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白信用性法律定性與心理學上基礎模型設定
第四節 自白心理學上基礎模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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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自白心理學上基礎模型設定
為了解身體受到拘束時,對於自白影響為何,有不同理論模型理論,以下為相關 重要自白心理學文獻回顧之簡介:
第一項 萊德模式(The Reid Model)
學者 John E. Reid 等人在 1986 年提出「Reid Model」該書在台灣有詳細翻譯,氏 認為就偵訊過程如何取得涉嫌人自白,是由九個偵訊步驟45構成。該步驟事實上是 John E. Reid 等人長期從事警察偵訊工作所獲得經驗,渠等認為,基於人會趨利避害 所以嫌犯在詢問中說實話,可能會導致失去自由或遭受金錢損失的結果,若詢問中說 謊話,卻又可能貶損嫌犯本身的自尊(self-esteem)及誠實、正直感(integrity),嫌 犯會在兩者間猶豫。對多數人而言,承認犯罪是相當難堪,所以要求嫌犯「自白」確 實有相當的困難。然而因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透過教育認為「說謊是不良行為」,
從而嫌犯在說謊當下,也會產生焦慮不安、挫折等情緒。所以 Reid 等認為,詢問過 程應設法加重嫌犯因說謊所生焦慮不安、挫折等情緒,致使嫌犯自白,而嫌犯迴避事 實、蓄意說謊時,因隨著心中焦慮感增加,容易出現防衛機制,藉以消除心中的焦慮。
所以根據上述模式,當嫌犯覺得與其說謊話而焦慮不安,倒不如說實話時,那麼他自 然會自白,進一步而言,偵訊必須要減緩對受詢問人的壓力,同時要強化因說謊所造 成的焦慮,才有機會取得自白。所以詢問人必須設法改變受詢問人接受偵訊前,心中 既定之「預期的法律後果(刑罰壓力)」及「預期的焦慮」。換言之,詢問人必須透 過「說服」(persuasion)的過程,改變受詢問人的「預期」(expectancy)及「信念」
(belief)。通常對說謊的受詢問人而言,他的「預期」是如果他認罪或自白,被判 刑的後果是必然的,因此最好的策略就是不要認罪。另此處所稱「信念」係泛指受詢 問人心中的想法、服膺的價值觀等。「說服」則是指詢問人嘗試改變嫌犯心中的「期 望」與「信念」的歷程。對詢問人而言,透過合理化或推卸責任的陳述,有助於減輕
45 萊德偵訊九大步驟略以:1.直接積極的正面對質—明確對嫌疑犯說懷疑他是犯人。2.話題的展開—
假定犯罪發生理由,並在道德上替嫌犯找到開脫的藉口 3.嫌犯否認時的處理方式—包含暗示程序以 處理嫌犯對有罪否認 4.推翻嫌犯所提出抗議 5.誘導嫌犯注意力—試著吸引嫌犯的專注 6.克服嫌犯消 極心態 7.提出適當的選項—採用選擇性問題 8 引導嫌犯將犯罪細節完整說明 9 將口頭自白轉為書面 自白。見英鮑、萊德、巴克來著,高忠義譯,刑事偵訊與自白,商業周刊,頁 119-12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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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詢問人「預期的法律後果」。至於詢問人所使用「增加受詢問人焦慮」的言語或動 作,則必須視受詢問人在偵訊過程中的反應而定。通常一個被告知是卑鄙、狡猾小偷 的受詢問人,很自然會產生一種防衛的情緒狀態(adefensive emotional state);但若 透過暗示、觀察或聯想而發現這些的嫌犯,卻會由內在信念(belief)產生焦慮。要 瞭解那些「信念」可能會產生「焦慮」則必需進一步考慮那些價值及特質是一般教育 所傳授、保護的,例如:忠誠、負責、正直、宗教信仰、愛與同情心、聰明才智、成 就及受人尊重等。但是,詢問人在偵訊操作過程中,必讀瞭解受詢問人正在經歷的焦 慮,不是因為他所犯的罪,而是他對罪行說謊。46 換言之,整個偵訊過程就是要減 緩刑責對嫌犯壓力,同時強化因撒謊所造成焦慮情緒。
第二項 決策模式(A Decision-Making Model of Confession)
