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自白信用性之判斷基準與審查標準

第二節 虛偽自白與差異自白之區別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自白信用性之判斷基準與審查標準

第一節 自白信用性之分析應為客觀化自由心證之乙環

如前所述自白信用性應遵循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加以判斷,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本法是將補強證據本質上屬於證據相互補強部分提升為證 據能力。然而不能立即論之得將補強證據與自白信用性分析予以強加切斷。做為刑事 裁判中事實認定論中乙環,自白信用性分析是立於合理自由心證主義,不容許裁判官 恣意的判斷,其認定必須客觀化與合理化214,在我國有關自白信用性部分之裁判例十 分稀少,無從找尋客觀化基準,在日本則將實務上案例抽象化,歸納出以下判斷基準 與審查標準,其標準設定基本上根源於自白(證言)心理學之研究。

第二節 虛偽自白與差異自白之區別 第一項 謊言理論-以供述變遷分析作為前提

就從否認到自白供述變遷,就供述變遷分析真偽方法,有必要為組織性分析,就 供述變遷中,細微部分所謂小變遷,於除意識虛偽外,有因記憶混亂及錯誤可能性,

就被疑事實是否為自己所為,大部分情形關於因記憶變遷與錯誤的原因而生變遷是不 太可能,就殺人與強姦罪體明確事件更是如此,雖然在長期羈押下所陷入拘禁心理所 引起記憶混亂情形不能說沒有,但是係為例外狀態。總之,在所謂從否認到自白大變 遷,無論否認供述還是自白供述若有意識虛偽,則涉及關於「謊言理論」心理學上之 問題。

「謊言」一般是企圖謀求自己自身利益或為了防止自身損失,雖然實際犯罪,可 是因逃避罪責而為謊言。相反地,若未發見犯人,對被疑事實謊言,其自白是很難理 解。特別若對殺人重罪為自白,從在覺悟重刑上的自白,不謊言或許才是一般人所相 信狀況。但是,在現實上在重罪事件追進虛偽自白的案例,確實不少,為何在相當死

214 守屋克彥前揭書,頁 1-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刑事件會為謊言自白,其心理結構如何?在過去誤起訴、誤判事件中,係因虛偽自白 所生也是事實。若以第三者觀之,或許思考犯罪嫌疑人被追進自己不利立場謊言,對 於我們自身而言,現實上可能因身體被羈束,於接受嚴密偵查時,不能保證未陷於虛 偽自白215

由此,於從否認到自白變遷,從前述有兩種可能性:其一,雖然真正犯人最初否 認為謊言,然而因對偵查者追及,結果謊言暴露, 成為不得不陳述真實場合;其二,

相反地,無實的人被囚禁,雖明明否認未為事實,可是難忍偵訊壓力,結果承認「自 己所做」場合。這兩個供述變遷場合,在心理學上是全然不同過程。總之,一方是「謊 言暴露過程」、他方是「陷入謊言過程」,若是此種程度相異過程。 當然,判別兩 者之指標,是以供述筆錄為素材,如何看出指標,應考量「為何謊言」此為關鍵所在。

「為何謊言」一般考量216因素如下:

一、謊言並非記憶錯誤:

「謊言」是虛偽,但是意圖虛偽,必須要與記憶錯誤加以區別,供述者記憶差異、

表現錯誤或知覺上錯誤是不會進入謊言,謊言是「有意圖虛偽」,但是虛偽是「有意 圖虛偽」或是「無意圖虛偽」未必明顯的情形,也有相當多。

二、謊言一定會有理由

所謂謊言是「有意圖虛偽」,換言之,謊言必定有「意識」的理由,縱令為了逃 避罪責所作謊言,阻擋對手追擊所作謊言或為了不曝露自己恥辱所做謊言,或是為誇 示自己所做謊言或保護家族所作謊言等。全然沒有理由謊言應是不符原則,人並非會 創造來自「謊言樣子」的謊言,勿寧是因種種理由創造種種謊言,不過從外觀上被稱 為「謊言樣子」。對此,雖然如此,但是「謊言樣子」也並非無論何時都創造謊言,

因為在全部事情創造謊言,所產生事物是不可能。

又正直者,也不見得全部說實在的事,在這世上一次謊言也沒說的人是不存在,

此種認知在供述分析是相當重要的事,並非以供述者是「愛說謊」或「正直者」做為

215 浜田寿美男,狭山事件虚偽自白,日本評論社,頁 107,1988。

216 浜田寿美男,前揭書狭山事件虚偽自白,頁 108-11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區別基準,而是何時?因何理由謊言。「謊言一定會有理由」此一單純命題,在供述 分析是極為重要原則,從理解「謊言一定會有理由」開始,就能理解何以供述變遷必 須要有一貫的思考。

三、謊言並非「空想所虛構的故事」

具有理由謊言並非僅僅為虛構的故事,與運用想像力全然脫離現實的故事及法螺 有所差異。所謂謊言,偽造自身現實體驗,令對方相信謊言為真實而使對方接受。從 而在謊言中,必須組合對方所知道的資訊,謊言與架空故事有所差異,正是能說明此 現實狀態,其意味謊言具有相當現實性。

