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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白信用性之判斷基準與審查標準

第四節 自白信用性之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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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至六甲山殺人事件(昭和 63)山中事件(平成元)均採行第二種看法。例如在 山中事件廢棄原判決對於共犯自白認為「在本件關於 K 犯行,其關連之程度客觀上 不明者,為減輕自己之犯行,而引入共犯 K 作為犯行之主要角色,或許應一併考量 K 是第二犯行之被害者,就同一人之供述有慎重考量之必要;又就 K 的智能為十一歲 兒童程度接近精神耗弱,判斷能力顯著低劣,就其信用性判斷是否有被影響與暗示之 可能,從以上雖不能直接認定其供述為虛偽,但就供述內容之合理性與客觀事實之整 合性仍有具體檢討之必要。」此判決加入精神薄弱考量因素並且強調共犯自白危險 性,影響日後日本審判實務。

目前日本實務上雖指摘應謹慎將自白內容具體性、詳細性與迫真性引致全體印象 之危險性,而重視 1.自白變遷之有無與程度、2.與客觀證據的整合性、3.秘密暴露之 存否、4.不自然與不合理之存否等,但是實際上其審查標準原則上是以第二立場為 主,加入第一立場之綜合評價之審查方式,關於此點於下節詳細說明。

第四節 自白信用性之審查標準

從前述虛偽自白形成過程,分析自白信用性方法,原則上有三種方式。第一、從 犯罪嫌疑人自白之狀況考量真偽之方法,因為強要自白違反人權保障,同時虛偽之可 能性較高。但是在現實上欠缺任意性在立證上極難,在密室調查的狀況下,縱令嚴酷 拷問除內部告發外,在法庭上證明極難。第二、著眼於自白與客觀證據的一致性,假 如與客觀證據完全一致,其自白大概真實,相反地,在與決定性證據不一致之情形,

自白之虛偽性存有強烈的疑問。但是不幸的客觀證據的一致與否,未必能判斷自白真 偽,例如,假若客觀證據一致的情形係在極大的調查壓力下,嫌疑人迎合偵查者之情 形不少。如前所述,在過去冤罪事件中,很大一部份與偵查者所獲得客觀證據一致。

因為在調查強制壓力下犯罪嫌疑人呈現孤立的狀態,難以逃出而迎合偵查。所以無實 的犯罪嫌疑人屈服偵查者為虛偽自白時,渠會供述己身之體驗以合於偵查者所提出之 證據,當然供述會與偵查者所獲得之證據一致。另一方面,自白與證據一部份不一致 的情形,也不當然斷定為虛偽,即使是真正犯人之自白也有記憶差異與混亂之情形,

所以判斷自白之真偽,關於自白與客觀證據一致之情形,不單求取兩者之一致,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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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發現的客觀證據,是依據犯罪嫌疑人本人之自白而發見的場合,即所謂秘密的 暴露。亦即構成要件事實之證據係因為犯罪嫌疑人本身之自白而發現,因為自白有較 高的信用性,所以偵查者會傾注相當的熱心,但是遺憾的是在過去的冤罪案件中,發 見對於犯人以外之人(特別是偵查者)所知之事,當作犯人以外之人所不知,對於偵 查者已經知道的事,當作從犯罪嫌疑人自白中首次發見,偵查者容易將此做為犯罪嫌 疑人為真正犯人之證明,此因過份熱心而產生不公正的調查,對此意味者分析供述全 體應含有對於 1.調查之過程 2.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關係 3.供述場力的變動。第三,是 從自白表現的形式特徵,判斷真偽的方法,並非如第一方法僅就犯行供述內容,毋寧 著眼於說話時口氣。例如,不單單僅探討所述及犯行的概要,特別應注意是否能描述 非自身體驗者所不能說出之情事;又非僅僅觀察被告所說犯罪之架構,亦包括付隨的 細節與回應個個場面之情緒表現,此方面雖流於主觀性,但最近證言心理學者正努力 設定客觀性的基準。所以完整自白分析應綜合前揭三種方法始能建構自白信用性之判 斷基礎,原則上有下列九點應予考量事項。

第一項 自白成立過程

判斷自白成立過程之合理性要因,必須考量 1.自白時期 2.自白與否認交錯之情形 3.自白誘因(動機)227等。在自白成立的合理性上前揭各點均會相互影響,說明如下:

一、自白時期

(一)身體拘束之早期自白

在日本實務法院通常認為,身體拘束之早期階段之自白其信用性高,在有罪判決 之上告審(即第三審)之判斷受到積極之評價,其理由為逮捕後立即自白通常並無過 度誘導、無理調查與精神疲勞等情形228。依據心理分析原理,逮捕後常因產生沮喪與 破滅感,罪的意識提升,鬆弛抑制有罪意識徵表之言動力,而產生自白衝動。但是亦 有例外,觀察日本冤罪案例中,有逮捕當日承認,其後發現係屬錯誤之案例。所以在

227 司法研修所編,自白の信用性,法曹會,頁 9,2005。

228 詳見渡部保夫前揭書,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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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早期自白之信用性高之判斷基準,仍必須參考其他標準謹慎適用229