此模式觀點,源自於認知學習理論中 Cornish 與 Clarke 的理性抉擇模式從認知的 觀點來解釋犯罪,亦即強調犯罪的決定基於功利主義在於獲取快樂,避免痛苦,而此 模型的基礎資料是由王立協會47委託就偵訊過程實施大規模的調查結果所得。48學者 Hilgendorf 與 Irving 研究認為,當嫌犯面對刑事偵訊時,他們眼前是一連串必須作決 定的複雜歷程,這個歷程包括下列幾個問題:是否要說話或保持緘默;是否要供出有 關自己的犯罪;講實話或不講實話;只講部分或全部事實;如何回答詢問人所提出的 問題等等。一般嫌犯係依據下列因素決定如何回答:
一、嫌犯對詢問程序之理解。在此處是假設有兩個以上的選項可供嫌犯選擇,而嫌犯 必須就其中選擇一個。
二、嫌犯主觀上瞭解選擇不同選項會有不同結果。
46 劉志剛,偵訊自白的形成因素,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第 14 期,頁 85-86,2010 年 3 月;詳細說明 見,英鮑、萊德、巴克來、高忠義譯,刑事偵訊與自白,商業周刊,頁 422-447,2000;グッドジ ョンソン,ギスリー〈Gudjonsson, Gisli H.〉【著】庭山英雄・渡部保夫・浜田寿美男・村岡啓一【ほ か 訳 】 取 調 、 自 白 、 証 言 の 心 理 學 --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CONFESSIONS AND TESTIMONY(Psychology of Crime, Policing and Law),酒井書店,頁 81-84,
1994。
47 The Royal Society of London 1660 年設立現存最古老科學研究協會。
48 黃富源、侯友宜、陳振煜,自白理論模式之實證研究-以殺人案為例,刑事科學第 60 期,頁 43,
200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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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觀上不同選項確實會招致不同的結果。
嫌犯會考量偵訊中所面臨的各種選項並加以評估。例如,如果坦承犯罪,是否會 僅就坦承的罪行遭起訴?如果繼續堅持宣稱無罪,那麼偵訊程序是否進行嗎?相反 的,坦承犯罪就可以終止惱人偵訊嗎?嫌犯並非僅基於考慮客觀、可能發生的實際結 果而決定如何回答,通常他們的回答決策是依偵訊當下對後續發展的主觀認知而定,
因此嫌犯也不盡然對自白衍生的法律結果深思。Hilgendorf 與 Irving 強調嫌犯在偵訊 中所做決定,並非單純基於功利取向(utilitarian gains or loses),事實上,有關嫌犯 己身或社會所認同價值觀,往往在嫌犯決定的過程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如,由於大部 分的犯罪行為都不見容於社會,因此自白犯罪對許多人而言難以啟齒,然有些嫌犯卻 不因坦承犯罪而感到羞愧,相反地卻有一吐露快之衝動。Hilgendorf 與 Irving 認為儘 管社會、心理、環境因素等會影響嫌犯的決定,不過最顯著的因素仍歸於下列三項:
一、嫌犯的自尊(self-esteem),這是最重要因素,司法警察在偵訊過程中若善加運 用,有助嫌犯決定自白。
二、詢問中對嫌犯提出的問題選項,必須讓嫌犯瞭解其中一個選項,是對嫌犯自身損 害最小,同時促使嫌犯理解說謊所須付出之代價。
三、偵訊中運用社會、心理、環境的種種變項,可以強化嫌犯心中的焦慮及服從,其 中「不確定感」(uncertainty)是造成嫌犯焦慮的主要原因,因此,詢問人應該 設法促使嫌犯在社會、心理上的孤立。49
第三項 精神分析模式(Psychoanalytic Model of Confession)
依據佛洛伊德提出的精神分析論所提出「本我」係由人類的基本需求及攻擊、破 壞兩種原始性的衝動所構成,當本我的需求產生,個體要求立即滿足,故支配本我的 原則是「快樂原則」(pleasure principle):自我是個體出生以後,在現實環境中由 本我分化的各種需求產生,如不能在現實中立即獲得滿足,將轉而遷就現實,並學習 在現實中獲得滿足,因此支配自我的原則是「現實原則」(reality principle);「超 我」是人格結構中居於管制地位最高者,源自接受社會文化道德規範的教養形成,最
