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文獻與理論探討
第四節 東巡局後勤組織與服裝補給作業 現況
本節就後勤組織與人員編組、服裝補給標準及週期、補給作業流程三部份來 說明。
一、後勤組織與人員編組
(一)單位後勤組織及執掌
本署設有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 ,其中署本部指揮整合各單 位運作;海洋總局負責海上業務,下設第一至第十六海巡隊及北、中、
南、東四個機動海巡隊及直屬船隊。另海岸巡防總局則負責海岸線之相 關事務,下設北、中、南、東部地區巡防局,各地區巡防局後勤科綜辦 全般後勤業務及事務。後勤科掌理事務、服裝採購需求依據、人員服裝 配賦基準之緣由分述如後 :
1.依據地區巡防局後勤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 辦事細則,第十一條,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發布)所掌理事項包含:
(1)關於後勤政策修正建議、核轉及執行等事項。
(2)關於後勤施政計畫擬定、預算執行、管制、督考及成效檢討分析等 事項。
(3)關於後勤法規修正建議及作業程序策頒 、修訂等事項。
(4)關於後勤各項資料統計分析與裝備整備等事項 。
(5)關於醫療保健作業程序策訂 、衛生勤務管理、預算編列、審查、執 行、管制與督考等事項。
(6)關於各類後勤裝備補保綜合 、預算編列、執行、管制與督考等作業 全般規劃與推展。
(7)關於各類裝備籌補、分配、帳籍管理及各類補給品存量管制、作業、
執行、管理、督考等事項。
(8)關於運輸(陸運、水運、空運)作業計畫擬定、執行、管制、督考 等事項。
(9)關於車輛、武器、機械設備、觀測器材、船艇(筏)等裝備籌補、
(29)其他有關土地、房建物及營繕工程管理等事項。
(30)關於採購法令、政策修正建議及法律問題協調、糾紛處理等事項。
(31)關於採購案件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
(32)關於商情蒐集、審查、分析、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33)關於廠商獎懲作業審查、建議;投標商登記、審查;廠商異議、申 訴處理等事項。
(34)關於購案審查、招標訂約、底價訂定、押標金、合約簽署及進度稽 催、管制等事項。
(35)關於合約、分發、開立信用狀、結匯、報關、提貨協調、聯繫及問 題處理等事項。
(36)關於購案驗收、檢驗、履約督導及違約、索賠處理罰款繳交等事項。
(37)其他有關採購事項。
2.依海岸巡防法第十四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 證明文件。」為符合人員執勤需求,應維持人員服裝正常撥補,新進人員 報到後即需領用各式服裝及配件 ,以避免影響海巡任務遂行 。
3.本暑人員係為軍文職併用,惟部隊多為義務役人員,義務役新進人員平均 每年五至六千餘員不等,均委託國防部帶訓,分配員額均需視國防部徵集 員額多寡而定。分配撥交本總局員額及新進人員之體型無法事先悉知 ,僅 有預判人數可供參考,且新訓中心位置分佈於台灣本島各地,每十五天依 梯次,分配之服役單位駐地分散於台、澎、金、馬、東沙及南沙等偏遠地 區,人員分發後即需立即執勤,所需服裝無法等待人員分發後在行量身製 作,故應先期完成儲備週轉量撥法使用。審計部九十二年於本單位駐審時 認為本總局庫儲過多,經詳細說明研討同意建立六個月服裝補給品之品 量。因此庫儲量均包含次年度服裝採購未獲得前新進人員應即撥發之品 量,以避免形成補給之空窗期,造成新進人員無服裝可穿,影響執勤之窘 況。
4.因本署原未訂頒「海巡專用服裝配賦品量表 」,90 年至 92 年籌補撥發海 巡常服等各式服裝配件,原依總局訂頒之「服裝配賦表」辦理採購事宜。
經審計部 92 年於本單位駐審時糾正海巡署及總局服裝配賦訂頒機關錯 誤,復由海巡署於 92 年頒訂「海巡專用服裝配賦品量表」,本總局自年 起依據該配賦量表辦理預算編列及採購事宜 。
5.海巡專用服裝配賦項目及配發對象依據之訂定程序 ,因本單位人員多屬軍 職人員,經參考原海巡部(隸屬於國防部)時期撥發品項,並考量所屬單 位及人員需求,檢討海巡服裝配賦項目及撥補對象陳報海巡署訂頒 。
(二)後勤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 1.後勤組織架構
單位現有組織是以階層式組織的行政體系 ,而後勤業務的進行與推 動也基本上是在此架構下運行(後勤組織架構圖如圖 2-3 所示)。以三級 的組織架構進行後勤管理 ,海巡署負責海巡後勤政策與績效規劃管理 ; 海岸總局負責後勤政策執行及裝備審核採購 ;地區局負責後勤需求提 報、調度、使用及保管。
本局局本部於台東縣卑南鄉岩灣,轄屬北起大濁水溪(含),南至 塔瓦溪(不含),東臨太平洋,西倚中央山脈,轄花蓮縣、台東縣(含 綠島、蘭嶼兩離島),南北縱長 273.3 公里、東西橫寬 0.5 公里,責任區 正面大,鐵路有北迴、花東、南迴鐵路,北通宜蘭、台北,南通屏東、