(二)未拘束的自白

係指在被告身體未被拘束的情況下的自白,例如犯罪嫌疑人要求出庭,在任意偵 訊中所為自白或暫時釋放後所為自白。通常在身體不受拘束的狀況,若無特定情事下

230,通常判斷基準為認定自白信用性高。但是,通覽日本無罪案例231,在身體未拘束 的自白中,有關無罪案件與有罪案件比較,若不拘束自白於之後所為自白中之基本事 項並未變更232與基本事項變更之情形,亦即呈現自白與否認的交錯,則仍必須相互考 量關於自白誘因及與被告之特性,所以對於不拘束自白的評價仍有一定界限,仍不可 以過度高估。

(三)公判庭的自白

被告於公判庭承認,對於偵查階段自白信用性肯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但是若於 公判庭(於第一次公判)中自白於其後轉為否認,在日本無罪案例233中,所考量為關 於偵查階段自白除認定自白內容有問題外,同樣亦存有自白與否認交錯情形與作為自 白誘因、動機等之被告特性相互結合等事項,其並不相符合之情形。但是,的確在實 務上,若涉及在公判庭自白的場合,並不能否定對於信用性判斷之其他事項有分析度 有降低之傾向(亦即法院會忽視其他信用性事項之考量)。

例如,在大森勸銀事件234,控訴審(通常在我國為高院審理的第二審)對於關於 重要爭點之一的凶器尚未發見,就被告承認其取得凶器事實,於別件竊盜之第 1、2

229 相關案例出處見附表一,甲 2、甲 7、甲 8、甲 10、甲 33。

230 相關案例出處參見附表一,乙 1、乙 2。

231 相關案例出處參見附表一,甲 12、甲 17、甲 20、甲 40。

232 司法研修所編,前揭書自白の信用性,頁 10-11。

233 參見附表一,甲 2、甲 5、甲 20、甲 35、甲 38、甲 39。

234 大森勧銀事件(おおもりかんぎんじけん)是 1970 年 10 月所發生殺人事件與冤罪事件。1970 年 10 月 18 日夜、東京都大田區日本勧業銀行大森支店值班行員被吸塵器電線絞殺。金庫室門栓數支 在外。10 月 27 日 X 以偷竊來福槍之窃盗事件遭別件逮捕。在取調時得到本案殺人事件自供、以殺 人罪被起訴。第 1 回公判被告 X 否認犯行,主張自白遭誘導為無罪主張。1973 年 3 月東京地裁宣告 無期懲役判決。在東京高等裁判所控訴審實施足跡鑑定、足跡與 X 不一致。1978 年 7 月 30 日在東 京高等裁判所宣告無罪判決。檢察側不服上告最高裁判所,1982 年 3 月 17 日駁回上告,被告無罪 確定。見附表一,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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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公判爭點,指摘一審判決過份重視公判庭自白形成心證形跡,與對於符合自白之證 據分析與檢討不夠充分,而加以撤銷,顯然否定一審判決對於公判庭自白信用性評 價;又如在鹿兒島殺人事件235,關於被告在第一回公判所承認之事實,對於原審有罪 判決,上告審判決則認定,被告在公判前從會面者,有接受傳達釋放與執行猶豫的可 能性,進而認定偵訊人員有引誘被告為不實自白的嫌疑,難認於公判庭自白具有高度 信用性,而排除自白;又在青梅事件236,控訴審認為就被告在公判庭的自白與被告在 偵查階段之最終自白大略相同,因其立於同一基礎的自白信用性顯有疑問,縱在公判 庭自白的場合及因應狀況,也應檢討含有公判庭自白之被告自白全體與其他證據關 係。

但是,被告在公判庭所承認之事實,實際上仍為左右法院審理之重大事項237

(四)其他相關聯事項檢討

1.第一次自白筆錄的評價

亦即傳統上「案重初供」被告在偵查階段的早期自白,若在其後自白於基本事項 不變更的場合,通常在日本實務上理解認為自白信用性高,此點若與錄音帶或錄影帶 結合,將更能確保自白客觀性238

但是在其他無罪事例,通常確定判決指摘如最初自白的內容基本事項,其後被變 更;或就被告精神異常場合,指摘第一次自白筆錄並非一問一答方式,就應答部分無 法明確區別,而否定自白信用性。239

2.警察詢問筆錄與檢察官訊問筆錄的關係

就偵查階段自白筆錄、警察詢問筆錄與檢察官訊問筆錄,常作為證據被提出。但

235 鹿児島夫婦殺人事件(かごしまふうふごろしじけん)發生於 1969 年 1 月 15 日鹿児島縣鹿屋市 下高隈町農家夫婦(事件當時、夫は 38 歳、妻は 39 歳)被殺。1 月 18 日事件發見,經過長期間身 體拘束自白犯行後被起訴。。3 個月後、被害者熟人為被疑者以詐欺罪別件逮捕,第一審與控訴審 殺人罪成立判決懲役 12 年。 最高裁判所以(最判昭和 57・1・28 刑集 36 巻 1 号 67 頁)法令違反 與重大事実誤認廢棄原判決發回第二審福岡高裁判決無罪。見附表一 1-2

236 見前註,相關信用性判斷詳如附表一甲 5。

237 司法研修所編,前揭書自白の信用性,頁 13。

238 相關案例出處參見附表乙 12、乙 14、乙 19、乙 22、乙 24。

238 相關案例出處參見附表乙 12、乙 14、乙 19、乙 22、乙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