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江國慶案件自白信用性之評價
第四節 被告江國慶自白信用性之分析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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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月 30 日開始連續詢問江國慶。
(7)10 月 2 日 16 時整空軍作戰司令部陳肇敏於專案小組指示交政四處接辦。
(8)10 月 2 日晚上江國慶關禁閉。
(9)10 月 4 日 10 時 20 分江國慶自白犯案【政四處只花二天時間即宣告破案】
第四節 被告江國慶自白信用性之分析與評價 第一項 自白成立過程之不合理性
依據前揭供述從否認到承認的過程,江國慶在 0912 案發後曾於 85 年 9 月 17 日 接受檢察官黃瑞鵬二次偵訊過程,其中涉及本案訊問部分包括 1.何時見過謝姓女童 2.當日行蹤及 3.涉案刀子(即原確定判決所指稱行兇工具)4.平日活動範圍等。江國 慶答稱 1.我於 85.09.09 日在餐廳(上午 11 時 30 分以後)見過謝姓女童端冰給客人,
當時因人多所以沒吃飯就走了。第二次時間我不確定,她是在交誼廳看卡通。第三次 是在 85.09.11 下午一時二十分,在交誼廳看卡通忍者亂太郎,當時我要去上廁所。2 當天上午十時十分,我在理髮部等劉景太來開營站的門 ,並去上廁所。後在理髮部 理頭髮,理髮時劉景太亦到理髮部。我理完髮與劉景太到理髮部看報紙,聊天至十時 四十分去開營站的門,經理亦過沒多久就來了。 我曾將紙箱丟置焚化爐旁(時間不 確定),經理(戚○慶)於十一時二十五分離開營站,我們便將門鎖上,並到經理室 睡覺。下午一時二十分許,劉景太打電話叫我起床。3.刀子是交誼廳在切三明治使用。
在交誼廳結束營業後,就沒再見過。4.我對理髮部及前交誼廳較熟悉,餐廳並不熟悉,
後面去過,但不是很清楚。因上廁所均要在那兒上,所以很熟悉交誼廳旁廁所。前揭 過程以對於在營站福利社服務江國慶而言,回答並無不自然之處,然而何以日後會承 認犯罪,其中發生甚麼?對於審判者而言,要發見其轉折之處之理由是否合理,是否 足以影響自白信用性,對此若從江國慶 85 年 9 月 17 日開始否認迄至同年 10 月 4 日 書寫自白書前,卷內所存唯一470空軍作戰司令部「0912」女童命案涉案人江國慶反情
470 關於事後台北地檢署還原 0912 偵查過程如下:85 年 9 月 18 日0九一二專案小組經裁示決議設置 檢舉專線,並提供檢舉獎金鼓勵營區官兵主動提供可疑線索。嗣時任空作部警衛連志願役中尉排長 胡OO,因曾於案發當日下午 1 時許,赴營區福利社購物時,發現江國慶坐在櫃檯旁、兩眼無神、
滿臉通紅,加以0九一二命案發生地點即在福利社附近之地緣關係,遂於 85 年 9 月 18 日檢舉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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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棄屍現場之過程,其中 85 年 10 月 4 日自白與 10 月 4 日 0912 專案柯仲慶訪談江 國慶筆錄473及 10 月 4 日下午 1 點 30 分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偵查筆錄均稱從「廁所經過 交誼廳,由理髮廳出去」474。迄至 10 月 4 日下午 5 時偵查筆錄使改為從「廁所經交 誼廳,再往飲食部大門離開」475。