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家機關獲取自白之方式與過程
第一節 極端獲取自白之方式-女巫偵訊與肅清自白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 7 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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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 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 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 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57。
從歷史上來看,卻非如此,使用拷問來引出自白或創造自白是古今中外最常見手 法,一般認為是源自遠古的「神判」,借用神明來考驗當事人,證明其有罪與否。「神 判」通常用水火來考驗,或把受驗者捆綁投入水中,淹死為有罪;或令受驗者把手伸 入沸油中撈取物件,或手捧燒紅的器物,燒熨傷者為有罪。58中國最早於禮記月令篇 記載,仲春之月應當「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清人孫希旦解釋:
「毋肆掠者,罪人未服,或當拷問,而不得肆意捶治也。」59足見拷問也為中國古代 聽訟的重要手段。秦律‧封診式「訊獄條」,對拷問的條件有所說明:「凡訊獄,必 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詐),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 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解者以復詰之。
詰之極而數訑(詐),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
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解辭,治(笞)訊某。」意指審 訊案件,必先聽完口供並加以記錄,對於疑點反覆詰問,被告辭窮但仍是多番欺瞞,
甚至更改口供拒不服罪時才予笞掠。且律文明言「律當笞掠者,乃笞掠」,可知有不 合笞掠者。秦律雖容許拷問,但有條件限制。又據「治獄條」云:「治獄,能以書從 跡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 敗。」指審理案件,應憑口供來追查。不需拷掠而察得真情為上;拷掠方得真情為下;
使犯人產生恐懼是失敗的,可見秦律表面對拷問並不鼓勵。但是實際上因古代僅需自 白即可判罪,各級官員大量使用拷問。中國古代拷問制度至唐代為集大成,歷朝大多 研襲。唐律對拷問規定,主要規定於斷獄律第六、八、九、十(總 474、476、477、
57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其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第 1 條。
58 有關神判的內容,可參看夏之乾,神判(香港,中華書局,1989)。另外,也可參看《中國大百科 全書‧法學卷》(台北,錦繡出版事業,1993),頁 523「神明裁判」條,對神判的起源和內容有 簡要說明。
59 孫希旦,禮記集解‧月令第六之一,台灣商務印書館,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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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甚麼?各界說法不一,但根據意大利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貝卡里亞(Cesare Beccaria 1738~1794)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所歸納為四點:一、迫使罪犯交待罪行;二、對付陷‧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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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般而言,拷問目的不外乎如此65。以暴力手段威嚇被告、原告、甚至證人,取 得口供以論罪的拷問制度,其基本假設是人在痛苦情況下會吐露實情,倘若拷問過 輕,人人可以挺受,拷問將失去作用,因此,歷代的拷問制度自然是以多數人不能忍 受的程度來制定。然而為何偵訊者喜歡採用拷問方式,不外乎 1.功利主義—快速破案 爭取績效 2.自白本身特殊性—從刑事訴訟事實觀而論,追求價值中立、絕對存在的事 實是不可能,基於刑事訴訟固有制度限制(1.證據資料有限性 2.訴訟時間有限 3.終局 解決要求 4.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要求)因此主張大綱論者,重視自白作為在供述證據 之信用性評價,換言之,與其他證據相較,自白得以描述犯罪事實全貌,有較優勢的 地位。即使在客觀事實與供述內容矛盾下,或存有供述內容變遷與不自然及不合理,
透過供述概要而肯定信用性,重視裁判官「直觀」(直覺),此種大綱論事實上是裁 判官基於有罪裁判心態,想定超越對由證據合理認定事實作為價值中立絕對存在事 實,此種事實以直觀為前提下成立,換言之,裁判官直觀判斷凌駕於基於證據客觀分 析方式,此種論點易產生預斷偏見,違反「罪疑有利被告」原則。66 然而以古今中 外歷史長河上,採此種觀點追求絕對真實者不乏其人,此亦為不得不使用拷問求取自 白之原因,以下將介紹兩種特殊目的偵訊方式,藉以探求近現代國家獲取偵訊自白之 方式與過程。
第二項 女巫偵訊之特徵
宗教雖帶來人類幸福,但歷史上也顯示有時會使人狂熱與殘酷,十字軍東征後,
為了徹底消滅異端而從中世紀末期到近代席捲西歐世界的女巫裁判,得到印證。「女 巫」係根伸於古代歐洲民俗中,一般人民雖然感到害怕,但未產生組織性迫害67。至 西元 12 和 13 世紀之間,首先針對「異端」展開裁判,主要是羅馬教庭對法國異議教 派–阿爾比教派(Albigensians)和華爾多教派(Waldensians)–認為是異端而採取敵 對的態度,這兩個教派因吸引大量的女性支持者。不同於傳統的基督教會,這兩個教
