許可認為業直接了當傳達自白之具體真 實。」又就濱崎自白稱「假如仔細閱讀供述筆錄,應如何判斷?自白作為淡淡非常簡 明敘述,對於不能理解事物說不能理解,對於不知之事件說不知,其多少為隱瞞之點 並非沒有;又對於供述為全體觀察時具有鮮活之現實意味在其供述中,原判決所稱搜 查間隙與脅迫等痕跡並不能被肯認。」

更進一步,八海事件第二次判決較松川事件下飯坂意見更加延伸稱「大凡事實審 之裁判官對被告供述或證人供述,不僅應致力於供述部分之分析解明,更進一步,應

225使用於鐵軌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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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部分分析解明而不懈怠於事件全體之把握,更勿論從全體之把握應及於部分之分 析,本院認為原審所稱吉岡供述過於簡單,其對於事件大綱之追及是否欠缺把握。」

「按照原審判示所稱,雖其供述內容,部分是虛偽或矛盾,但是該供述直率、樸實,

未有不自然之情形,並非在在大綱之外。大體上無論被告供述,證人供述,其供述之 枝微末節並非一致,為記憶錯誤、矛盾或多話。從而,縱涉有不正確之供述並非完全 不能採用。」此意見與前揭裁判意旨之共通之特色強調,在自白信用性之判斷,就變 換狀況與供述不一致之情形並不過度捕捉,從對於供述內容全體之印象,而發現其中 真相。又特別強調「從全體把握而及於部分之分析」重要性。

其二,在判例上另外一種趨向,在自白信用性之評價,並非捕捉由供述內容之具 體性與詳細性之直感印象,而從 1.自白變遷之有無、程度 2.由透過物的客觀之證據證 明有無之檢討,而為客觀的判斷。右列考量事件之萌芽於二俣事件判決(昭和 28)、

幸浦事件判決第一次判決(昭和 32)、松川事件第一次判決與第二次判決之多數意 見、八海事件第一次判決之多數意見、第三次判決(昭和 43)、青梅事件判決(昭 和 41)等案件具體展開;其後仁保事件(昭和 45)、hostess 強姦殺人事件(昭和 55)、鹿兒島事件(昭和 57)、大森勸銀事件(昭和 57)、六甲山殺人事件(昭和 63)、山中事件(平元)等各上告審226(指我國第三審最高法院審判)判決所為決定 承繼迄今。右立場明確主張之松川事件第一次判決多數意見指摘,太田自白之內容變 換,原判決判斷自白為虛偽之節稱:「當然人記憶之錯誤與錯覺,係因人記憶力而有 差異,作為人,因記憶力薄弱,考量在記憶矛盾或錯覺時改正或記憶重新喚起。但是,

這樣的理由,在前揭情事,苟關於自己行動事項,發生記憶錯誤或錯覺,是甚為稀少 之事。在太田自白供述變更與虛偽,對此依據被告太田有意扭曲事實之供述部分若不 存在,就此欠缺自己經驗及記憶力薄弱,從偵訊人員搜尋犯人之時, 每當迎合偵訊 人員時,是否為符合偵訊人員之供述疑問,其供述是否真實,其判斷是困難的。」亦 即右判決指摘太田自白中變換或虛偽之點為 1.八月十二日上午九點時對東芝被告杉 浦稱「明天十三點請出席開重要會議」之電話,詳細供述其狀況之點,而原判決認為 虛偽。2.同月十三日報告太田福島之行,關於是否獨行或與被告佐藤而行,供述一變

226 上告審為第三審通常在最高裁判所,依據日本刑事訴訟法 405 條規定,上告事由為 1.判例違反憲 法或誤解憲法解釋 2.違反最高裁判例 3.沒有最高裁判例下,違反大審院或上告高裁判例或刑事訴訟 法施行後違反控訴高裁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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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變,供述變更軌跡十分清楚 3.被告太田同月十五日,在國鐵勞組福島支部有無自己 與佐藤出席或僅被告佐藤出席,是陳述當初與佐藤一起出席之旨述,其後不過從佐藤 所聽而供述有顯著變更。4.在太田自白中根深蒂固的顛覆謝金煞有其事反覆供述,然 而其自白之內容關於金額與用途,幾乎毫無變換,其能證明該系爭謝金證據沒有出 現,被告小林與菊池為全然為虛偽之供述,檢察官在公判庭未為強烈主張,原判決對 此判斷為虛偽自白。