10 月 5 日上午 9 時偵查筆錄476亦同此477,然而何 以於當日最後一次偵查時改稱至飲食部大門出去,以符合偵查者依據現場相關跡證所 設定之假說,其供述過程相互矛盾,極不合理。在自白信用性爭執場合,供述(含自 白或自認)內容變遷與動搖之問題探究其情事,若關於供述者(犯罪嫌疑人)被告本 身於過去直接體驗,因人對於不同場合乃至於狀況,由於其注意力與意識力深淺與廣 狹的程度之差異,對於事態認識程度不同,所生記憶內容與程度差異;又在記憶被喚 起程度與其正確度相異,在表現力巧拙多樣上,與誘導供述之偵查者,就偵查狀況認 識與把握的程度,偵訊的態度與計量並非一致,通常是供述動搖或變遷起因,然而本 案並非僅是認識與記憶的混亂與不確定場合,乃在自白主幹的重要部分變遷,不單僅 是因為記憶認識混亂與不確定,從之前自白成立情形判斷,是否因偵查者誘導與暗 示,疑有混有供述者既得知識與生活經驗想像供述,其供述內容有顯著矛盾變遷而且 難以看出其變遷具有合理理由,有供述虛偽可能性。
473 江國慶案偵四卷頁 55-56,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21-22。
474 江國慶案偵四卷頁 60-66,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23-27。
475 江國慶案偵四卷頁 71 後,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23-27。
476 江國慶案偵四卷頁 75-77 後,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28-29。
477 其中過程如下:85 年 10 月 4 日江國慶自白稱:「把刀子和手洗乾淨,在洗手台清洗,把刀子放回 去櫃臺,便出交誼廳,由理髮廳出去。」10 月 4 日 0912 專案柯仲慶訪談江國慶筆錄稱:「於是拿 起刀子至廁所內的洗手台清洗乾淨,再往交誼廳方向走出去,行經吧台時,將刀子放回櫃台內,然 後經由理髮部走至廁所後方。」(偵四卷頁 55-56)偵查筆錄 10 月 4 日下午 1 點 30 分於空作部偵 查庭,軍事檢察官黃瑞鵬:「之後即至廁所之洗手台將手及刀子清洗乾淨,我匆忙出來將刀子放回 原位(吧台),從理髮部的門出去,並馬上由營站方向繞到後面,小女孩掉在廁所後方之地上。」
(偵四卷頁 60-66)偵查筆錄 10 月 4 日下午 5 時 防警部看守所 軍事檢察官黃瑞鵬:「答:我於犯 案後從廁所經交誼廳,再往飲食部大門離開。(問:你於犯案後由何處離開?)」(偵四卷頁 71 後)偵查筆錄 10 月 5 日上午 9 時 防警部看守所 軍事檢察官黃瑞鵬:「答:剛開始記不清楚,現 在慢慢回想,確實是由飲食部大門出去的。第一次所作筆錄有誤。(問:為何 85.10.4 第一次偵訊時 供稱犯案後係由理髮部離開?)」(偵四卷頁 75-77 後),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頁 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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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體驗供述之欠缺及描述錯誤顯示自白內容的虛偽性
所謂體驗供述478,如前所述係指具有實際體驗者所得描述之情境,得以傳達供述 之真實,就自白信用性之判斷得以積極之評價,通常體驗供述具有寫實性、迫真性、
樸實度、自然度等性格。所以體驗供述,雖有時無關構成要件事實,但亦非枝節性問 題,所以若被告自白中,發生有體驗供述錯誤或疑似體驗供述之情形,必須嚴格究明 其原因,是否具有無實發見之情形,在江國慶案中之自白與自白供述筆錄的確發見存 有體驗供述之欠缺及描述錯誤與疑似體驗供述之情形如下。
一、江國慶對於被害女童外觀與衣著自始無知