65 貝卡里亞著,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第十二章<刑訊>頁 31~36,
1993。
66 豊崎七絵,刑事訴訟における事実観,日本評論社,頁 160-162,2006。
67 浜田寿美男著,前揭書自白の研究,頁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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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於 1484 年教皇英諾森八世所發布的「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最高的希望:緊急期望書)71諭令,這道諭令可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女巫追緝令。會發布這道諭令 Officium),是在公元 1231 年天主教教宗格里高利九世決意,由多明我會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 是負責偵查、審判和裁決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監禁和處死異見分子。
71 Jean-Michel Sallmann, Les Sorcieres- Fiancees de Satan, Gallimard Co., Paris 1987.pp:140-3.「上帝侍者 的侍者,主教英諾森(Innocent VIII)在永遠不朽的記憶中。像我們牧守職位所要求的那樣,全心全
雖然我們佈道兄弟會親愛的孩子,神學家亨利.克拉馬(Heinrich Kramer)和詹姆斯.斯普蘭格神 父(Father James Sprenger),由教皇頒佈敕書任命為審判異端邪說的司法官。亨利.克拉馬負責前 面提到的上日耳曼地區內的省、市、鎮、主教區和其他地點,斯普蘭格神父負責萊茵河岸的若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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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屬靈導師,同時也隸屬於道明會(Dominican)72的亨利.克拉馬(Heinrich Kramer),以及與他共同執筆的科隆大學(University of Cologne)神學系主任詹姆斯.斯普蘭格 神父(Father James Sprenger),首先針對可怕的巫術儀式發表完整文獻。他們倆人的 合作的著作《馬勒夫卡姆拉》(Malleus Maleficarum)又被稱為《女巫之錘》(Hammer of the Witches),是世界上第一本教導如何指認、審問、刑求,甚至燒死這些新興的 異教份子的簡明手冊73。根據該書所發展之偵審程序包括 1.逮捕 2.拷問 3.自白 4.刑罰
72 多明我會(拉丁語:Ordo Dominicanorum),又譯為道明會,亦稱「宣道兄弟會」。會士均披黑色 斗篷,因此稱為「黑衣修士」,以區別於方濟各會的「灰衣修士」,加爾默羅會的「白衣修士」。 的第三會,主要是在城市的中上階層傳教。擁有著名學者大阿爾伯特(St. Albert the Great)及聖道 茂(St. Thomas Aquinas)。受教宗委派,主持宗教裁判所,參與鎮壓阿爾比派。多明我會特別提倡 學術討論,傳播經院哲學,獎勵學術研究。當時在歐洲的許多大學裡,都有該會會士任教。18 世 紀後趨於衰弱。道明會強調聖母瑪利亞親授之《玫瑰經》,並加以推廣,現今已是天主教徒最普遍 傳誦之經文。
73 本書又叫做《馬勒夫卡姆拉》(Malleus Maleficarum),後來在翻譯為各國語言版本時,被「女巫 之錘」的通俗名稱取代。這本書不僅當時極為暢銷,而且還享有極高的評價,在短短的幾十年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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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階段74。以及檢查女巫的程序。
一、偵審程序
(一)逮捕
女巫偵審程序首先從嫌疑犯逮捕開始,犯罪嫌疑人逮捕依據可從 1.告發 2.密告 3.世人的傳聞,其中所謂告發係指明示舉發,並提出證據,而密告係指秘密告發。傳 聞則包括流言與耳語,依據當時異端審問制之規定,14 歲以上男性與 12 歲以上女性 有密告義務,若怠於執行義務,被視為「間接異端」,事實上告發之情形極少,大多 為密告與傳聞,其逮捕原因僅為人證而已。75
(二)檢查女巫程序
檢 查 女 巫 嫌 疑 人 之 方 法 , 其 理 論 依 據 源 於 惡 魔 附 身 於 人 類 產 生 印 記 與 特 徵 , 在產 生 印 記 之 處 對 於 痛苦 無 感 覺 , 首 先 必須 1、尋找「魔鬼標記」。2、觀 察巫師體重—因當時人們相信巫師能夠在空中飛行,和魔鬼進行心靈交流,因此其體 重會比看起來輕。3、觀察有無「小鬼」接近-嫌犯會被交叉綑綁脖子與腿,獨自監 禁地牢兩晝夜,並在囚室門上故意留一小洞,刺探有無「小鬼」從此洞進出,而所謂 的「小鬼」不過就是甲蟲或老鼠之類常出現在骯髒黑暗地方的動物。4、觀察其會否 流淚:巫師的另一個特徵是不會流淚,不論是遭到肉體或精神折磨皆不會流出淚水。
有名的緝巫法官博蓋曾問一位女巫嫌犯為何她不哭,那可憐的女人回答,她遭受太多 毒打,淚已流乾,不會再哭。然而這樣的回答並不受到採信,依據魔鬼學家的說法,
巫師不會流淚是因為魔鬼傳授給巫師抑制法,使他們在受刑時處於出神的狀態而不會 疼痛。5、「水驗法」--其乃中世紀遺留下來的「神判法」(ordeal),也是最常被使
徵),或是騎上抹有惡魔油膏的掃帚在夜間飛行,也就沒有什麼好大驚小怪了。《女巫之錘》將天 主教嚴格恪守的禁慾誡律而產生的女性憎恨,揉合一小團民間信仰、少量的異端學說、一些淫亂的 想像,最後創造出一個不聖潔的綜合體–女巫。從此女巫的形象因此確立,這個不曾存在的幻想造
徵),或是騎上抹有惡魔油膏的掃帚在夜間飛行,也就沒有什麼好大驚小怪了。《女巫之錘》將天 主教嚴格恪守的禁慾誡律而產生的女性憎恨,揉合一小團民間信仰、少量的異端學說、一些淫亂的 想像,最後創造出一個不聖潔的綜合體–女巫。從此女巫的形象因此確立,這個不曾存在的幻想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