松川事件第二次判決書多數意見,就赤間自白之信用性肯認反於事實之點 及同 自白中不自然與不合理之處詳細指摘如後「的確如果閱讀全部赤間自白,其自白是具 體與寫實,感到縱令作為是基於偵訊人員之暗示,無實際犯案者,果真能為如此自白 之疑惑,特別是赤間當時年輕思慮不週,就如本件預想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大犯 罪,對於非僅自己,而係包含其他八名共犯之謊言,逮捕後十日左右所為自白,對赤 間自白不論誰都抱持如此疑惑,但是依賴這種直覺是極為危險,對於赤間自白以外,

對於與赤間自白相結合之確實證據,仍有慎重檢討之必要。」

松川事件第一次判決約二年前被宣告之八海事件第一次判決主要環繞在吉岡自 白信用性之評價,顯示重要的判斷,亦即對除吉岡外其他四名被告之偵訊自白,指摘 其過於固執與不自然之點,提出信用性之疑問。在右判決之垂水裁判官之補充意見認 為,從被害狀況「思及對於殺害及偽裝工作二人以上者實施蓋然性是否較多」與作為 吉岡單獨犯行之蓋然性上,存有被告供述之中不自然與矛盾。「一般而言從如此多矛 盾情節,真相難以立即明瞭」;「但是從供述極為不自然與矛盾,是否有供述架空之 證據,抱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是否為真實之疑問場合。」

八海事件在第一次上告審判決後,發回控訴審(通常在我國為高院審理的第二審)

之無罪判決,檢察官再上訴上告審後廢棄原判決,更三審判決再度認定含有死刑之判 決,依據第三次上告審判決第三度廢棄,判決全員無罪確定而否定吉岡自白之信用性

「首先就吉岡自白之信用性考察,由吉岡供述從逮捕至上告審階段,就共犯者有無、

人數、碰面超過十次之供述變遷,供述全般信用性有疑問。就此,就吉岡之利害關係,

其中與自己刑責之輕重與關係需要特別之注意,蓋對和平老年被害者夫婦使用殘暴手 段強取金錢,本件犯行之刑責該當於極刑,任何人都能預測。在此場合犯人希望減輕 自己之刑責,而引入其他共犯成為犯行主角,並非無前例可循。但僅以此點指摘吉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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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為虛偽並不相當,自不待言,其供述與依據其他證據所認定之客觀事實是否符合 必須具體檢討,才能更進一步判斷信用性。但是在此場合,對於自白符合與否,比較 之客觀事實,因依據確實之證據被擔保,大體上是不可動搖之事實,應解為不準確之 程度沒有。在本件吉岡供述在關於自己行為部分有確實之證據,惟關於其他被告之行 為,則未必有物證。」對此,在八海事件第三次上告審就吉岡自白信用性評價,除多 數次變換與欠缺物證證明外,在言及就共犯者自白有捲進特有第三者之危險,重大影 響其後裁判。

八海事件第三次判決後之仁保事件判決(昭和 45)就自白信用性評價其旨趣應 解為不過份重視自白之詳細性與迫真性「首先,見被告各供述筆錄有詳細且迫真之描 述,又具有非犯人不得而知之事項,更進一步非無符合客觀事實之點。然另一面,供 述內容於偵訊進行屢屢變換,雖然自白強盜殺人之重大犯行,可是就如果是犯人就不 會矛盾之事實,幾度被取消更正。又一方面欠缺現實性之地方與不自然處則過於詳 細,其真實性可疑。供述中始終不動部分,是在搜查官就從本件發生之初所得知之事

八海事件第三次判決後之仁保事件判決(昭和 45)就自白信用性評價其旨趣應 解為不過份重視自白之詳細性與迫真性「首先,見被告各供述筆錄有詳細且迫真之描 述,又具有非犯人不得而知之事項,更進一步非無符合客觀事實之點。然另一面,供 述內容於偵訊進行屢屢變換,雖然自白強盜殺人之重大犯行,可是就如果是犯人就不 會矛盾之事實,幾度被取消更正。又一方面欠缺現實性之地方與不自然處則過於詳 細,其真實性可疑。供述中始終不動部分,是在搜查官就從本件發生之初所得知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