0912 案為強姦案,若為真正犯人勢必使用強制手段,剝除受害者衣服,從觀察、
跟隨、交談均無可避免均會詳細觀察被害人,為涉案人重要之體驗供述,且被告江國 慶於中午犯案並非夜晚,衡情並無不知受害者衣物與外觀之理,欠缺該項體驗供述顯 不具合理性。479
二、從第一現場到第二現場物證湮滅過程之重要體驗供述錯誤
一般而言性侵殺人作為,事後的湮滅證據是極為重要乙環,若已經自白全般構成 要件犯罪事實,並無必要隱瞞如何湮滅之情節,至於從犯行行經路線,縱使在狂亂情 形,亦不可能不復記憶或記憶錯誤,然自 85 年 10 月 4 日自白與同日反情報隊柯仲慶 訪談筆錄,迄至同日黃瑞鵬檢察官偵查筆錄就有關第一現場如何移動到第二現場其供
478 自白存有如非實際體驗者,則不能述及之內容時,其供述作為傳達真實。在信用性判斷應給予積 極之評價,反之,不備此一要點之自白應懷疑自白之信用性。從此特徵判斷自白信用性之思考方 法,作為有用之基準定著於實務,實際從種種角度研究自白真實性的第一步,詳讀自白筆錄,確定 自白是否傳遞作為真的體驗者之訊息,但是檢討相關之日本裁判例,含有本基準適用之相當困難;
一般作為傳遞體驗性之特徵 有供述之寫實性 迫真性 臨場感 自發性 等質性 具體性 一貫性 堅固 性 樸實性 自然性 個性 通過自白筆錄檢討內容,宛如在眼前之光景 或非真實體驗者無法陳述如 此內容之印象,但是該特徵本身過於抽象在含有感覺與主觀之要素上考量含供述錄取筆錄之特質 透過此特徵識別體驗性並非容易。見司法研修所編,前揭書自白の信用性,頁 37。
479 在 85 年 10 月 4 日江國慶自白「出廁所見小女孩(謝姓女童),當時並不知道,她身穿背心藍色 及短褲,不記得穿甚麼鞋子」(偵四卷頁 52-54)偵查筆錄 10 月 4 日下午 1 點 30 分 本部偵查庭 軍 事檢察官黃瑞鵬(偵四卷頁 60-66)問:你如何脫下謝姓女童衣物?答:褲子(含內褲)是由上往 下一次脫掉,衣服是由下往上脫掉,當時謝姓女童無反應。問:你於自白書中稱謝姓女童身著藍色 上衣、短褲,是否有誤?答:我不記得,但只記得謝姓女童衣物有藍色;惟另案許兵卻稱:謝姓女 童身著黃色背心、深藍色七分褲、粉紅色內褲、涼鞋(誣告卷頁 9) 參見監察院江國慶調查報告,
頁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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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均與現場勘驗不符,然而有關 0912 案有關江國慶從第一現場至第二現場之移動路 線,係非常重要之犯罪體驗並非枝節性問題,被告 10 月 4 日連續 3 次均答稱從理髮 部出去,乃基於平日在營站從福利社至營站廁所(案發第一現場)最近距離的生活體 驗,若為真正犯人無由在此過程供述錯誤。
三、江國慶踩破水管清洗之疑似體驗供述與現場狀況不符
本案原確定判決認定:「(江國慶)繞至廁所後方屍體丟置處,踩破水管清洗謝 童身上之血漬」等語。其係以江國慶於軍事檢察官 10 月 4 日自白筆錄480為據,惟依 現場勘查與事後台中地檢署481詢問本案發見人(營區水電班)該水管僅為裂縫根本不 可能用以清洗,顯係江國慶將現場有關排水管的三角破洞誤為漏水原因,而為偽裝之 體驗供述,正顯示為無實之自白。
第四項 自白欠缺秘密的暴露
所謂秘密的暴露係指從體驗供述中,抽出足以保障供述高度信用性之事項,而其 供述內容有秘密性,亦即從自白中觀察,暴露出偵查者事前所不知之犯案訊息482。被 告在未自白前,根據專案小組現場勘驗所得證據及鑑定結果所得推論之假說為:
1.福利社洗手間西側廁所門內及西側牆下發現之噴濺血跡為死者血跡,廁所為第
1.福利社洗手間西側廁所門內及西側牆下發現之噴濺血跡為死者血跡,廁所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