49 劉志剛,偵訊自白的形成因素,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第 14 期,頁 87-89,2010 年 3 月;另外可參 考グッドジョンソン,ギスリー【著】〈Gudjonsson,Gisli〉前揭書,頁 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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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兩個部分是「自我理想」(ego-ideal)及「良心」(conscience),故支配超我 的原則是「完美原則」(perfection principle)。另佛洛伊德認為上述人格的三個部分
「自我」、「超我」係屬於意識境界「本我」則屬於潛意識境界。
此白白模式,是將嫌犯「罪惡感」作為前提,雖然前提建構模式有高度爭議,其 中代表性學者為 Reik(1959)。渠借助佛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論中本我(id)、自我(ego)、 超我(superego)概念,認為自白肇因於「超我」為協調「本我」與「自我」之間的 衝突所致,如果「超我」一直隱忍沈默,嫌犯心中會湧起強烈的自我譴責及罪惡感,
最終形成不得不自白的壓力。因此自白有助於嫌犯從罪惡感的泥中解脫。另學者 Rogge(1975)也認同罪惡感會肇致白白的看法,進一步將「罪惡感」歸由兩個部分,
即「害怕失去愛」及「害怕遭報復」;Berggren 則認為嫌犯罪惡感造成他心中的壓力 及沮喪,故「自白」是最重要的抒解管道。事實上,嫌犯為了能獲得鬆弛已身的效果,
勢必尋求具有權威地位的人作為傾訴對象,例如:牧師、警察等。50
第四項 交互影響過程模式(An Confession Interaction Process)
此模式源自於社會學上之形象互動理論51,Moston Stephenson 與 WiIliamson
(1992)依此認為,不論受詢問人是否為犯罪行為人,主要受到下列三個主要因素群 影響:
一、犯罪嫌疑人與事件背景特質(backgrou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uspect):犯罪行 為類型、犯罪嚴重性,以及個人年紀、性別、人格特質(personality)。
二、與本案相關聯的各種情狀特質( contex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ase):例如嫌犯 心中的法律意見、警方掌握的證據強度。
三、詢問人本身運用的偵訊技巧。
這個模式對自白的解釋,綜合觀察於上述變項間的交互作用,而非僅注重個別變 項,白白是數個變項交互作用下的產物,而上述三個因素群,最能影響受詢問人的想 法、態度,甚至間接影響詢問人發問的方式。但是這個模式並未對嫌犯的心理狀態、
50 前揭書グッドジョンソン,ギスリー【著】〈Gudjonsson,Gisli〉,頁 94-95;前揭劉志剛著,頁 87-89。
51 形象互動理論探討人與人之間互動性質與過程,個人的觀點會因不同形式互動所生情境而改變,
因此個人互動行為會不斷再修改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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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過程多加著墨,造成解釋力上的侷限性52。
第五項 自白認知與行為模式
(A Cognitive-Behavioural Model of Confession)
學者 Gudjonsson 提出「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解釋自白的形成,是 人類行為的發生,是個體與環境互動後的學習結果。Gudjonsson 認為,詢問當下嫌犯 的身心狀況、偵訊環境及「重要的他人」所共同建構之特別關係,乃為促成受詢問人
學者 Gudjonsson 提出「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解釋自白的形成,是 人類行為的發生,是個體與環境互動後的學習結果。Gudjonsson 認為,詢問當下嫌犯 的身心狀況、偵訊環境及「重要的他人」所共同建構之特別關係,乃為促成受詢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