四、謊言並非一次即結束

謊言說明現實,但是對現實為虛偽說明,從而為使對方接受,回應對手追及詢問,

謊言不得不相次的展開,對於實際所為說「沒幹」或對於實際沒做的事說「有做」,

無論如何若對方接受,在刑事偵查上,既然要嚴格究明,就不可能以一次謊言終了。

對於實際所為說「沒幹」並非僅僅說「無論如何都沒幹」而是說「為何不是我做的」

(例如說明在系爭犯行時間,在其他地方,做其他事。)對於沒做的事承認有做,當 然也是對於「為何是我做的」為具體說明。總之, 謊言是企圖對「為何」所為虛偽 構築。

五、謊言是階層性結構

謊言並非一次謊言即終結,若謊言之上不架構謊言,就無法構成謊言,為了讓第 一次謊言正當化,有必要說第二、第三、第四謊言必要,相反地,第四次謊言是為了 讓第三次謊言正當化,第三次謊言是為讓第二次謊言正當化,第二次謊言是為讓第一 次謊言正當化,總之,謊言是連鎖並非並列,是帶有階層性結構,從而若發見第一次 為謊言、第二、第三、第四次之謊言被維持,也失去必要性,又第二次謊言被發見,

雖然第三、第四次謊言崩潰,但是對於第一次謊言並非直接崩潰,若能守住第一謊言,

則能代替所崩潰第二謊言,換言之,當事人可能為守住第一謊言而為其他的第二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言。217

六、謊言是假設的演繹過程:

為逃避對方詰問,謊言必須要有相當論理與邏輯。謊言,對與現實相異架空的事 是運用所謂假定的邏輯,恰如現實的確發生之工作。與現實發生的事不同,對於其說 話是論理邏輯構成,因為具有階層性結構,所以必須要求相當邏輯力。例如,知道林 先生所為的事,卻說「不知道那個人,沒有和他相遇」的謊言。透過這個謊言,這個 人是男是女、有沒有戴眼鏡、頭有沒有禿都不知道。實際上,擺在現實是知道,所謂 不知是假定,不得不就該假定演繹,或許此種程度假說演繹不難, 但是在先前小孩 謊言,若立於母親預想之外,便會產生破綻。如此謊言脫離現實體驗所構成假設演繹 過程,該謊言被揭露是架空故事而與對方所確認資訊矛盾,或無法為徹底邏輯論理的 演繹,就露出自己現實體驗的情形,對此一問題,為說明對方所獲得現實資訊,意圖 偽造自身體驗現實所構成故事,自然其說明具有現實意義,其故事內部不能相互矛盾 而應具有論理性。

第二項 記憶錯誤與謊言之區別

首先,就謊言不是記憶錯誤之點。記憶錯誤是持有對真實供述姿勢之供述者,在 本來體驗過程中因知覺錯誤,同時所生在記憶保持過程之歪曲與忘卻,或者,在供述 場表現之際,因詢問者問題所回答而產生差異,總之,此種是無意識虛偽,在此知覺—

記憶—表現等心理學上要因發生影響,所生本人意識不得不歪曲與欠缺,從而,在供 述者意識世界中,為何記憶錯誤?為何記憶不全欠缺?自己是無法了解,即使質問本

217 例如,小孩吃掉冰箱裡洋菓子,生氣母親問「知不知道」1.小說回答「不知道」,當然小孩不會忘 記是自己吃掉,而為有意識為第一次謊言,其理由是為了怕媽媽責罵 2.但是不知道誰吃的,母親 不能接受,進一步問「是不是你吃,老實地說」小孩為證明自己清白,勢必為第二次謊言,例如「自 己從外面回來就不見了」「鄰居 A 有來會不會他吃了」等,為證明自己謊言並非謊言,而組合成一 段故事,但是決定不會說「狗吃掉」欠缺現實意義的謊言 3.但是,媽媽仍不接受繼續詰問「你說從 外面回來?從哪邊回來?」孩子可能回答在「在 B 同學家」為第三次謊言 4.媽媽繼續追問「你在同 學家做什麼?」小孩回答「看漫畫」從而依據對手詰問,層層堆積謊言,構成謊言之階層性結構,

若媽媽打電話到同學家,第三謊言被揭露,當然第四個謊言直接被揭露,但是第一個謊言,並沒有 揭露,雖然母親或許嚴格糾問,為何說謊,但是第一個謊言並非論理性崩潰,所以遁辭可能性仍然 殘留。見浜田寿美男,前揭書狭山事件虚偽自白,頁 11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人錯誤理由,並不能思考那樣的理由,總之,從本人心性流程的一貫性,是會出現的。

對此,謊言方面是有意識虛偽,從「有意識」而言,對於「為何要如此說」之理 由,自己是明確而充分了解,此是存在心性過程一貫性中。在此,了解某供述為虛偽 場合,是否是記憶錯誤、或是有意識謊言,其判別成為問題。就此點雖然微妙的案例 不能說是沒有,但是兩者大概能正確的判別,一般而論,在體驗過程中僅是片段、末 梢的、其部分即使變化,過程全體不生變化部分,在知覺—記憶—表現水平,不容易 產生差異,對此在體驗中必要部分,其部分變動過程與全體不得不變動部分,難以產 生差異。例如在狭山事件的石川自白中,在脅迫狀部分有塗改先前所述之痕跡,從石

對此,謊言方面是有意識虛偽,從「有意識」而言,對於「為何要如此說」之理 由,自己是明確而充分了解,此是存在心性過程一貫性中。在此,了解某供述為虛偽 場合,是否是記憶錯誤、或是有意識謊言,其判別成為問題。就此點雖然微妙的案例 不能說是沒有,但是兩者大概能正確的判別,一般而論,在體驗過程中僅是片段、末 梢的、其部分即使變化,過程全體不生變化部分,在知覺—記憶—表現水平,不容易 產生差異,對此在體驗中必要部分,其部分變動過程與全體不得不變動部分,難以產 生差異。例如在狭山事件的石川自白中,在脅迫狀部分有塗改先前所述之痕跡,從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