高雄。公路:縱有台九、台十一號道及一九五號縣道,橫有台八(中橫)、
台二十(南橫)號道及光豐、瑞港、東富公路為主要交通孔道。下轄花 蓮及台東機動查緝隊、岸巡八一、八二及八三大隊。
又本局為服裝補給執行及管制單位 ;以臨時編組方式編設補給小 組,成立屯儲保管單位,並負責辦理服裝接收、撥補及庫儲管理作業。
受補單位計有局本部(機關單位由本局秘書室負責所屬人員服裝申補 )、
直屬中隊(警衛第六中隊、通資第五區隊及訓練中隊 )、各岸巡大隊(岸 巡八一、八二及八三大隊及其所屬之所站 )及機動查緝隊(花蓮及台東)
等九個單位。其後勤補給架構圖如圖 2-4 所示。
圖 2-3 後勤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海岸巡防署
(後勤處)
海岸巡防總局
(後勤組)
東部地區巡防局
(後勤科)
岸巡總(大隊) 機動查緝隊
政策指導單位
審核採購單位
撥發接收單位
使用單位
圖 2-4 後勤補給架構圖
資料來源:東部地區巡防局(200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 巡防局辦事細則。
2.後勤人力配置
本局後勤科負責轄屬單位全般後勤業務之施行規劃與管制 ;服裝補給業 務由服裝補給組編組組長一員 (以志願役人員擔任)、副組長一員(以 志願役人員擔任)、組員四員(以義務役人員擔任),合計六員,負責 本局之受補單位全般服裝撥補 、追補、接收、運用管制作業及庫儲管理 等工作。本局受補單位計有局本部 、警衛中隊、訓練中隊、通資區隊、
查緝隊(二)及岸巡大隊(三)等九個單位;局本部由本局秘書室負責 ; 警衛中隊、訓練中隊、通資區隊及查緝隊之服裝補給 ,均由單位業務承
辦人全般負責;岸巡大隊因屬部隊型態且編制人數亦較其他受補單位為 多,服裝補給業務由單位後勤官 (以志願役軍官幹部擔任)負責全般作 業管制、後勤士(以志願役士官幹部擔任)及業務協辦(以義務役士兵 擔任)計三員負責,其人力配置如圖 2-5 所示。
圖 2-5 後勤人力配置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二、服裝補給標準及週期
海巡專用服裝配賦項目及配發對象依據之訂定程序,因本單位人員多屬軍職 人員,經參考原海巡部(隸屬於國防部)時期撥發品項,並考量所屬單位及人員 需求,由海岸巡防總局檢討海巡服裝配賦項目及撥補對象訂定,陳報海巡署頒訂。
(一)服裝配賦及撥補週期 1.服裝配賦
依據海巡署頒定之「海巡人員專用服裝品量配賦表 」,以撥補對象區分
軍職志願役人員、軍職義務役人員、警(文)職人員等三類,服裝撥補
1 領章 付 1 1 1
資料來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03),海巡專用服裝配賦品量表
2.撥補週期
(2)義務役人員
新進人員義務役於分發至所屬單位報到時,依其配付之服裝品量採 一次撥補,如因庫儲型號及數量不足時,配合當年度採購品量交貨 後由所屬單位辦理前撥追捕;爾後於服役期間不再撥補 。
2.非勤務性服裝
(1)內衣褲、毛巾及黑棉襪等服裝按季撥補,每季撥補乙套(件、雙)。
(2)皮鞋、勤務工作鞋、運動服、運動鞋及衛生衣褲等每年撥補乙次 , 每次依配賦數量撥發。
3.專案性服裝由總局於年度內依需求,檢討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之餘額辦理籌 補。
(二)作業程序 1.申請與結報
年度內各項定期及不定期服裝撥補之申請 、繳回、接收等庫儲、帳管、
簽證作業,統由本局負責(任務編組之服裝補給組負責庫儲 、撥發、接 收等作業),各項申請繳回作業應檢附資料如下 :
(1)定期補給
係指對原屬單位人員年度編訂補給品項暨時程之補給,申請時由各 大隊繕造申請服裝人員型號統計表(人員領用名冊)及薪餉人數統 計表影本,檢送本局審核申請。
(2)不定期補給
係指年度內定期補給以外之補給申請(如文(警)職人員自本局暨 所屬單位以外之單位調入 、或義務役人員新進分發所屬單位等 ),
申請時由新進人員或訓練中隊統一繕造申請服裝人員型號統計表
(人員領用名冊),檢送審核申請。
2.內衣褲、毛巾、襪子等消耗性服裝應於每季第一個月 (1、4、7、10 月)
15 日前(衛生衣褲於 10 月份一併辦理撥補)撥補所屬人員,餘當季新進
人員檢附人令併同其他服裝逕行撥補個人 。
3.各受補單位申請服裝後應於 7 日內轉發官兵個人簽收領用 。
4.補給庫於撥發 10 日內應完成收發結報表繕造陳核 ,每月依據清點紀錄及 收發結報表紀錄,繕造服裝庫儲月報表陳報彙整備查 。
5.服裝撥補作業流程如圖 2-6 所示。
圖 2-6 服裝撥補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海岸巡防總局(2005),服裝補給計劃。
(三)一般規定 1.服裝量身製作
(1)量身製作對象
軍職志願役、文職及警職全體人員與義務役特型人員 。
軍職志願役、文職及警職全體人員與義務役特型人員 。